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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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业务资质管理规定(3篇)

监理业务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理业务资质管理,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提高监理服务质量,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监理业务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负责全国监理业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发改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业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

第二章资质等级第六条监理业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第七条甲级监理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八条乙级监理单位可以承担下列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一)中型以下建筑项目;(二)小型建筑项目;(三)各类工程咨询、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

第九条丙级监理单位可以承担下列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一)小型建筑项目;(二)各类工程咨询、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

第十条监理单位申请资质等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具有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四)具有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技术人员;(五)具有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注册资金;(六)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七)具有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工程业绩;(八)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监理单位申请资质等级,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发改委提交以下材料:(一)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四)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五)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六)注册资金证明;(七)组织机构代码证;(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省级发改委收到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

监理资质管理规定(3篇)

监理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行业的管理,规范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监理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条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第六条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第七条甲级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二)具有5年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三)具有30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乙级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二)具有3年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三)具有15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九条丙级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二)具有2年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三)具有5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十条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当符合相应资质等级的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升级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六)企业业绩证明;(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八)企业设施设备清单。

第三章资质审批第十一条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范本1:正式、规范风格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工程监理行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按照工程咨询与设计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原则:1.科学公正,公开透明。

2.依法行政,依法经营。

3.分类管理,分级认定。

第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的范围:1.大市场和大项目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2.地方市场和地方项目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的程序:1.工程监理企业申请。

2.资格审查。

3.现场检查。

4.资质认定。

第二章资质分级管理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原则:1.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经营管理水平和项目管理能力的高低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2.不同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咨询与设计项目投标、合同签订和竣工验收等方面享有相应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标准: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应综合考虑企业内部管理、技术实力和工程监理项目实际业绩等因素。

2.工程监理企业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的程序:1.工程监理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分级申请。

2.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资质分级审核。

3.主管部门根据资质分级标准进行企业资质分级认定。

第三章资质认定与评级第九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的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地位。

2.注册资本、固定资产和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合格条件。

第十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的程序:1.资质认定申请。

2.审核。

3.现场检查。

4.评定。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评级:1.主管部门对协会评价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资质评级。

2.资质评级采用五个等级,分别为AAA、AA、A、B、C。

附件: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格。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申请表格。

----------------------------------法律名词及注释:1.资质认定:指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能力、业绩和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认定的行为,确定其资质等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引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工程监理服务市场的质量,保障施工安全和质量,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资质审批1. 申请条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具备从事工程监理服务所必需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条件。

(3) 有较好的信誉和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

(4) 具有一定的工程监理服务经验。

2. 审批程序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资料准备与递交:申请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准备相关资料,并递交给有关部门。

(2) 初审:有关部门进行材料的初步审核,包括对申请企业的资质条件、人员专业背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3) 现场核查:有关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

(4) 综合评定:根据初审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是否批准资质。

(5) 发证:批准资质的企业将获得审批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三、资质等级划分1. 一级资质一级资质是对工程监理企业能力较强的评价,通常要求企业在工程监理服务中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 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

(3) 在过去一定时期内具备一定规模的工程监理服务经验。

(4) 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财务实力。

2. 二级资质二级资质是对工程监理企业一般能力的评价,要求企业在工程监理服务中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一定的实践经验。

(2) 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

(3) 在过去一定时期内有一定规模的工程监理服务经验。

(4) 具备一定的管理和财务实力。

3. 三级资质三级资质主要是对工程监理企业的初级能力进行评价,要求企业在工程监理服务中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少量的实践经验。

(2) 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条文)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条文)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条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监理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申请并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三个序列。

各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专业类别分为若干等级。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二、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二)具有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五)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资质。

三、资质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企业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九条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不得擅自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条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其资质。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为建设工程提供优质监理服务。

四、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资质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工程监理企业在建筑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资质管理对于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为了规范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了本规定。

二、资质等级划分1.一级资质:具有国家一级监理资格的企业,资质等级最高,可以承接大型重要工程的监理任务。

2.二级资质:具有国家二级监理资格的企业,资质高于三级,可以承接中小型工程的监理任务。

3.三级资质:具有国家三级监理资格的企业,资质最低,主要承接普通建筑工程的监理任务。

三、资质管理要求1.资格审核: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等级时,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并经过资格审核机构审核确认。

2.资质维护:工程监理企业在取得资质后,需要定期进行登记更新和证明文件的维护,确保资质真实有效。

3.核心人员:工程监理企业需配备具有监理工程师职称的核心人员,确保项目的优质实施和监理任务的顺利完成。

4.监理经验:工程监理企业需具备一定的实际项目监理经验,有成功案例和良好业绩的记录。

四、资质管理机构1.国家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和认定,对资质申请、更新和变更进行监管。

