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委托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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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协管理办法

外协管理办法

外协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的外协管理工作,确保外协业务的顺利进行,提高公司的整体运营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外协业务的部门和人员。

二、外协的定义及分类(一)外协的定义外协是指公司将部分工作或业务委托给外部单位或个人完成的行为。

(二)外协的分类1、生产外协:涉及产品的生产加工环节,如零部件加工、组装等。

2、服务外协:包括但不限于物流运输、技术咨询、设计服务等。

三、外协单位的选择与评估(一)选择原则1、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的业务需求。

2、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过往业绩良好。

3、价格合理,性价比高。

(二)评估流程1、收集潜在外协单位的信息,包括资质证书、经营范围、过往案例等。

2、对初步筛选出的外协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管理水平等情况。

3、要求外协单位提供报价和服务方案,并进行综合评估。

4、建立合格外协单位名录,并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

四、外协合同的签订(一)合同内容1、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质量标准、交货期、价格、付款方式等。

2、规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3、涉及知识产权的,应明确归属和保护条款。

(二)合同审批合同签订前,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五、外协业务的过程管理(一)进度跟踪定期与外协单位沟通,了解业务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质量控制1、制定明确的质量标准,并要求外协单位严格执行。

2、对外协单位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检验和验收,不合格的要求其整改或返工。

(三)成本控制监控外协业务的成本,避免不必要的费用增加。

六、外协费用的结算(一)结算依据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

(二)结算流程1、外协单位提交结算申请和相关凭证。

2、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

3、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支付。

七、外协单位的考核与评价(一)考核指标包括质量、交货期、服务态度、价格等方面。

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公司经营管理秩序,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适当、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和公司所属各单位(含各控股公司)以公司名义办理对外事务需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包括驻外机构经理《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项目资格预审《授权委托书》、投标代表《授权委托书》、订立合同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公司机关各部门授权主管范围(一)投资类事项的授权由投资管理部主管。

(二)项目投标、资格预审、订立合同、文件签署和国内项目部项目经理授权及其他业务开发类事项的授权由市场开发部主管。

(三)海外经营事项的授权由海外各相关部门主管。

(四)授权事项在各业务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各业务部门主管。

(五)代理经济诉讼(仲裁)案件授权、委托代理其他法律事务授权和其他无业务部门管理事项的授权由法律部负责。

第四条授权程序(一)凡需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各部门,应填写《公司用印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会签部门(如需要)签署意见后,将《公司用印审批单》和《授权委托书》呈请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到公司办公室加盖公司印章。

(二)凡需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审批单》,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后将《授权委托书审批单》和《授权委托书》报公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经会签部门(一些重大事项的授权应经法律部会签)和公司主管领导(如需要)签署意见后,由公司主管部门出具《公司用印审批单》并将《授权委托书》呈请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到公司办公室加盖公司印章。

(三)公司办公室应留存《公司用印审批单》原件。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不能直接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应以《授权委托书》形式委托他人代为签署。

(五)办理部门或单位应将《授权委托书审批单》和《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在原件被对方留存的情况下)与办理该授权委托事务的其他相关文件一并保存、归档。

委托加工的管理办法

委托加工的管理办法

委托加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股份公司对外委托加工的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合作双方互惠互利、协商一致,便于公司整体规划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四条因产能不足或特殊管理需要通过对外委托加工的形式增加产能的经营行为,均属于该制度管理的范畴。

第三章委托加工管理办法第五条各单位由于经营需要,在自有产能不足或特殊管理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社会资源,通过委托加工等方式,实现产能。

采用委托加工等形式实现产能的,期满后可根据情况一单一签或一年一签,合同期限不需超过一年。

第六条各单位根据需要具体负责对外委托加工形式的实施,要制定实施方案,对实施方案的重要方面进行深入评估及复核,包括承包方的选择方案、外包业务的成本效益及风险、外包合同期限、外包方式、员工培训计划等,确保方案的可行性。

