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挂靠管理机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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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2014-12-07 20:31:01| 分类:法规|举报|字号订阅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

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

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

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团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社团挂靠管理办法

社团挂靠管理办法

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挂靠管理办法为规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加强对学生社团运行及活动的监督和指导,保证各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社团挂靠的含义1、社团挂靠是根据社团性质将各类社团挂靠到与其相关的学院或各系机关部处,并在挂靠单位聘请老师从活动上给予直接指导,挂靠后的社团仍属院学生会社团部管理,但在活动上同时接受挂靠单位及所聘任指导老师的管理和指导。

2、挂靠社团指挂靠到相关单位的学生社团,挂靠单位指学生社团所挂靠的学院或各系机关部处。

3、挂靠社团必须是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学生社团,享受并承担社团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社团部统一协调全校的社团活动、统一安排纳新工作等,具体实施由各社团按自身情况进行,院学生会社团部负责社团的注册登记、社团等级评定、社团评优、社团挂靠资格与财务状况的审查,并在社团运行与活动开展等方面行使监督权。

院学生会社团部受院团委指导。

二、挂靠的原则和方式1、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各学生社团应本着有利于自身发展和有利于活动开展的原则自主寻求挂靠单位,社团的挂靠单位必须由社团会员会议投票通过产生,在此过程中可委托院团委、院学生会社团部与相关单位协商挂靠事宜。

2、学生社团与拟挂靠单位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后签订《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挂靠协议书》,报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社团部批准,由院学生会社团部报院团委备案。

3、签订《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挂靠协议书》后,学生社团应加强与挂靠单位的沟通、联系,充分、合理地利用挂靠单位的资源优势,接受挂靠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更好地发展社团。

4、签订《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挂靠协议书》后,挂靠单位应安排专职团干部、辅导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担任挂靠社团专门的指导老师,对社团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发展运行及活动开展全权负责。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教育部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办公室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教育部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办公室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教育部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办公室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0.02.01•【文号】教办厅函[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教育部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办公室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办厅函〔2010〕18号)部主管社会组织及其挂靠单位: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教育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教办厅〔2010〕2号)精神,为便于开展我部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基金会)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现对教育部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教育部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厅副主任安钰峰兼任,副主任由办公厅社团管理与安全保卫处副处长(主持工作)郑志强兼任。

社团管理与安全保卫处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教育部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1.负责教育类全国性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2.负责教育类全国性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3.监督、指导教育类全国性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4.负责教育类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5.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6.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三、其他事项请主管社会组织及其挂靠单位接此通知后,确定一名社会组织工作联络员,并将名单于2010年3月5日前反馈教育部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李锦清、吉伟、田列朋电话:66096460、66097735传真:66096460邮箱:***********.cn特此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二○一○年二月一日附件:教育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联络员信息表备注:请于2010年3月5日前将此表电子版反馈至***********.cn。

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

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

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办事指南教育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2011年4月《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办事指南》编辑部主编:牟阳春副主编:安钰峰、宋德民、许涛、徐孝民、杨志坚、迟刚毅、牛燕冰、沈阳责任编辑:郑志强编辑:许崇义、吉伟、田列朋、李锦清、薛清元序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各类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全国性社会组织数量已近2000个,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从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战略高度对社会组织的作用、建设进行了系统全面的阐述,为新时期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教育部党组非常关心社会组织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类社会组织的管理,更好地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教育部专门成立了“教育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原则,以社会组织促进教育改革和创新为核心,以提高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桥梁纽带与参谋助手作用。

教育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有165个,占全国性社会组织总数的8.1%,是管理全国性社会组织最多的国家机关之一。

长期以来,教育类社会组织围绕“谋划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宗旨,为教育事业繁荣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和积极评价,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描绘了未来十年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对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面对新要求与新形势,我们应清醒认识制约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一些“瓶颈”问题,如:社会组织发展还不平衡,新老社会组织管理存在一定差距;少数社会组织管理有待规范,个别社会组织缺乏民主,内部矛盾较为突出;有的社会组织对所属分支机构监管不善;部分学术性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少,资金运转困难等。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教育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行为规范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39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教育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行为规范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39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教育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行为规范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教育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行为规范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39号教育部业务主管各社会组织及其挂靠单位:近期,我部陆续收到群众来信、来电,反映个别社会组织在开展工作、举办活动和进行网络宣传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变更事项不能按规定登记备案、对分支机构监管不力、违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甚至个别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打着“教育部”的旗号开展活动,混淆视听,损坏教育部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组织发展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社会组织应严格遵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124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2〕166号)、《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等有关政策和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和活动。

