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妨碍公务一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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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案辩护词(成功辩护)

妨害公务案辩护词(成功辩护)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谭娇父亲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

通过庭前阅卷、查阅一审判决书、会见被告人,本辩护人对案情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

首先我代表上诉人谭娇对因本案受到伤害的杨玲芳警官表示深深的歉意。

下面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本辩护人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关于上诉人谭娇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上诉人谭娇的犯罪情节轻微,在同案犯中过错最小。

本案中,上诉人虽然参与实施了阻碍警察的正常执法行为。

但是,综观本案,上诉人谭娇既不是导致本案发生,其行为也没有导致本案严重后果的作用。

上诉人谭娇采用“大声喊叫边推搡”的行为属于轻微暴力。

一审庭审举证现场视频显示:杨玲芳警官摔倒并导致骨折的时刻,上诉人谭娇离现场有几米远。

所以上诉人谭娇的行为和本案中的严重后果没有关联性。

根据刑法基本理论,暴力是一种对人或物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侵害行为,这种危险性一般是指能够导致或者具有可能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危险的行为。

恳请二审法院注意以上情节,给予上诉人谭娇从轻处罚。

二、上诉人谭娇的主观恶性小。

本案涉案人数虽为多数,且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程中均存在着故意。

但是数被告人之间并没有预谋性,其没有邪恶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事实上,上诉人谭娇参与此事,是由于没有法律概念,出于对同事之情的一种维护。

对于参与该次冲突,只是一时冲动,一时兴起,这种情形下作出的一时过激行为印证了其主观恶性较轻。

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谭娇的主观恶性,给予上诉人从轻处罚。

三、上诉人谭娇属于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

律师通过之前的调查取证和会见上诉人得知,上诉人谭娇有着稳定的家庭与工作,之前从没有受过任何刑事与行政处罚,系初犯。

其父母对她的评价是,一向老实本分,孝顺父母,爱惜家庭。

其工作单位甚至在其被羁押后,主动将其未结清的工资送到她家里,可见其本人的社会评价与信誉度较高。

争议:辅警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

争议:辅警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

争议:辅警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辅警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导读:协警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殴打协警是不是符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主流观点认为,辅警无独立执法权,因此,辅警单独执法情况下,殴打协警行为尚不属于妨害公务行为;如在有正式民警带领执法的场合,殴打协警行为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本期推送的第一个案例是一起因无证据证明两协警是在民警带领下执法,被告人殴打协警的行为被认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宣告无罪的案例;另一起则是殴打正在协助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协警,被判决妨害公务罪的案例。

(来源:刑事案例参阅)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灵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灵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甲,男,汉族,1972年8月5日生。

辩护人高昱,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灵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高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民事部分已处理)。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危险驾驶罪2015年10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甘LL076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灵台县方圆宾馆出发,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星辰宾馆门前路段时,与临时停放在路边的甘L65970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

肇事后李某驾车继续前行约500米后至灵台县城果菜市场门前路段时,车辆自动熄火。

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8.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灵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2019】妨害公务案件庭审心得体会-优秀word范文 (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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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妨害公务案件庭审心得体会篇一:庭审心得法学院认识实习学习总结专业: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 学生姓名:___________指导教师:_______________ 教师评语:成绩(等级制):____________年月日庭审心得本次庭审我们在南岸区法院旁听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原告被告以及第三方当事人对于拆迁房屋的产权归属存在争议。

这起案件双方争议焦点是第三人的往迁协议能否对抗原告的房屋补偿安置权。

原告诉被告江南地产以及物业公司,要求南岸地产协助其取得服务产权并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要求移除第三方权利。

第三方权利的来源是南岸地产曾向第三人借款300万元,约定第一期还款78万元并以包括原告的房屋在内的16座房屋的产权作抵押。

被告同意原告的全部诉求,但是第三人对此提出,要求被告偿还第一期借款,否则不能配合解除往迁协议。

原告与第三人都提交了自己的证据,原告的证据包括已经取得的房产证,往迁证明以及房屋入住证明,第三人的证据包括被告人的借款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书。

