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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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在建筑装饰施工中的保险赔偿案例分析

工程保险在建筑装饰施工中的保险赔偿案例分析

工程保险在建筑装饰施工中的保险赔偿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装饰施工也成为了一个热门的领域。

然而,在建筑装饰施工中,各种意外事件时常发生,引发了许多纠纷和争议。

为了降低风险和保障双方利益,许多建筑企业开始购买工程保险。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案例,探讨工程保险在建筑装饰施工中的保险赔偿问题。

案例一:A公司购买了工程一切险,承包了一项装饰工程。

在工程进行中,施工方未能按计划完成工程,并出现了严重的施工质量问题。

业主方对此提出了赔偿要求,A公司通过工程保险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

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施工方确实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因此同意赔偿。

最终,保险公司向业主方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项。

在这个案例中,工程保险起到了保障建筑企业利益的作用。

由于施工方的施工失误导致了严重的质量问题,业主方要求赔偿。

A公司购买的工程保险作为一种责任险,能够为其提供赔偿保障。

保险公司对此案进行了调查,确认了施工方的过失,并根据保险合同向业主方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项。

案例二:B公司承包了一项装饰施工工程,并购买了工程施工责任险。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导致工程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B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希望得到相应的赔偿金。

保险公司派员进行了现场勘察,并发现施工方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拒绝了赔偿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拒绝了对B公司的赔偿请求,是因为施工方存在违规操作。

工程保险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施工方的合规性要求,违规操作将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因此,在购买工程保险时,建筑企业需要遵守合规性规定,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操作符合相关要求,以保证有效的保险赔偿。

案例三:C公司购买了工程一切险,并承包了一座大型商业综合体的装饰施工工程。

然而,在施工期间,一场突发火灾引发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C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希望获得赔偿金。

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并确认火灾是由建筑设计存在安全问题导致的。

建筑保险法律案例(3篇)

建筑保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建筑工程项目,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提供建筑材料。

该项目总投资2亿元,工期两年。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施工现场发生火灾,造成工程损失及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

二、案情分析1. 火灾原因及责任认定根据现场调查和消防部门的鉴定,火灾是由于乙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易燃性,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引发。

经鉴定,乙方提供的建筑材料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是火灾的直接原因。

2. 保险合同条款甲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

合同还规定,由于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请求甲公司认为,虽然保险合同中约定了由于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火灾事故是由于乙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甲公司请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其损失。

三、法院判决1. 关于火灾原因及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是火灾的直接原因。

因此,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关于保险合同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但合同中关于由于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免责条款应采用明确、合理的表述,且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本案中,保险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的表述不够明确,且未经过甲公司同意,因此该条款无效。

3.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损失包括工程损失和人员伤亡赔偿。

由于火灾事故是由于乙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的,因此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甲公司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启示1. 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离不开优质、安全的建筑材料。

工程保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工程保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城市,项目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由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

在工程开工前,建筑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其施工的建筑工程投保了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被迫停工,建筑公司因此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建筑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其损失,但保险公司则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建筑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2. 保险事故的性质3. 保险责任的认定4. 保险赔偿金的计算三、案件事实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建筑公司于2017年3月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缴纳了保险费。

2. 保险事故的性质2017年5月,由于连续降雨,施工现场发生了山体滑坡,导致工程被迫停工。

建筑公司认为,山体滑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3. 保险责任的认定保险公司认为,山体滑坡虽然属于不可抗力,但合同中约定,保险人不承担因地基基础下沉、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建筑公司的损失。

4. 保险赔偿金的计算建筑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其损失。

而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合同条款,其仅承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因此仅同意赔偿部分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关于保险事故的性质,法院认为,山体滑坡属于不可抗力,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关于保险责任的认定,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予赔偿的范围,建筑公司主张的损失属于该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赔偿金的计算,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仅承担部分损失,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建筑公司部分保险赔偿金。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特别约定
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与保险公司约定特殊 的保障内容,如对某些特定风险进行特别约定。
03 第三者责任险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的 一部分,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在建筑工 程项目施工现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 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
特点
第三者责任险具有独立性、自愿性和 有偿性的特点,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 要自愿选择是否投保,并按照保险合 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期限
起始时间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从工程开工之日开始计算,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结束。
终止时间
在保险期限届满之前,如果工程已完工且未发生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可以 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终止保险。此外,如果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并支付相应的保费, 也可以将保险期限延长。
02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障内 容
续保
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经保险 公司同意后可继续投保。
04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内容
赔偿责任
财产损失赔偿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负责 赔偿。
法律责任赔偿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如赔偿、罚款等,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救助费用赔偿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救助费用,如救援、医疗等,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目录
• 建筑工程一切险概述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障内容 • 第三者责任险概述 •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内容 • 投保与理赔流程 •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案例分析
01 建筑工程一切险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一种综合性保险, 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包括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 事故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及理赔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及理赔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及理赔案例分析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保险产品,用于保障建筑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以及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

