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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关于学术期刊论文界定的有关规定

天津大学关于学术期刊论文界定的有关规定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0〕13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关于学术期刊论文界定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研水平,鼓励我校师生积极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更好地符合学术评价体系及学科评估的要求,我校将学术论文界定为“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被SCIE、EI、SSCI和A&HCI收录的论文”、“核心学术期刊论文”和“一般学术期刊论文”。

一、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根据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将JCR(JOURNAL CITATION REPORTS)检索源期刊中一区、二区和三区期刊收录的论文界定为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

二、被SCIE、EI、SSCI和A&HCI收录的论文(一)SCIE是指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ISI)制作的科学引文数据库(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二)EI是指美国工程信息公司(Engineering Information Inc.)制作的工程索引数据库(Engineering Index);(三)SSCI是指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ISI)制作的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四)A&HCI指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ISI)制作的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数据库(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SCIE、SSCI、EI和A&HCI均指网络版,即可通过网络检索到,有检索号即可。

三、核心学术期刊论文(一)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的核心库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hina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由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编制。

(二)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编制。

天 津 大 学 文 件 - 天津大学-中国第一所现代大学

天 津 大 学 文 件 - 天津大学-中国第一所现代大学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4〕2号关于转发《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3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各学院(部)及有关单位: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3次会议在李家俊主席的主持下于2014年1月9日召开。

会议就2014年1月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申请与授予等议题进行了审议、表决,并做出了相关决议(具体内容见附件)。

现将《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3次会议纪要》予以转发。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3次会议纪要2.2014年1月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3.2014年1月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4.2014年1月学士学位授予相关决议5.视同EI期刊的“特殊EI会议”名单6.建筑学院研究生申请学位增列认定奖项天津大学2014年6月13日(联系人:蔡继红;联系电话:27401396)附件1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3次会议纪要(2014年1月9日)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2014年1月9日在会议楼第一会议室召开了第93次会议。

会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李家俊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余建星及马建国等18位委员出席了会议。

王天友教授受王树新委员委托,经批准出席了会议。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博士学位授予学位办公室汇报了我校2014年1月博士学位申请情况。

全体委员对博士学位申请进行了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授予苗翠1人理学博士学位,授予常昊天等168人工学博士学位,授予高妮妮等36人管理学博士学位(名单见附件2)。

二、关于硕士学位授予学位办公室汇报了我校2014年1月硕士学位申请情况。

会议通过了硕士学位授予的决议,决定授予张家炜等12人经济学硕士学位,授予李强等34人教育学硕士学位,授予王杨等9人文学硕士学位,授予赵经文等7人理学硕士学位,授予李超等1227人工学硕士学位,授予魏颖等220人管理学硕士学位,授予王毅等1019人工程硕士学位,授予徐欣等105人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授予郝强等30人公共管理硕士学位,授予金鹏等15人工程管理硕士学位,授予郝铭等71人建筑学硕士学位,授予高亚楠等16人风景园林硕士学位,授予郭小稳等3人艺术硕士学位(名单见附件3)。

天大校研〔2010〕15号(关于发布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通知)

天大校研〔2010〕15号(关于发布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通知)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0‟15号签发人:钟登华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通知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法律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学校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津大校研…2007‟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经2010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天津大学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联系人:陈志华;联系电话:27403736)主题词:研究生教育学术规范△通知(共印3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8月30日印发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发…2010‟10号)、《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津大校发…200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天津大学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天津大学津大校教32号天津大学青年教师综合培养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津大校教32号天津大学青年教师综合培养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文件津大校教〔2005〕32号签发人:郁道银天津大学青年教师综合培养实施办法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天津大学自建校以来,一贯坚持“实事求是”的校训和“严谨治学、严格教学要求”的办学方针,形成了我校求真、务实的优良教风和学风。

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青年教师的全面素质,确保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学校决定,凡35岁以下新留校(含校外调入)任教的青年教师,实行综合培养,有计划地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