原告人认为房屋的补偿安置应当优先于第三人的权利,故该房屋的产权应当是属于原告的。

内容上这次庭审我主要注意了双方在强调自身主张时候所用的法律依据,这个民事案件主要的争议存在原告和第三人之中与一般的民事案件不同,我们要重视在民事案件中第三人的作用,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该案件中第三人属于独立第三人拥有独立请求权。

在程序上,法庭程序是法庭实现正义的重要部分,必须重视法庭程序的严谨和庄重,否则对于法庭的威信将造成重大创伤。

妨害公务罪案例

妨害公务罪案例

妨害公务罪案例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真实的妨害公务罪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罪行的性质和危害。

某市某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该县某乡村一村民因不满政府征地补偿问题,多次到乡政府闹事,情绪激动,言语威胁,并多次冲击政府办公室,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对该村民进行了控制,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

通过调查了解,该村民因政府征地补偿问题一直心怀不满,多次到政府上访,但由于未能得到满意答复,情绪激动,采取了冲击政府办公室的行为。

在警方的调查中,该村民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自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采取了这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而在该案例中,该村民采取了冲击政府办公室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政府工作秩序,给政府工作人员带来了威胁和伤害,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在该案例中,该村民因不满政府的处理方式,采取了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了政府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警方对其依法进行了行政拘留,并将其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

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妨害公务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应该理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只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妨害公务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同时,我们每个公民也应该理性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得采取违法手段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袁月杰诉桦甸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袁月杰诉桦甸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袁月杰诉桦甸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8【案件字号】(2020)吉02行终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晓洪张海啸张薇【审理法官】王晓洪张海啸张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月杰;桦甸市公安局【当事人】袁月杰桦甸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袁月杰【当事人-公司】桦甸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袁月杰【被告】桦甸市公安局【本院观点】袁月杰以其弟弟与桦甸市客运公司的客运承包合同纠纷等事宜为由,多次越级上访、无理缠访,不听劝阻、告诫,其行为已经构成扰乱机关工作秩序。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拘留证据确凿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不再赘述。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袁月杰以其弟弟与桦甸市客运公司的客运承包合同纠纷等事宜为由,多次越级上访、无理缠访,不听劝阻、告诫,其行为已经构成扰乱机关工作秩序。

桦甸市公安局给予袁月杰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

袁月杰上诉称自己属于正常信访,但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能够证明袁月杰因非正常信访行为受到公安机关的告诫,在明知国家信访局及吉林省信访局对其信访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依然越级去吉林省信访局及国家信访局信访,且在国家信访局信访期间多次重复登记,故袁月杰称其系正常信访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袁月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袁月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01:19:02【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告袁月杰是桦甸市明华街道居民,以其弟弟袁永强与桦甸市客运公司的客运承包合同纠纷等事宜为由,自2017年起,多次到吉林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无理缠访。

黄金妨害公务案一审辩护词

黄金妨害公务案一审辩护词

著名律师王思鲁辩护词专辑黄某金妨害公务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惠安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暨本案审判长、审判员:我受黄某楼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黄某金等妨害公务案中依法给黄某金出庭辩护。

我们在侦查阶段已介入此案,并全程追踪到今天的庭审,对此案的背景可以说十分了解。

本着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我们对此案政治背景不得不重视;同时,本着作为一名律师的基本职业操守以及作为转轨阶段的每一位法律人应具有的良知,我们对此案依法作了调查,并查询了全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条例、政府规章、权威判例及研讨资料,征询了北京、福州等地权威法律专家的意见,对此案形成了成熟的观点。

因控辩双方意见分歧巨大,控方认为黄某金构成了妨害公务罪,而我们认为黄某金则属无罪,泉州市公路局有关执法人员在搞暴力执法、违法行政,要彻底讲清楚,必须用证据、用法律说话。

