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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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政法机关经办
的冤假错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执行11803
【发文字号】组通字[1986]25号
【发布部门】a05a0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6.05.24
【实施日期】1986.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政法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的通知
(组通字[1986]25号 1986年5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统战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政法机关对所经办的案件进行了大规模的复查,平反纠正了大量冤假错案,特别是在落实党的干部政策、知识分子政策、统战政策和侨务政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展很不平衡。有些地区对中
办发〔1983〕9号、〔1984〕32号文件贯彻不够得力,工作较被动,因而还有一定数量的冤假错案没有得到平反纠正。按照中央关于在党的十三大召开以前基本完成落实政策任务的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抓紧抓好经办案件的复查工作,确保把“文化大革命”中和“文化大革命”以前处理错了的案件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