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账簿查阅权调查
《2024年有限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目的认定研究》范文

《有限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目的认定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有限公司的日益普及,股东对于公司运营和财务状况的知情权越来越受到重视。
会计账簿作为公司财务状况的重要记录,其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会计账簿查阅目的的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有限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目的的认定问题,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享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行使有助于股东了解公司财务状况,保护自身权益。
同时,这也是监督公司运营、防止财务舞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对查阅目的进行合理认定。
三、股东会计账簿查阅目的的认定原则1. 合法性原则: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应符合法律法规,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2. 正当性原则:股东查阅目的应具有正当性,即为了了解公司财务状况、保护自身权益等合理目的。
3. 具体性原则:股东应明确表述查阅目的,以便公司进行判断。
四、股东会计账簿查阅目的认定的实践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会计账簿查阅目的的认定存在以下问题:1. 主观性过强:由于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往往导致主观判断过多,影响认定结果的公正性。
2. 证据不足:股东在提出查阅请求时,往往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查阅目的的合理性。
3. 公司抵触心理:部分公司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持抵触态度,导致认定过程复杂化。
五、完善股东会计账簿查阅目的认定的建议1. 制定具体认定标准:相关部门应制定详细的认定标准,明确哪些目的属于合理范畴,哪些属于非法或不合理范畴。
2. 加强证据要求:股东在提出查阅请求时,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查阅目的的合理性。
同时,公司也应提供相关证据以协助认定。
3. 强化监管和处罚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司会计账簿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公司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4. 提高透明度: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让股东更加了解公司的运营和财务状况,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争议。
有限公司股东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重点问题探究.

有限公司股东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重点问题探究有限公司股东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重点问题探究【摘要】自2005年《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确定下来以后,学者在论述股东账簿查阅权时,将重心从构建制度转向了完善制度。
作为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之一,实现股东和公司之间某种恰当尺度的利益平衡始终是该制度构建的价值选择。
本文从公司会计账簿性质出发,在总结我国股东会计账簿阅权立法和司法现状的条件下,结合国内的理论研究成果,为我国有限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制度完善提供些许建议。
【关键词】有限公司会计账簿股东查阅权一、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性质股东知情权作为一个集合性概念,由多种权利构成,虽然具体包含哪些权利并没有统一的立法或者学说支撑,但各国法上的知情权大概包括查阅权、质询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与信息接收权1。
因此,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属于股东知情权中的一种,对于股东会计账簿查询权的性质的分析需要回溯到对股东知情权的定位。
股东的知情权,在股东权利体系中居于救济性、辅助性地位,但却是最为基础的地位。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现代公司中股东作为外部人与作为内部人的控制人之间既存在利益冲突也存在信息不对称,保障对公司信息的充分知情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同时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人管理公司起到了规范性制衡的作用。
二、我国公司会计帐簿查阅权的立法及司法适用现状我国2005年《公司法》已经以法律的形式对股东的公司账簿查阅权予以确认,《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李建伟,《股东知情权的层级结构及其展开—————以八个国家、地区的立法比较研究为背景》,载《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8 期该条从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方式、程序性要求、救济方式多角度对股东账簿查阅权进行了规定;但立法的质量需要经过司法适用的检验,如果司法适用过程中法官面临“举棋不定”的境况,则法律规定本身需要完善的必要性便是毋庸置疑的。
股东查账及注意事项

股东查账的法律依据、程序及注意事项股东查账,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即股东查账权,是指公司股东有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范围、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股东查账的含义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查账或股东查账权的含义包括:1、主体。