2.行业协会:监督指导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提升监理水平。

五、资质管理效益1.提升监理质量:规范的资质管理机制可以促使工程监理企业提高自身服务质量,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2.建立诚信体系:资质管理规定有助于建立工程监理企业的良好信誉,提升企业形象和竞争力。

3.保障工程安全:严格的资质管理可以减少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结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行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监理企业自身的发展和行业的规范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监理企业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努力提升自身实力,为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是指监理企业在进行工程监理业务时,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和管理规定。

具体的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内容:
1. 注册登记要求:监理企业需要在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

2. 人员资质要求:监理企业需要有一定数量和专业领域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需要具备相关的学历、工作经验和职业资格证书。

3. 经验与能力要求:监理企业需要具备一定数量和项目类型的工程监理经验,以及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

4. 资金实力要求:监理企业需要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和财务实力,以确保能够履行合同中的监理职责。

5.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监理企业需要建立和实施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检测等措施,以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

6. 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要求:监理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保证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政策变化、行业发展需求等原因而调整,监理企业应及时关注相关政策变化,并按要求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指对于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在资质认证和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

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有效地提高了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水平,保障了工程的安全、高效实施,促进了行业的良性发展。

一、资质管理范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主要涉及如下方面:1. 资质等级:包括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业务方向、资质等级等要素。

2. 资质认证:要求工程监理企业经过专业测试和考核,取得监理资质认证证书。

3. 资质备案:要求工程监理企业备案,记录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业务范围。

4. 资质管理:要求工程监理企业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执行标准,确保管理流程科学、规范、有效。

二、资质认证要求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注册资本金不少于注册资本金的3倍。

2. 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和从业经验,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

3. 熟悉工程监理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诚信规范。

4. 拥有相应的监理技术、管理和组织资质,并具备与工程监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资质审批流程1. 提交资料: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

2. 申报材料审核: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资质审核。

3. 向申请者发出通知书: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企业发出资质认证通知书。

4. 现场审查: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者的情况,进行现场审查。

5. 评审:主管部门依据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审。

6. 发放资质证书:主管部门依据评审结果,向申请者发放资质证书。

四、资质管理制度1. 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常规业务、运营、质量、服务和合规等方面。

2. 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和执行标准。

3. 确立合适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对企业业务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4. 经常对工程监理企业进行监察和巡视,并及时处理和整改问题。

五、落实管理要求1.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员工培训体系,确保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素质。

2. 确保对工程监理业务全面的技术储备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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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158号部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自2007年8月1日起应按照158号部令要求提出资质申请。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三)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四)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已具有专业乙级资质申请晋升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应在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及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主营业务是指企业在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中主要从事的工程类别业务。

(六)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满足已有监理资质所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

申请综合资质的,应至少满足已有资质中的5个甲级专业资质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

(七)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人员、工程监理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

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二、申请材料(八)申请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复印件;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8、企业近2年内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业务手册;9、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九)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监理资质的,除应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1、2、3、5、6、7、9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

(十)申请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1、2、3、5、6、7、9所列材料,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

(十一)申请事务所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4、合伙人组成名单、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以及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5、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双方租赁合同的复印件;6、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十二)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延续的企业,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1、2、4、7所列材料,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申请事务所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1、2、4所列材料。

(十三)具有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

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其中具有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其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十四)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十五)具有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工程监理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本实施意见第(八)条1、2、3、4、5、6、7、9所列的材料。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具有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十六)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1、申报材料应包括:《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涉及申请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资质的,每增加申请一项资质,申报材料应增加二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3、申请表与附件材料应分开装订,用A4纸打印或复印。

附件材料应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填写顺序编制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

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4、所有申报材料必须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5、工程监理企业申报材料中如有外文,需附中文译本。

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十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

对于手续不全、盖章或印鉴不清的,资质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

资质受理部门应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中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企业附件材料中相关内容与原件相符。

对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1)及附件材料、报送文件一并报建设部。

(十八)工程监理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如需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十九)工程监理企业的所有申报材料一经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未经批准,不得修改。

(二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事务所资质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一)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

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158号部令中的审批程序核定;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工程监理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158号部令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二十二)对工程监理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应保存5年。

四、资质证书(二十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专业甲级资质、乙级资质、丙级资质证书分别打印,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和四本副本。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计算时间以资质证书最后的核定日期为准。

(二十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全国通用,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158号部令规定以外的其它准入条件,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二十五)工程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首先在全国性建设行业报刊或省级(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然后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补办资质证书的书面申请;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五、监督管理(二十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依法对本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情况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重点检查158号部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有关内容,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具体抽查企业的数量和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1、集中监督检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2、抽查和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随机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十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按以下程序实施监督检查: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予以公布;2、检查应出具相应的检查文件或证件;3、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4、实施检查时,应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被检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予以通报;对于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要求的监理企业,应及时上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回其相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对于拒不提供被检资料的企业,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提供被检资料;5、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企业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6、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汇总,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建议书面告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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