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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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工程监理制度的内容

测绘工程监理制度的内容

测绘工程监理制度的内容测绘工程监理制度是指在整个测绘工程过程中,由专业的监理机构或人员对测绘活动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规程和措施。

该制度旨在确保测绘成果的质量,防范和减少测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风险,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测绘工程监理制度的范本会明确监理的基本职责。

这通常包括对测绘项目的前期准备、现场作业、数据处理、成果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督。

监理人员需对照项目要求,检查测绘单位的资质、仪器设备的精准度以及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确保各项条件符合规定标准。

范本中会详细阐述监理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

这涉及到对测绘数据的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等环节的严格把关。

例如,监理人员需要定期检查测量设备的性能,审核数据处理方法的合理性,以及确保数据存储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有效的沟通机制也是测绘工程监理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范本会规定监理人员应与测绘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同时,还应该建立起与业主方的沟通桥梁,确保业主需求得到满足,并对业主提出的变更或调整做出迅速响应。

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范本会制定应急预案,指导监理人员如何在遇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如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采取有效措施以最小化损失。

测绘工程监理制度的内容范本还会包含对监理工作效果的评价机制。

这通常涉及到对监理过程的记录、监理报告的编制以及最终成果的质量评估。

通过这些评价手段,可以对监理工作进行客观的考核,并为后续类似项目提供经验反馈。

一个细致全面的测绘工程监理制度内容范本,不仅能够为监理人员提供明确的工作指南,还能有效提升整个测绘工程的管理水平和成果质量。

通过严格的制度执行,可以确保每一项工程都能在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下,高效、安全地完成。

测绘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测绘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测绘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监理活动,保证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提高测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测绘监理,是指受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技术标准、工作规范,对施测单位在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检验和管理的活动。

测绘监理对测绘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的技术质量检验测量是测绘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测绘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国家测绘局实行测绘监理工作试点规定,对从事测绘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推行测绘资质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省测绘局依法负责监理专业的《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核、发放和注册工作。

第七条申请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单位,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是企业或者事业(学校除外)法人;㈡有与所申请从事的测绘监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㈢有与所申请从事的测绘监理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㈣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档案管理制度;㈤有满足测绘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

申请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参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监理专业测绘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监理专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九条申请一级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应当具有二级限额的测绘监理业绩;申请二级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应当具有测绘监理业绩。

测绘监理单位自取得监理专业的《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

第十条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申请、审批的具体程序,参照国家测绘局和省测绘局有关测绘资质审查的规定执行。

测绘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监理资质管理办法测绘监理资质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测绘监理行业,加强对测绘监理机构的资质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这些管理办法涵盖了测绘监理机构的注册、认定、资质评定、监督检查等方面,旨在提高测绘监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测绘监理工作的安全、有效进行。

一、注册与认定(一)测绘监理机构的注册根据《测绘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开展测绘监理业务的机构需要进行注册登记。

注册申请材料包括机构基本信息、人员组成情况、专业设备和技术水平等,并需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注册办理机构应当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完成核查确认工作,最终将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注册范围。

(二)测绘监理机构的认定经过注册的测绘监理机构可以申请认定,认定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审查机构应当依据《测绘监理资质评价标准》对机构的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结果包括达到满分、达到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符合认定条件的机构将获得相应的资质认定证书。

二、资质评定与监督检查(一)资质评定测绘监理机构的资质评定是对机构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

评定标准包括机构的工作质量、服务态度、技术能力、人员培训等方面。

评定结果根据得分高低确定资质等级,并在测绘监理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记录和公示。

(二)监督检查对测绘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是对其工作情况和资质要求的定期检验。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工作质量、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等方面的抽查和验收。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机构,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暂停资质、吊销资质等处罚。

三、技术要求与能力提升(一)技术要求测绘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要求,包括熟练掌握测绘监理技术规范和最新技术方法,了解测绘监理业务发展趋势,能够独立完成各类测绘监理任务。

(二)能力提升为了提高测绘监理机构的专业能力,测绘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构的培训和指导。

测绘监理机构应当自觉学习和研究最新的测绘监理技术和方法,积极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测绘监理资质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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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监理资质管理规定范文测绘监理资质是指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一定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对测绘监理企业进行评审和认定,并发放相应资质证书,以确保测绘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测绘监理资质的管理对于提升测绘监理工作的水平和规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资质申请、评审条件、证书发放和监管措施等方面,对测绘监理资质管理进行阐述,旨在为相关部门制定测绘监理资质管理规定提供参考。

一、资质申请1.申请资格条件:申请测绘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依法设立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备从业人员一定数量和合格测绘监理师资质;(3)具备相关测绘监理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和技术支持能力;(4)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记录;(5)具备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

