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本市开展出生缺陷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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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沪人口委[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人口委〔2010〕30号)各区、县人口计生委:现将《上海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实施方案为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推动优生促进工程深入开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将上海列为城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单位的要求,参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家优生项目试点通知》)精神,市人口计生委决定开展上海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如下:一、充分认识本市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重大意义生育健康聪明的孩子,是所有家庭共同的期盼。

出生缺陷儿的诞生将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精神痛苦和经济负担,直接影响家庭生活质量。

优生是最大的民生,计划生育既要体现生育数量的计划,更要提高孕育质量,帮助生育健康的孩子。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关键环节之一,是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的重要手段。

本市出生缺陷发生形势严峻,出生缺陷发生数量逐年上升,出生人口素质状况不容乐观。

2007年以来,本市人口计生系统发挥覆盖城乡的管理服务网络优势,在全国率先开展孕前检测试点、孕早期干预以及0-3岁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等系列优生优育工作,探索特大型城市优生促进服务管理模式取得了重要进展。

当前,按照国家优生项目的统一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有助于完善、提升本市优生促进工作的水平,扩大服务人群覆盖面,从源头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残联: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4月1日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特别扶助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三)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四)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五)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第三条(特别扶助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一)49-59岁,每人每月540元。

(二)60-69岁,每人每月590元。

(三)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40元。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04•【字号】沪卫计法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计生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并经第15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通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能力和水平。

二、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继续细化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阶段、分步骤制定和完善本市各卫生计生专业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全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工作。

三、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在全面掌握、充分利用行政处罚裁量相关信息数据的同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收集的信息及时有效地反馈裁量基准制定机关,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四、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考核监督机制。

对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明显不当、显失公正或者其他不规范的情形,要坚决及时予以纠正。

五、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执行本适用办法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06•【字号】沪府办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6日上海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预防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国办发〔2021〕5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健康发展方针,不断提高对残疾风险的综合防控能力。

力争到2025年,本市残疾预防进一步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网络更加健全,残疾预防素养不断提升,残疾康复服务持续改善,基本达到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水平。

主要指标:二、主要行动(一)残疾预防知识普及行动1.完善残疾预防科普知识资源库。

调动全市科普资源,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

建立专家资源库,建设医疗机构科普基地,培育科普骨干队伍,构建健康科普发布平台,促进残疾预防知识规范有效传播。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应急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总工会、团市委)2.加强重点人群残疾预防知识普及。

面向重点人群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普及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防治知识。

鼓励社区居民开展自我健康管理,应对慢性病低龄化发展趋势。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沪卫疾妇[2011]007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妇〔2011〕007号)各区县卫生局、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加强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并已经2011年第4次市卫生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本办法下发给你们。

请将文件转发给本辖区各级助产机构和相关机构,并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以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法定医学证明。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实行一人一证,按编号填写打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

本市统一应用“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以下简称:《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填写打印《出生医学证明》,该系统内新生儿基本信息应永久保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加强与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妇幼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妇幼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妇幼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10•【字号】沪卫妇幼〔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妇幼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有关单位:现将《2023年上海市妇幼健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3月10日2023年上海市妇幼健康工作要点2023年,本市妇幼健康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人民城市理念,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和“三孩”政策,聚焦妇幼健康领域创新提升和数智赋能,推动妇幼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全力守护妇女儿童健康。

一、加强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1.推进落实妇幼健康相关规划。

全面实施妇女儿童发展“两纲”和妇女儿童健康相关“十四五”规划。

推进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及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计划、加速消除宫颈癌行动计划。

实施本市第六轮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妇幼相关项目。

全面完成各区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技术新一轮规划设置。

进一步优化产科、儿科布局,有效配置五个新城和郊区紧缺优质医疗资源,推进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奉贤院区、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张江院区等重大项目建设。

协同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出台本市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标准,开展儿童友好医院、母婴友好医院、儿童健康综合发展示范创建相关工作。

