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分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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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的区分

试论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的区分

一、导致合同无效违法行为,应当是违反效力性法律法规,而非违反管理性法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最高人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包括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

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其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其作用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民商法上的效力。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等。

根据鼓励交易原则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在合同效力方面,坚持从宽认定有效的态度,最高法院对因违反法律行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作了限缩型解释,即将强制性规定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排除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二、法律、法规关于土地使用审批、办证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范,不能导致合同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范和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评价,应遵循以下三个标准: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范。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如下一、相关概念(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产生履行效果的契约。

我国合同法理论继承了大陆国家的传统民法理论,将无效合同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

其中绝对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违反公序良俗而成立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本文所讨论的无效合同指的是绝对无效合同,它属于狭义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

(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及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1、根据法律规范内容规定不同(主要指行为模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就是规定人们应当依法作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这类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常以必须、须、应该、应当、有……义务、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汇表述。

而义务性规范又可进一步分成两类,即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是指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范,就是指规定人们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一般来说,义务性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

2、但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所称的强制性规定和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并非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所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或者说是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是指无条件的、绝对必须遵守的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按照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允许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

在理论界,随着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开始重视对强制性规范的进一步区分,认为应当将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着重强调对为违反行为的法律行为价值的评价,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事实轻微的评价,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

管理性规范的作用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但不否认其行为私法上的效力。

强制性规范的分类

强制性规范的分类

强制性规范的分类
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区别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或取缔性规范)
所谓效力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所谓管理性规范或取缔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而且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范。

对于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区分方法,王利明教授提出三分法:第一,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力性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

但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虽然违反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
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取缔性规定(管理性规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的种类应该包括如下几种:(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确认,这里所谓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规范与管理性强制规范

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规范与管理性强制规范

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规范与管理性强制规范
在各种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之一。

强制性法律规定是国家行政权力透过法律干预经济、社会秩序的表现形式。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明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是否明确规定违反该规范的后果必将导致合同无效,如果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就可以确定该规范为效力性规范。

二、法律、行政法规虽未明确规定违反的后果必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范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确定该规范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三、此类规范不仅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且还要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识别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也可以从三方面来把握:
一、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是为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仅为行政管理或者纪律管理。

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调整对象是主体的行为资格,并不针对行为本身。

三、此类规范旨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但并不否认
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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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法律中的两种不同类型的规定。

它们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有着不同的作用和影响。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探讨这两种规定的区别,并提供一些相关案例来帮助理解。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一项法规或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必须遵守的行为。

这种规定是由政府立法机关颁布的,并与法律权威有关。

违反这种规定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刑事和民事处罚。

例如,在交通法规中规定,所有驾驶员必须系上安全带。

这个规定是一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指给予管理者有权利指定目标并规定实现目标的程序、方法、准则等的规定。

这种规定不是由政府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是由组织或机构制定或实施的。

这种规定强制执行,但是罚则相对较轻,通常不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例如,在公司中,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可以是规定员工必须按时上班并按时完成任务。

虽然不遵守这种规定可能导致员工被解雇,但这不会被视为犯罪行为。

接下来,我们来看三个关于这两种规定的案例。

第一案例: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美国,有一项法律规定,所有在驾驶机动车时必须禁止使用手机。

对于违反这项规定的人,将会面对罚款、扣分和可能的驾驶证暂扣。

这个规定是因为使用手机会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增加交通事故的几率。

这个规定的目标是确保道路上的驾驶员保持足够的警觉,因此它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二案例:关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一家快餐店有一个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指导员工必须在制作汉堡时按特定的配方和流程进行操作。

如果员工不遵守这个规定,他们可能会受到口头警告,也可能会被要求重新制作汉堡。

虽然不遵守这个规定可能导致解雇,但这不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第三案例:两者结合的情况在一家医院中,有一名医生必须遵守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个规定指导医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持医疗保密。

