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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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5篇

有关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5篇

有关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5篇篇1一、概述本合同旨在明确买卖合同中的货物风险转移相关事项,旨在平衡买卖双方利益,规避货物风险。

买卖双方依据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二、货物风险的界定本合同所指的货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或价值减少的风险。

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风险。

三、风险转移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惯例,买卖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货物风险转移:1. 交付前的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2. 交付后的货物风险由买方承担。

四、交付时间节点的确定为保证双方权益,买卖双方应明确货物的交付时间节点。

具体交付时间节点根据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记载。

在交付时间节点前,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在交付时间节点后,货物风险由买方承担。

五、货物检验与验收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进行检验与验收,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如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数量不符等情况,买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卖方,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方案。

检验与验收的具体流程和要求由双方另行约定。

六、买卖双方的责任与义务1. 卖方:(1)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货物的生产和交付;(2)承担交付时间节点前的货物风险;(3)协助买方处理因卖方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问题。

2. 买方:(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承担交付时间节点后的货物风险;(3)在收到货物后进行检验与验收,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七、不可抗力条款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等)导致货物损失或无法按时交付,双方应协商解决,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责任。

具体不可抗力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事项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合同生效与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之风险转移5篇

“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之风险转移5篇

“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之风险转移5篇第1篇示例:在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因为它涉及买卖双方的利益和责任。

货物损失发生后,买卖双方往往需要争论责任归属和赔偿的问题,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就需要明确货物损失之风险转移的条款,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货物在运输、交付、仓储等过程中很容易受到损坏或丢失,这些损失可能会给买卖双方带来经济损失。

在买卖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时点,即货物的风险何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货物的风险转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约定,有下面几种方式:第一种是按交付时点转移。

在很多合同中,买卖双方会约定货物的风险在交付给买方时转移,这就意味着卖方在交付前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而一旦货物交付给买方,买方就需要承担货物的风险。

这种方式相对简单明了,适用范围广泛。

第三种是按支付时点转移。

有时候买卖双方会约定在买方支付货款后货物的风险转移,这种方式比较常见于跨境贸易中。

一旦买方支付了货款,货物的风险就会转移到买方身上,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

除了上述几种方式外,买卖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方式进行风险转移,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在签订合双方还可以考虑购买货物损失保险来规避风险,以确保一旦货物损失发生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

货物损失之风险转移是买卖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双方需要在签订合同时仔细考虑并明确约定风险转移的条款,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充分沟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风险转移方式,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文章字数差1272字】第2篇示例:在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是一个重要的风险问题。

当一方向另一方交付货物时,货物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发生损失,如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货物质量出现问题等。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货物损失的风险应该如何转移呢?这就是买卖合同中所涉及到的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对货物损失的风险转移有一定的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货物在买卖合同中的过渡权利发生转移时,风险也随之转移。

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

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

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在买卖合同中,货物风险转移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条款。

它决定了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和义务。

货物风险转移的内容包括风险转移的时间点、方式以及转移后当事人的责任。

一、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点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是决定双方责任义务和权益的重要因素,通常情况下有以下几种可能的时间点:1. 合同签订后即刻: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即刻,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这种情况下,买方必须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2. 交货时: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交货时,货物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交货时,卖方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指定的第三方,并买方签收或接受货物后,货物的风险就转移到买方。

3. 买方收到货物时:在买方收到货物的时候,货物的风险也会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这种情况下,买方需要对货物进行检验和验收,确保货物的完好无损。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卖方要承担责任。

4. 买方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时:在一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买方支付全部或部分货款时,货物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这是因为支付货款是买方履行合同的重要义务,一旦支付货款,买方对货物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自然也应该承担货物的风险。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方式货物风险的转移方式是决定风险转移的方式和途径。

通常情况下,有以下几种方式:1. 有形交付:有形交付是指实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指定的第三方。

在交付后,货物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这种方式适用于实物商品的交易,例如机械设备、原材料等。

2. 无形交付:无形交付是指将货物的控制权转交给买方。

在控制权转移后,货物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虚拟商品或者知识产权的交易,例如软件、专利等。

3. 运输交付:运输交付是指将货物运送到买方指定的地点或交付给承运人。

在货物交付后,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买方在收到货物时应及时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发现货物有损坏或瑕疵,应当及时通知卖方。

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3篇

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3篇

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3篇篇1关于您提出的需求,买卖合同中的货物风险转移是一个重要的条款,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分配。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风险转移”是作为合同中的一个条款而非独立的合同或协议。

因此,我将为您准备一份包含详细风险转移条款的买卖合同范本。

【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填写合同编号]签订日期:[填写签订日期]甲方(卖方):[卖方名称]地址:[卖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乙方(买方):[买方名称]地址:[买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鉴于甲方拥有并愿意出售,且乙方愿意购买下列货物:1. 货物描述:- 名称:[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规格型号]- 数量:[数量]- 单位:[单位]- 单价:[单价]- 总价:[总价]2. 交货方式及地点:甲方应在[具体日期]前将上述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负责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3. 付款条件:乙方应于[具体日期]前支付全部货款至甲方指定账户。

