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婚姻家庭法中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婚姻家庭法全文

婚姻家庭法中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婚姻家庭法全文关键词强制性规范公法与私法婚姻家庭法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法律直接规定行为人应当为或者不能为一定行为;如果违反则需受到法律制裁的法律规范。
很多学者认为,私法中的绝大部分是任意性规范,此话很有道理。
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强行性规范是民法得以自治的真谛与最可靠的保障,是连接公法与私法的纽带。
一、强制性规范的制度价值对于法律的研究,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传统的法律分类方法,实际上,法律体系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二者常常互相关联、互为影响,我们这里所涉及的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就是公法规则与私法规则共存于同一部法或者同一个条文中的立法现象。
强制性规范所体现的是一种引导行为,是规制行为的法律智慧,而非仅仅是建立在强权基础上的“威望”。
用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制裁的具体种类和内容能够更好的起到强制性规范所具有的教育功能,对于违法行为的后果有更为明晰的认识。
同时,制裁的法定化能够确定司法机关对违法者苛以处罚的专断权,这更有利于人权的保障。
婚姻家庭法里就设有诸多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意思自治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的适用范围相当有限,国家公权力介入婚姻家庭,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因素增多,其在实践中发挥着较之任意性规范更为重要的作用。
二、婚姻家庭法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具体阐析对于《婚姻法》强制性规范的研究,可以从亲属关系的产生与终止、亲属关系的内容与效力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几方面进行。
亲属关系包括配偶关系、血亲关系与姻亲关系。
姻亲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姻亲关系产生的法律规范与配偶关系产生的法律规范相同。
(一)血亲关系产生与终止的强制性法律规范血亲关系分为自然血亲关系与拟制血亲关系。
自然血亲关系产生于出生、终于死亡,基于出生的事实,无须认可,也不须履行法律手续,出生是自然血亲发生的惟一原因。
《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保护妇女权益的婚姻法规定

保护妇女权益的婚姻法规定婚姻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它对于保护妇女的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和权益保护,促进了社会性别平等的发展。
本文将深入探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并重点分析其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意义。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愿原则。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是在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结合、建立起来的家庭关系。
婚姻自愿原则确保了妇女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和权益,避免了强迫婚姻的出现,有效地维护了妇女的自由和尊严。
婚姻法还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对其他成员实施身体、精神、性上的伤害行为。
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禁止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时的保护和救助提供了依据。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防范和救助措施,如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救助机构,为受暴力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等。
婚姻法还就离婚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妇女在离婚中的权益。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论是男方提出离婚还是女方提出离婚,都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望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妇女在离婚中不会因为性别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性别平等的原则。
它强调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关系,禁止婚姻中的性别歧视。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妇女在婚姻中应当享有与男性相等的权利和地位,不得受到不平等对待。
这一原则的确立为妇女争取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和机会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了社会性别平等的进步。
总之,婚姻法的规定对于保护妇女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婚姻自愿原则、禁止家庭暴力、离婚权益保障和性别平等原则等规定,都为妇女在婚姻中的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护。
然而,婚姻法的规定仅仅是起点,我们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婚姻法的宣传和执行,进一步强化保护妇女权益的措施,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婚姻中的公平与和谐。
2024婚姻法标准课件

婚姻法标准课件目录CATALOGUE•婚姻法概述•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婚姻法实务问题探讨01CATALOGUE婚姻法概述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定义性质特点婚姻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婚姻关系。
具有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等特征。
030201婚姻法的定义与性质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一夫一妻制原则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中,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近代婚姻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女权运动的兴起,近代婚姻法开始注重保护妇女的权益,如《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等。
古代婚姻法主要体现在各朝代的律法之中,如《唐律疏议》、《大明律》等,强调男尊女卑、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传统观念。
现代婚姻法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后经多次修订,不断完善和发展,形成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婚姻法的历史沿革02CATALOGUE 结婚制度结婚条件与程序结婚条件包括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情形、双方自愿等。
法定婚龄通常是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结婚程序包括申请结婚登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审查并颁发结婚证等步骤。
在中国,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的婚姻,如重婚、近亲结婚等。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指因存在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的婚姻。
如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指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社会普遍认为是夫妻关系的情况。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事实婚姻也被视为合法婚姻。
《婚姻家庭法》课程教学大纲