医院还有一个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要求医生必须以特定方式记录患者诊疗记录。

如果这名医生不遵守这个管理规定,可能会受到口头警告或者被要求重新整理记录。

浅谈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区分

浅谈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区分
法律 实务

浅谈效 力性规 范和管理 性规范的区分
许 益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1 0 0 0 8 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
规 范 一 词 ,就 是 指 调 整 社会 关 系 的规 则 。其 目的 在 于 规范 社 会 生 活 的行 为 ,而 不 在 于描 述 社 会 事实 。效 力 性规 范 ,是指 该 规 范 直 接决 定 合 同的 效力 。违 反该 规 定 ,会导 致 法 律 行 为归 于无效。例如 《 合同法 》第 5 2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就属 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管理性强制性 规范 ,则是 指法律要求当 事 人 应 当遵 守 ,而 不 得 通过 约 定 加 以 改变 ,一般 的强 制 性 规 范 大 多 属 于 此种 类 型 。但 违 反 此 类 规 范并 不 必 然 导致 行 为 在 私法 上 的无效 。 《 合 同 法 司法 解释 二 》第 1 4条规 定 : “《 合 同法 》 第五十二条第 ( 五 )项规定 的 ‘ 强制性规定 ’,是指效力性强 制 性 规 定 。 ”这 一 规定 实 际 上 就 区分 了效 力 性 强 制性 规 范 和 管 理 性 强 制 性 规 范 ,并 区 分其 法 律 后果 。区 分 这 两类 规 范 的 主要 意义 在 于 ,只有 违 反 了 效力 性 规 定 的合 同才 作 为 无效 的合 同 , 而 违 反 了管 理性 规 范 的 规定 ,可 以 由有 关 机 关 对 当事 人 实 施行 政 处罚 ,但 不 一定 宣 告 合 同 无效 。因 此 ,通 过 对 这两 类 规 范 的 区分 , 可以尽可能的限制合同无效的范围, 保障私法 自治的实现, 并促进和鼓励交易 的发展。 然 而 ,关 于 两 种规 范 的 区分 标 准 ,在 学 界 存 在争 议 ,笔 者 认 为 ,对两 类规 范 的 区分 首 先涉 及到 法律解 释 问题 ,这就 是说 , 法律 法 规 明确 规定 违 反强 制性 规 定将 导 致合 同无效 或 不成 立 的 , 该 规定 属 于 效 力 规 范 。法 律 法规 虽然 采 取 了 “ 应 当” “ 必须” 等 表示 ,但 法 律法 规 明确 规定 违 反 该 规定 不 导 致 合 同 无效 的 , 则该规定属于一般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我国司法实 践也采取 了此种做法。例如 ,在 中建材集 团进 出口公司诉江苏 银 大科技 有 限公 司等 担保 合 同纠纷 案 中 ,二 审法 院认 为 ,新 《 公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范本(2篇)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范本(2篇)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范本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是组织或制度中常用的两种规则类型。

它们在性质、目的和适用范围上存在着一些区别。

在下文中,我们将详细讨论这两种规定的区别,并举例说明其适用范围。

一、性质区别:1. 效力性规定是一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规定,其目的是确保组织或制度中的工作维持正常秩序,实现预定目标。

而管理性规定则更侧重于指导和管理组织内的各项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 效力性规定通常与法律、政策和法规相关,属于强制性规定,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管理性规定是组织内部的规定或制度,其违反行为通常会受到组织内部的纪律处分。

二、目的区别:1. 效力性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确保组织或制度的正常运行。

其制定依据法律和政策,旨在促进公平、公正和法治。

而管理性规定的目的则在于规范和管理组织内的各项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 效力性规定通常涉及到公众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例如交通法规、环境保护法规等。

而管理性规定则更侧重于组织内部的管理和运营,例如企业内部的工作流程、员工考勤等。

三、适用范围区别:1. 效力性规定适用范围广泛,通常是适用于整个组织或制度,无论是管理层、员工还是公众都必须遵守。

而管理性规定通常是适用于组织内部的员工和相关工作流程,以指导和管理员工行为。

2. 效力性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包括但不限于各个行业、组织或制度。

而管理性规定通常是根据组织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制定的,不同组织的管理性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举例说明:效力性规定的例子:- 交通法规:不得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

- 环境保护法规:不得乱倒垃圾、非法排污等。

- 劳动法规:不得拖欠工资、歧视劳动者等。

管理性规定的例子:- 公司内部考勤制度:员工需按时打卡,迟到早退将受到相应纪律处分。

- 企业内部工作流程规定:明确工作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 组织内部会议纪律:规定会议的准时开始、参会人员的参与和发言规则。

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的区分规则

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的区分规则

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的区分规则2015-05-25 佛前一杯茶+关注献花(0)梁慧星教授关于合同法适用若干问题的回答问: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非效力性规定)的区分规则是什么?答:1.对效力性规则、非效力性规则等概念进行回顾和分析《民法通则》最初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第58条),并未区分效力性规则与管理性规则。

民法理论上将规则分为任意性规则和强制性规则。

对于任意性规则,一是起示范作用,供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参考;二是起补充性作用,对于当事人未约定的内容可按合同法上的内容进行补充。

任意性规则当事人可以违反,而强制性规则不允许当事人违反,如果违反将导致不利益或者合同无效等后果。

《民法通则》刚刚实施的一段时间内,实务中严格按其规定处理,裁判时发现合同上的约定只要与合同法规定不一致便认定合同无效。

随着合同法实务的发展,认识到需要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进行限制,因此在制定《合同法》时进行了修改。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一方面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另一方面将规章排除在外,仅包含法律和行政法规。

但问题并未解决,实务中适用时认为,强制性规则也并不应当违反后就无效。

按照民法理论,强制性规则包含禁止性规则和命令性规则。

违反强制性规则,其后果有可能是无效,也有可能仅是一方当事人受到行政制裁等,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对此,最高法运用司法解释权再次做出调整。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但该解释未规定违反非效力性规定(管理性规定)的后果。

