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第13章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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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的特别程序案件

民诉的特别程序案件

民诉的特别程序案件一、民诉的特别程序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这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有自己的特殊性,如案件因没有争辩的双方而没有原告和被告之分;又如,案件虽然与民事权益有关,但是,判决是以认定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为主要内容等。

民事诉讼法将这类案件纳入民事诉讼中,目的是针对这些特殊的案件,找到特殊的处理方法,便于问题的解决。

民事诉讼法虽然将这些案件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中,但这类案件毕竟与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不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每一个案件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都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因此,民事诉讼法对此类案件规定了特别程序。

二、特别程序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

普通程序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某些类型案件另行规定的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

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很不一致,划分的标准和种类也不相同。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三、民诉特别程序的特点1、特别程序目的不是解决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

2、启动主体特殊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审判组织特殊:一般适用独任制,应当由审判员一人审理。

以下3 种特殊情形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注意:无陪审员参与)审理:(1)选民资格案件;(2)重大、疑难的案件;(3)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担保物权的实现案件。

4、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审理期限较短:在立案之日起30 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 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审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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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常态2、对等原则报复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5、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程序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的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5、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6、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7、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8、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注意: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3、应诉管辖第五讲当事人主体一、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二、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三、当事人的确定:原告与被告四、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五、民事公益诉讼1、原告主体资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注意:公民个人不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2、适用范围及案件类型六、诉讼第三人有独三,无独三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1、有独三2、无独三3、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七、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注意: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不产生特别授权的效力.第六讲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一、期间1、区分法定期间和制定期间,可变期间和不可变期间的概念2期间的计算和顺延二、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三、保全诉前保全、诉讼中保全、执行前保全四、先予执行适用范围、适用条件1、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需要立即制止某种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的,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第七讲法院调解一、法院调解的原则自愿合法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1、不得适用调解的情形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3执行案件: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但允许执行和解2、应当调解的情形1离婚案件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几类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三、法院调解的程序1、法院调解的时间1诉前调解2审前调解3庭审调解2、调解方式3、调解范围可以超出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准许四、调解协议和调解书1、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2、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注意: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八讲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必考点一、证据资格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二、证据的法定种类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三、证据的学理分类1、本证与反证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四、证明对象与免证事实五、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1、证明责任1前提:真伪不明2主体:当事人,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3对案件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4证明责任由谁承担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规定,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转移的问题.2、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1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2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3一般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告证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过错;被告对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3、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原则、排除合理怀疑为例外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情形:1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2当事人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第九讲普通程序基本程序一、普通程序的各阶段1、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二、撤诉和缺席判决1、撤诉:依申请撤诉+依撤诉处理1申请撤诉的条件①须是当事人自愿提出②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③方式:须书面申请④撤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2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①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②原告、有独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③原告、有独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2、缺席判决1适用对象2适用缺席判决的主要情形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1、延期审理决定2、诉讼中止裁定3、诉讼终结第十讲简易程序重点一、简易程序1、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发回重审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3特别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6第三人撤销之诉7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二、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可以再审1、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2涉外民事纠纷3知识产权纠纷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2、管辖: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注意: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第十一讲二审程序一、上诉的提起与受理提起条件,程序,1、提起上诉的条件1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3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判决15日,裁定10日4上诉状必须书面2、提起上诉的程序应当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二、上诉的撤回1、申请撤回上诉的条件1主体:被上诉人无此权限2当事人仅享有撤回上诉的申请权,是否准许撤回,法院享有最终裁定权注意: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2、撤回上诉:不同时间A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之后不能再次上诉;但是判决是否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B二审期间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若无其他上诉人,一审判决即生效3、二审中撤回起诉A其他当事人同意,且B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满足AB条件的,