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香港“刚果案”看国际法国家豁免原则
国际法:国家豁免原则 香港释法 刚果案

人大释法”要香港跟随中国给予刚果外交豁免权(2011-08-27)案件的起因是,刚果在上世纪80年代,向南斯拉夫Energoinvest公司借钱发展水电工程,其后无法履行协议,经仲裁后须赔偿。
而美国对冲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则以低价购买了该债务。
该对冲基金在2008年知道,属于中国国企的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三间子公司,在刚果取得采矿权,并会支付一笔“入场费”,因此,就要求刚果将这笔2亿美元(约2亿4600万新元)的款项用作抵债。
原审时刚果政府向香港法院提出“国家豁免权”,指出一个主权国在未获同意下,不受另一个主权国法院的管辖。
法官认同有关“绝对主权”,判基金公司败诉。
原告其后提出上诉,上诉庭的法官认为,香港的普通法应该采用“相对主权”看待案件,即使涉及两个主权国,但水力发电融资协议、及采矿等“入场费”,是商业行为,因此改判原告得直。
刚果于是上诉至香港终审法院。
在终院处理期间,北京曾向港府多番施压,强调“刚果案”涉及中国外交政策,香港终院无司法管辖权,也无权处理。
而香港司法界当时坚持,应尊重《基本法》总体保留原有香港法律制度的大原则。
“人大释法”要香港跟随中国给予刚果外交豁免权(2011-08-27)早报导读[时事漫画] 澳洲最高院阻止澳与马国交换难民[中国早点] 国资委"拉郎配" 央企重组貌合神离[新马关系] 我国移交四水供设施给柔佛州[总统选举] 一个外国人看新加坡总统选举●易锐民香港特派员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昨日全票通过,对香港《基本法》第13条第一款及第19条进行解释,香港要跟随中国,给予刚果民主共和国享有绝对外交豁免权。
会议在北京召开,听取了香港终审法院就刚果欠债引发的外交豁免权争议,提请解释。
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形容,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里程碑,因为是香港终审法院首次按《基本法》法律程序,就中央政府管辖事务提呈人大常委会作解释。
国际法与国际法律争议解决外交豁免与国家责任争端解决

外交豁免的适用条件与限制
适用条件
外交豁免的适用条件通常包括外交代表的身份和职务,以及其行为是否与职务相 关。一般来说,只有具有外交身份的人员才能享有外交豁免,而且其行为必须与 职务相关。
限制
虽然外交代表享有广泛的豁免权,但这种豁免权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 外交代表的豁免权可能会受到限制或取消。例如,如果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从事私 人商业活动或犯罪行为,其豁免权可能会被取消。
国际法具有全球性、普遍性、强制性、平等性和互利性等特点。它适 用于所有国家,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各国在国际法面前一律平 等。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联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规范,都具有强制性,且国内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区别
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内部的关系;国际法的制定主体是国家,而国内法的制 定主体是国家立法机关;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赖国家的自觉遵守和国际组织的监督,而国内法的实施则依赖国家 强制力保证。
外交豁免的实践与案例
实践
在国际实践中,各国普遍承认并尊重外交豁 免制度。驻在国通常会为外交代表提供必要 的便利和保护,以确保其能够正常履行职务 。同时,外交代表也应遵守驻在国的法律法 规和习惯做法,以维护良好的国际关系。
案例
关于外交豁免的案例有很多,其中一个著名 的案例是“湖广铁路债券案”。该案涉及中 国清朝政府发行的铁路债券,后来被美国公 民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政府认为该案 涉及国家主权和外交豁免问题,因此向美国 法院提出豁免申请。最终,美国最高法院裁 定中国政府享有豁免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审理原则
国际法院在审理外交豁免案件时 ,遵循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 尊重国家主权和外交特权,确保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问题理论研究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问题理论研究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问题理论研究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是指一国的行为及财产未经该国同意免受外国法律和外国法院的管辖。
该制度具有古老的历史渊源,至今仍具影响力。
先是2005年初开放签字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然后是2012年国际法院裁判的德国诉意大利案,以及一系列以我国国家、地方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使得国家豁免日益被关注。
一、国家豁免的历史发展(一)豁免制度的萌芽阶段国家豁免制度在欧洲以外的各个早期文明中并没有明确体现。
在西方历史上,豁免这一原则与民族国家的兴起同步。
大多数学者将1234年罗马教皇格里高利九世的教谕“平等者之间无司法管辖权”(par in parem non habet iuridictionem)作为管辖的理论基础。
[1]指明各个国王间不能彼此管辖。
而民族国家兴起后,此教谕被赋予了更为鲜明的含义:国家之间是平等的,如果一国法院对另一国要求管辖,就可能意味着一国高于另一国,这显然不合适。
故而从逻辑上推出了国家享有主权豁免。
本文由收集整理(二)国家豁免的发展阶段19世纪时,国家垄断了贸易、铁路、海运和邮政服务等商贸活动[2],国家的一切行为与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国家可以对所有外国法院的诉讼援引管辖豁免,国际社会广泛适用绝对豁免原则。
这种主张得到了西方诸“文明国家”的普遍肯定并在法院判决中得以贯彻。