《合同法解释二》仅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无效,从这一意义上看,违反了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无效或者说并不一定无效。

2.效力性规定和非效力性规定的区分《合同法解释二》将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规定和非效力性规定,但并未对二者做出区分,我们今天就要拿出一个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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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
作者:郝芝宏发布时间:2011-06-13 09:01:33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涉及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特别是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这里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如果我们仅从立法的文义上去理解,适用法律将造成很多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这与民事意思自治原则和促成交易的合同法精神相违背,反映了国家对民事合同的过多干预。

随着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人们又将强制性规定进一步的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

那么怎样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呢?首先要从二者的概念说起。

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

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例如《商业银行法》第39条对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即属于管理性的强制规范;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其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其作用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民商法上的效力。

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对于如何区分某个强制性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专家、学者有不同的认识。

根据最高法院法官的观点,其认为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采取正反两个标准:在肯定性识别上,首先的判断标准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如果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则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比如《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其次,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如使该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认定该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建筑法》关于保证工程质量的规定;在否定性识别上,首先,从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进行判断,若目的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并非针对行为内容本身,则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比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有关租赁合同应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

其次,也可从强制性规定调整对象来判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针对的都是行为内容,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很多时候单纯限制主体行为资格,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8条有关房地产中介需取得营业执照的规定。

有的学者对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持有以下观点: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定。

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定为该规范为效力性规范。

第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则该规范就不属于效力性规范,而是管理性规范。

上述区分的方法其本质属性是相同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严格区分某一行为侵犯的是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还是当事人个人利益,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法律对此也没有
明确的标准,因此,以上区分法依然没有满足到可以判断所有强制性规范的程度。

过去我们一般是从条文使用的某个术语或者词语进行判断,这是不准确的,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

笔者认为, 区别效力性、管理性标准极难,除了运用上述方法外,还应当运用法律目的和诚实信用等法律解释手段,对于具体的强行性规范进行具体分析。

具体的界定方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合同违反的禁止规定是针对一方当事人的还是针对双方当事人。

禁止单方的规范是作为对该方当事人的“纪律条款”来规定的,不属于效力性规范,违反规定一方应负该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行政法上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则既不需负行政法责任,自然也不应在民事上承担不利后果。

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经政府审批,但如未经批准转让的,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出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没收违反所得并可处罚款,转让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2、合同违反的禁止规定是禁止的重心是行为手段(或方式)还是禁止合同本身。

如不问手段如何,合同行为均为禁止时,则为效力性规范,合同应为无效;但如禁止的仅仅是行为手段或行为方式,依其他手段也发生同一效果时,则为管理性规范,并不因此认为其无效。

如《野生动物保护法》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即为效力性规范,违反禁止规定则买卖合同无效。

又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房地产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其禁止及应受处罚的是瞒报行为,转让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3、合同违反的禁止规定是禁止合同标的还是合同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禁止合同标的的为绝对禁止,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主体从事活动,实际上是对于经营主体的限制,违反这种制度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并不当然无效,还应当进一步审查法律禁止或限制的目的。

如《建筑法》同时规定禁止无资质和超越资质承包工程,但其禁止的程度有所不同。

禁止无资质(包括挂靠、借用资质)企业和个人承包工程,属于效力性规范,但对于超资质的规定应当属于管理性的,禁止低资质企业承包高资质工程,实际上是限制性的,因为资质本身是在变化之中,所以,超资质承包合同应当有效,但行政责任并不免除。

又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发商不得进行预售活动,其目的是规范商品房预售活动,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不法开发商利用预售合同进行欺诈,并不是为了禁止预售房屋活动。

且该规定也是针对开发商单方作出的,故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规范,预售时没有许可证,而事后补办的仍然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此外,区分管理性法律规范和效力性法律规范的重要标准还要看该行为是否具有补正性。

从立法目的看,如果该规范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而不是为了侧重内容本身,并且其本身结果的出现并非不可容忍,只要行为人在事后补正,并不会造成国家、社会或当事人利益的损失,则此类规范是管理性规定。

如果行为本身及其结果自始受到严厉的否定性评价,该行为一旦实施将造成国家、社会或个人利益的不可恢复,则此类规范为效力性规范。

虽然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不具备某种资格,但如果这种资格的设置只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行为的实施并不必然损害国家、社会或当事人个人利益,且行为人也完全可以在事后弥补自己的过错,那么行为人实施的这种行为应该就是有效的。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因此,总体来说,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时,
应该坚持审慎态度,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并不必然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且当事人可以在事后补正自己过错的时候,应该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维护交易稳定的原则出发,认定其行为有效。

总之,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我们要严格分析其是否真正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其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只是为实现其管理职能,就坚决的予以排除。

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即鼓励交易,又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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