《婚姻家庭法》课程教学大纲一、《婚姻与家庭法》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02130030(二)课程英文名称:Marriage and Family Law(三)开课对象:法学专业(四)课程性质:婚姻与家庭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专业任选课程。
它作为集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于一体的法学课程,既是民商法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特色和部门法学地位。
对本课程的学习,可以使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知识更加系统化。
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婚姻与家庭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并对婚姻与家庭法学的各项具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具备较为熟练地运用婚姻与家庭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包括婚姻与家庭法概述、亲属关系原理、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终止、收养、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几个部分。
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
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学时数:32学时学分数:2学分学时数具体分配:(八)教学方式以多媒体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考核方式为考试。
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第一章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教学要点:使学生对婚姻家庭的概念、本质、社会职能以及婚姻家庭制度在社会制度中的地位、人类两性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产生、演变和发展的规律及各阶段的特点等基础知识,有较为全面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教学内容: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法律概念;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社会职能、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教学要点:学生掌握婚姻家庭法从其全部历史发展来看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即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二是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即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并了解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的共性及各自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txt32因为爱心,流浪的人们才能重返家园;因为爱心,疲惫的灵魂才能活力如初。
渴望爱心,如同星光渴望彼此辉映;渴望爱心,如同世纪之歌渴望永远被唱下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协迫结婚的,受胁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婚姻家庭法课程教学大纲

婚姻家庭法课程教学大纲第一部分课程说明一、课程性质婚姻家庭法课程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阶段限选的一门专业课。
它是为培养适应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应用型高等法律人才服务。
本课程主要教学目的,是依据法律专业的需要,对必修本课程的学员进行有关婚姻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培养,达到高等学校本科水平。
二、课程内容、学时、学分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婚姻法学是法学的重要专业学科,婚姻法是涉及到每一个公民切身利益的基本法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学好婚姻法将对今后的工作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
本课程3学分,54课时,春秋两季滚动开设。
三、教学方法作为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其基本教学模式是现代远程混合式自主学习。
学生首先要利用文字教材和多媒体教材进行自主学习,教学单位应组织和引导学生利用现代多媒体教材和网络学习,并进行适当的集中面授辅导,解答学生问题。
利用学习小组开展协作式学习,参加网上论坛讨论。
因为本课程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教师应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
同时组织学生进行社会法律实践或开展模拟法庭活动。
本课程教学要求分为了解、明确, 掌握,运用四个层次,每一层次都有具体的要求。
了解主要指知道婚姻法的基本知识等有关情况;明确,主要指熟悉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掌握主要指在理解的基础上准确掌握婚姻法基本概念和含义、基本知识、基础理论以及法条的运用。
运用主要指深入理解婚姻法基本原理,基本概念,能够运用基础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同时对课程实践要求组织法院旁听、结合社会实践中的案例进行课堂或小组讨论、社会法律实践等。
鼓励在教学中进行案例教学。
四、媒体分工本课程主要教学媒体:采用文字教材、录像教材、IP课件。
在适当的时候制作CAI课件或网络课程。
网上辅导。
1、文字教材是巫昌祯教授主编的《婚姻法教程》,为合一型教材。
(完整)婚姻法简答题

