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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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延政办函〔2021〕58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延政办函〔2021〕58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步伐,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重要意义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鼓励推进、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建筑。

2017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将延安市城区作为重点推进地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有关政策要求,我市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延政办函〔2018〕7号),明确提出“2020年重点推进区域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20%以上;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及政府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项目原则上应达到100%”。

经过2年多的接续努力,截止目前,全市新增装配式建筑项目39个,新增装配式建筑面积45.07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从2018年的1.66%提高到2020年的12.6%,但工作推进情况与中、省要求和全市整体安排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重视程度不够高、发展结构不科学、数据上报不及时、协调配合不到位、市场管理不规范、工作推进不理想等问题。

关于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最新)为促进我市建筑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提升施工效率和建筑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71号)、《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1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建造、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以培育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为重点,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促进全市装配式建筑稳步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一)落实阶段发展目标。

到X年,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

到X年,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70%以上。

(二)推广装配式建筑示范。

采用“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方式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以政府投资项目为示范引导,其他投资类型项目积极跟进,建成2-3个技术先进、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进行示范。

(三)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培育2-3家钢结构、3-4家混凝土结构装配式产业基地。

X年,将我市建成自治区级装配式混凝土建筑产业基地,基本形成全产业链。

X年,装配式成为我市建筑业主要建造方式之一,形成一批现代化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打造一批具有现代装配式建筑水平的工程总承包龙头企业及与之相应的具有专业化技能的产业队伍。

三、重点任务(一)明确重点推广和应用领域。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办公楼、学校、医院、科技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率先采用装配式建筑;大跨度、大空间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等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旅游景区、园林景观、仿古建筑、林场等低层公共建筑,优先采用现代装配式木结构;在特色小镇建设中,积极稳妥推进装配式建筑;农牧民自建房屋可根据家庭实际,选择轻钢结构、木结构等适宜技术建造。

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支持与扶持措施

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支持与扶持措施

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支持与扶持措施装配式建筑是一种将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在工厂内进行制造,并在现场进行快速组装的建筑方法。

它具有节省时间、资源和劳力的优势,被认为是未来建筑行业的趋势。

为了促进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支持与扶持措施。

一、政策支持1.1 产业扶持政策为了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了多项产业扶持政策。

首先,对于从事装配式建筑生产和应用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其次,鼓励金融机构向装配式建筑企业提供贷款和信贷支持;还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资助研发、技术创新和示范项目等。

1.2 土地利用政策为了解决装配式建筑场地的需求问题,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土地利用政策。

鼓励城市规划中合理划定适宜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区域,并为该区域提供较低价格或免费的土地供装配式建筑企业使用。

此外,政府还鼓励土地资源共享和利用率提升,通过合理规划和设计,实现土地的最大效益。

1.3 标准与认证体系建设为了确保装配式建筑的质量和安全性,政府加强了对该领域的标准与认证体系建设。

制定装配式建筑产品及施工的规范标准,并组织专家组对相关企业进行申报、验收等工作。

此外,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扶持措施2.1 建立技术支持平台为了提升装配式建筑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政府积极推动建立技术支持平台。

在国家级科研机构或高校中设立专门的研究部门或实验室,进行装配式建筑材料、结构和工艺等方面的研究与开发,并将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

同时,政府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在技术创新方面形成联合攻关力量。

2.2 资金补贴和奖励政策为了鼓励企业进行装配式建筑的研发和示范项目建设,政府出台了资金补贴和奖励政策。

对于符合要求的装配式建筑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投资补贴或技术研发经费支持。

同时,对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以提高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2.3 人才培养与引进为了满足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人才需求,政府加大了人才培养与引进的力度。

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

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

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建筑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传统的施工工艺和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城市快速发展的需求。

而装配式建筑作为一种先进的建筑模式,具有工期短、质量高、资源节约等优势,对推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实施方案,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发展。

二、实施方案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1)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对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或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企业和工程单位采用装配式建筑。

(2)加强装配式建筑的法律法规制定,为装配式建筑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的环境。