美国联邦法院1812年审理的“斯库诺交易号案”(Schooner Exchange Case)[3],英国法院1820年审理的“弗莱德里克王子号案”(The Prince of Frederik)[4],法国最高法院1849年审理的“西班牙政府诉卡索案”(Government of Spain V. Casanx)[5]等都體现了绝对豁免的原则。
论国家执行豁免中的限制豁免原则——以刚果(金)案为中心的讨论【最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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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白驹过隙,一转眼,我们已迎来了大学的第一个暑假,这也就意味着再等到新学期开始我们可就是学长学姐了,让我不得不再次感慨时间飞逝,是啊,去年的这个时候我们还是一个刚刚毕业的高中生而已,准备用整个暑假的时间把高中三年的压抑释放出来,而现在已然是一名大学生一年有余了(当然,如果按开学时间来算自然是不大到一年),弄不清是什么时候褪去的“新生”的外衣,但是这会儿却颇有一种“老生”的滋味。
仿佛一切都在一夜之间变老,让人猝不及防。
来不及多多回忆大一的生活,暑假伊始我就投入到另一种生活当中去了,说是辛劳却也充实,说是疲惫却也会觉得那是一种享受,是啊,付出劳动后并有所得,心总大学生论坛大学生交友是会感到些许欣慰吧!不再多言,且说这个暑假我是如何度过的吧!坦白说,本打算在暑假里到工厂找一份临时工作的,遗憾的是并没有找到,附近的工厂里都没有熟人,厂子里似乎也不缺人,远的工厂里就更不可能找到活干了(也许是不够远,后来听说许多同学都在外地打工,而没有回家,由此不免感到有些惭愧)。
倒是在一开始找了一份在饭店端盘子什么的工作,不过离家较远加之还要上夜班,所以必须得住在那儿,后来让我给推辞掉了,因为那样一来几乎天天不能在家了,而我想多陪陪母亲。
就这样一连十多天都闷在家里,没有找到任何工作。
一天接到高中同学打来的电话,说是次日七八个同学小聚一下,心想也是,毕竟一旦开学而同学又不在同一个城市,连见面都不太可能,更别说弄一个小小的聚会了,遂决定参加聚会。
事实证明,我的决定是非常正确的,聚会那天中午一起吃饭喝酒的时候,大家无话不说,最让我受益匪浅的是,有两个同学大一一年利用空闲时间自己挣了不少工资,更重要的是他们藉此锻炼了自己在社会上闯荡的能力,此外还有一个同学就在这个暑假办了一个补习班,收了五六十个即将上高中的学生,保守估计一个暑假下来净赚几千元。
其间,“社会”一词必然成为话题的重中之重,彼此交流闯荡社会的经验、趣闻,以及个人对社会的认识,一顿饭的工夫,我觉得自己的思想已经相当落后了,自己对社会的认识恐怕多半是纸上谈兵吧!因此,我自是沉默而少言,有同学禁不住问我这个暑假没出去打工?我如实诉说,不想同学竟帮我出主意,他们比较了解我的性格,有些内向,所以出的主意多半是要我突破自己,多和人打交道,说在社会上不会交际是不行的!最后,一同学说暑假有很多商场都在搞活动,恰好他姨市某大型超市的经理,说可以帮我问问她那要不要人。
国家豁免的相关问题

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第(2) 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中央人 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 则或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第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 政区法院对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 行为无管辖权。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 件时遇有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问题, 须适用和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 区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 第十九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法院,有责任适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 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不得偏离上述规则或政策, 也不得采取与上述规则或政策不同的规则。
国家豁免的相关问题
一、国家豁免的特点
二、国家豁免与外交豁免和国 家元首豁免
三、不得援引豁免的诉讼
四、国家豁免的放弃
五、我国关于国家豁免的实践 与立法
一、国家豁免的特点
1. 外交问题与法律问题
❒ FG v.刚果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 国家与外国法院
基本法第19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 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 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 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 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三、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第 (3)个问题。国家豁免涉及一国法院对外国国 家及其财产是否拥有管辖权,外国国家及其财产 在一国法院是否享有豁免,直接关系到该国的对 外关系和国际权利与义务。因此,决定国家豁免 规则或政策是一种涉及外交的国家行为。基于上 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行 为。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摘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是国际法中一项重要得原则,然而,关于这个原则不同国家的理论和实践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且关于它得适用范围各国也有不同得做法。
我国对于该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也采取了不同的做法。