付款方式采取后付款的方式。

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实质性提前支付租赁费、委托加工费、承包费。

各单位要在公司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审批,按《澳洋科技采购审批流程》中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由负责相关业务的部门提出申请,由总经理进行审批,对于超过5万的由董事长进行审批。

同时总部要加大对子公司重大业务外包的管控力度,避免因分公司越权进行业务外包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

第七条所选合作方必须是合法的经营实体,在合作前必须进行资信调查,并索取有关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并作为合同附件。

第八条上述合作方式必须建立在各单位自身长远规划的基础上,在满足暂时产能短缺与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基础上选择合作方,决定合作方式和合作期限。

第九条合作必须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一旦签约必须信守合同约定,维护公司形象,维护对方应得利益。

第十条各单位发生此类业务时,在与合作方洽谈完毕、协议草拟完成后,需先报公司财务部进行审核,然后再按合同管理办法的流程进行报批。

公司对外委托业务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委托业务管理办法

委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其它相关单位的业务协作,合理利用社会资源,提升本公司业务工作的效能,促进单位对外委托业务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委托业务是指为更好地完成本公司受理的服务类业务,根据受理业务的具体情况及工作需要,将部分业务或工作委托给其它企业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专业人员完成的业务。

第三条各业务部门对外委托业务应当遵循“统一委托”的原则,即所有对外委托业务必须统一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委托,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

第四条各业务部门在对外委托业务时,应当本着“有必要才委托”的原则审查对外委托业务的必要性.对确属本公司无法完成或虽能完成但不符合效能原则的,才对外委托。

第五条对外委托业务应当依法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将受理的业务整体对外转包委托,也不得将业务的核心或主体部分对外分包委托。

委托方或客户对本公司受理的业务有不得分包的特别要求时,该业务不得拆分对外委托分包.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业务的转委托或分包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第六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公司主营业务的对外分包委托。

涉及对外设备物资采购和工程施工等事项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委托的业务范围、受托方条件及委托程序第七条以下业务可以对外委托:(一)本公司主业务中无法完成的业务;(二)其他专业类业务;(三)辅助性、次要性劳务工作;第八条各业务部门拟对外委托业务的,应当本着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受托方。

第九条受托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受托业务单位需具有法定专业资质;(二)受托个人应具备相应的工作水平和能力;第十条同一项目对外委托的单项合同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40%。

第十一条对外委托合同的签订流程、审批权限和管理按本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委托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本公司对外委托业务实行业务部门负责,监管部门配合及监督的管理体制.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其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为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并组织开展受托单位的筛选工作。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人授权委托行为,提升企业整体内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法人授权委托,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业务需要向被授权人授予办理相关业务、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签订有关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对外代表公司从事的诉讼行为(包括仲裁,以下同)、业务行为以及办理其他需公司法人授权委托的特别事项。

第四条公司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公司法人授权委托的形式是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公司法人授权委托应遵循“统一授权、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办理公司总经理概括授予权限外的合同和特定业务,承办特别事项,应当取得公司总经理的授权委托。

第八条公司未经公司总经理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以公司或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公司名义对外办理的诉讼业务、非合同业务及特别事项均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因无效民事行为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行为人自负。

第九条被授权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诚信办理受托事项。

第十条公司办公室负责承办公司的法人授权委托事宜。

第十一条各项授权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股东、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权限和分工,以及公司的其它规章制度办理。

(一)属于股东决定的事项,应当持股东会会议决议办理法人授权;(二)属于执行董事批准的事项,应当持执行董事批示,办理法人授权;(三)属于总经理批准的事项,应当持总经理关于该事项的批示意见办理法人授权;(四)属于公司其他管理程序决定或拟定的事项,应当持相应的批示意见或审核意见办理法人授权。

第十二条办理法人授权的事项属于签订合同的,经办人在报公司法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除应持有相关会议决议或批示、审核意见外,还应当按合同审核会签程序取得合同审核部门及公司领导签署的同意签订合同的审查意见,方可办理法人授权。