行使查账权的主体是公司股东。
2、范围。
查账权的范围是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3、程序。
书面请求在先。
4、限制。
有不正当目的不得查阅5、救济。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查账程序1、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阅内容及查阅目的。
2、公司研究决定,若同意查阅,由双方协商安排具体查阅办法,如时间、地点、人员等;若公司不同意查阅,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对拒绝提供查阅的公司,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三、注意事项1、股东请求为要式行为。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请求,如何采用非书面形式请求的,公司可以拒绝其查阅。
2、股东查阅账簿应无不正当目的。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如:(1)股东滥用查账权,过于频繁地查账,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2)有证据证明股东可能试图通过查阅账簿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正当利益;(3)有证据证明股东可能试图通过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毁损会计资料,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等等。
3、股东无权查阅会计账簿以外的会计资料。
这里的会计账簿是由具有—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一个企业、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
它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均属于会计资料。
法律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而没有规定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等会其他会计资料。
4、查阅账簿不同于审计的查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相关问题探析

密而意 图与公司进行竞争 或者提供给公司 的竞争者 ;或者股 东曾因查 阅公 司会计账簿损 害公司利益 的,均应认定 为属于
不正 当 目的, 司有权拒绝其查 阅请求 。 公
二 、 何 分 配 正 当性 之 举 证 责 任? 如
股东行使账簿查 阅权进行适 当 、 合理的限制是十分必要 的。 从 平 衡股东和公 司利益角度考虑 ,笔者认为这些事项可 由双方 当事人协商确定 , 协商 不成 的 , 由法 院酌定 , 间上 一般可允 时 许 股东每半 年行使一 次 , 且应 当在公 司正 常营业 时间内进行 。 当然在公 司发生重大变故 的情况下 , 东可随时要求查 阅。 股 至 于查阅地点 , 实践 中, 阅股东与其他股东 的关 系已经非 常尖 查 锐, 往往相执不下 。笔者认为 , 根据《 司法》 公 相关规定 以及从 效率、 安全及保密的原则 出发 , 公司应 当将相关资料备置于公 司以供股东查 阅 ,因此股东实现知情权 的地点一般应定在公
四 、 东 查 阅会 计 账 簿 行 使 的 方 式 股
《 公司法》第 3 4条第 2款 亦为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 阅权规定 了正当 目的性 限制原则 ,即公 司有合理理 由认 为股东查阅会 计 账簿有不正 当 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 , 以拒绝 提 可
供查 阅。
如何判断 “ 正当 目的” 何种情况下应支持 股东查阅?《 , 公 司法》 并无明文规定 。笔者认为 , 如果获取信息 的 目的与保 护
常处于信. : f ̄对称的弱势地位 。新公 司法在 有限责任公 司股 东所 增加 的查 阅权 中, - 最重要的莫过 于允许股 东查 阅公 司会计账簿。本文将针 对查阅会计账簿过程 中经常 出现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 透析 解读 。 关键词 : 目的正 当性 ; 证责任 ; 阅范围; 举 查 方式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会计凭证的查阅权

1 查 阅会 计 凭证 的要 求 与 法无 明文 规 定 之 间 的矛 盾
“ 对 股 东 查 阅权 是 股 东 知 情 权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 由于 公 司 保 护 会 计 账 簿 查 阅 权 的 必 要 性 和 重 要 性 , 顺 带 ” 会 计 凭 公 法第 3 4条未 对会 计 凭 证 作 出 规 定 , 是 否 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证 的 查 阅请 求 作 出 判 决 。 造 成 这 种 说 理 困 难 主 要 在 于 《 其 未 股 东 查 阅权 的 对 象 具 有 争 议 。 基 于 对 股 东 知 情 权 的 求 作 出 规 定 。 目前 学 理 上 一 般 理 认 为 股 东 可 以对 公 司 会 计 凭 证 行 使 查 阅权 的 观 点 在 学 界 和 认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的 查 阅 范 围 应 该 包 括 会 计 凭 证 ,
权 , 就 使 得 现 实 需 求 和 法律 规 定 出 现“ 轨 ” 现 象 。 为 了能 更 有 效 保 护 股 东知 情 权 的 同 时 也 能 照 顾 公 司 利 益 , 有 限 责 这 脱 的 对 任 公 司股 东 查 阅 会 计 凭 证 的 问题 作 了一 定 的 分 析 , 并提 出 了解 决该 问题 的 一 些 建 议 。
摘 要 : 计 凭 证 是公 司经 营 活 动 的 第 一 手 资料 , 会 它反 映 的 信 息 具 有 “ 始 性 ” “ 实性 ” 特 点 , 于 保 护 股 东知 情 原 和 真 的 对
权 有 重 大 意 义 ; 时 它 包含 了公 司 大 量 的 商 业 秘 密 , 同 需要 严 格 保 护 。《 司法 》 未 规 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的 会 计 凭 证 查 阅 公 并
浅谈我国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立法完善

