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下发三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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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企改革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和参考

事企改革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和参考

事企改革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和参考一、国家有关事企改革的政策政策一:2000年7月,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中明确提出:“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建立解聘辞聘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用人机制等制度。

政策二:2003年1月,中组部、中宣部、人事部、文化部专门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3]14号)提出:“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逐步建立符合文化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稳步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等。

政策三:2008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的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等作了专门规定。

其中明确提出: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

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分别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

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政策四: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文件下发.中央积极推进事业单位进行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大幕全面拉开,事业单位改革开始正式推进。

中组部、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

中组部、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

中组部、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1993.12.30•【文号】中组发[1993]9号•【施行日期】1993.12.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中组部统战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1993>9号)建国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大量培养和放手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已经成长起来,为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大团结,推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日益发展,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现就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

民族问题始终是革命和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九十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实现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目标,民族地区面临着更加艰巨而繁重的任务。

因此,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是一件事关全局的大事,对于正确贯彻民族政策,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稳定,加快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各地各部门务必从这一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统一思想,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紧密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廉洁勤政,密切联系各民族群众,门类齐全、专业配套、结构合理,能够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中组部下达的值班文件

中组部下达的值班文件

中组部下达的值班文件
为了保障中央组织部正常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现制定以下值班制度:
一、值班组成
值班人员由各部门轮流担任,每次值班人员应至少两人,其中一人为主要负责人,另一人为辅助人员。

二、值班时间
值班时间为工作日的晚上7点至第二天早上8点,周末和节假日的值班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排,但不得少于8小时。

三、值班职责
1.值班人员应在值班期间保持电话畅通,及时接听来电,并记录来电内容。

2.如有突发事件发生,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3.对于部门内部事务,值班人员应及时处理或转交相关人员处理。

4.值班人员应每小时对部门内部情况进行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

5.值班人员应保证值班期间不离开值班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应在确保有其他人员接替的情况下离开。

四、值班记录
值班人员应对值班期间的电话、事件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详细、准确、清晰。

五、值班交接
值班人员应在交接班时将值班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详细汇报,并将值班记录交给接班人员。

六、违规处理
对于值班期间有违规行为的人员,将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以上为中组部下达的值班文件,请各部门认真执行,确保值班工作的有序进行。

如有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

中组部职级并行5个配套文件

中组部职级并行5个配套文件

中组部职级并行5个配套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最近发布了一系列文件,以推动职级并行改革,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依法化。

这些文件是《关于职级并行改革的通知》、《干部职级和待遇管理办法》、《干部职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党政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职称与职级并行改革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五个配套文件的内容和意义。

首先,《关于职级并行改革的通知》明确了职级并行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改革目标。

该文件指出,职级并行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职称与职级并行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科学、公平、规范、透明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该通知明确了改革的原则和方法,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突出干部的政治品质和能力,注重选拔任用干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其次,《干部职级和待遇管理办法》和《干部职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职级并行改革的具体操作指南。

这两个文件规范了干部职级的设置、晋升、任免和待遇等方面的管理。

其中,《干部职级和待遇管理办法》明确了职级的分类和划分标准,强调要注重干部的综合能力和业绩,提出了干部职级的设置和晋升程序,确保选拔任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干部职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则对干部职级评定的具体指标和程序进行了详细阐述,明确了干部职级评定的权责分工和操作流程。

第三,《党政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是职级并行改革的重要文件之一。

该文件对党政领导职务的设置和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党政领导职务的分类和划分标准,明确了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职责和权限,促进职务设置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任职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与岗位要求相匹配。

最后,《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职称与职级并行改革试点的意见〉的通知》为职称与职级并行试点提供了指导。

该文件对职称与职级并行试点的目标、程序和评价标准等进行了明确,为各地区各部门的试点工作提供了指导和借鉴。

总的来说,中组部职级并行五个配套文件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

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06.07.11•【文号】民办函[2006]11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2006年7月11日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民办函[2006]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民政局、财务局: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财政部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根据《通知》规定,补贴对象为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

补贴的标准根据老党员入党的不同时期分别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50元/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2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80元/月)。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50元/月)标准发给补贴。

《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生活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给补贴。

给老党员发放的生活补贴,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补贴资金的分配与下拨向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

关于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

关于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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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3〕18号)和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云组通〔2013〕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以学院和部门为单位,请将副处级及其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情况如实进行登记后,于2013年12月5日前书面报党委组织部干部科。

附件: 1.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清理情况统计表
3. 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清理情况登记表
中共玉溪师范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1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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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下列是中组部《组工通讯》就基层在执行规定中所遇到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问。

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与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副市长兼任局长的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答。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含党政工作部门与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与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不适用该规定。

但各地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与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问。

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答。

应当适用。

3、问。

假如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但所担任的职务不都是《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职务,是否还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答。

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4、问。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与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是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

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与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

工作部门与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在任期内调整职务的,其任期与任职年限的计算,按《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5、问。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调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调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调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1992.03.15•【文号】人调发[1992]4号•【施行日期】1992.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调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一九八二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发〔1982〕90号)和《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68号)的精神,现将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内调范围为1982年以来,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和内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计划分配进西藏,并在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本人申请内调的内地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对于在西藏经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签有合同的干部、承包项目的干部和科研项目(课题)的主持人及主要参加人员等,应根据西藏工作的需要,在任期、合同期满或承担的科研项目(课题)完成后,再申请内调。

1980年以后分配去西藏的毕业生,也可参照这一规定办理。

干部在西藏工作时间从去西藏报到之日算起。

1980年以前去西藏的毕业生,可按中发〔1980〕61号文件有关调去西藏工作的干部的规定执行。

对于那些在西藏工作虽满八年,但志愿留西藏工作的,特别是与藏族人结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应鼓励他们继续留西藏工作。

对他们要妥善安排,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二、内调人员的配偶,在西藏有正式工作的,可以随调,在西藏没有正式工作,但有城镇户口的家属、子女可以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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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下发三个文件
加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
引入民意调查,参加人员来自基层的
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日前,中央组织部下发《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三个文件。

文件指出,要加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将引入民意调查。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等的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在民生改善、社会和谐、党风政风方面群众直接感受到的工作状态和成效。

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来自基层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来自基层的其他人员或者有关工作服务对象。

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加人员可以随机抽样选择。

文件说,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现班子成员中会议投票推荐得票未达到半数、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未达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宜继续提名的,或者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不列为继续提名人选。

(摘自《组织人事报》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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