2.申请材料:申请方在申请测绘监理资质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单位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4)从业人员名册及相关证书复印件;(5)办公场所证明材料;(6)设备明细清单;(7)近三年业绩评审报告;(8)资质认定费用缴纳凭证等。

二、评审条件1.从业人员条件:测绘监理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国家规定的测绘监理师资质;(2)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项目管理能力;(3)了解测绘监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服务意识。

2.工作经验条件:测绘监理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成果记录,能够证明其在测绘监理领域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实践能力。

评审部门可以结合企业的业绩评价和项目管理情况,对企业的工作经验进行评估。

3.技术能力条件:测绘监理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设备保障能力,能够满足测绘监理项目的需求。

评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专家对企业的技术能力进行评估,包括技术设备情况、技术人员水平等。

三、证书发放1.资质等级:根据评审结果,评审部门可以对申请企业的测绘监理资质进行分类和分级,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如一级、二级、三级等。

测绘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监理资质管理办法国家对测绘工作的严格管理是为了确保测绘数据的准确性和灵活性,保障国家统一测绘标准的执行,并加强测绘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测绘监理资质管理办法作为测绘行业的管理依据,对测绘工作的监督和监理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本文将对测绘监理资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测绘监理资质管理的背景与意义测绘监理资质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测绘监理工作的管理和标准化,提升测绘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测绘监理作为对测绘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核的重要环节,其合格与否直接影响到测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测绘监理资质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背景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测绘监理资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资质审定标准测绘监理资质管理办法对测绘监理资质的审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申请条件、审定程序、审定依据等。

每个申请测绘监理资质的单位,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审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复审和最终审定,确保全过程公正、透明。

2. 监理人员要求测绘监理资质管理办法对从业监理人员的要求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学历要求、工作经验要求、专业知识要求等。

只有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的测绘从业人员才能从事监理工作,以保证监理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测绘监理机构管理测绘监理资质管理办法对测绘监理机构的组织管理、内部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确保监理机构能够有效开展业务。

管理办法中还对监理机构的监督和评估进行了明确,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4. 监理工作流程和方法测绘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理工作的流程和方法,明确了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成果评价等环节的要求和标准。

监理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工作,确保对测绘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测绘监理资质管理办法的实施与保障为了确保测绘监理资质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体系和执行机制。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健全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负责测绘监理资质的审定、监督和执法工作,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测绘行业的发展,提升测绘工程质量,加强对测绘单位及个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测绘工程的单位及个人,包括测绘勘察、设计、测量、监理、检测等各个环节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测绘行业应按照“诚信为本、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开展业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测绘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对测绘单位及个人实行测绘资质认定制度,并实行等级划分管理。

第二章测绘资质的分类和认定第五条测绘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测绘行业标准的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方可进行相关业务。

第六条测绘资质分为测绘单位资质和测绘个人资质两种。

第七条测绘单位资质认定应当按照听证、评审、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测绘个人资质认定应当按照考试、评审、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测绘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业务,不得擅自处理资质外的业务。

第十条测绘单位和个人的资质等级应当设定有效期限,过期未换证或者未通过复审而终止的,不得继续从事相关业务。

第三章测绘资质的管理第十一条测绘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测绘行业标准,尊重职业道德,保证工作质量和安全,发扬诚信精神。

第十二条测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各项业务,不得擅自增设资质等级以外业务。

第十三条测绘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规范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定期组织自查和内审,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组织技能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能力符合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五条测绘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与业务相关的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使用合格的测量仪器设备和材料。

第十六条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业务报告,实施信用管理。

第四章测绘资质的评定第十七条测绘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并配合检查和评估工作的开展。

测绘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监理资质管理办法一、引言测绘监理是指对测绘工程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在于确保测绘工程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达到预期的质量水平。

测绘监理资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测绘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提升测绘监理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二、资质认定及分级1. 资质认定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将设立专门的测绘监理资质认定机关,负责测绘监理资质的认定和管理。

2. 资质分级根据测绘监理单位的业绩、技术实力、管理体系等方面的综合评估,测绘监理资质将分为不同的等级,共分为一级至五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

三、资质认定条件1. 注册与备案测绘监理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工商注册和测绘备案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人员要求测绘监理单位应具备一定数量的注册测绘工程师,确保核心业务人员具备相应的测绘技术、管理和监理经验。

3. 技术装备测绘监理单位需具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测绘仪器设备,以满足测绘监理工作的需要。

4. 监理经验测绘监理单位应具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监理工作经验,能够证明其在监理工作中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水平。

5. 质量管理体系测绘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评估和质量改进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

四、资质认定程序1. 申报材料准备测绘监理单位在申请资质认定时,需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单位证明、人员资质证明、技术装备清单、业绩证明等。

