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法律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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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典当行业管理办法的法律性质

浅议典当行业管理办法的法律性质

浅议典当行业管理办法的法律性质[内容摘要]随着经济活动发展,典当行业日益兴旺。

遗憾的是,有关该行业的法律性规定至今尚付阙如,以致影响了行业的发展。

笔者从考察当铺行业的实际习惯角度,对当的法律性质略作探讨。

[关键词]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营业质权典当知识附条件买卖当铺在中国有数千年的历史,据信发轫于汉代,形成行业是在南北朝时期的南朝佛寺。

在佛寺中设有名为质库的机构,为其肇始。

[1]制度确立后,两千年间几乎没有变化。

解放后取缔了这个行业,1987年恢复。

现在这个行业的经营者,名称通称典当行。

实际上,这个名称不准确,因为典与当是两回事,现在的典当行并不经营典,而只是当。

(为方便计,本文称其为典当,请读者留意。

)[2]并发展至兼营抵押借款业务,与银行业务形成交叉。

衍至今天,典当已成为社会融资、理财的方式和方便生活的手段,并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迄今为止,恢复典当业20年了。

其间,主管部门换了多次,部门管理规章也几经变动。

现行的专门法规,只有2005年4月1日实施的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性质上是部门管理规章,法律位阶较低。

刚刚颁布的物权法又将草案中规定的有关典当制度内容删除,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本文拟对当的法律性质谈一下自己的浅见。

从目前主流观点来看,均认为当的性质是营业质权。

史尚宽《物权法论》即作此论,台湾民法典也如此规定。

持此观点的人,把当户出当取得当金视为一种借贷关系,把当视为一种特殊的质权,用以担保当户归还借贷的当金。

区别于普通质权之处在于,质权人的主体特殊,只能是典当行。

内容也特殊,不适用普通质权的禁止流质规则和实现质权时的清算规则,即当户到期不赎,当物的所有权就归典当行所有。

典当行多不退、少不补、当铺无须一定要拍卖当物以偿还当金,当铺利益自享、风险自担。

[3]这个观点较之现在《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是一种很大的进步。

现在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典当(合同)的法律规定

典当(合同)的法律规定

典当合同的法律规定一、引言典当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财产作为抵押物来取得借款的一种合同关系。

典当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它对于典当双方的权益保护和责任排列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典当合同中,法律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的公平、合法和有序进行。

本文将就典当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探讨。

二、典当合同的成立典当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借款合同,其成立需要满足要件:1.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典当合同的成立需要典当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双方都表达了愿意达成典当合同的意思。

2. 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典当人和借款人作为当事人,在缔结典当合同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定金和抵押物的提供在典当合同中,借款人需提供一定的定金和抵押物作为典当的条件。

定金是借款人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提供的一定金额的钱款,而抵押物则是要典当的财产。

三、典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典当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在合同中所享有和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几个方面:1. 典当人的权利和义务典当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定金和抵押物,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对抵押物的占有、管理和处分权利。

在典当合同中,典当人还有义务对抵押物进行妥善保管,并按照约定的时间返还定金。

2.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有权取得借款,同时也承担保证借款本息的义务。

在合同期限内,借款人有义务按时还款,并保证提供的抵押物不受损坏或丧失,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典当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在典当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违约行为,典当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追究借款人的赔偿责任。

四、典当合同的法律保护典当合同在法律层面享有一定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 典当合同的合法性保护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典当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

如典当合同违反法律等强制性规定,其效力将受到限制或无效。

典当干货知识点总结

典当干货知识点总结

典当干货知识点总结一、典当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典当是一种古老的金融服务形式,是指借款人以抵押物为担保,在典当机构(典当行、典当所)办理手续,借取一定金额的资金,按合同期限和利息归还资金并赎回抵押物的金融行为。

典当业务渊源典当,典当业务起源于古代的农村,是以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房屋、农具等为抵押,从而获取资金的行为。

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典当业务经过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典当业务。

二、典当的法律规定典当的法律规定主要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来约束,包括《典当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规。

在典当业务中,典当机构和借款人双方应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典当合法合规。

三、典当的风险控制在典当业务中,典当机构需要有效控制风险,降低资金的逾期或违约风险。

典当机构在借款人进行典当贷款业务时,必须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保抵押物价值足以覆盖贷款本息,降低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同时,典当机构还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贷后监管,及时催收逾期贷款。

四、典当的经营管理典当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包括贷款审批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贷后监管制度等。

典当机构要做好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运营效率,确保典当业务的正常经营。

五、典当的创新发展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典当机构也应不断创新业务,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开拓新的典当模式。

包括推出线上典当、拓展新的抵押物类型、开展信用典当等,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提高市场竞争力。