委托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委托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委托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场营销力度,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市场占有率,公司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他方(委托代理商)代为进行市场营销的部分工作,为明确有关业务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理合同是指公司委托他方销售公司产品、宣传公司实力和能力,他方以公司名义为公司进行市场调研、市场销售、新产品发布、经济信息收集、服务及咨询等全部或部分活动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理商是指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四条公司委托代理销售业务范围为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及服务。

第五条公司委托代理销售业务的代理区域是指双方约定的从事销售代理活动的特定区域或国家,代理对象是国内、国际拥有广泛客户资源和与政府有较好合作关系的公司。

第六条公司对外办理委托代理销售业务的部门为XXX等经营部门,负责委托代理销售业务全过程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委托代理商的基本条件:委托代理商必须是独立法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关系,具有制定市场拓展计划并实施计划的能力;为能够配合公司开展市场推广活动,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具有一定信誉或业绩。

第八条对外办理委托代理销售业务主要程序:(一)对于有委托代理商必要的,由经营部门根据市场营销需要收集反馈委托代理销售业务信息,初步考察潜在委托代理商;(二)有意向成为公司委托代理商的公司提供企业资质证明等文件,由经营部门对委托代理商资质、实力等进行初步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三)初审合格后,经营部门将满足销售代理条件的公司名单及基本情况上报主管公司领导审批;(四)经公司审批同意后,经营部门方可进行委托代理合同的洽谈、签订等工作;经营部门在拟定委托代理合同文本时,代理费标准原则根据项目的所在区域、1竞争程度及重要性而定,且代理费用额度应在国家有关法律允许范围内(五)对于临时项目,代理商有意代理公司产品并提出请求的,经过经营部门考察,该项目具有重要意义且代理申请机构已经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并具有可行策划方案的,经营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项目委托代理申请,并按程序办理该项目委托代理合同;(六)每年年底,经营部门根据对销售代理商的审查情况,对未达到公司要求的委托代理商按合同约定提出处理建议。

外协业务管理办法_15316

外协业务管理办法_15316

外协业务管理办法_15316外协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对外协业务的管理,提高对外协业务的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外协业务风险,保障外协业务的安全、合规、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单位对外承接的各类业务,并合用于外部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所提供的委托业务。

第三条对外协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信、公开的原则,本单位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交易对手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法律政策风险。

第四条本单位对外协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定,同时也应当遵守自身情况,选择相应的业务合作机构、客户、产品和业务模式,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第二章外协业务的分级管理第五条外协业务分三级管理,分别为A级、B级和C级,具体分级原则由本单位自行制定。

第六条A级业务是指风险极低的业务,具有安全、简单、流程化的特点,可以由本单位的相关部门直接处理。

第七条B级业务是指业务量大、复杂度较高的业务,要处理相关文件、补充资料等,需由专业的对外协部门或者从事该项业务的核心人员处理。

第八条C级业务是指合作或者交易量较大、涉及单独协调协议和技术风险等较高的业务,需要在总行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外协业务分级管理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加强管理。

第三章外协业务的流程管理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外协业务管理流程,并配以相应的模板、文件和工具,完善和规范外协业务处理流程,确保业务的合规、安全和有效。

第十一条外协业务的处理流程应当包括业务的筛选、交易的设计、交易的执行、交易的监督和跟踪、业务的结算等环节。

同时,为保障外协业务的安全和有效,还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包括交易合同审批制度、业务准入和退出制度、业务监测和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外协业务流程管理的具体内容将根据业务的种类、风险的大小等因素进行考虑,各自制定相应的流程和环节。

第十三条本单位对外协业务涉及到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都应当归档保存,以便于查询和监督。

生产外协管理制度之外协管理办法

生产外协管理制度之外协管理办法

生产外协管理制度之外协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司的外部协作合作,确保生产过程的高效和质量,特制定本文档,规范外协合作的管理办法。

二、定义2.1 外协合作外协合作是指公司委托外部机构或组织,进行一定的生产任务或提供服务。

2.2 外协管理外协管理是指对外协合作的需求、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协作过程、质量控制和结算管理等全过程的管理。

