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第令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5.18•【文号】交基发[1995]448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5月18日交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要求,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承担公路、水运新、改、扩建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取得交通部(或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从事监理业务的人员数量、技术职称、专业组成、注册资金、测试仪器的配置、管理水平、监理业绩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分甲级、乙级、丙级。
其分级标准见附件一。
第四条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监理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交通部部属及双重领导的企事业单位成立的监理单位,地方交通部门所属的甲、乙级监理单位,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非交通系统的甲、乙级监理单位,其资质由交通部审批。
地方交通部门所属的丙级监理单位,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非交通系统的丙级监理单位,其资质由监理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监理单位必须按所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其相应的监理业务,各级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见附件一。
第六条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是交通部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各省级交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是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关规定

一、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分类标准注: 1.本标准使用术语含义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规定一致。
2.分类标准中的工程,包含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服务设施和管理养护设施,但不包含公路机电工程的内容。
二、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分类标准注:1.天然河流港口与航道工程中,潮汐河口的河口潮流段和口外海滨段的工程为沿海工程。
2.分类标准中的工程不包含水运机电工程的内容。
附件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配备要求一、公路工程(一)甲级监理企业资质:1.土工试验:烘箱、天平、电子秤、标准筛、摇筛机、液塑限联合测定仪、标准击实仪;2.水泥混凝土、砂浆试验:坍落度仪、压力试验机(2000kN、300kN各1台);3.沥青试验:针入度仪、延度仪、软化点试验仪、恒温水槽(控温精度0.1℃);4.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滴定设备、路面材料强度试验仪、标准养护箱;5.混凝土强度检测:回弹仪;6.路基路面检测:灌砂仪、路面取芯钻机、连续式平整度仪、贝克曼梁(含百分表);7.钢材与连接接头试验:伺服万能试验机、弯曲装置(含弯头)、反向弯曲装置(含弯头);8.测量设备:水准仪、全站仪。
(二)乙级监理企业资质:1.土工试验:烘箱、天平、电子秤、标准筛、摇筛机、液塑限联合测定仪、标准击实仪;2.水泥混凝土、砂浆试验:坍落度仪、压力试验机(2000kN、300kN各1台);3.沥青试验:针入度仪、延度仪、软化点试验仪、恒温水槽(控温精度0.1℃);4.石灰试验:滴定设备;5.混凝土强度检测:回弹仪;6.路基路面检测:灌砂仪、路面取芯钻机、连续式平整度仪;7.测量设备:经纬仪、水准仪。
(三)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1.光功率计/光源;2.光时域反射计;3.数字式地阻仪;4.钳形电流表;5.照度计;6.数字万用表;7.数显卡尺;8.RCL测试仪;9.涂镀层测厚仪(磁性、电涡流);10.超声波测厚仪。
二、水运工程(一)甲级监理企业资质:1.土工试验:烘箱、天平、电子秤、标准筛、摇筛机、液塑限联合测定仪、标准击实仪;2.水泥混凝土、砂浆试验:坍落度仪、压力试验机(2000kN、300kN各1台);3.集料试验:压碎指标测定仪;4.混凝土强度检测:回弹仪;5.钢材与连接接头试验:伺服万能试验机、弯曲装置(含弯头)、反向弯曲装置(含弯头);6.测量设备:水准仪、全站仪。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 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李小鹏【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22()17【摘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3月30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4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总页数】9页(P39-47)【作者】李小鹏【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1996年1月4日交通部交基发〔1996〕29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做好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按批准资格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分级管理原则分为: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各地区、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均系执业资格。
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
具有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具有各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第五条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监理工程师经批准可从事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
监理行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
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水运工程监理行业包括:港口与航道工程、道路与堆场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铁路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对批准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各等级(类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9.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交通部关于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交通部关于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2.03•【文号】交公路发[1999]64号文印发•【施行日期】1999.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交通部关于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9年2月3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64号文印发)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为适应公路建设监理市场发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根据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下简称《标准》),现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交基发〔1995〕448号)做如下补充规定:一、按照现行《标准》,对公路监理工程等级划分做相应调整,调整内容详见附件一:二、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审批临时资质的监理单位,在核定监理业务范围的同时,明确其临时监理资质等级。
临时资质等级划分为:临时甲级、临时乙级和临时丙级。
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中,临时资质等级视同于同级正式资质等级;三、自1999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时负责本地区其他行业监理公司申请公路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工作;四、具备临时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在资质有效期内办理定级。
对逾期不申请资质定级的,视为监理资质自动取消,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收缴其《临时监理资质证书》;对暂时达不到定级条件的,原资质审批部门可根据情况做延期处理。
五、交通部每半年发布一次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及从业情况,以加强监理资质的动态管理。