2. 资料审查认定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准备进行下一步的评估工作。

3. 现场评估认定机关将组织专家对测绘监理单位进行现场评估,包括对人员、技术设备、业绩等方面进行实地查看和考核。

4. 结果公示评估结束后,认定机关将公示评估结果,包括认定等级、有效期等信息,确保透明公正。

五、资质管理要求1. 资质证书管理测绘监理单位需妥善保管资质证书,定期进行更新和续签手续,确保证书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2. 业务开展要求测绘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测绘监理工作,确保测绘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测绘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测绘单位办事,努力提升服务质量,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7月9日贵州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延续与变更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测绘法》《贵州省测绘条例》,以及《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的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别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取得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无作业范围限制,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要在专业标准规定的作业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四条除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外,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测绘单位申请测绘资质的,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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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监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监理活动,保证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提高测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测绘监理,是指受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技术标准、工作规范,对施测单位在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检验和管理的活动。

测绘监理对测绘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的技术质量检验测量是测绘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测绘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国家测绘局实行测绘监理工作试点规定,对从事测绘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推行测绘资质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省测绘局依法负责监理专业的《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核、发放和注册工作。

第七条申请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单位,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是企业或者事业(学校除外)法人;
㈡有与所申请从事的测绘监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㈢有与所申请从事的测绘监理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㈣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档案管理制度;
㈤有满足测绘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

申请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参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监理专业测绘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监理专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九条申请一级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应当具有二级限额的测绘监理业绩;申请二级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应当具有测绘监理业绩。

测绘监理单位自取得监理专业的《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

第十条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申请、审批的具体程序,参照国家测绘局和省测绘局有关测绘资质审查的规定执行。

未取得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从事有关测绘监理的活动。

第十一条从事测绘监理活动的技术人员应当通过省测绘局组织
的测绘监理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监理专业的《测绘执业资格证书》。

个人不得承揽测绘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监理专业的《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执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制度,参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进行注册审查。

第十三条测绘监理单位不得超越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测绘监理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监理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监理活动。

测绘监理单位不得转包或者分包测绘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外省测绘监理单位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测绘监理项目的,应当向江苏省测绘局提交依法取得的含有监理专业的《测绘资质证书》,经验证备案后,方可从事测绘监理活动。

第十五条下列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测绘监理:
㈠财政资金投资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㈡省级以上的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㈢水下、地下隐蔽性大,专业性强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㈣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

第十六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测绘监理单位的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测绘监理项目招标。

测绘监理单位不得对本单位依法承接的测绘项目进行监理。

第十七条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与测绘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的测绘监理经费不得低于测绘项目金额的6%。

测绘监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测绘监理合同,履行测绘监理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签订测绘监理合同后,测绘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测绘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书面报发包单位批准后实施。

发包单位应当将委托的测绘监理单位名称、测绘监理内容和测绘监理权限、测绘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等,书面通知施测单位。

第十九条测绘监理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测绘监理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本单位监理专业测绘资质证书、合同文本、测绘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的复印件报省测绘局备案。

第二十条测绘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㈠审查以及确认施测单位的项目技术设计、仪器设备投入和使用、测绘人员的资格;
㈡督促施测单位按合同约定进度施工,及时调整不合理工期安排;
㈢受发包单位委托检查及核准施测单位的用款计划、支付申请,协助处理有关索赔事项;
㈣依据技术标准、工作规范和项目合同检查施测单位项目实施工序、质量等;
㈤协调测绘项目合同、技术设计书等变更;
㈥督促施测单位整理、编制、提供相关测绘成果资料并做好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
㈦定期向发包单位书面报告测绘监理情况,负责向发包单位提交完整的测绘监理资料;
㈧协助发包单位完成测绘项目验收;
㈨其他测绘监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施测单位应当接受测绘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按照测绘监理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提供必要的项目资料。

第二十二条测绘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实行现场监理,关键工序应实行全程旁站监理。

派驻现场监理的测绘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与测绘项目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隐蔽工序和按照规定必须经测绘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工序,未完成签字确认手续,施测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测绘监理工程师对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序,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对质量不合格的工序,应当不予确认,并在发现质量问题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施测单位说明依据和理由。

未经测绘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发包单位不得拨付测绘项目经费,不得进行测绘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测绘监理单位确认施测单位需要改变测绘项目技术设计的,应当书面报告发包单位,由发包单位组织更改设计。

测绘监理单位发现施测单位的测绘活动不符合工作规范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施测单位改正。

第二十五条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对施测单位的测绘活动指令可以通过测绘监理单位发布。

发包单位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强
制性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测绘监理单位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六条测绘监理单位、测绘监理工程师不得与施测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以及个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者测绘项目发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测绘监理单位、测绘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履行测绘监理职责,给发包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范围承接测绘监理业务以及转让、出借《测绘资质证书》的行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录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5日发布的《江苏省测绘监理管理办法》和2006年4月3日发布的《测绘监理资质人员和仪器审查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测绘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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