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地价管理办法(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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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34号)和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2022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冀工改〔2022〕1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将规范事项、优化流程、压缩时限等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落实,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深化我市投资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并联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推进项目、流程、事项全过程、全覆盖改革,清理规范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技术性审查、市政公用服务以及政府内部管理服务事项,规范土地供应、策划生成、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批后监管等政府全过程审批管理,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全力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争创全国一流水平。

二、明确产业准入标准(一)认真贯彻落实产业准入制度。

按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严格限制或淘汰高耗能、高污染和低端产业。

贯彻执行河北省政府制定的省、市、县三级核准项目目录,对许可准入类产业和项目,落实市、县两级管理要求,做好项目核准管理。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廊政〔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廊政〔2016〕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9月13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4日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含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受委托执法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做好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

第四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监督、评估清理、立卷归档等适用本规定。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廊政[2008]32号
【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2.26
【实施日期】2008.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政[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廊坊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决算审核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评审工作。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9•【字号】廊政[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廊政[2006]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廊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除依法可以划拨外,均实行有偿使用,并逐步将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第三条土地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所有土地交易应当在市场内进行。

市国土资源部门设地产交易中心,具体承担廊坊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交易事务。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将更新的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及成交结果等信息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储备计划,将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征收、收回、收购等方式纳入土地储备库,进行前期开发。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供应计划,适时供应土地市场。

列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的存量国有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和再开发建设。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以及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29•【文号】[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施行日期】1995.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年12月29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积极培育和规范金融市场和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

”“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健全资产评估、业务代理、行业协调等中介服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地价管理,切实做好地价评估,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

现就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地价管理与土地估价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能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中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

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

为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国家土地管理局已组织开展了土地定级估价工作,颁布了土地定级、估价的规程,制订了土地估价人员、机构资格考试、审核与管理办法,与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公司使用土地的确权、估价、土地估价的收费和土地估价机构的工商登记、备案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把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工作抓住不放,并不断总结提高。

二、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为满足土地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设区市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冀财综[2007]26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设区市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冀财综[2007]26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设区市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设区市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冀财综[2007]26号2007年5月8日)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第八条“设区市政府在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应当同时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标准就地缴库”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该部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设区市政府在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07]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中央30%、省级70%的比例办理缴库手续(缴款通知书由省级统一定制,下发各设区市使用)。

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加盖国库印章的“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后,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不得转由用地单位缴纳。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缓缴、挤占、截留和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监督管理设区市国土管理部门负责其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用地面积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统计工作,并于次月5日前将统计表、用地批准文件、加盖国库印章的“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原件、第四、五联复印件及“缴款通知书”的第三、四、五、六联报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廊坊市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廊坊市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廊坊市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廊坊市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廊坊市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29日关于廊坊市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要求,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如下:一、着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做好过渡期的规划实施管理、保障重大项目用地与空间规划衔接,进一步强化规划引领,发挥规划的基础性和刚性约束作用,引导建设项目依法合规科学选址。

(一)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各县(市)要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将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统筹保障重大产业、基础设施、民生领域等重点项目用地需求;(二)坚决执行过渡期内规划实施管理要求,各类建设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纳入已编制报审的国土空间规划,符合“三条控制线”等空间管控要求;对于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要布局在报批的城镇开发边界内。

各地政府要指导用地单位依据现行规划科学选址,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用地方案,本着节约集约的原则,对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做进一步详细测算,考虑项目建设实施时序,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科学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三)严格界定纳入规划衔接的项目范围,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选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建设项目,可由县(市、区)政府编制规划衔接方案,随用地卷宗一并报省政府审批,符合规划衔接政策的建设项目应属于“十四五”近期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项目、重大产业项目,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关注的重大建设项目,列入各级“十四五”规划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和产业项目,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和产业项目等,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冀自然资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3〕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章分批次报批第四章按项目报批第五章批后监管第六章附则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报市政府、雄安新区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转用征收实行分批次和按项目两种报批方式。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和盐田用地范围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前款规定范围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四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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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廊坊市地价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市区土地管理局、廊坊开发区土地房产局、市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价管理,完善地价体系,规范土地市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廊坊市地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廊坊市地价管理办法》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
2005年1月1日
廊坊市地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地价管理,合理调控、引导地价水平,完善地价体系,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地价包括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交易地价、土地租赁价格、征地补偿价格。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每年对全市地价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并发布监测报告。