浅谈我国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立法完善作者:高玉笛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1期[摘要]我国在公司法中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对权利的行使程序、权利的司法救济作出了规定,这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进步意义。
但是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没有规定,并且在实践中,关于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行使主体、会计账簿的查阅范围以及如何认定股东是以“正当目的”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等方面仍有争议,需要法律作出更明晰的规定。
文章结合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拟对相关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我国1993年《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仅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这一缺失性规定严重阻碍了股东特别是大多数的中小股东维护自己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而2006年全面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这一规定不仅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账簿的查阅权,同时又规定了其权利的行使和救济程序,强化了对中小股东的权益的保护,具有其进步意义。
但是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没有规定,同时,第34条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相关规定仍是相对简单,股东在实践中行使权利时仍然面对许多争议性问题。
又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各地法院对于相同案例给予的判决也不同,这不利于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
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对于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相关问题给予更明确统一规定。
本文结合国内外立法及司法实践以及国内学者的研究,拟对相关问题提供立法建议。
公司股东对公司会计帐薄的查阅权的正确理解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正确理解一、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查询权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33 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从我国《会计法》的规定来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区别和关系。
(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三者的区别:1、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分时、分类地全面记录一个企业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
会计账簿分为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3、财务会计报告是由三张主表和相关附表、附注组成。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利润表是反映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之间的联系:1、会计账簿是根据会计凭证来登记的。
可以说没有会计凭证,就无法完成会计账簿的登记。
2、财务会计报告是根据会计账簿来填制的。
没有会计账簿也就无法完成财务会计报告的填制。
3、会计凭证是整个会计数据的来源,保证会计凭证的真实准确才能保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真实准确。
4、会计账簿是对会计凭证的分类汇总,只有会计凭证没有会计账簿就不能直观地看出具体的收入、成本、费用、银行存款和现金等科目的变动。
5、财务会计报告是根据会计账簿而填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在不需要了解具体经济业务的情况下,简单明确地看出企业的财务状况。
三、查阅权是否涉及会计凭证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会计账簿的查询权是否包括“会计凭证”,特别是“原始凭证”。
股东账薄查阅权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分析

股账查权用律若问 东簿阅适法的千题
股东查 阅会计帐簿 以及相关资料的权 的特 点 。
利称之为股东帐簿查 阅权 。
( ) 二 股东 帐簿 查阅权为 固有权 。
在 新公司法颁 布之 前 , 东 了解 所谓 固有 权又称 不可剥夺权 , 股 是指公
集团经济研究 2O .0 O 6 1 月下旬刊( 总第 2 o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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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则应依据 是否实 际出资来确认 查 会计账 簿 的原 始凭证 , 合设 立帐簿 学 者在总结 判例 的基 础上 , 符 就何谓 正 阅帐簿的主体。 这里需要说 明的是 , 股东 帐簿查
格 、 围、 范 对象 以及正 当 目的等 , 了 成 新公 司法生效后面临的一个重要理论
问题 。
一
二. 股东帐簿查阅权的主体资格
( 对公司履行 了出资义务是股 一) 东行使 帐簿查 阅权 的实质要件 。股东
文
\
有 限责任公 司股东 帐簿查 阅 帐簿查 阅权 是维护股东 自身经济利益 权 的性质 的重要 手段 , 而股东 的经济 利益来源
股东有权查 阅公司的会计帐簿 。与国 股东。如果允许公司章程 或股东 会排
外立法相 比 , 新公司法 的规定不 仅笼 除股东 帐簿查 阅权 , 于这 些股 东 而 对 统, 而且适 用范 围狭 窄 。如何 科学地 言 , 犹如雪上加霜 , 其合法权益很难得
界定股 东帐簿查 阅权 的性 质 、 主体资 到保护 。
股东仅凭借查 阅财务会计报告很难 判 应的补救措施 。
