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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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集团公司有关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与评价,旨在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战略目标实现。

第三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体系,依法依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成果作为公司考核、奖惩及任免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管控及内部控制机制要求,公司设立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管理层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执业操守。定期完成后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培训结果在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备案。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一)制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组织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负责对会计信息真实性、资产权益安全性及经营活动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

(四)负责对内控及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

(五)负责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六)负责对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管理及评价;

(七)承办公司部署的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参加涉及财务及经营事项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及经营活动等资料;

(三)向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调查取证;

(四)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及资产损失行为,对造成资产损失的事实具有审计处理权及处罚权;

(五)在职权范围内有权做出审计处理决定;

(六)企业负责人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制度体系

第九条内部审计制度体系由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专项审计管理办法及内部审计业务规范组成。

第十条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即本制度。

第十一条专项审计管理办法。

(一)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的负责人任期履职情况及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对其经济责任进行认定。审计成果作为人事任免的重要依据。

(二)重大事项审计管理办法。对公司办公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实行事前、事中及事后审计监督。专项审计报告直接为企业负责人及董事会服务。

(三)内控风险评价管理办法。对企业重要业务领域、业务流程、关键岗位、风险预警、事故应急及整改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报告直接为企业负责人及董事会服务。

(四)中介审计机构管理办法。对中介审计机构的聘用方式、聘用时限及专业资质等进行规定,对项目执行过程及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监督评价报告直接为企业负责人及董事会服务。

(五)内部审计业务信息化管理办法。对内部审计业务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规定,对内部审计常规监督事项进行分析汇

总。分析报告直接为企业负责人及董事会服务。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业务规范,包括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等规范。

第五章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一)审计项目组。审计任务实行审计项目组负责制,项目组成员可由内、外部审计人员组成,项目组组长由审计机构委派。

(二)审计工作报告。

向公司企业负责人及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事项:

1.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2.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专项审计管理办法及内部审计业务规范;

3.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4.重大事项专项审计报告、内控风险评价报告;

5.其他需报告事项。

第六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工作计划。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每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计项目开展。

1.审计准备。确定项目组负责人,配备人员,调研培训,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对象、审计期间、审计内容及项目组分工等事项。

2.审计通知书。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明确被审计人述职要求及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清单和现场审计工作进度安排。对于特殊审计事项,审计通知书可在审计时送达。

3.审计实施。审计项目组召开进点会,开展现场审计,主要内容包括收集材料、问卷调查、核实情况、综合分析、客观评价、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4.征求意见。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交换有关审计报告初稿意见。如有异议,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5.审计报告。审计项目组在采纳相关意见基础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根据审计类别分别上报企业负责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董事会及集团主管部门。

6.审计决定。对违法违规及造成资产损失等行为做出审计处理决定或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处理决定及审计意见书经主管领导、企业负责人或董事会审批后下发,要求被审计单位认真执行。

7.后续审计。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8.审计档案。审计机构对已办结审计项目,按规定建档并移交。

(三)审计工作总结。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总结上报主管领导、企业负责人、集团公司审计部。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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