4. 质量标准与检验:货物应当符合[具体标准],乙方有权在收到货物后[天数]日内进行检验。

5. 违约责任:- 如甲方未能按时交货,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百分比]%的违约金。

- 如乙方未能按时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未付金额[百分比]%的违约金。

6. 风险转移:- 风险自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乙方,但甲方仍需对交付前货物的质量负责。

- 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损坏,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 特别说明: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转移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

7. 争议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析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完整版)

析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378-25析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完整版)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互惠互利共同繁荣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析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完整版)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一、风险的含义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

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

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

”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

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被称为价格风险。

把风险视为价格风险,并没有揭示出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

析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5篇

析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5篇

析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5篇第1篇示例: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通过双方约定,买卖合同确立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转移是一个重要的条款。

货物的风险转移是指在货物交付前后,由谁来承担货物可能出现的损失或损坏。

一般来说,在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转移通常遵循以下原则:风险决定权原则、情势决定权原则、危险过户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当货物的风险发生变化时,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会跟着发生变化。

根据风险决定权原则,一般来说,货物的风险在交付的瞬间转移给买方。

也就是说,在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卖方应对货物的损坏或丢失承担责任。

如果合同中另有约定,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风险的转移时间。

根据情势决定权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货物的风险也可能会在交付前转移给买方。

如果卖方已经完成了货物的交付准备工作,但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货物的毁损,这时货物的风险可能会在合同约定的规定下转移给买方。

根据危险过户原则,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受损或损失是由于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导致的,比如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或自然灾害,此时货物的风险则可能会在运输过程中转移给买方或卖方,具体情况取决于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

货物的风险转移是买卖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条款。

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内容确定货物的风险转移时间,并在发生纠纷时依法处理。

只有这样,双方才能在商业活动中维护各自的权益,构建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关系。

第2篇示例:购买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活动之一,而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买卖合同中,商品的风险转移是一项关键内容,它规定了在商品交易过程中风险的转移时间和方式,保障了双方的利益,确保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买卖合同中的商品风险转移是指在商品的交易过程中,商品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损坏或丢失时,责任归属的一种规定。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买卖合同中商品的风险转移时间通常是在商品交付的时候。

析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6篇

析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6篇

析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6篇篇1合同协议鉴于甲、乙双方就货物买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信守。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避在货物买卖过程中的风险,特制定此货物风险转移条款。

一、风险转移概述在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是指货物在运输、存储等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损坏、丢失、污染等)的承担责任的转移。

本条款详细规定了买卖双方关于风险转移的相关事项。

二、风险的界定1.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火灾、盗窃、破损、遗失、延误交货期等。

买卖双方应明确风险的种类和范围,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够迅速应对。

2. 风险转移的具体时间点以货物交付为准。

在货物交付前,风险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三、风险转移的具体规定1. 货物检验:在货物交付前,卖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检验,确保货物的质量、数量、规格等符合合同约定。

卖方需保留相关检验报告备查。

2. 货物交付: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货物交付。

卖方应确保货物的安全交付,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及时验收并确认是否完好。

3. 风险转移时间:货物的风险在卖方完成交付后即刻转移给买方。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卖方无需承担货物交付后的风险损失。

4. 特殊情况处理: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货物损失,双方应协商解决风险承担问题。

在此情况下,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共同承担风险损失。

四、违约责任1. 若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检验义务,导致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约定,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若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未按照约定进行验收或无故拒绝接收货物,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买方承担。

3. 若双方未按照本条款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5篇

有关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5篇

有关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5篇篇1合同协议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进行货物交易,为明确双方权益,规范交易行为,防范风险,现就有关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问题,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风险转移基本原则1. 买卖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明确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和条件。

2. 货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方承担。

交付方式可依据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选择。

3. 风险转移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二、货物风险转移的具体约定1. 货物描述与检验(1)卖方应准确描述货物的品质、数量、规格等信息。

(2)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进行检验,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如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数量不符,应及时通知卖方。

2. 风险转移时间(1)在货物交付给买方或其指定的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2)如双方约定采用代办托运方式,则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3)如因买方原因导致延迟接收货物,风险自延迟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3. 风险转移前的责任(1)卖方负责货物在风险转移前的安全保管,并承担期间发生的损失。

(2)买方负责按时支付货款,并承担因延迟付款导致的风险增加。

三、特殊情况下风险转移的规定1. 在运输途中,如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风险转移给买方,但如系承运人责任造成,买方有权向承运人索赔。

2. 货物存在质量瑕疵时,风险转移后,买方仍享有向卖方追究质量瑕疵责任的权利。

卖方应承担相应的修理、更换等义务。

3. 若双方另有特殊约定,如采用试用方式交易,则在试用期间风险由卖方承担。

试用期满后,风险转移给买方。

四、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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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YT-FS-6202-60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完整版)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互惠互利共同繁荣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完整版)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一、风险的含义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

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

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

”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

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被称为价格风险。

把风险视为价格风险,并没有揭示出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

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领受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卖方出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风险则由违约方承担,许多国际公约和贸易规则以及国内立法都是这样规定。