典当作为一种传统的金融服务形式,始终具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和发展潜力。

典当中国在推动典当行业发展的同时,也需要树立诚信意识,保障消费者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典当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解读

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解读

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解读典当行业是一种古老而重要的金融服务行业,它为人们提供了快速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的途径,并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典当行业涉及到众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以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对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进行解读,以加深对该行业的了解。

一、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典当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之一。

它规定了典当合同的权利义务、典当物权的设立与变动等内容,并对典当行业的经营许可、资本金、经营规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典当行业的合同关系受到《合同法》的约束。

根据该法规定,典当合同应当具备完整的条款,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符合公序良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典当行业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发生纠纷,此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为当事人提供了维权的途径。

二、典当行业的监管政策1. 行业准入与退出:典当行业需要依法进行经营,因此,相关政策规定了典当行业准入的门槛。

经营典当业务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场所条件、从业人员素质等条件。

同时,典当行业也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进行处罚和限制,以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

2. 利率规定:典当行业属于金融业务,因此,相关政策对典当行业的利率收费做出了明确规定。

政府机关严格审查典当行业的利率水平,防止出现过高的费用负担。

3. 保密规定:典当行业涉及到客户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因此,监管政策对典当行业的保密工作提出了要求。

典当行业必须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禁止私自泄露客户信息。

4. 风控管理:为了规范典当业务的风险管理,相关政策对典当行业的风控要求进行了明确。

典当行业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典当物的鉴定和评估,并制定合理的放贷额度。

5. 宣传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要求典当行业在宣传活动中必须诚信守法,不得夸大宣传,不得误导客户。

典当行从事民间借贷法律效力

典当行从事民间借贷法律效力

典当行从事民间借贷法律效力—试评青田金汇典当有限责任有限公司诉叶永丽、叶秋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姚浩、潘婵媛律师【案情简介】2007年12月28日,被告叶永丽向原告青田金汇典当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借款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双方约定月利率4%,2008年3月26日还款,逾期则向原告支付每日千分之五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同时被告叶秋兰在《借款借据》上签名,以担保人的身份承诺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同日,原告将借款存入被告叶永丽的帐户。

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叶永丽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约定利息(月利率为4%,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全部本金之日止),并同时支付20万元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每日1000元,自2008年3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全部本金之日止);二、判决被告叶秋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答辩】被告叶永丽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亦未答辩和举证.被告叶秋兰答辩称:1、原告与被告叶永丽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

最高院关于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明确指出非金融企业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借贷行为是无效的。

原告是一家典当公司,明显不具有金融业务资格,被告叶永丽和原告没有任何特殊关系,不是该公司的职工,她向原告借了20万元的巨款,还约定月利率4%的高利,违约金也高达年利率180%,该借款虽然名为借款,实际上是向公众发放贷款.2005年的典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典当行的相关业务范围,其经营范围是不包含发放贷款行为的。

该办法第26条也明确规定了是不能发放贷款的,发放贷款是典当行的禁止性行为,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犯罪的还要负相关的刑事责任。

合同法解释的第10条也明确规定,超过经营范围的合同行为不一定无效,但不包含违反法律特许规定,或者法律禁止性行为的合同。

而原告是无权发放贷款的,原告向被告叶永丽发放贷款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是禁止性行为,所以该合同是无效的。

从两起案例看典当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处理

从两起案例看典当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处理

从两起案例看典当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处理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协议,当涉及到个人财产时,典当合同就成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典当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一方将个人财产抵押给典当行,以获取贷款或者以保管为目的的协议。

但是,典当合同的效力和处理还面临着一些问题,本文将通过两起案例来探讨典当合同效力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案例一张某将自己的手表典当给了某家典当行,以获得2000元贷款。

在合同项下,张某规定在三个月内归还借款以赎回手表。

合同规定如下:“典当人在借元宝的同在之日起未经权利人允许,不得转让,但为保障借款申请人的全部妥当权益,借款申请人同意在到期日之前不能以任何形式,要求债务人以任何理由或介入或者提供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交易习惯行为,让手表所有权或抵押权受到任何形式的削弱”。

然而,到期时张某并未将2000元归还,典当行便将手表出售。

张某认为典当行的行为非法,并起诉典当行处理手表的行为无效。

针对上述案例,典当合同中规定“典当人在借元宝的同在之日起未经权利人允许,不得转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典当行往往会将典当品转卖,来回收其借款。

而在这种情况下,又应该如何处理典当合同呢?首先,典当合同是一种民间借贷合同,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形成,具有法律效力。

典当合同中的条款,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相关条款。

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典当人在借款人未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可以对该典当品行使留置权或者占有权。