简答:一、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新增内容1.关于总则: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在新增的第四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2。
关于结婚制度: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3.关于家庭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列举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种类和范围.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4、关于离婚制度: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受害人,规定了各种必要的救助措施。
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范围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人所附的债务。
3.夫妻一方经营管理其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债务。
4.夫妻一方因继承或受憎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且该所得财产依法仅归属于继承人或受赠人个人特有的。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使用于共同生活的。
6.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三、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情形1.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到子女健康。
2.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本人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3.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针对子女有暴力行为、骚扰行为等。
4.形式探望权的父或母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
四、收养关系中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
3.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要求送未成年子女时,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4.生父母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
五、继承期待权及其特点继承期待权是指在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具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是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特点:1.继承期待权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发生根据2.继承期待权具有专属性3.继承期待权是不确定的权利六、分别财产制下夫妻的财产权利和义务1.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所得财产,均归本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年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决定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家庭暴力互相尊重和睦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二取得结婚证应当补办登记根据男女双方约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始无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工作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二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由兄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 有下列情形之一 二三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限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合理要求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时间由当事人协议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一方因抚育子女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不成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协议不成时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导致离婚的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一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抚养费遗产继承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依照其规定制定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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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此处所说的救助措施是狭义的,专指有关组织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援助。
必须注意:第一,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
第二,救助措施通常是在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条件下采取的。
第三,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应作广义理解,不应仅仅局限于(婚姻法)第43条和第44条所列举的家庭暴力、遗弃、虐待行为。
第四,广义上的救助措施包括各种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应由有关的国家机关依法进行。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均不能直接决定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专指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违反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
就道德观念而言,对于任何妨害婚姻家庭的行为,社会各界都应当予以制止,对于受害人,任何人都应当给予适当的救助。
但从法律角度而言,这种救助是有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请求,该基层群众性自抬组织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所谓劝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劝说行为人停止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二是对于劝说无效的情形可以采取适当的手段阻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及时解救受害人。
上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有效劝阻违法行为人之后,可以进行调解。
这种调解虽然不同于法院调解,但也必须遵循合法和自愿的原则。
对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拒绝调解的,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甚至达成协议后翻悔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应当强制调解,而应当告知受害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出请求。
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过程中,重点在于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然后依据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对于违法行为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也可以向所在单位求助,其所在单位应当进行劝阻、调解。
(三)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对于违反<婚姻法),但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这类行为主要包括:1、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
现行<婚姻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家庭成员造成轻微伤害的,或者虐待家庭成员而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可以处以行为人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非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对于包办、买卖或者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尚来使用暴力的,应当对行为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同时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侵害公民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5条的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就学。
4、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其所在单位也应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开除公职等。
(四)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裁判的执行1、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1)侵害受扶养权的责任。
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人给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
费用的给付,可以采取货币形式,也可以采取实物形式。
受害人生活极为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先予执行(先行给付)以保障受害人正常的生活需要。
(2)离婚时的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①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②离婚是由上述违法行为所导致的。
也就是说,上述违法行为和离婚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③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为赔偿请求权人。
另一方在或长或短的婚姻生活中可能也有某些过错,只要不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仍可视为无过错方。
④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
在财产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程度,只是确定赔偿范围的具体依据。
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该解释还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作了原则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5日的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5日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离婚时的损害赔偿是我国(婚姻法)中一项独立的制度,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应当注意这种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第39条)、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第40条)、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第42条)等问题的区别。
(3)离婚时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承担的责任。
离婚过程中,妨害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行为较为常见,(婚姻法)第47条规定了法律对策:A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这一规定,对于违法行为人面言是一种惩罚,是其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赔偿责任。
B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处理:①一方隐藏和转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该共同财产;②一方变卖共同财产的,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取得人,该买卖行为有效,另一方仅能请求分割价金而不髓请求分割实物;③一方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仅能请求损害赔偿;④一方伪造债务的,应将伪造的债务数额计入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离婚后,一方始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起诉时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诉争财产呢?对此法律未作明文规定,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立法,应当肯定受害人享有这一权利。
根据2 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4)其他法律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A丧失继承权。
(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B监护人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其他人可以依法担任监护人。
3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应当依法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管教不严,致使被监护人损害他人利益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其他具有监护人资格的公民或者有关单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2、婚姻家庭案件裁判的强制执行(1)必要性。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2)强制执行措施。
主要有以下几种: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等等。
上述强制措施可以单独采用其中一种,也可以同时采用数种。
‘(3)探望子女裁判的强制执行。
探望权纠纷在执行上有不同于一般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的特点。
第一,执行标的为行为。
其他婚姻家庭案件的执行标的均为金钱或者财物;有关探望权的执行标的则是探望行为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协助义务。
第二,执行的长期性。
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除某些必须分期分次执行的案件外,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有关探望权的执行具有长期性,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长期存续,这就决定了此种执行事项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
第三,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亲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人民法院在解决探望权案件执行问题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第一,重视探望权案件裁判的可操作性。
法律文书上的表述力求具体,有可操作性,以便于执行。
第二,慎重适用强制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但并不排除采用必要的强制措施。
对于一方当事人经常无故阻挠、拒绝另一方当事人正常行使探望权的,可按妨害民事诉讼论处,必要时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五)妨害婚姻家庭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婚姻法)第45条仅对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以及家庭暴力犯罪作了明确规定。
依据第49条的规定,结合<刑法)的相关条文,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还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坏军婚罪,拐骗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