断董 事有无 不正当 经营 行为 ; 就后者 有 限责任 公司本质上属于资合公 而言 , 任何公众 皆有权 获悉 。这种 大 司 , 公司章程 或股东 大会决议 反映 的 众 化 的信 息除 了范 围有限外 , 多不是 是控制股 东的意志。这 些控 制股东为 最初 的原 始记录 或凭证 , 而是在 此基 了个 人的非法 利益 , 总是千方 百计地 础上 的归纳整理 、 至人为 的包 装制 阻挠非控制股 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 况 甚 作 。股东欲凭 此信息判 断董 事行为的 和财务状况 。 很多公司 自成立 以来 ,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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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股东知情权案件的审理难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发布时间:2007-03-28 09:07:49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股东知情权案件情况研究”课题组近期对上海法院审理股东知情权案件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了一次
集中调研,我们选取了上海3个法院2002年以来审结并生效的46件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作为研究对象,其中,上海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生效的有33件,上海浦东区人民法院一审未
上诉已生效的有5件,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未上诉已生效的有8件。
通过调研,发现当前法院审理股东知情权案件存在以下较为突出的司法难题。
一、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资格问题
在股东知情权案件的审理中,权利主体的诉讼资格问题较为突出。
股东行使知情权与其是否出资到位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这在司法实践中已基本上取得一致的认识。
但以下三类主体提起的股东知情权之诉,仍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1.特殊身份股东对知情权的行使
调查资料显示,在被调查的46件股东知情权案件中,请求人同
时又是(或曾是)监事、董事的占有一定比例。
其中,原告股东同时担任(或曾任)监事的有6件,占13%;同时又任(或曾任)董事的有4件,占
8.7%。
在此类案件中,原告股东通常并不以其同时任被告公司董
事而作为行使知情权的请求基础,但往往以其同时系被告公司监事而要求行使知情权。
而对集股东与监事于一身的原告来说,其监事身份对公司的知情权与股东的知情权显然有所区别。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监事的知情权虽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对其具体行使方式以及是否可以采用司法救济方式未予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上述两种知情权的认识亦较为模糊,诉讼当事人亦往往理所当然地将两种知情权混为一谈,案件的审理法官亦未从股东知情权的性质的角度将其与监事的知情权加以区分。
2.已退出股东的知情权诉讼主体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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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调查的股东知情权案件中,曾为被告公司股东,而在起诉时不再是该公司股东的有5件,占所调查案件的
10.9%。
此种比例虽然不大,但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公司控制股东欺压小股东所造成的治理结构紊乱现象。
此类案件中的原告往往将行使知情权之诉作为实现其任公司股东时的盈余分配权的必要手段。
而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行使公司知情权的股东是否在起诉时必须具有公司股东的资格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这个问题也存在不少争议。
因此,对该问题加以澄清和规范已成为当前审理股东知情权案件的当务之急。
3.实际出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问题
当前,隐名股东或者说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和运转中大量存在,公司法对此类形式的出资人并未予以否定,但对其权利义务也未作出相应的规定。
在我们所调查的案件中,以实际出资人的身份起诉的知情权案件有3件,占被调查案件总数的
6.5%。
在此类案件中,实际出资人还存在两种形式:
一是其通过名义出资人即显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二是直接以股东身份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上述两种情形的公司实际出资人能否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现行法律规范并无规定。
在实践中已出现此类案件的情形下,有必要对此加以解释和规范。
二、股东知情权之诉的被告问题
从股东知情权的性质、内容来看,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无疑应当是公司。
但司法实践中亦出现了将公司其他股东、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作为被告的情形,其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方式:
一是公司依法被注销后,原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原其他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知情权之诉;二是在公司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原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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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的其他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提
起股东知情权之诉。
实践中如何把握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被告,尚无统一标准。
由于这个问题涉及对股东知情权本质及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性的考虑,故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规范。