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时,风险似乎就是价格风险,但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不仅仅指价格风险。

风险转移与价格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因此,风险的真正含义应是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

我国《合同法》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规定风险,不是将风险规定为价格风险。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从国际民间习惯发展起来的贸易规则和许多国家国内立法如《经互会交货共同条件》、《法国民法典》等都是从广义上看待风险这一概念的。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这个问题是一个最有实践价值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

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合同订立结合在一起,即订立主义;有的学者则将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结合在一起,即所有权主义;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货物交付结合在一起,即交付主义。

每一种理论都影响着立法和司法实践,如现代瑞士法和罗马法采用订立主义,英国法和法国法以所谓“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采用所有权主义;美国、德国、奥地利以及我国的《合同法》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采用交付主义。

相比较而言,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与以货物所有权转移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更为合理和明智。

因为,所有权的移转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

而且,所有权的移转与货物的实际占有控制并不一致。

在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货物却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要对货物已失去实际占有、控制的一方对货物的毁损和灭失风险来承担责任,不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发展。

因此,现代货物买卖规则以及多数学者们的看法,都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时间,不采用货物所有权转移这一瞬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

我国《合同法》也采用交付主义原则,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三、风险转移的条件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这是风险转移的基本条件。

那么,什么是货物交付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

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

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

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

因此,货物风险移转的基本条件是货物的交付。

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价值的是货物风险转移基本条件之上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问题。

(一)货物的特定化条件。

卖方交付货物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将货物特定化。

所谓货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

虽然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但在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同一卖方把交付给不同买方的货物存放于一起发生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而这些不同的买方都是逾期未领受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不同买方的风险责任承担的划分问题。

应当认为,货物特定化也应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在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货物实际上已是特定化。

但在货物未实际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情况下,货物未特定化,就不发生风险的转移。

如卖方将货物存放于仓库由买方提货,按通常的认为,货物的风险自约定的买方提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如果在约定的提货时间后,卖方仓库的货物发生部分毁损或灭失,那么,到底是卖方自己的货物还是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到底由谁来承担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这就涉及到货物特定化问题。

货物特定化不仅有利于防止卖方将自己毁损、灭失的货物称作交付给买方的货物而进行的欺诈,而且,有利于促使买方注意风险的转移,适时履行合同。

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卖方在货物交付时间到来以前,将货物的数量、存放地点等书面通知买方,并在准备交付的货物上打上标志如买方的单位名称等,将货物特定化,即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

特定化的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时间时就转移给买方。

一些国际公约或贸易规则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也作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第二款对货物特定化条件作了这样规定,“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但我国《合同法》对货物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并没有作出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这里的置于交付地点,是否可以看作是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前提条件所作的规定?置于交付地点实际上是卖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不应认为是对货物特定化所作的规定。

如果合同约定在卖方仓库交货,卖方仓库的库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前生产,也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后生产,在卖方尚未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库存商品并没有划拨到与买方订立的合同项下,仍是卖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确定买方的待发运商品。

因此,置于交付地点的意义不是将货物特定化。

在司法实践中,强调货物特定化就成为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问题。

因此,货物特定化应当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在这里,卖方负有将货物特定化,书面通知买方已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的义务。

(二)货物的品质担保条件。

如果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

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这条规定的含义,应是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况下,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前提条件是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买受人没有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风险是否应无条件地由买受人承担呢?品质担保是卖方的一项重要义务。

卖方应当保证交付货物的品质符合合同要求。

因为,货物的品质直接关系到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

因此,卖方的品质担保应是无条件的。

只要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无论买方是否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一概由卖方承担。

对于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买方接受,实际上是合同双方变更了合同的品质条款,而不是履行原合同条款。

因此,不涉及到原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问题。

因货物的品质问题而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前提是买方对货物的验收确认。

没有验收确认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无疑可能会是一种违约。

因此,解除合同是否提出不应是由买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条件。

特别是在货交承运人等情况下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并对货物品质检验确认以前,发生货物毁损灭失,这些风险由买方来承担是极不公平和合理。

我们认为,卖方始终对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的风险承担责任,直到买方同意变更合同的品质条款接受卖方提供的这些品质不符合原合同品质条款的货物。

这样,有利于促使卖方诚实地提供符合品质要求的货物,促进交易的公平和安全,防止卖方将不符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取得符合品质要求的货物相等对价的商业欺诈行为。

而且,从交易公平来说,卖方不能因为提供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而取得品质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同等价值的对价。

因此,我们认为,货物符合约定品质要求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采用风险应于交货时转移这一基本原则,就应当认为卖方品质担保是风险转移的一个前提条件。

如果卖方没有提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具有商业适销品质的货物,不能认为卖方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

虽然交货义务与货物交付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但从有利于交易的公平与安全,避免商业欺诈的原则出发,可以这样认为,卖方交付货物所发生的风险转移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转移,这些货物的风险在卖方交付时转移给买方。

也就是说,卖方提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与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是两类不同货物的风险。

卖方履行合同所交付货物的风险转移,只能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所能发生。

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即使在形式上是卖方交付了货物,但仍不能认为卖方按合同要求交付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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