因此,在典当人未获得借款人同意并且未告知借款人的情况下,将典当品出售,确实有违规行为。

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典当行转卖典当品的行为也有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可以依法出售被留置物;依据《拍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卖方有卖亏赔偿的权利,因此在典当合同期限到期后,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则典当行可以将典当品合法转售,并根据法律规定,用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借款利息以及抵押品处置费用等。

综上,对于上述案例,典当行出售典当品的行为没有依照典当合同条款操作,但是转售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因而典当合同依然有效,张某无法要求返还其手表。

典当相关法律法规

典当相关法律法规

典当相关法律法规典当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章:典当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1 典当法的定义1.2 典当行为的法律性质1.3 典当法的基本原则1.3.1 当事人平等原则1.3.2 诚实信用原则1.3.3 风险承担原则1.3.4 公共秩序原则第二章:典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2.1 典当合同的成立要件2.1.1 合法权利人的身份验证2.1.2 抵押物状况的核实2.1.3 当事人的自愿意思表示2.1.4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2.2 典当合同的效力及其对第三人的约束力2.2.1 典当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2.2.2 典当合同对抵押物的标的物所涉第三人的约束第三章:典当物的评估和鉴定3.1 典当物评估的基本原则3.1.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3.1.2 专业、准确、独立原则3.1.3 价值、稀缺性、流通性原则3.2 典当物评估的方法和程序3.2.1 外部评估师评估法3.2.2 内部评估师评估法3.3 典当物鉴定的方式和要求3.3.1 鉴定机构的资质要求3.3.2 鉴定过程中的证据保全第四章:典当合同的履行和变更4.1 典当物的保管和保险4.1.1 典当物的保管责任4.1.2 典当物保险的要求和责任4.2 典当期限的约定和履行4.2.1 典当期限的合理约定4.2.2 典当期限的履行方式4.3 典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3.1 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的方式 4.3.2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4.3.3 典当物权属的转移和返还第五章:典当行业的监督和纠纷解决5.1 典当行业的管理机构和职责5.1.1 典当行业协会的组织管理 5.1.2 典当行业监督机构的职能5.2 典当行业的监督和惩处5.2.1 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5.2.2 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5.3 典当纠纷的解决途径5.3.1 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5.3.2 仲裁解决典当纠纷的程序5.3.3 诉讼解决典当纠纷的管辖附件:附件一:典当合同范本附件二:典当物评估报告范本附件三:典当行业监督检查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典当:指借款人将特定财物(典当物)交付给借款人,取得对该财物的使用权,同时又以该财物为担保向借款人借款的行为。

2020年典当业务管理条例

2020年典当业务管理条例

2020年典当业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业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财产抵押或者质押给典当行,典当行按照约定支付典当资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典当财产或者支付相应价款的一种短期融资活动。

第三条从事典当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典当业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典当业务。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典当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典当行设立与经营第六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4. 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5. 符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 申请书;2. 可行性研究报告;3. 资金来源证明;4. 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证明;5. 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和简历;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的,颁发典当行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典当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经营范围、合并、分立或者终止经营,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条典当行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向当户出示典当合同文本,明确告知当户的权利义务;2. 不得收当下列财产:a.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b. 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c. 权属有争议的财产;d.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e. 价值低廉、易于损耗的财产;f.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收当的财产;3. 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典当资金;4. 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典当财产或者支付相应价款;5. 妥善保管当户的抵押或者质押财产;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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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典当法律关系的界定
【作者】陈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典当这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在当今社会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并日趋活跃,房地产直接被纳入了典当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

由于典当关系与现有法律规定的抵押、质押、借贷等关系相互交织,实践中对典当行为的性质及典当法律关系难以把握,直接影响典当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尤其是以房地产作为当物进行典当所发生的纠纷,裁判结果往往差异很大。

如何认定典当行为的性质以及判断典当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下面结合案例进行探讨。

2008年4月1日,三凌公司与怡华典当行签订《土地典当合同》约定:三凌公司以其享有某市向荣桥街1号、面积1428.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为当物典当给怡华典当行,借款120万元;典当期限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0日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典当期内按2.3%的月利率支付当金利息,按2.7%的月费率支付当金综合费,在每月1日前向怡华典当行支付当月当金利息和综合费。

三凌公司将该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交与怡华典当行,双方一直未办理该宗土地的抵押权登记。

此后,三凌公司陆续向怡华典当行申请借款。

怡华典当行在2008年4月28日至2009年9月28日期间,又向三凌公司陆续支付了1206万元。

三凌公司分别出具了收款收据并分别签订了《补充协议》,仍沿用《土地典当合同》的内容,仅借款金额不同。

后因还款问题发生纠纷,怡华典当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凌公司归还当金1326万元;支付约定当金利息及典当综合费1006.434万元。