附件:公路行业监理工程等级划分附件:公路行业监理工程等级划分1.公路、桥梁、隧道工程┌────┬────────┬──────────┬─────────┐││一类│二类│三类│├────┼────────┼──────────┼─────────┤│公路工程│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及│一级公路路基工程及││││一级公路│二级以下各级公路│├────┼────────┼──────────┼─────────┤││ 独立大桥工程、│大桥│中桥及││桥梁工程│特大桥│500米>总长≥100米或│以下桥梁工程│││ 长度≥500米或│ 100米>单跨≥40米│总长<100米或│││单跨≥100米││单跨<40米│├────┼────────┼──────────┼─────────┤│隧道工程│特长隧道│长、中隧道│短隧道│││长度>3000米│3000米≥L>250米│L≤250米│└────┴────────┴──────────┴─────────┘2.交通工程┌────┬────────┬──────────┬─────────┐││一类│二类│三类│├────┼────────┼──────────┼─────────┤││通讯、监护、收费│标志、标线、护栏、护│二级公路及以下各级│││等公路机电工程;│网、反光路标、轮廓标│公路标志、标线等公││交通工程│高速公路环保工程│、防眩设施等公路交通│路交通安全设施;二││││安全设施;一级公路环│级公路及以下各级公││││保工程│路环保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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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6月22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获得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监理业务:(一)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二)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三)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四)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五)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六)获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七)获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八)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九)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十)获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级标准见本规定附件三。
第三章申请与许可第八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具备本规定附件一、二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九条交通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和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三)验资报告;(四)企业章程和制度;(五)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六)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者其他工作经历的业绩证明;(七)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属于交通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在向交通部递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副本。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
交通部自收到申请人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企业申请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其申请材料副本的递交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副本。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
第十三条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递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五条许可机关聘请的评审专家应当从交通部建立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专家库中选定。
选择专家应当符合回避的要求;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履行公正评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许可机关在许可过程中需要核查申请人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八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十九条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破产或者倒闭的监理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监理企业应当依法、依合同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监理企业和各有关机构必须如实填写《项目监理评定书》。
《项目监理评定书》的格式由交通部规定。
第二十二条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一次。
定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查监理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
第二十三条申请定期检验的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证书使用期满两年前三十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验表》;(二)本检验期内的《项目监理评定书》。
第二十四条监理企业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作出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负责检验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二十日内作出定期检验结论。
第二十五条对定期检验合格的监理企业,由质量监督机构在其《监理资质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
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请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
第二十六条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
第二十七条监理企业遗失《监理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二个月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资质等级条件予以审查办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三十条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有权对利害关系人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由交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监理企业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1995年7月1日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交基发〔1995〕4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附件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附件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分级标准附件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一、公路工程(一)甲级监理资质条件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称,10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5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
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10人,高、中级经济师或者高、中级会计师不少于3人。
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不少于15人具有2项一类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二类以上工程业绩(以《项目监理评定书》为准,下同)。
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
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等仪器,具备建立工地试验室条件(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
4、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二)乙级监理资质条件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称,8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3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18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5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
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