(3)建立装配式建筑的评价体系和技术标准,为装配式建筑的质量控制提供指导,并指导装配式建筑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2.加强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1)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和实验室,加大对装配式建筑技术的研究和创新力度,加强装配式建筑材料和技术的研发。

(2)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工程师和技术工人的培训与培养,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增强装配式建筑队伍的整体素质。

(3)推动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例如3D打印技术、预制混凝土技术等,提高装配式建筑的施工效率和质量。

3.推动产业升级和合作发展(1)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升级,整合装配式建筑的供应链,建立完善的产业体系和生态圈,形成产学研合作的良好生态环境。

(2)鼓励传统建筑企业与装配式建筑企业进行合作,共同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

传统建筑企业可以利用装配式建筑的优势,提高项目的竞争力。

4.加强市场宣传和推广(1)加强装配式建筑的宣传力度,展示装配式建筑的优点和成果,提高市场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2)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成功的案例,向社会展示装配式建筑的可行性和实用性。

(3)举办装配式建筑的经验交流会议和技术展览,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专家参与,加强行业合作和交流。

5.建立监管体系和质量把关机制(1)建立装配式建筑的监管机构,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和质量的监督,确保装配式建筑的安全和质量。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22•【字号】京政办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加快推动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深入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项目中倡导采用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充分发挥先进技术的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建设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本市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到2018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基本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

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三)实施范围和标准1.自2017年3月15日起,新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和新立项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2.自2017年3月15日起,通过招拍挂文件设定相关要求,对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城六区和通州区地上建筑规模5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在其他区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京政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22〕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升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推动装配式建筑向绿色化、低碳化、智能化方向迈进,切实提高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水平,加快推动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5%,基本建成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建筑产业体系;以新型建筑工业化带动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提升创新发展水平,培育一批具有智能建造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高水平技能队伍。

(三)实施范围1.新立项政府投资的地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中单体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建筑。

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安置房,下同)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2.通过招拍挂文件等方式设定相关要求,商品房开发项目、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工业用地上的新建厂房和仓库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最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71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X政办〔X〕59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贯彻意见》(X政综〔X〕139号)以及《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X政办〔X〕1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我县装配式建筑,推动新型城市建设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抓住新型城镇化发展机遇,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典型示范、重点推进的原则,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建筑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一)X年1月1日起,全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二)鼓励农村居民自建住房采用装配式建筑;(三)力争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三、重点任务(一)提高设计能力。

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鼓励和引导本县设计单位和生产企业提高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的装配式建筑集成设计能力,提高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鼓励设计单位和生产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等联合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和通用设计软件。

责任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建局、科技局(二)发展部品构件。

引导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在我县区域合理布局,便于降低运输成本,开发外埠市场。

鼓励实力较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满足装配式建筑需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4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4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3日西安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发展目标(一)总体目标。

2018年底前培育、支持和发展3个以上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基地,累计完成15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成功创建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

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新开工建设装配式建筑项目面积累计达到200万平方米,逐年提高全市住宅建设项目全装修率。

(二)区域划分。

1.重点推进区域(项目):三环内区域和各开发区以及国家、省、市绿色生态城区为重点推进区域;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保障房、拆迁安置房、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为重点推进项目。

2.积极推进区域(项目):三环外主城区和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为积极推进区域。

3.鼓励推进区域(项目):户县、周至县、蓝田县为鼓励推进区域,主要在绿色生态居住小区、绿色生态城区和12层以下建设项目推进。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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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最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工作要求,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X府办发〔X〕25号)明确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现结合我县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理布局、技术创新、发挥特色,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项目中倡导采用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

(二)工作目标。

到X年,全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力争在X年底,全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0%以上,建成XX循环经济装配式建筑建造产业基地以及一批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三)实施标准和要求。

从X年10月1日起,全县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货币化安置除外),以及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适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建设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对以土地招拍挂方式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不少于建筑规模30%的建筑积极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中,装配式建筑专项发展规划中明确区域及相应建筑规模的新建项目,应按规划要求采用装配式建造;鼓励桥梁、管廊、轨道、人行天桥等市政设施积极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