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注意:二审中撤回起诉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三、上诉案件的审理1、二审:事实审+法律审2、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条件:a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且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3、应当组成合议庭,不适用陪审制四、二审案件的裁判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1直接维持a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判决对判决,裁定对裁定2纠正瑕疵后维持: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额,第二审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法予以维持2、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有错必改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以判决的方式依法改判2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以裁定的方式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注意:原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4、二审程序审限与裁判效力1针对判决上诉的案件: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2针对裁定上诉的案件: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3二审裁判的效力:不得再次上诉+禁止重复起诉+执行力保障第十二讲再审程序一、性质二、对象及适用范围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三、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及方式法院启动,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启动再审四、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1、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1法院自行启动再审①本院自行决定启动再审:本院审理②上级法院启动的再审:该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检察机关启动再审①原则:有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即原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属于上级法院提审②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的五种法定情形:事实和证据问题3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再审①原则:由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②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2、再审中撤回起诉;一撤到底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的,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三讲非诉程序一、特别程序一概述二选民资格案件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时间条件、主体条件、申请方式:须以书面方式提出、法律后果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六确认调解协议效力1、主体要求:双方当事人本人或者符合民诉法第58条规定的代理人共同申请.2、管辖法院: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者人民法院3、申请时限: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4、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形式+材料提交5、审查内容:协议的达成是否形式+材料提交6、审查方式: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1、申请权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2、管辖法院: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3、审查主体: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二、督促程序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2、督促程序的程序设置1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不受债权金额限制2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3审级制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3、支付令的法律效力1督促债务人在限期内15日内清偿债务的效力:支付令一经制作发出即具有督促效力2强制执行力:15日异议期满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被驳回,支付令方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效力.4、对支付令的异议1债务人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2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或者债务人向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起诉3法院须对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作出终止督促程序的裁定,支付令自行失效.4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对该裁定不得上诉;支付令自行失效.三、公示催告程序1、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1程序性质:非讼程序2法院审理的二阶段性: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阶段3审判组织形式: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4管辖与审级:基层法院管辖+一审终审+不得再审2、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3、公示催告阶段1法院对申请的审查与处理:①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②符合受理条件: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公示催告公告不得少于60日2申报权利与审查申报权利的期间: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前4、除权判决阶段1条件:①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②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③时间限制: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2效力: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相关权利凭证失去效力.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第十四讲执行程序一、概述不是解纷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不适用调解1、民事审判程序并不是执行程序的前提;执行程序也不是审判程序的继续2、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二、执行根据与执行管辖1、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三、执行程序的启动申请执行为原则,移送执行为补充四、执行行为异议1、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2、异议理由: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3、形式和程序: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4、处理方式:法院应在15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5、救济机制: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6、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和复议期间,原则上均不停止执行五、执行和解1、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1无强制执行力:只能由当事人自动履行,而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执行和解协议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2、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1恢复执行的法定情形: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②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2已经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又反悔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如果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则应另行起诉.注意:法院不得依职权恢复执行,只能依当事人申请而恢复.恢复后的执行根据是原生效法律文书,而不是执行和解协议.第十五讲仲裁程序及制度一、仲裁协议形式和内容、效力、效力确认1、形式和内容2、效力3、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1确认机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法院确认优先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而后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受理.二、仲裁的司法监督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2、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注意比较: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案件特别审理程序是怎么样的

案件特别审理程序是怎么样的

案件特别审理程序是怎么样的当⼈民法院涉及到审理某些⾮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时,就要适⽤到案例特别审理程序,那么案件特别审理程序与通常的审理程序有何差别呢?特别程序⼜是如何开展的呢?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对您提供帮助。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不同在于:特别程序:是指⼈民法院审理某些⾮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适⽤的案件有两类:⼀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类是⾮讼案件。

普通程序:是指⼈民法院审理第⼀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的程序。

从普通程序的基本结构来看,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5个环节。

1、⼀审终审。

它不同于适⽤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审终审,⽽是⼀审终审。

⼈民法院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书送达之⽇起即发⽣法律效⼒,当事⼈不得上诉。

2、审判组织不同。

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独任审判制。

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3、审限短。

特别程序的审限原则上为30⽇。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案之⽇起30⽇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理的⽬的不同。

