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煤矿常见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培训课件

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三、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责任
2.事故原因 A煤矿违章指挥、冒险组织掘进作业,在老空积水压力和掘进扰动作用下,B煤矿老空水突破有限煤柱(事故发生后, 经现场勘查B4W01回风平巷掘进工作面距离B煤矿积水巷道只有18 m),通过废弃轨道上山溃入A煤矿B4W01回风平巷,造 成重大透水淹井事故。 3.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 A煤矿 ① 法律意识淡漠,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督查组责令该矿停产整改防治水隐患,该矿在隐患未整 改完毕、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明确不予复工的情况下,擅自恢复B4W01回风平巷和运输平巷的掘进作业。 ② 漠视透水重大风险,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地测部门已经判断B4W01回风平巷掘进工作面以西有老空水的威胁, 未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进行探放水;出现明显透水征兆后,该矿仍未及时撤出受透水威胁区域的人员。 ③ 技术工作滞后,防治水基础薄弱。矿井周边老窑技术资料缺乏,部分留存的资料不能真实反映井下开采情况; 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不到位,未查明井田范围内及周边采空区、老窑分布范围及积水情况;委托地质勘察单位 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时,该矿为节省费用而减少验证钻孔,因而未能发现B煤矿采空区及废弃巷道积水。 ④ 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松懈。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防治 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工配备不足,部分探放水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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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
(2)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①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 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②因存在重大 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 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③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 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 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1、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答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从77条至百95条共19条,主要规定了对负有安全生度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知检测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道人员、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所应内承担的法律责任容,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
2、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关于安抄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具体如下:《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危险百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度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扩展资料:安全生问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答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3、违反安全生产法应负什么法律责任中国快律为您解答: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从77条至95条共19条,主要规定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
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违反了这种行为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引起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
这种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责任,它通常表现为违法者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和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 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吊销相关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4. 极其严重违法行为:吊销相关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撤销企业法人资格、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引发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严重破坏环境等后果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可能处以罚金。
总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会根据其性质、后果和情节不同,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刑法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那些安全生产

刑法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那些1、刑法中涉及到安全生产的条款《刑法》的下列条文规定都可能涉及,具体需要根据案件分析: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经营单位(个人投资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而作业;
《安全生产法》23条
矿山建设、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设计未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安全生产法》26.2、25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83
矿山建设、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设计施工;
《安全生产法》80.1
生产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
《安全生产法》93条
予以关闭,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93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17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对个人投资人处以2-20万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个人投资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处罚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应受处罚
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场所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足;
《安全生产法》16、18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对个人投资人处以2-20万的罚款。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31条
《安全生产法》17-5、69条
不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17-6条
高危行业、300人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既未设安全管理机构也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它生产经营单位无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19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要求,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下面是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内容,简单概括如下。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履职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处以罚款、暂停生产等行政处罚。
2. 未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将根据法律规定,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3. 未履行安全生产告知义务: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向从业人员告知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如果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告知义务,将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4. 未依法配备安全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和器材,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如果单位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器材,将依法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5. 违反工艺、工程、设备安全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工艺、工程、设备等方面违反安全规定的,将依法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6. 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技能。
如果单位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将依法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7. 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如果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将依法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总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对《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违反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以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责任,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是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以下是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法律责任的主体。
根据《安全生产法》,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责任。
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法律责任的内容。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包括: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为员工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采取措施,确保生产场所的安全;及时消除和报告事故隐患等。
第三,违法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或者关闭,罚款等。
对于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瞒报、谎报事故信息的,给予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刑事处罚措施。
第五,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第六,民事责任。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由于违法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要求经济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危险等。
总之,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对于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并减少事故的发生,为建设安全和谐的社会做出贡献。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安全生产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安全生产责任不可推卸。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四条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一)未经审批、许可或者未备案擅自开展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三)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四)未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或者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五)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六)未按照规定购买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及时维护标志的;(八)未配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九)未进行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的;(十)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十一)未按照规定保存安全生产记录和相关资料的;(十二)故意隐瞒、谎报事故信息或者拒绝提供事故调查需要的资料的;(十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第六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停产、停工整顿的处罚:(一)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三)多次发生安全事故,未能及时整改的;(四)有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第七条对于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人,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吊销或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的;(二)限制其从事或者继续从事相关行业的经营活动的;(三)责令停业、停产整顿的;(四)进行公开曝光的;(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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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惩罚性
犯罪是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 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则是 犯罪的法律后果。
违法与犯罪的区别
违法具有较为宽广的涵义,包括触犯刑 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包括民事违法、行政 违法、经济违法和治安管理上的违法行为。
只有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 法性和刑罚惩罚性时,这种行为才能被认为 是犯罪。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中最严重的部 分,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要重于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制作:余紅陽 培訓:余紅陽
法律关系中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 的概念,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确定的。
法律关系中权利的概念
权利表示权利享有者按法律的规定具有 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 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和资格。
权利享有者可以在其权力范围内自行决 定如何 行为。法律条文 通常 以有什么权利 或有权、可以、允许做什么来表达。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 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即疏忽的过失和自信的过失。
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广义的法律责任即法律义务。 狭义的法律责任指违法者实施违法行 为所必须承担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责任。 法律责任是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 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指狭 义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 政违法行为,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行政执法中因违法或不当,而依法应当承 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规定的法律责任 中,对 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 《安全生产法》的违法行为,除构成犯罪要 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外,其余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都属于行政责任。
犯罪的基本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刑罚惩罚性。
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 为。
社会危害性是一切违法行为(包 括犯罪行为)的共性特征。
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即具 有刑事违法性。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 触犯刑法的时候才构成犯罪。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1.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2.违法行为的客体; 3.违法行为的主体; 4.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违 反法律规定,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或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去实施法律规定 其应作出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客体
违法行为的客体是指被违法行为侵 害的责任是犯罪主体违反刑事法律 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犯罪罪名有24种, 常见的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安全 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 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 罪。凡是有上列犯罪行为的,都要承担 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续)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 违反 民事义务 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 益,依照民事法律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 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 以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为目标,是 补偿性的,一般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到 的损失为限。
一方享有权利就意味着还存在承担义务 的另一方。
法律关系中义务的概念
义务表示义务承担者必须履行法律规定 的责任。
义务可分为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 可作为的义务在法律条文上通常以有什 么义务或必须、应当做什么来表达。 不作为的义务以禁止、不准、不得做什 么来表达。
法律关系中义务的概念(续)
义务是由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 体即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应这样行为 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约束或限制。
违法行为的主体
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指实施违法行为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作为违 法的主体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和具有法定 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的人。
违法的主观方面
违法的主观方面是指违法主体对其实施违 法行为时所具有的心态。这种心态也称主观上 的过错,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
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 生。
对义务没有选择的自由,应做的不 能不做,禁止的不能去做。
违法行为
广义的违法行为(也称违法),是 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 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
狭义的违法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 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有 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 权利、精神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犯罪
犯罪由刑法明文规定,是一种危害 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是 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