一、青年教师岗前培养1.岗前培训制度凡毕业后留校(含校外调入)任教到教学岗位工作的青年教师,均要参加学校定期举办的岗前培训,学习学校的优良传统,学习《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学》、教育法规等课程,为今后教学工作奠定基础。

培训后需参加结业考试,学校为考试合格者颁发“天津大学岗前培训结业证”。

2.导师制度新留校任教(含校外调入)的青年教师,在到校工作的两年内,由学院指定热爱教育事业,知识渊博,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担任其指导教师(简称导师),青年教师在导师的指导下,熟悉各个教学环节,并认真练好板书、绘图等基本功。

青年教师助课期间,做好答疑、批改作业等工作,参加助课班的实验等教学环节,履行教师职责,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确立导师后,青年教师要按照学校规定,填写《天津大学青年教师培养计划表》,各学院对导师制的实施工作,做好督促检查。

在导师制工作结束时填写《天津大学青年教师培养完成情况表》。

3.助课制及讲课验收制度凡毕业后(含校外调入没有教学经历的)到学校教学岗位工作的青年教师,必须为导师助课。

导师无课,由学院与导师安排为其他教授和副教授助课。

一般在两年内完成一门课程的助课。

助课及讲课验收制度的具体规定见《天津大学关于实行青年教师助课制度和青年教师讲课验收制度的规定》(津大校教〔2005〕31号)。

二、青年教师业务能力的培养1.讲课质量跟踪制度青年教师取得“天津大学教师教学合格证”,已经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

(天津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文件津大校发〔2007〕47号签发人:胡小唐天津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全面提升办学水平与教育教学质量,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符合创建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要求的教职工队伍,做好我校岗位设置、聘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人事部、教育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建立以岗位聘用为核心的用人制度和以体现岗位绩效为核心的分配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效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从整体上增强队伍活力和提高学校的核心竞争力,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大学管理体系相适应的、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和高校教职工职业特点的、能促进教职工能力建设和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的制度环境。

(二)基本原则1.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坚持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2.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完善岗位设置分级分类体系,优化人员结构比例,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而推动学校各层次、各系列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3.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遴选、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和竞争择优、流动、汰换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4.平稳实施,稳步推进。

天津大学文件[002]

天津大学文件[002]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人〔2008〕5号签发人:胡小唐天津大学合同制职工聘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的实施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人才强校战略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采用聘用合同制方式来我校工作且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代理制的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聘用合同制是指学校(甲方)与受聘人员(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坚持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签订聘用合同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签订第五条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年(含试用期两个月),本校博士后出站留校人员合同期间可为两年。

第六条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七条聘用人员的工作任务、工作职责以天津大学岗位聘用书为准。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解除第八条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损害学校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学校造成极坏影响的;违反工作规程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二)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的;(三)连续旷工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四)公派出国或因私出境逾期不归的;(五)收教、劳教、判刑等被司法或行政部门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的;(六)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的。

甲方依据上述条款解除乙方聘用合同,乙方应在30日内办妥终止聘用关系手续。

第九条乙方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必须经过甲方批准:(一)担任国家和省、市级重点科研项目或掌握重大科技成果关健技术和资料期间,解除合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二)正在承担教学任务的;(三)承担教学及科研任务涉及国家机密,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四)聘用单位另有协议的。

天大校发〔2014〕25号(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大校发〔2014〕25号(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发〔2014〕25号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制定了《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大学2014年7月10日(联系人:马德刚,联系电话:27406642联系人:孙鹤;联系电话:27400873)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为认真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及学校投入。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8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万元,获奖比例70%。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9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45万元,获奖比例60%。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09〕1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津大校研〔2007〕7号文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本办法旨在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的开支,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的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项目中配套的资助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研究生奖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四个等级的奖学金体系。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博士生三等奖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2~3年(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第六条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保送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根据各学院制定的实施办法评定,保返生按当年各学院推免生的规定执行);具体奖学金体系设置如表1所示。

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奖学金的评定由其所在学院或学科负责,主要依据其入学后一年来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第七条为进一步强化硕士生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需根据具体招生情况向学校缴纳相应的配套资助经费。