三、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标准问题
现行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程序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在我们所调查的46件案件当中,未向被告公司主张而直接向法院
起诉的有13件,占
28.3%;向公司主张过但被拒绝(包括置之不理)的有30件,占65.2%;其余3件为向公司主张后公司同意,但未进一步落实或
申请人未前往查阅等情形。
从规范的角度来说,必须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股东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也就是股东是否必须在起诉前先行向公司主张其权利?二是公司法所规定
的财务账簿查阅权的行使,是否必须以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在公司拒绝的情况下才可提起诉讼?对于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等资料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的内部主张条件,但是否可以就此认为股东可以不经内部请求而直接通过诉讼主张其知情权,司法实践中对此并不明确,各地法院和法官的认识也不尽相同。
对于财务账簿,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是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必经程序,即是否具有前置程序条件的性质,否则原告股东即不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实务操作中亦无统一认识。
至于会计原始凭证,由于公司法未作规定,究竟是参照财务账簿的规定还是无此限制,抑或是不允许查阅,各法院亦做法不一,目前也无相关的统一执法意见。
而上述问题直接影响原告股东的诉讼主体资格,故对其准确把握显然具有相当的必要性。
四、股东知情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鉴于股东知情权案件因其请求内容的不同而呈现出诸多类型,而且立法对这些内容的知情权的行使方式、行使目的以及行使程度在规定上均有所区别,故在诉讼中自难以单一的标准要求或者衡量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承担。
尤其是涉及对财务账簿和原始凭证查阅权的案件,原告股东的举证责任分配显然有别于各类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故在此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对各4 / 5
自权利的维护有着重要的影响。
目前,在股东知情权案件的审理中,对原告股东和被告公司之间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虽然已引起了相当的重视,但法学理论界乃至司法实务界均尚未对该问题从类型化数据分析的角度加以研究,实践中的裁判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还处于颇不统一的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司法实践中股东知情权案件中的知情权行使内容往往并非单项,而是上述数项的集合,故导致法官在认识不清的情况下随意地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影响裁判的公正性。
五、股东知情权的边界问题
由于修订前的公司法既未规定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司章程等内容,亦未规定账簿查阅权,更未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予以必要的限制,从而引发实践中的诸多问题。
其中,尤以会计资料的范围问题最有争议。
在我们调查的46件
案件中,涉及请求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的案件有28件,占被调查
的46件案件的
60.9%;同时,要求查阅财务账簿和原始凭证的案件有21件,占45.7%。
虽然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均各不相同,法官保护股东知
情权的考虑因素也因案而异,但作为一种规范和原则,原公司法的上述缺陷客观上导致了各地法院(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在适用公司法保护股东知情权上的不统一状态。
修订后的公司法虽然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界定为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该法对会计账簿的规定在实践中仍嫌不足。
主要表现在:
一是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的分界不清;二是对会计账簿的查阅权是否包含会计凭证并不明确;三是对会计凭证的查阅未作规定。
而调查资料显示,在被调查的46件案件中,涉及查阅公司原始
财务凭证的案件有13件,占
28.3%,其中,该主张获得法院支持的仅有两件,且对该问题目
前仍存在较大争议。
六、股东知情权的行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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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为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规定了正当目
的性限制原则,即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但立法并未对“不正当目的”作出界定,这导致实践中对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之目的的正当性难以把握,往往在认识不一的情况下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在被调查的46件案件中,涉及请求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的案件有28件,占
60.9%;要求查阅财务账簿和原始凭证的案件有21件,占
45.7%。
这些案件均不可避免地面临对何谓“不正当目的”或者“正当理由”的解释和把握。
由于此类案件在股东知情权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重,直接影响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效果,故如何认定“目的正当性”已成为当前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