同时,站在更高层面上看待此案,对此案正确定性不仅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命运,对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进步更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

我们已经注意到,一些涉案人员曾经“认罪”或自认某种行为,但其属主观范畴,有无构成犯罪,应该看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如不符合,认罪及自认均不能成为构成犯罪的理由,如符合,则属从轻情节。

我们还必须告诉法官,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我们的确收到了各种形式的威胁,但是,我们是依法办案,应该无所畏惧,用良知去捍卫公理及正义。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以前,我们还得了解一下案件背景: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大代表,某镇某村村民、原某村党支部书记郑某山两部车(闽C7344X、闽C7507X)被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通行费征管办公室口头认定为在福建省惠安县某镇杏秀路锦厝收费站“多次闯关”,并于2004年3月9日扣押闽C7344X车(见NO0008946福建省交通稽查暂扣凭证);于2004年3月17日上午10时许,泉州市公路局通行费办有关人员(稽查队队长林某彬等人)在惠安县某镇派出所附近公路路段巡查时,发现被其列入“黑名单”的闽C7507X车经过,欲强行将此车开走、扣押引发争执,进而成案。

王某妨害公务案

王某妨害公务案

王某妨害公务案文章属性•【案由】妨害公务罪•【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0.02.11裁判规则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

正文王某妨害公务案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1月24日,四川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

仁寿县及下属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按照要求成立了疫情防控指挥、领导机构。

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仁寿县普宁街道一门市上班时,普宁街道办事处负责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廖某、邓某与县委政法委工作人员杨某、方某等人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安排,在旁边的小区外拉警戒带,设置卡点,测量小区进出人员体温,以确保进出人员平安。

因王某停放的四轮电瓶车挡住卡点进出口通道,廖某等人向其表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身份后,要求王某配合防疫工作将车挪走。

王某先是称电瓶没电,打不着火,在廖某表示愿意帮忙推车后,又说廖某等人不是交警,无权要求其挪车。

廖某等人向王某解释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王某觉得廖某等人大惊小怪,没有必要搞那么严重,一边用手指着廖某,一边辱骂其“拿着鸡毛当令箭”。

廖某要求其配合工作不准骂人后,王某愈发激动,趁廖某不备挥拳击打其脸部,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

为避免现场秩序混乱,廖某等人上前制止王某,将其摁住。

王某仍用手不停抓挠廖某脸部,在其脸上抓出几道血痕。

现场工作人员报警,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将王某抓获并立案。

2月5日,仁寿县人民检察院采用电话、视频方式提前介入本案,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取了政府疫情防控相关文件、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

2月10日,仁寿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

王某在检察机关讯问、告知诉讼权利并释法说理后,在值班律师在场且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温某某、张某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温某某、张某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温某某、张某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2【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42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虎成魏文张立宁【审理法官】彭虎成魏文张立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温瑞娟;张某;孙某1;赵丰刚;杨秀花;平度市李园街道门村村村民委员会;平度市人民政府李园街道办事处;平度市交通运输局【当事人】温瑞娟张某孙某1赵丰刚杨秀花平度市李园街道门村村村民委员会平度市人民政府李园街道办事处平度市交通运输局【当事人-个人】温瑞娟张某孙某1赵丰刚杨秀花【当事人-公司】平度市李园街道门村村村民委员会平度市人民政府李园街道办事处平度市交通运输局【代理律师/律所】卢文杰山东道安(平度)律师事务所;刘文辉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孙成志山东道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卢文杰山东道安(平度)律师事务所刘文辉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孙成志山东道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卢文杰刘文辉孙成志【代理律所】山东道安(平度)律师事务所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山东道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温瑞娟【被告】赵丰刚;杨秀花;平度市李园街道门村村村民委员会;平度市人民政府李园街道办事处;平度市交通运输局【本院观点】本案系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与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各被上诉人应否对孙彬豪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本案中,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4月9日出具编号为[2018]第001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发生事故道路平坦,视线良好,因为孙彬豪持C1类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定期检验的车辆行驶时未确保安全是引起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系单方过错,孙彬豪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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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公务一审范文
2018年11月21日上午,被告人吕某哲涉嫌“妨害公务罪”在岳阳楼区 ___第二法庭公开审理。