三、管理流程3.1 外协需求管理1.内部部门提出外协需求后,需要填写外协需求申请表,并提交给外协管理部门。

2.外协管理部门根据需求进行初步评估,包括外协合作的可行性、合作方的资质等。

3.外协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内部部门,协商确定最终的外协需求。

3.2 外协供应商选择1.外协管理部门依据外协需求,制定供应商选择标准和程序。

2.通过供应商信息收集、资质评估、合作经验等方式,筛选合适的供应商。

3.外协管理部门与内部部门协商,确定最终的供应商。

3.3 外协合同签订1.外协管理部门与供应商协商合同条款,并保证合同内容符合公司法律、质量、费用等方面的要求。

2.双方确认合同内容后,签订外协合同,并建立合同档案。

3.4 协作过程管理1.外协管理部门定期与供应商进行沟通,了解协作进展情况,并记录沟通内容。

2.外协管理部门严格对供应商的协作进度进行监控,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3.如有需要,外协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内部部门与供应商开展工作协调会议,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进程。

3.5 质量控制1.外协管理部门会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标准和流程。

2.监督供应商按照质量控制标准进行生产,并进行抽检和质量评估。

3.如发现质量问题,外协管理部门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并协商解决方案。

3.6 结算管理1.外协管理部门与供应商进行结算前,会对供应商的工作进行评估,包括质量、进度等方面。

2.外协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记录结算相关信息。

3.如有争议,外协管理部门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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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其它相关单位的业务协作,合理利用社会资源,提升本公司业务工作的效能,促进单位对外委托业务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委托业务是指为更好地完成本公司受理的服务类业务,根据受理业务的具体情况及工作需要,将部分业务或工作委托给其它企业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专业人员完成的业务。

第三条各业务部门对外委托业务应当遵循“统一委托”的原则,即所有对外委托业务必须统一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委托,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

第四条各业务部门在对外委托业务时,应当本着“有必要才委托”的原则审查对外委托业务的必要性。

对确属本公司无法完成或虽能完成但不符合效能原则的,才对外委托。

第五条对外委托业务应当依法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将受理的业务整体对外转包委托,也不得将业务的核心或主体部分对外分包委托。

委托方或客户对本公司受理的业务有不得分包的特别要求时,该业务不得拆分对外委托分包。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业务的转委托或分包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公司主营业务的对外分包委托。

涉及对外设备物资采购和工程施工等事项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委托的业务范围、受托方条件及委托程序第七条以下业务可以对外委托:
(一)本公司主业务中无法完成的业务;
(二)其他专业类业务;
(三)辅助性、次要性劳务工作;
第八条各业务部门拟对外委托业务的,应当本着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受托方。

第九条受托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受托业务单位需具有法定专业资质;
(二)受托个人应具备相应的工作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同一项目对外委托的单项合同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40%。

第十一条对外委托合同的签订流程、审批权限和管理按本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委托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外委托业务实行业务部门负责,监管部门配合及监督的管理体制。

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其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为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并组织开展受托单位的筛选工作。

各部门责任人对项目外委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财务部门按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各部门委托业务统一进行支
付结算和会计核算,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监督室负责对外委托业务的后勤保障和文书资料的保管工作。

公司技术副总对外委托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上报和审批,并负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其委托的业务实施情况进行追踪,定期汇报,确保委托业务按时完成。

第十四条各业务部门应当对受托方提交的业务成果的质量进行审核。

若受托方提交的成果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要求受托方及时修正。

对业务协作中有过不良履约记录的,不得再次委托。

第四章相关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主办业务责任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外委托业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本本公司相关办法进行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受托单位,造成公司重大利益受损的;
(二)将没有必要对外委托的业务对外委托或整体转包的,或将业务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对外转包,造成本公司重大利益受损的;
(三)向受托单位索取或收取受托单位回扣、好处费、手续费等商业贿赂的;
(四)虚构外委业务事实,套取、私分业务经费的;
以上“公司重大利益”是指本公司被客户索赔和直接经济损失超
过人民币10万元或影响公司相关专业资质的,以及本公司信誉受损的情况。

有以上第(三)、(四)项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十月四日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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