本文结合了《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管辖公约》,国际上以及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立法实践对其进行了有益得讨论。
关键词:国家豁免绝对豁免限制豁免一、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及理论依据1、国家豁免的概念作为国际交往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指一国国家的行为以及这个国家所有的财产免受其他国家立法、司法、行政的约束,这个国家行为包括了国家元首、国家代表及其国家有关的行为者的行为。
而与此不同,狭义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仅指一国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免受管辖,也就是说国家在跨国诉讼中的地位与自然人和法人是不同的,优于自然人和法人。
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指狭义上的意思。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提出的依据是“国家主权原则”。
2、国家豁免的理论依据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其理论依据,在国际法学和各国实践中有不同的主张。
权威学者和专家们提出来治外法权说,国际礼让说、互惠说和国家主权说作为国家财产及其豁免权的理论依据。
其中,国家主权说获得了大多数学者的支持。
人们普遍认为这一学说能正确反映国家及其财产可以享有豁免权的原因。
因为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
各国不分大小强弱,人口众寡,也不论社会,政治制度如何,在国际社会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是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物的权利。
也正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平等和独立性派生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这一国际法主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因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因此,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是国家平等的必然结果。
二、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作为一项公认的国际交往原则,各个国家对其在立场、认定上都是不同的,在国家豁免论的发展过程中,其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即经历了从绝对豁免论阶段到限制豁免论阶段的过程。
浅谈国家豁免(一)

浅谈国家豁免(一)摘要:国家豁免原则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派生出来的一个主要的国际法原则,由于国际形势的不断发展,它也随之呈现了一种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趋势。
本文通过对历史的简单介绍,重点探讨了限制豁免之所以能够取代绝对豁免而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的原因,并对我国将来豁免法的立法趋向和现实对策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主权平等,绝对豁免主义,限制豁免主义国家豁免作为一项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派生出来的重要原则,自十九世纪初至今,历经了一个从传统的绝对豁免主义到限制豁免主义的转变,看似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受到了冲击,但笔者并不这样认为,因为国际社会并非倒退到一个弱肉强食的战国时代,相反,法制的不断完善使国际社会的运行更加有序,因此限制豁免主义成为国际社会的流行趋势,与其说是对主权原则的冲击,不如说是对主权平等原则的一个更好的诠释。
鉴于此本文将对限制豁免的合理性进行一下思考,同时谈谈自己对我国未来豁免立法的一些看法。
一,国家豁免制度的由来及理论支撑1.国家豁免的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
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⑴2.国家豁免的由来可以这样说,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管辖豁免是国际法上一项古老原则。
⑴格老秀斯在他不朽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凡行为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致因其他人意志的行使而使之无效的权利,称为主权”⑴可以说当格老秀斯提及主权“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其已隐含着主权国家在他国享有豁免权的意义了。
自18世纪后期开始,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一些国家政府的职能向经济方面扩大,在国际关系上具体来说是逐渐从传统的外交领域扩大到经济领域,当在国家与私人的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纠纷,出现了私人在一些国家的法院诉外国政府的情况时,于是就产生了外国国家在法院的豁免问题。
浅谈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的路径选择

浅谈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的路径选择作者:张清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8期摘要国家主权豁免作为国际法原则不可置否,本文旨在以辩证的眼光分析当前国家豁免的两种主流理论,对两者进行探讨,全面剖析其利弊;同时立足我国背景下考量现阶豁免原则的取向及其未来的趋势和发展,从而对我国今后在此问题上所持立场进行理性的判断。