基准地价是指城镇不同级别、不同地段,商业、工业、住宅等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标定地价是指地产市场正常供求关系和正常经营管理条件下,具体宗地某一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出让底价是指政府根据正常市场状况下地块应达到的地价水平和相应的产业政策,确定的某一地块出让时的最低控制价格标准。

土地租赁价格是指国有土地采用租赁方式时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年租金标准。

交易地价是指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土地市场中实际达成的成交价格,包括转让价格、抵押价格、出租价格、作价出资(入股)价格等。

征地补偿价格是指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时,给农民集体的补偿价格,实质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价格。

第三条本市实行基准地价定期更新与发布制度、地价动态监测制度、地价评估制度、地价集体会审制度、以及地价申报制度。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地价管理的协调、决策、监督工作,包括组织、指导各地基准地价的制订、更新与发布,开展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对土地中介评估机构的监管以及制订出台有关地价管理办法等。

第五条设立廊坊市地价评审委员会。

委员会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分管副局长、相关业务科长以及聘请的地价专家组成。

地价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重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金)地价的审核、确认和地价仲裁。

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地价评审委员会,实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租金)的集体会审确认。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地价评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
(四)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
(五)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联营、股份制改造等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六)依法有偿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包括征地成本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政府土地纯收益。

新增建设用地和政府储备土地出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总地价扣除征地成本或储备成本的剩余部分。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出让金按照评审委员会确认土地出让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

最低收取比例标准为:廊坊市三等(含三等)以上城镇执行标准:
商业用地:一级50%,二级45%、三级及以下40%;
住宅用地:一级45%、二级40%、三级及以下35%;
工业用地:一级35%、二级30%、三级及以下25%。

廊坊市三等以下城镇执行标准:
商业用地:一级40%,二级35%;
住宅用地:一级35%、二级30%;
工业用地:一级25%、二级20%。

综合用地按照不同用途土地所占面积分别计算。

第八条国有土地租赁时,土地租金的标准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市、县人民政府以租赁方式提供新增建设用地时,应根据土地租赁年限,参照应交纳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标准,依照相应的土地还原利率确定。

(二)市、县人民政府以租赁方式提供新增建设用地时,土地使用者向政府已缴纳相关征地成本费用和土地开发费用的,应根据土地租赁年限,参照应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政府纯收益)标准,依照相应的土地还原利率确定。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租赁的,参照上款执行。

第九条各地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土地面积在50亩以上或土地评估价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地评估报告应报市地价评审委员会审核、确认。

第十条对有重大影响和有争议的项目用地,由市国土局组织在全市以上范围内进行招标确定评估机构,评估费用从政府所得土地收益中予以核减。

第十一条以拍卖方式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拍卖的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的,拍卖底价不得低于地价评审委员会确认的评估价格。

第十二条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出让最低限价。

最低限价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基准地价的70%;
(二)征地成本价格。

第十三条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改变用途的,需取得出让人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变更协议,并按照变更时点的土地市场价格,分别计算变更后用途出让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和原用途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以差额部分计算应当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企业改制时,应明确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

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抵押标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可作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后10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申报交易土地的评估价格、成交价格以及租金、抵押担保金额,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申报。

第十六条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同质宗地的市场价格,且低于标定地价20%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的土地,应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十七条逐步将地价评估引入征地补偿及地上物拆迁补偿确定中,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共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根据被征用土地所在区片进行合理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征地补偿价格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地价评估必须由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土地中介评估机构按照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评估。

评估时要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首先必须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其他评估方法要采用贴近市场的剩余法、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确定。

在商业、住宅用地评估中应注明楼面地价。

评估结果经地价评审委员会确认后生效。

第十九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地价评估业务的地价评估机构,必须向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备案,接受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对备案的土地中介评估机构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布,没有进行备案的土地中介评估机构不得在本市域范围内从事土地中介评估业务。

第二十条土地中介评估机构需每年1月10日以前,向市国土局报送上年度地价评估业绩报告、专业技术人员变动情况及三宗地的地价评估实例报告书。

评估机构在廊坊市辖区内做出的地价评估结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改制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地价评估结果
的初审、确认及备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地价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参照本市的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严格禁止按照客户要求随意高评或低评地价,以及其他不正当从业行为。

第二十二条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按有关规定上
报市地价评审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暂停审批该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存在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地价评估机构不接受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的监督检查、不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评估地价、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以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将取消其在本辖区执业资格,并提请授予其资格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地价办法通知
抄报: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05年1月1印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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