2.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级。

持续完善妇幼保健、疾病筛查诊断干预、生命救治等妇幼健康服务网络。

拓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网络,完善优化全市危重孕产妇救治网络。

上海危重孕产妇标准

上海危重孕产妇标准

上海危重孕产妇标准危重孕产妇是指在孕产过程中出现重大并发症或存在严重威胁母婴安全的潜在风险的孕产妇。

上海作为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拥有一流的医疗资源和卫生系统,自然也有相应的危重孕产妇标准。

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上海市危重孕产妇管理办法》,危重孕产妇的定义、分类和诊断标准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标准,危重孕产妇可根据其病情和母婴安全风险分为A、B、C三级。

一级危重孕产妇(A级)是指疾病严重影响母婴生命安全的孕产妇,病情危急,需要进行重症监护和特殊处理。

二级危重孕产妇(B级)是指疾病对母婴生命安全有潜在风险的孕产妇,病情较为严重,需要积极观察和干预。

三级危重孕产妇(C级)是指疾病对母婴生命安全存在可能的孕产妇,病情有一定风险,需要密切监测和适当处理。

为了及时发现和诊断危重孕产妇,上海市建立了完善的筛查、评估和诊断体系。

孕妇在产检过程中,医生会对孕妇进行全面而细致的体检和咨询,以确定是否存在危重孕产妇风险。

同时,还配备了专业的检验和影像设备,以便及时进行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检查,为诊断和治疗提供依据。

上海市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处理危重孕产妇时,坚持以科学、安全、规范和人性化的原则,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医护人员会根据危重程度及时进行级别划分,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手术干预、重症监护和营养支持等,力求最大限度地提高患者的生存率和病情恢复。

此外,上海市政府还鼓励医疗机构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团队合作和经验分享,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危重孕产妇的护理水平。

同时,市政府也加大了对危重孕产妇的关怀和保障力度,包括开展相关保险、实施相关政策和提供相关补贴等,为患者和家属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总之,上海市针对危重孕产妇制定了明确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并配备了先进的医疗设备和专业的医务人员,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危重孕产妇护理和管理。

这些举措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危重孕产妇的生存率和生活质量,保障母婴的安全和健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沪府办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3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上海市人民政府部分机构职能的批复》(沪委〔2013〕112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计划生育药具的分销行为的管理职责。

2.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3.取消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资格认定的管理职责。

4.取消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5.取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中部分内容: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二)下放的职责将除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受理以外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事项,下放给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1.将原上海市卫生局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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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本市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人口委[2008]5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9.26
【实施日期】2008.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本市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
(沪人口委[2008]51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委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本市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加以贯彻落实。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关于本市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预防出生缺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出生缺陷是指胎儿出生前即已存在的结构或功能异常。

有些异常可于出生时表现,有些异常可于出生后一段时间逐步显现。

产生原因包括遗传、环境或二者共同作用。

(一)预防出生缺陷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大举措。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我国人口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出生缺陷高发国家。

据专家测算,我国每年有近百万例出生缺陷婴儿出生,其中先天性心脏病、唐氏综合征、神经管畸形等常见的严重出生缺陷占很高比例,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达数百亿元人民币。

从上海情况看,虽然全市出生缺陷发生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形势不容乐观。

目前,全市每年出生的缺陷儿约占新生儿总数的千分之八到十左右,出生缺陷儿绝对数量呈现上升态势。

出生缺陷发生率居高不下,直接影响我国和本市综合竞争力的提升,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

因此,各级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各相关部门和全社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关注、积极应对。

(二)预防出生缺陷是坚持以人为本,增进家庭幸福,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出生一个缺陷儿,不仅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还会给家庭带来难以摆脱的精神痛苦和心理负担,严重影响家庭幸福和生活质量的提高。

因此,必须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增强做好出生缺陷预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家庭幸福创造条件,为社会和谐奠定基础。

(三)预防出生缺陷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任务。

中央《决定》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作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强调要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要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大力加强优生优育工作,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促进人口整体素质的提高,这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了出生缺陷“三级预防”策略,其中一级预防是积极、主动、有效、经济、无痛苦的预防措施,最为重要。

一级预防是指通过健康教育、选择最佳生育年龄、遗传咨询、孕前保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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