二、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举办与本社会组织宗旨无关或超出自身业务范围的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必须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完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做到依法、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必须以登记核准的规范名称对外开展工作,不得以教育部名义或变相以教育部名义进行宣传和组织活动,不得在社会组织名称前冠以“教育部”或“教育部主管”、“教育部下属”、“教育部直属”等字样,未经允许不得以“教育部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等名义开展工作。

学会办事机构与挂靠单位关系的思索

学会办事机构与挂靠单位关系的思索
维普资讯
X■■ xuI- lH _ i象 ! ● .
学会办事机构
与挂靠单位关系的思索
摘 要 : 当前情 况 下 , 在 学术性 社会 团体 , 即 学会 的 生存 与 发展 , 也 与挂 靠单 位 的 支持 力度
是 息 息相 关的 , 不具备 自身独 立 发展 能 力的 学会要 密切 重视 及 改善 与挂 靠 单位 的 关 系 , 仍 寻找 合 适 的借 力点与 共鸣 点 , 到 学会 的持 续 发展 。 做
会员共同意愿,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 营利性社会团体、 学术组织。 在 目前的中国, 学会通常有 以下几个 管理单位 :. 1法律 登记 单位 , 国家 民政 即
处, 由于学会的横 向联 系广泛 、 人才集 中
的优 势 ,有 利于 挂靠 单 位 的技 术进 步 , 知
部 门, 负责核准学会 的名称 , 保证在所辖
取 生存和 发 展 的资源 。 社会 主义 和 谐社 会
和管理角度看 , 必须 “ 发挥社 团、 行业组 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
应当是充满活力的社会 。 十六届 四中全会
《 定 》提 出要 全 面 贯彻 尊 重 劳动 、 重 决 尊
5 挂靠 在 中心 、 . 图书馆 、 司等 其它 单位 的 , 公 也
名度 的提高 ; 也通过 学会 的活 动, 配合 了 挂靠单位的工作。 但并不是说学会有了挂 靠 单位 就万 事 大吉 了 。
下面 , 以我省 科协 所 属 的省 级 学会 为
张东 学
皇 . 初
部分 学会 为 了开 展活 动 方便 , 有挂 靠 单 是
山西省科协 日 活动的 常 组织等; 挂靠单位, 3 . 相当一
充分发挥社团组织在

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87]教高三字014号

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87]教高三字014号

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87]教高三字014号1987年7月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宏观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企业事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学术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

第三条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补充。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护办学积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力帮助解决办学中存在的困难,对办学成绩卓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遵守政府法令,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社会力量办学应遵循教育规律,量力而行,扬长避短,注重质量,讲求实效。

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开展各种类型的短期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中、小学师资培训,基础教育,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举办自学考试的辅导学校(班)和继续教育的进修班。

第六条社会力量举办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国家颁布学校设置的有关规定办理;举办其他学校(包括班、培训部等,下同),均应按本规定办理。

第七条凡申请办学的单位,均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并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非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

教育部主管社会组织团体

教育部主管社会组织团体
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1-08-24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1-08-24
宝钢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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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201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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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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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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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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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5
中国高校校办产业协会
2011-08-25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
2011-08-25
中国统计教育学会
2011-08-25
中国林业教育学会
2011-08-25
中国航空教育学会
201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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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5
中国唐史学会
2011-08-25
中国古都学会
201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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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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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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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5
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
201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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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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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闻一多研究会
2011-08-25
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基础教育研究会
2011-08-25
中国历史文献研究会
2011-08-25
中国训诂学研究会
2011-08-25
中国民俗学会
2011-08-25
中国高校科技期刊研究会
2011-08-25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
201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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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挂靠管理机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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