在特别程序中,⼈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的是对⼀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在普通程序中,⼈民法院审理的⽬的是解决民事争议,通过审判保护当事⼈的民事权益。

这两种诉讼⽬的不同,采⽤的诉讼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可以另⾏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特别审理,是指处理发⽣争议职⼯⼀⽅在30⼈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特别仲裁庭进⾏审理的活动。

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那么和根本制度1、公开审判制度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法定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定不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或者法律规定应该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2、独任制的适用围〔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

〔包括大多数的非讼案件〕〔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律适用合议制:非讼程序中适用合议制的情况包括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节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催促程序。

3、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发回重审+局部再审4、二审程序人民陪审员一律不得参加;再审程序不等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发回一审的仍可以按照一审处理;只要是一审普通程序,均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5、所有一审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均需开庭审理。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5、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6、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形:〔1〕参加之诉专属于其它法院管辖的。

〔2〕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定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将争议提交其它法院管辖的。

〔3〕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8、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属于形成之诉〔变更之诉〕〔1〕主体:有独三和无独三,客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程序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独三或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

有以下情形:不知道诉讼;申请参加未获批准;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因其它不能归责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

〔3〕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

9、公益诉讼1、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住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开放大学22春“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试题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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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22春“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一.综合考核(共50题)1.既判力(名词解释)参考答案: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即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2.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A.对B.错参考答案:A3.地域管辖(名词解释)参考答案: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按照人民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的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为根据确定的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即根据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将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和法律事实等因素综合起来,以这些因素与法院之间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4.民事诉讼(名词解释)参考答案: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证明责任等于主张责任,法院是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

()A.对B.错参考答案:B6.下列不属于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是()。

A.法官评议观点B.判决结论C.诉讼费用的承担D.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参考答案:A7.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只适用于()。

A.合同纠纷案件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B.人身侵权案件C.借贷纠纷D.买卖合同参考答案:A8.民事诉讼法解决()。

A.民事纠纷B.刑事纠纷C.行政纠纷D.法人之间的纠纷参考答案:A9.下列不属于期间的分类的是()。

A.法定期间B.指定期间D.任意期间参考答案:D10.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才具有法律效力。

A.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后B.当事人确认调解内容以后C.法院调解结束以后D.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参考答案:D11.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的案件有()。

民诉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

民诉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

第十二章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第一节特别程序一、特别程序概述民诉法161(一)概念――人民法院解决某些特别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所设定的审理程序。

(二)特点1、目的从法律上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

2、主体不存在对立的双方,发动特别程序的是单方面的申请人、起诉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3、审判组织(1)原则:审判员独任审理,(2)例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a、选民资格案件,b、重大、疑难的案件。

4、审级程序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再审,不能调解5、结案的方式和效力不同一律是判决结案,利害关系人对该判决一律不能上诉6、规费收取不同一律不收诉讼费。

7、审理的期限不一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其他非讼事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或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审结。

8、救济方式直接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三)特别程序案件的管辖:所在地基层法院民诉法164、166、167、170、1741、选民资格案件: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2、宣告失踪、死亡: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3、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4、认定财产无主的宣告: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民诉法164、165二、选民资格案件(一)定义――公民本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依照法律规定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司法解决的案件。

(二)程序1、起诉(1)起诉条件a、已经经过选举委员会处理过b、在选举5日前提起(2) 起诉人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公民2、审理(1)审判员三人或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合议庭(2) 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及有关公民均应出庭(3)合议庭制作的判决应及时送达起诉人和选举委员会,并将判决结果通知有关公民(4)合议庭的整个活动必须在该选区正式选举日前结束。

三、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1、申请(1)必须是合格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