硕士生导师的招生基数为6名,在此基数内招生,导师无需向学校缴纳配套经费;从招收第7名硕士生开始,每多招收1名,需向学校一次性缴纳一定比例的硕士生培养费,具体标准如表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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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资产〔2016〕7号各学院(学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实验室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

为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实验学生的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实验工作环境,防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和天津市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天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2016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天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天大校资产〔2012〕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大学2016年12月29日(联系人:孙晓志,联系电话:27406283)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室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为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实验学生的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实验工作环境,防止实验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天津市教委关于成立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和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两个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教委〔2016〕3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所有院(部、所、中心)等开展教学、科研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实验动物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场所。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和职责第三条按照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

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对实验室安全负有监管责任。

第四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管校长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建立校、院(部、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

第五条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是负责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各院(部、所、中心)、各单位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生物安全)工作,行使奖励和处分的职能;(二)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和文件,落实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技术安全教育培训,积极推进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三)加强涉化、辐射、生物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组织实验室安全的定期、不定期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六条按照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各院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代表本单位与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组建由院级单位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具体领导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

学院(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与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根据学院(部)的具体情况,安排一名专职或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协助学院(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二)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三)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四)进行实验室安全的定期、不定期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五)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配合学校职能部门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六)其他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

第七条异地研究院所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对内按照天津大学院级单位的管理要求执行,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研究院所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代表本单位与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组建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对外实行属地化管理,直接接受所在地的相关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异地研究院所的校级主管部门对所建研究院所的实验室安全负有监管责任,负责所建研究院所实验室安全日常监管。

第九条各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代表本实验室与学院(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并督促执行;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制定本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说明、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等),并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二)落实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三)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与环保要求,做好本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并建立本室内危险性物品台帐(包括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危险性气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四)加强实验人员管理,对所有进入实验室的工作学习的人员进行安全基本常识、仪器设备操作、实验流程及防护、意外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指导危险性实验的开展。

第十条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均对实验室及自身安全负有责任。

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观念,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危险性实验需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应配合各级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排查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学生和新入职人员需参加学校及院(部、所、中心、异地研究院所)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安全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进入实验室后应当掌握安全应急程序,知道应急电话号码,掌握基本救助知识,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熟悉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并会正确使用。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和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详细规定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执行)。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使用、储存工作由各实验室负责。

爆炸品、剧毒品、易制毒品购买前应经过学院(部)、保卫处、资产处的审批,由资产处到相关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和准购手续后,到指定的厂商处购买,不得随意购买。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严格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每个实验室应对本实验室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相互反应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剧毒、爆炸、易制毒类及强酸强碱类危险化学品,应严格做到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的“四无一保”的管理要求,要严格执行双人领取、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本帐和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存放地点应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管理人员应负责制定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应经常对本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指导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学校统一收集和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废旧试剂和实验废弃物,并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执行。

各单位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排放有毒、有害废气,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弃物。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天津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天津大学关于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实验室排污及危险废弃物管理按照《天津大学实验室排污和危险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二十条特种设备是指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车等仪器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二十一条购置特种设备时应当选择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商。

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购买特种设备需经过资产处对生产厂商的生产资质进行审核后,方能进入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应当经国家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正式使用。

在使用中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应当通过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天津大学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气瓶的安全管理按照《天津大学气瓶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辐射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购买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或含源仪表、射线装置前应当向资产处申报,并在资产处指导下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和备案手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购买和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实验室应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实验室的辐射安全工作。

放射性工作场所应当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进行操作。

第二十九条加强辐射场所的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凡是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应当张贴放射性危险标志或者显示工作信号;放射源存放场所应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和报警装置。

第三十条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应当由资产处报天津市环保局进行统一处理。

第三十一条放射性场所的工作人员需定期参加天津市环保局开展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1次/两年)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1次/季度)。

第六章生物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动物,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内实验室进行相关实验。

第三十三条严禁在不具备开展生物实验的普通实验室开展生物实验。

第三十四条有微生物和菌类培养的实验室应加强安全管理,对实验用的微生物和菌类要妥善保管、并做好记录;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处理。

第三十五条细菌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

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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