2018年8月30日,岳阳楼分局望岳路派出所民警李某彪出警处理位于本市七里山社区一起打架警情。

被告人吕某哲因对李某彪出警处理方式不满,多次暴力威胁李某彪,并两次捡起砖头和水泥块砸向李某彪,而后其又捡了一块砖头冲进望岳路派出所值班室,威胁正在工作的值班辅警,大吵大闹,望岳路派出所民警遂将其制服。

被告人吕某哲当庭认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懊悔,希望法庭从轻处理,给自己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合议,法庭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吕某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服法认罪,并取得当事民警的谅解。

根据被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其“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吕某哲从轻处罚,判处被告吕某哲拘役四个月。

(文中所涉人名为化名)
:中国庭审公开网
对于这类妨碍公务的人员,必须严惩!
这事儿是这样的,浦东警方在查处一起摩托车驾驶员酒后驾车的过程中,遭遇驾驶员朋友和家人的阻挠,造成民警受伤和执法设备损坏。

而被带到派出所后,这两人对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供认不讳。

这两人都是过度饮酒了,在酒后因为鲁莽和冲动与要求配合工作的民警发生了肢体上的冲突。

虽然现在对于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惩罚都很严苛,但是还有人抱有侥幸心理,这不光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也是对坐在自己车上的人、乃至路上人的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

而且在被警方拦下后,还阻碍民警执法,动手推搡民警,造成民警受伤和执法仪器受损,这种行为绝不可取,必须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和严惩。

公民遇到民警执法应该主动积极的配合,营造安全文明的交通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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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算,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所以从这个司机的行为来看怎么都算是妨碍公务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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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我也是温州人,昨天看到新闻心里真的很难受,这社会到底怎么了?这两天的头条每天都有这样的暴力犯罪。

对于滴滴在这件事上的处理,个人以为是大部分的责任,警察要资料也不及时提供,这些我也不好评论,因为他们应该有行规和法律约束的,我不知道也不懂,所以不能评论。

在这件事上让我到现在心里想不通的是,遇害人有时间给朋友打字发信息求救,为什么不直接打110呢?还有她的朋友们收到求救的信息也为什么不直接打110报警呢?而是自己遇滴滴沟通要资料,难道他们都不知道,个人行为绝对是不可能要到资料的,都是大学生这些常识不懂吗?都是拖了很长时间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案是需要时间和程序的,110,119那么直接快效的处理方式干吗不用?我很疑惑!让我感触很深的是从这件事上让我要看到了教育的问题,现在二十来岁的孩子,真的让人担心,从他们身上真的看不到什么正面的东西,自私,不独立,目中无人,自我生存保护的意识一点都看不到,真的疼心啊!我还想说的中国教育怎么啦?家庭的教育还有吗?
这个不是说一两句话能解释清楚的。

刑法规定三年以下,具体到案件怎么判根据犯罪情节,社会的危害性,公职人员是否受伤,财产有没有损失等情况。

每个案件都有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要详细分析的,不是说一两句话就能把一个法律问题讲清楚。

最好及时委托律师,律师会想方设法找辨点争取最少的刑期。

已经刑拘走刑事程序了,一般是涉嫌妨害公务罪,下一步会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决定诉讼程序。

对法律不是很了解,说说看法。

这情况觉得要分开对待,对拒不配合警方行为的并对后期会产生较坏的结果的,可以定为妨碍公务罪处理,对于达不到前述后果的,只做治安行政处理。

因为现实中警民接触总有矛盾的,警察也是人,如果动辄使用妨害公务罪,这与法律的宗旨是不符合的。

对于高铁事件,个人认为也不应该判罪,但行政处罚必须有,包括学习瑞典警察扔下高铁下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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