申请人没有顺序之分(2)申请人必须提交申请书。

民事诉讼法(第六版)教学PPT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第六版)教学PPT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
(第六版)编著 陈佳明 纪格非 刘芝祥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
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 制度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第五章 共同诉讼人
第六章 代表人诉讼
第七章 诉讼第三人
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总则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引例
原告李某系某百合果木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其以某市政府拒不给原告召 开项目论证会,某市市委对该市发改部门将项目登记备案材料毁弃、对该市城 区区委区政府不履行职责等行为监管不力为由,将该市政府、市委告上法庭,请 求判决两被告连带承担给原告的项目召开项目论证会并制定项目实行方案等 法定职责,请求判决该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违法,该市委应依法负监督职责和侵 权责任,并赔偿原告所遭受实际经济损失100亿元。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民事 诉讼法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法典,而且包括宪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民事诉讼的 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的内容表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 讼,均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 土伸延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在时间上的效力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法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法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渊源1.狭义:《民事诉讼法》2.广义:宪法、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范,最高院司法解释。

包括《民诉解释》、《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若干解释》和专门批复等。

二、民事诉讼中规定的三大类程序1.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包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传统型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非诉程序(不解决纠纷、由法院确认某种事实状态)包括特别程序(6种案件:5种属于非讼,选民资格案件不属于非讼程序但规则一致)、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3.执行程序审理时程序分为两种,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非讼案件的审理程序,但是执行时只有一种,即执行程序相当于将前两者的具体内容强制执行到位。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问题1.对人效力凡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2.时间效力2017年7月1日生效,具有溯及力。

3.空间效力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及领土延伸部分,还包括使领馆和航空器。

4.对事效力(5类案件)平等主体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1)因《民法典》等实体法产生的民事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等产生的民事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5种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四、总结与对比【总结】民诉理论体系民诉理论体系(1)基本理论诉的理论、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当事人、管辖、证据。

(2)诉讼保障制度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措施、期间与送达。

(3)诉讼程序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小额程序)、二审、再审程序。

(4)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5)执行程序执行开始、执行措施、执行终止(6)涉外程序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仲裁仲裁理论体系(1)仲裁启动仲裁范围、当事人、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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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第一节特别程序一、特别程序概述民诉法161(一)概念――人民法院解决某些特别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所设定的审理程序。

(二)特点1、目的从法律上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

2、主体不存在对立的双方,发动特别程序的是单方面的申请人、起诉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3、审判组织(1)原则:审判员独任审理,(2)例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a、选民资格案件,b、重大、疑难的案件。

4、审级程序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再审,不能调解5、结案的方式和效力不同一律是判决结案,利害关系人对该判决一律不能上诉6、规费收取不同一律不收诉讼费。

7、审理的期限不一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其他非讼事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或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审结。

8、救济方式直接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三)特别程序案件的管辖:所在地基层法院民诉法164、166、167、170、1741、选民资格案件: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2、宣告失踪、死亡: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3、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4、认定财产无主的宣告: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民诉法164、165二、选民资格案件(一)定义――公民本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依照法律规定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司法解决的案件。

(二)程序1、起诉(1)起诉条件a、已经经过选举委员会处理过b、在选举5日前提起(2) 起诉人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公民2、审理(1)审判员三人或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合议庭(2) 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及有关公民均应出庭(3)合议庭制作的判决应及时送达起诉人和选举委员会,并将判决结果通知有关公民(4)合议庭的整个活动必须在该选区正式选举日前结束。

三、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1、申请(1)必须是合格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

申请人没有顺序之分(2)申请人必须提交申请书。

2、公告(必经程序)(1)公告期为3个月《民通意见》第34条规定宣告失踪案的公告期为半年,《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为3个月(2) 公告期间被申请人突然出现或查明下落的,应判决驳回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审理(1)该公民是否确实下落不明。