对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典当法律关系,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交易构成典当法律关系,应当按照典当法律关系保障当事人合同利益。

理由是:第一,怡华典当行具有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主体资格;第二,双方签订的《土地典当合同》及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典当意思表示明确,合法有效;第三,三凌公司已将《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了怡华典当行;第四,怡华典当行共计出借了1326万元,当金已经支付完毕。

第二种观点认为,现行典当法律关系是借贷法律关系和质(抵)押法律关系合成的法律关系。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仅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未发生质(抵)押法律关系,其交易行为不符合现行典当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不构成典当法律关系,本案应当适用调整借贷法律关系的法律。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典当法律关系的界定
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尚没有对典当法律关系作出具体界定,仅有现行行政规章规范典当行为关系,即2005年商务部与公安部共同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2012年12月5日商务部制定的《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办法》第三条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

逾期不赎当也
不续当的,为绝当。

第四十一条规定,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因此,现行典当法律关系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当户享有取得当金、赎回当物的权利,负有交付当物(包括办理质、抵押登记)的义务;典当行享有收取当金利息和典当综合费用、保管当物,以及按《办法》规定处理绝当物品的权利,负有支付当金的义务。

由此可知,典当法律行为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交付当物、当金,支付当金利息、典当综合费用,赎回当物,以及处理绝当物品的合法民事行为。

二、典当法律行为的重要特征
1.典当法律行为是双方实践行为。

典当法律关系要求当户提交当物,《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

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故当户提交当物是建立典当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典当行对当物具有保管义务,典当具有保管属性。

在民法理论中,对保管法律行为属于实践法律行为的认识是一致的。

另一方面,典当行接收当物即负有支付当金的义务。

当票是典当行已经完成当金交付的凭证,证明交付的是当金而不是借款。

因此,典当法律关系形成的过程表明典当行为集聚保管、质(抵)押、借贷法律行为要素,故要物行为是典当法律行为的充分必要条件。

前述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均未办理所称当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缺乏当物交付行为。

当户将《土地使用权证》交与典当行的行为不能代替典当法律行为规范的房地产典当以“办理抵押登记”为当物交付的行为。

2.典当法律行为是要式行为。

典当法律行为是当户提交当物,典当行发放当金的法律行为。

根据《办法》第三十条“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之规定,当票是典当法律关系成立的标志。

故典当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

对于以房地产为当物的典当,根据《办法》第四十二条“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的规定,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是其典当法律行为交付当物的必要形式。

前述案件当事人在若干次交易期间没有任何一次出具当票,连首次的120万元也未开具当票。

因此,其交易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典当法律行为的特征。

三、典当法律关系的独立特征
1.典当法律关系是质(抵)押法律关系和借贷法律关系有机结合的复合法律关系。

只有组成典当法律关系的质(抵)押法律关系与借贷法律关系同时成立时,典当法律关系才能成立。

《办法》对于房地产、车辆等典当,规定应当办理质(抵)押登记手续后再发放当金。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质(抵)押登记办理后其质(抵)押法律关系即告生效,因此,典当法律关系中的质(抵)押法律关系和借贷法律关系均具有相对独立性。

仅有借款没有质(抵)押,不构成典当法律关系;反之亦然。

由于法律对质(抵)押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的调整规范已经相当成熟,因此,在典当法律关系不构成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能够依法得到救济。

2.典当法律关系中的绝当突破了流质禁止原则。

担保法、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典当行在处理绝当物品时,对“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从担保的角度讲,该规定即为流质。

因此,典当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流质许可,其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担保法律关系存在质的区别。

3.典当法律关系不存在违约属性。

典当法律关系交易的是典当,是一个完整单一的概念。

交付当物与交付当金是典当法律关系主体互为的要物内容,并且,典当行、当户均同意在适当的条件下可以将质(抵)押借贷关系转化为以物换币,即绝当的交易形式。

因此,绝当是典当交易的内容,而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存在追究当户违约责任的意思表示。

4.典当法律关系的绝当存在权利落空风险。

在特殊情形下,典当行即使控制了当物,也可能存在权益受损的风险。

例如,合同法规定的建筑施工合同施工方的债权优于担保物权;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欠税在先的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破产法规定的企业职工劳动债权优先等等。

正因为如此,《办法》准许典当行同时享有当金利息和较高的典当综合费用。

计取标准是按当金百分比以月计算,其合计远远超过借贷法律关系中法律保护的借贷利率。

综上所述,以房地产作为当物进行典当交易,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是其典当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典当法律关系未成立,当事人不具有典当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忽视典当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极易助长当事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对特种经营行业的部门管理规章,扰乱金融秩序,甚至远离公平、正义的基本准则。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03月19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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