关键词绝对豁免限制豁免理论比较作者简介:张清芳,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在读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288-02一、国家豁免及其两种主流理论国家豁免的全称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通常指国家享有的,其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的一种特权,一般形式上是一国法院不得对他国的行为行使审判权或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除非该国表示放弃豁免。
国家豁免已被广泛认可接受并成为国际公法的一个重要原则,但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豁免理论也在不断蜕变,衍生出了两种路径的分歧,主要体现在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这两种理论之争。
(一)绝对豁免理论绝对豁免作为传统理论,在历史长河中一度占据着主导地位。
它的定义是一国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作为主权的代表均应享有被豁免的特权,无论其行为和财产的性质、用途如何,除非该国自愿放弃豁免权,同意接受管辖。
享有豁免的主体包括国家、国家元首及代表、政府等机关组织、国家机构或部门实体以及国有公司、企业等;该理论主张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的民事争议。
正如法谚有云:“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绝对豁免是以国家主权平等、独立和尊严理论为基础的,而这些恰好也是国际交往所需遵循的必要原则,绝对豁免正是在这种主权价值下衍生而来的理论。
在19世纪以前,国家的职能较为单一,其行为可以认为是较为“纯粹”的主权行为,采取绝对豁免符合当时的国际形势。
在尊重主权和领土管辖的意义上,绝对豁免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这也是绝大部分国家采取了绝对豁免政策的原因:以便于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更好地保护本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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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香港“刚果案”看国际法的国家豁免原则
摘要:近期发生在香港的”刚果案”,使我们的视线又聚焦在国际法中的国家豁免原则之上。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走向,以及国际经济的深入化和复杂化,应该也是时候对我国外交政策中的豁免原则进行重新思考了。
关键词:刚果案国际法国家豁免
一,对”刚果案”的介绍和思考
近期发生在香港的”刚果案”,使我们的视线又聚焦在国际法中的国家豁免原则之上。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走向,以及国际经济的深入化和复杂化,应该也是时候对我国外交政策中的豁免原则进行重新思考了。
“‘刚果案’起诉者是美国对冲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该公司承接1亿400万美元(约1亿3100万新元)仲裁判决债项后,于2008年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在香港执行针对仲裁败方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判决。
基金公司要求,将中国中铁拟投向刚果的逾亿美元开采铜钴矿入门费抵债。
香港律政司介入诉讼。
”对于美国对冲基金的诉求,刚果方面以”自己是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的理由进行抗辩。
如此使得这场诉讼的中心论点集中在了国际法中的”主权豁免原则”之上。
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对此事予以了特别的关注,在香港高院以及上诉庭审判之前,外交部就两度发出了信件强调了中央政府对此事的立场。
之后不久,外交部的第三封信件被评价为”内容详细,
措辞强烈”,对香港予以警告。
信中除重申中央政府的”绝对豁免原则”立场之外,还列举了香港一意孤行将产生的五大恶劣影响:1,不符合香港的特区地位;
2,使得中国的国家外交立场收到质疑;
3,受影响国家向中央政府交涉,影响国际间的友好关系;
4,使得中国海外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
5,妨碍了发展中的穷困国家减免债务。
总之,北京方面的要求就是:回归后香港的一切外交事务均须交由中央政府决定,香港应适用中国政府统一的外交豁免制度。
如此还使得这个案件牵扯到了外交主权问题、特区权力地位问题、以及香港的司法独立问题。
二、浅谈国家豁免原则
所谓”国家豁免”,具体是指一国豁免于另一国的管辖权。
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国家豁免原则的概念。
(一)、国家豁免原则的来源
国家豁免原则是国际法中”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和客观要求。
既然国际法要求每个主权国家处于平等的地位,彼此之间无高低贵贱之分。
基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理,任何承认一国对另一国有管辖权的理论或实践,都将被视为是对主权平等原则的违背。
(二)、国家豁免的内容(或所指向的对象)
国家豁免的内容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和税收豁免。
在实
践中通常表现为针对国家财产的豁免问题。
其中最重要或最常用的,即是国家的司法豁免问题。
它具体包括以下3个方面:
1,司法管辖豁免(immunity of judicial jurisdiction)。
即未经一国明确同意,任何其他国家的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案件。
2,诉讼程序豁免。
即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强迫该国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不得对该外国的国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等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3,强制执行豁免。