(2)是否有下落不明持续二年的事实。

4、判决的后果(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为当然代管人;(2)其他人失踪的,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的范围并不限于第21条所列人员(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民通意见》第30条(3)代管人在有关失踪人的诉讼中,有充当原告或被告的资格《民通意见》第32条(4)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不作为)或侵犯失踪人权益的(作为),其他利益关系人可提起诉讼追究责任;同时提起变更代管人之诉的,变更代管人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

《民通意见》第35条5、判决后失踪人重新出现(1) 失踪人本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受理法院应制作新判决撤消原判决。

(2) 原判决撤消后,“失踪人”的财产应回复原状,判决书中指定的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自然终止。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1、申请(1)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时原则上应当遵循上述顺序,后一顺序的人不得超越前一顺序的人提出申请。

(2)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a.配偶;b.父母、子女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d.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公告(1)原则:公告1年;(2)例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3、审理(1)程序要件:公告期间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仍然下落不明(2)实体要件:公民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a、普通期限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b、所谓特殊期限是指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C、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适用普通期限,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4、和宣告失踪的关系(1)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法院应当受理,(2)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公告1年。

5、判决后死亡人重新出现(1)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受顺序限制民通意见第25条(2)由该公民或他的利害关系人向作出宣告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注意:不是上诉、申请再审。

(4)被宣告死亡时间与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5)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关系取得人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予适当补偿(而非相应补偿)《民通意见》第40条(6)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民通意见》第40条(7)夫妻关系的恢复问题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民通意见》第37条(8)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民通意见》第38条。

(9)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民通意见》第39条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民诉法175、176(一)定义――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判定某项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将其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二)判决的条件1、有人申请。

2、申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3、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

(1)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意见197(2) 公告期间,法院可以指定专人看管或委托有关单位保管(三)判决后财产所有人出现的处理:1、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2、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五、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定义法院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那些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人,从法律上宣告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二)审理程序1、申请人: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民诉法1702、递交申请书3、鉴定:由法院视情况而定,不是必须民诉法1714、代理人(1)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

(2) 近亲属相互推诿,法院指定一人为代理人(3)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三)监护人不服指定意见1981、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2、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另行指定监护人。

3、判决书应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四)被宣告人行为能力恢复民诉法1731、申请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2、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3、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二节督促程序一、督促程序概述民诉法189(一)定义----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对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经书面审查并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所适用的程序。

(二)适用条件意见215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1)是指客观上可以送达;支付令可以向本人留置送达。

意见220(2)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三)审理方式1、不采取对审形式,不传唤当事人出庭;对支付令实行书面审查;对支付令的异议不进行审查2、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一审终审二、支付令(一)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1.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2.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3.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1)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2)对不予受理支付令申请的裁定,不得提出上诉也不可以申请复议。

(二)发出支付令1、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是否发出支付令2、审查内容(1)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2)判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3)债权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纠纷或其他对待给付义务(4)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3、支付令记载的事项意见219(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3)清偿债务或提出异议的期限;(4)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4、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意见2175、支付令的送达(1)直接方式送达债务人本人(2)不适用公告送达形式(3)可以采取留置送达。

(四)支付令的效力1、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未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生效。

民诉法1912、债务人收到支付令(1)清偿债务: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履行。

(2)提出异议:15日内提出异议。

3、生效的支付令与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产生同样法律效力。

如果债务人拒不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对错误支付令的救济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裁定撤销原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三、督促程序中的债务人异议民诉法191、192(一)异议的成立1、方式:书面形式;口头异议无效。

意见2212、必须是实体上的拒绝;只是对有无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不是异议。

3、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不能视为提出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意见2234、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15日(二)异议的独立性1、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2、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三)异议的效果1、法院无需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2、支付令失效(支付令失效并不直接转为民诉法讼程序)。

民诉法192第三节公示催告程序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民诉法193、――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权利或者虽有申报但被驳回,依法作出票据无效之除权判决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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