本文将从保险条款和理赔案例两个方面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进行深入探讨。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主要保障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因意外事件而导致的损失,其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标的:一般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材料、机器设备、施工单位的施工临时建筑和临时设施等。

2.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坏负责。

3.豁免条款:对部分合理费用和损失进行豁免处理。

4.免赔额和赔偿限额:规定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开始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规定。

5.责任豁免:列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二、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三者责任险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问题。

其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范围:覆盖建筑工程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保险责任:承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3.免赔额和赔偿限额:规定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开始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规定。

4.免责条款:列出第三者责任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三、理赔案例分析下面通过一个理赔案例来具体展示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过程:案例描述:在某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未按规定对周边交通进行有效管理,导致施工设备倒塌,造成过往车辆和行人受伤和车辆受损。

理赔过程:1.报案:施工方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详细的事故经过和相关证据。

2.调查核实:保险公司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确认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

3.赔偿协商: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确定责任范围和赔偿额度,与受益方协商赔偿方案。

4.赔偿支付: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方式和额度支付赔偿款项。

建筑工程保险案例3篇

建筑工程保险案例3篇

建筑工程保险案例3篇篇一:建筑工程一切险案例案例基本案情:2005年12月3日,浙江B公司的万吨巨轮满载矿石,途经我公司A项目施工水域时失去控制,触碰正施工中的大桥临时桥墩,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项目部在向当地海事局报告的同时向承保A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公司C报案,当地海事局依法对肇事船舶进行了调查期的扣留。

项目部首次向保险公司和船方预报损失为890万元。

处理结果:通过多方协调,保险公司C在事发后的第6天作出了预赔350万元的决定,随即我公司向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肇事船舶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肇事船方B公司迫于船期压力,经过多轮谈判同我方达成赔偿协议,B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赔款748万元。

管理建议:一、鉴于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不平衡报价导致工程的问题,在投保的时候不能简单的根据合同清单价进行投保,而应当根据设计价格进行调整:报价低的部分依据实际情况调高,报价高的部分适当下调。

防止保险公司以投保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只能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而浪费保费,同时又防止保险公司以出险部分为不足额投保为由而进行比例赔付。

二、类似第三方造成我方工程损失的面临两种索赔选择:一是基于侵权向船方索赔;二是基于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索赔。

我们要适时选择索赔对象,特别是要抓住有赔付实力的保险公司,但要减少损失也不能忽视致害的第三方。

一般情况下,选择保险公司会面临以下几个问题:不足额投保等导致的一定比例的免赔;保险公司只赔偿我们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等不予赔偿。

选择肇事方时虽然可以主张直接和间接的损失,但又面临肇事方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责任限制等问题。

所以需要综合运作,适时选择索赔对象。

三、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选择诉讼保全的方式给相对方施加压力,即为谈判增加筹码也为今后的执行做好铺垫。

四、发生较大事故时,保险公司为逃避责任常会引用总除外责任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免赔”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千方百计要找出你存在过失的证据,而事故中一般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定的过失,甚至有违规违法。

建工一切险第三者责任伤残标准

建工一切险第三者责任伤残标准

2024年教师聘任期满述职报告一、工作回顾与总结在过去的几年里,我深感自己肩负的责任与使命,全身心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

通过不断努力与实践,我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并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我始终遵循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教学成果与影响在教学成果方面,我注重提高课堂教学质量,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同时,我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因材施教,让每个学生都能在课堂上得到充分的锻炼和提升。

我的教学成果不仅体现在学生的学业成绩上,更体现在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提升上。

我的教学影响不仅局限于课堂,还延伸到了学校和社会。

我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为学校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同时,我还通过发表学术论文、参与课题研究等方式,将自己的教学经验和成果分享给更多的教育工作者,为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三、学生评价与反馈我始终把学生放在首位,关注学生的需求和感受。

在教学过程中,我注重与学生的互动和沟通,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反馈意见。

通过调查发现,学生对我的教学评价普遍较高,认为我上课生动有趣、讲解清晰易懂、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同时,学生也提出了一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会认真倾听并加以改进。

四、专业发展与提升作为一名教师,我深知自己肩负的责任和使命。

为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我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和教学理念。

同时,我还积极参与学校的课题研究和实践探索,通过实践不断检验和提升自己的教学能力。

五、团队协作与交流在团队协作方面,我注重与同事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

我积极参与学校的教研活动和教学交流活动,与同事们分享自己的教学经验和心得体会。

同时,我还积极与其他教师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和实践探索,通过团队协作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工程施工保险案例

工程施工保险案例

工程施工保险案例一、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承建了一项大型综合体项目,项目包括写字楼、商场和住宅楼等。