二、重点任务(一)编制专项发展规划。

每年制定X县装配式建筑发展计划,明确年度发展目标、具体任务及实施项目等具体内容,落实责任主体,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二)稳步推进示范项目。

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示范项目建设,统筹规划布局,落实政策措施,促进X县装配式建筑产业集聚发展。

以点带面,不断扩大X县装配式建筑规模,以XX循环经济装配式建筑建造产业基地厂房工程项目、X电子商务二期建设项目、X县利民综合服务中心工程等项目为先行推进示范项目,积极探索、不断实践,为全面推进我县装配式建筑积累设计、施工、监督等方面经验。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三)合理布局产业基地。

打造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园区,鼓励具备条件的传统建材企业转型升级,积极引进装配式建筑上下游配套产业,促进我县装配式建筑产业做大做强;加强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规划选址、土地供应、企业备案及工商注册的管理工作,引导生产基地合理布局,实现市场供需基本平衡,提高产业聚集度,提升产业层次和质量。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投促局、县规委办、县经开区管委会等部门)(四)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省装配式建筑相关规范,协助市级做好地方标准及造价定额的制定。

引导企业自主创新,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规委办等部门)(五)提高装配施工水平。

引导县域内建筑企业建立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和能力,重点研发应用装配式建筑关键连接技术和检测技术,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积极培育适应预制构件生产和装配式施工的产业工人队伍。

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大力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六)推进建筑全装修。

在装配式建筑项目中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推广整体厨卫、同层排水、轻质隔墙板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加快智能产品和智慧家居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

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七)推行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并健全完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提高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水平,培育一批具备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建筑业龙头企业。

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八)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建立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

加强全过程监管,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九)推广绿色建材应用。

积极推进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鼓励县域内企业开发应用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新型建筑材料。

倡导企业开发推广适用于装配式建筑的水泥基材料及制品、节能门窗、玻璃幕墙等部品化建材以及高性能混凝土、预拌砂浆。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三、政策支持(一)加强财政支持。

对国家、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示范基地,积极申报上级奖补资金并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财政奖励资金。

对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含省级及省级以上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按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规定予以资金补贴。

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由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给予支持。

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园区、企业、项目,按程序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对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村镇建设项目,在全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中申报资金补贴。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等部门)(二)加大行业扶持。

鼓励绿色住宅小区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并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项目评选绿色住宅小区。

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入资金达到总投资的25%以上,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监管资金可凭已施工或生产完成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量印证资料,以及生产供应链企业的相关收付款凭证,予以报账核拨等额监管资金。

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列入供地方案;已取得土地但尚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若采用装配式建造并经认定核实符合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的,可按装配式建筑优惠政策予以落实。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委办等部门)(三)实行面积奖励。

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同时满足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

(牵头单位:县规委办;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四)实施税费优惠。

严格对照《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X府办发〔2017〕54号),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积极推进运用银行保函代替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政府工程项目业主方代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方式降低企业经济负担。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污染排放标准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依法按比例减征环境保护税。

对评价为装配式建筑的非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以装配式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单元,按规定落实相关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生态文明局<环境保护局>、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五)加大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基地和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对按相关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居民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的,按照相关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装配式建筑发展,有效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优质诚信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国有企业和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六)强化科技扶持。

落实好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对企业等开展装配式建筑相关研究工作给予支持。

(牵头部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X经开区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乡镇(社区)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X县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开展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装配式建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调、整合资源、部门联动,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

(二)加强管理考核。

对未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单位,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收回支持政策并进行处罚,建设单位的违约行为按有关规定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同时,由县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督办督查局配合对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强化人才培养。

在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采取多种方式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升装配式建筑行业管理水平。

积极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各类培训,培养专业人才。

(四)加强舆论宣传。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装配式建筑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推广装配式建筑相关知识和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提高公众对装配建筑认知度,营造政府有效引导、企业自觉执行和公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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