其内容为: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未经该外国国家明确同意,受诉法院不得对该外国的国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等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三)、国家豁免的理论极其争议
目前为止,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主要有以下两种:
1.绝对豁免说
绝对豁免说大概是在19世纪正式形成,其特点就是采用”一边倒”的策略。
该理论认为,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除非该国主动提出放弃,否则其在他国都享有绝对的豁免权。
国家在未自愿接受管辖的情况下,外交途径是解决有关国家民商事争议的唯一途径。
目前,仍坚持绝对豁免说的国家不在少数。
该学说特别受到发展中国家的青睐。
其缺点在于,把国家本身同国有企业的豁免问题混
为一谈,这种做法在当今如此复杂的国际经济形势中并不可取。
此外,强调甚至仅仅依靠外交途径来解决涉及国家的民商事争议显然有违效率原则。
2.限制豁免说
限制豁免说也称为职能豁免说,产生于19世纪末以后。
这种理论的特点即在于,将国家的所有活动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
前者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后者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
这种学说本质上仍然承认国家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般原则,但也将国家不享有豁免的情况作了区分。
这种理论划分是在复杂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它的进步性在于,使得国家的一些纯经济行为,或国有企业的国际经济交往行为不再受到豁免权的庇护,如此真正使得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双方或多方处在平等的位置之上--这也正是经济交往的基本要求。
但是因为国际法上目前不存在一个能区分国家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的统一而客观的标准。
这使得该学说在实践中的效用大打折扣。
(四)、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态度
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态度可以简单地归纳为:
首先,我国坚持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并且倾向于绝对豁免说,反对限制豁免说。
其次,我国否认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企业的活动混为一谈,通过承认国有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剥夺了其享有豁免权的资格。
第三,坚持国
家可以主动表示放弃该项豁免权。
第四,我国保留对侵犯我国的国家豁免权的国家采取相应报复措施的权力。
最后,如果我国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就其管辖权问题提出抗辩,不得视为默示接受该外国的司法管辖。
三、对我国采用限制豁免主义的原因及建议
(一)、我国应该采取限制豁免主义的原因
目前,限制豁免原则已经逐渐成为世界的主导性趋势。
介于”限制豁免论本身是伸缩性非常强的概念,留下很大的回旋余地”这一特性,应该说采取限制豁免主义对我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是有极大利益的。
具体其原因如下:
1、限制豁免和绝对豁免存在严重的不对等性。
2、外交手段解决纠纷的低效率和不经济。
3、采用对等政策(如报复手段或反措施)之艰难。
4、采纳限制豁免主义符合中国的根本利益。
(二)、对我国未来采取限制豁免主义对策的建议
介于我国在国际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我国对国家豁免的态度在世界上也有着极大的影响力。
为了确保国家和私人的利益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不受侵害,为了进一步加大力度吸引外资实现跨越式发展,我国应该在未来明确采用限制豁免原则,以迎合国际趋势。
以下是笔者对于我国未来采取限制豁免主义对策的三点建议:
1、我国应当尽快制定一部完善的《国家豁免法》。
2、司法队伍建设和普法宣传教育应该予以加强。
3、加强国际交流。
四、结语
从香港”刚果案”入手,其起始的争论焦点在于我国与美英等发达国家就国家豁免原则的立场存在差异。
笔者固然认为:就此案件(以及今后所有类似案件)上,香港应该采取和北京同样的立场和基调。
原因是这种涉外案件的审理取决于一国政府的外交立场,而大陆政府是唯一有权在国际社会中代表中国的政府,也是唯一有权拥有外交立场的主体。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的国家豁免原则立场是需要与时俱进的。
尽快放弃绝对豁免原则,而采用限制豁免原则,对我国未来在国际经济领域的交流和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香港”刚果案”之所以产生如此之大的分歧,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我国在国家豁免原则问题上的立场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存在差异,甚至是落后于国际形势的。
对此我国需要出台一部完善的国家豁免法已经成为一项较为紧迫的任务。
同时,我国也要通过灵活多样的措施来解决和协调与其他国家和私人在国际民商事交易中的纠纷和利害冲突。
参考文献:
[1] 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2月第一版。
[2]周鲠生:《国际法》(上下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3]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4] 劳特派特【英】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7版,中译本,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
作者简介:盖然(1987年-),男,北京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