由于项目规模大、周期长、投资巨大,甲公司面临较大的风险压力。

为了降低风险,甲公司决定购买工程施工保险,以保障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二、保险方案甲公司经过充分调研和比较,选择了一家知名保险公司购买了工程施工保险。

保险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障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2. 第三方责任险:保障甲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3. 雇主责任险:保障甲公司员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风险。

4. 机器损坏险:保障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理赔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甲公司遇到了以下风险事件:1. 暴雨导致施工现场积水,部分施工设备受损。

2. 一名施工人员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重伤。

3. 施工现场的一台挖掘机发生故障,导致机械设备损坏。

甲公司在发生以上风险事件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迅速给予了理赔。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通过购买工程施工保险,有效降低了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风险,保障了项目的顺利进行。

2. 保险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理赔申请后,积极响应,迅速展开调查核实,按照合同约定给予了理赔,体现了保险公司的诚信和效率。

3. 工程施工保险为甲公司提供了全面的风险保障,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第三方责任等方面的风险。

这使得甲公司在面对风险时能够有所依靠,增强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4. 虽然甲公司购买了工程施工保险,但在施工过程中仍需加强安全管理,预防风险的发生。

同时,甲公司也应充分利用保险资源,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五、结论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工程施工保险对于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风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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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系某建筑工程集团公司,2007年5月因承建钢管混凝土中承式拱桥工程,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为两年,保单金额为8768万元。

次年八月,因夏季洪水灾害,使得原告为承建该工程而搭建的一处临时工程——便桥、工作平台被洪水冲走,围堰模板被冲走,造成围堰渗漏,原告重新修复,加上因施救的人工费和材料费等共计财产损失250余万元,原告据此向被告发出了出险通知,要求被告就该损失向原告进行赔偿。

但被告经派人实际到现场查勘,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是为施工工程而搭建的便桥被冲毁的损失,而该便桥是为完成项目工程的施工而搭建的临时施工,属于工程施工中的措施,不属于被告承保的保险范围,因此被告拒绝赔偿。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的理由是:原告向被告提起投保申请书,被告确定承保后向原告出具保险单,注明了是“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申请书及保单上均明确注明了“投保项目:第一部分:物质损失的项目是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而且洪水发生后,原告已采取了紧急措施,组织施工队伍并对所有工程进行加固,但终因洪水过大过猛,导致临时工程——便桥、工作台被冲毁,事后又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为此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为此而遭受的财产包括便桥损失、围堰修复费、施救费用、重新搭建施工便桥、工作平台费用共计为250万余元。

被告辩称:被告不应当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理由是:首先,原告承建的总工程是通过公开招投标而进行的,根据原告与项目业主签订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新建钢管混凝土中承式拱桥1座,又约定: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工程造价为8768万,与保单金额一致。

而工程量清单中并没有包括原告所主张的临时工程及用工材料等,因此原告投保的范围仅限于工程量清单所列细目(工程内容),而并未对所承建工程修的便桥(临时工程)进行投保,其保险金额8768万元也不包括其主张的便桥之费用,因此,原告主张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其索赔无法律依据。

另外,根据被告方提供的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内容:本公司不负责赔偿桩基所需所有机械设备的损失,各种打捞费用,措施费用,以及为恢复设备状态而进行修正案、修理作业、研究检查等所发生的费用,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原告主张的相关费用也不应由被告来进行赔偿。

笔者认为,原告的索赔请求应当得以支持,理由是:
第一,根据新《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由此可见,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合法有效的形式。

本案例中,原、被告对保险合同成立均无异议,对保险单所载明的内容也不持异议,因此,保险单上注明的“建筑投保项目:第一部分:物质损失的项目是建筑
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中已经明确了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尽管未完全明确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有哪些,但本案中为承建工程而搭建的便桥属于临时工程的性质无异,因此,便桥、工作平台被洪水冲毁为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都属于原、被告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确定的保险范围,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被告认为根据原告向项目业主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以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不包括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工程造价是工程量清单的细目单价之和,工程造价8768万中不包括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费用。

但笔者认为,被告方提供的证据投标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都是原告为了投标所承建的工程而编制的文件资料,这些都是确定原告与项目业主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效依据,但并不能由此断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必须受这些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约束,尤其是在有书面保险单的前提下,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以保险单为依据,而不应以原告方与第三方之间的签署文件合同为依据。

本案例中,因保险单中已经明确了了投保项目是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不管原告与第三方(项目业主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如何,就足以说明被告方已经确认了自己承保的范围是包含了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保险金额8768万也确认了被告方愿以此金额来进行对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工程材料的承保,因此被告应当对本案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财产赔偿责任。

第三,被告认为其提供的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内
容,已经说明了其不应当承担有关的费用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了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因此,新保险法对格式条款保险合同作了明确规定,即保险人必须对投保人就这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有明确的说明,且是否予以明确说明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一方,否则该格式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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