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办事指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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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事指南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事指南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事指南(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项目)二〇一一年三月目录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选定办事指南 (3)建设单位网上抽取选定审图公司密码申请表 (6)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情况通知单 (7)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事指南 (8)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流程图 (14)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表 (15)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收件单 (17)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承诺书 (18)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复审)受理通知书 (19)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复审)不予受理决定书 (20)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复审)补正材料通知书 (21)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复审)中止办理期限告知书 (22)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复审)终止办理通知书 (2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 (25)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整改通知单 (26)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整改回复单 (27)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整改意见单 (28)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复审办事指南 (3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复审申请表 (35)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复审结果通知书 (36)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37)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表 (39)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变更表 (40)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选定办事指南一、办理事项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图公司的抽取、选定。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

市办理窗口:办理地址:小木桥路683号底楼受理大厅一门式受理窗口21号(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办理电话:54614788 - 102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四(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查询网址:咨询电话:54614788 - 1021区县所属管辖范围内项目到各区县相应机构办理。

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推荐版)

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推荐版)

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推荐版)附件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推荐版)一、办理对象本省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

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四)《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

(八)《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

(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建法〔2018〕98号)。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

(十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

(十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十四)《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

(十五)《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附件2BSZN-0510001—201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11月30日发布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一、受理范围元江县辖区内建设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当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2作的通知》云建建[2014]50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文件要求,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建建[2017]367号和《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玉市建通[2017]126号文件精神。

三、实施机关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审批条件(一)受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属于元江县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5)经过招投标确定了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的项目工程;(6)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7)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办事指南2021年5月发布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在XX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申请XX省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核准的单位。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申请事项不适用该许可或者不属于属地管辖范围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办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全部条款;《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市[2007]86号)全部条款;号)全部条款;《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全部条款;《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全部条款。

三、实施机关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四、办件类型承诺件、初审件,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一)予以许可条件:1.企业符合法定形式;2.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二)不予许可的情形:1.不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2.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3.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4.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6.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7.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8.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9.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10.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11.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工程勘察资质办理方案

工程勘察资质办理方案

工程勘察资质办理方案一、资质办理的申请条件1. 申请单位必须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2. 申请单位必须有具备工程勘察资质要求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且技术负责人具有注册工程师的资格。

3. 申请单位必须有与工程勘察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

4. 申请单位必须具备法人合法、信誉良好的资格,并具有开展工程勘察业务的经济能力和条件。

二、办理流程及材料准备1. 申请材料准备(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申请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申请单位人员的从业经验证明(5)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及业绩材料(6)申请单位资产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7)相关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材料2. 流程及办理事项(1)申请单位先完成上述申请材料的准备工作,然后向工程勘察资质审批单位递交申请书及材料。

(2)审核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3)审核完成后,审批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资质审批意见,如果资质通过,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如果不通过,将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书。

三、办理注意事项1. 申请单位在办理资质的过程中,必须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进行核实,做到材料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2. 申请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3. 申请单位在取得资质后,须严格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范围和条件从事工程勘察业务,否则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证书。

四、办理流程的时间及费用1. 办理时间一般来说,资质办理的时间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包括材料准备、审核、现场核实及颁发证书的时间。

2. 办理费用资质办理的费用包括申请材料的制作费用、审核费用、现场核实费用及证书颁发的费用等。

根据资质办理的具体要求和条件不同,费用将会有所差异。

以上是工程勘察资质办理的详细方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勘察设计备案、政策性审查办事指南

勘察设计备案、政策性审查办事指南

勘察/设计业务办理服务指南一、勘察设计业务办理流程及说明办理流程:受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政策性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中介机构)注:勘察\设计企业须及时录入青岛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

说明:1、勘查\设计合同备案: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承包企业,参照国家和省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合同作为报送施工图受理的前提条件.2、勘查\设计政策性审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中涉及资质、注册、合同备案、市场管理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

勘察合同备案、政策性检查完毕出具《即墨市建设工程勘察报告审查通知单》,该记录单作为报送勘察报告审查的资料之一。

设计合同备案、政策性检查完毕出具《即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通知单》,该记录单作为报送施工图审查的资料之一。

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报备: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施工图审查,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二、办理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3、《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4、《关于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6、《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7、青岛市建委《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须知》。

三、办理时限:1、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资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2、勘察/设计政策性审查:资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资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四、承办科室:即墨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勘察设计管理科地址:即墨市文化路453号,建管处209室咨询电话:86530321 邮箱:jmjg86530321@五、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勘察\设计合同备案1、工程设计证书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即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3、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的人员名单(一式2份)。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机构和勘察设计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经过相应的注册和认证程序。

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分级管理,不同级别的资质对应着不同等级的工程项目设计能力。

第四条勘察设计资质应当按照综合评价得分来确定,评价内容包括经济实力、技术实力、人才素质等方面。

第五条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准入资质和继续资质两类。

准入资质是指勘察设计单位获得资质后,可以承接相应级别的工程项目;继续资质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后,继续保持资质的有效性。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接相应级别的工程项目。

不得超出自身资质等级和范围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和评估。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差错等情况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暂停或取消其资质。

第二章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和认证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在申请勘察设计资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九条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勘察设计单位的注册证明文件;2. 勘察设计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3. 勘察设计单位的经济和技术实力证明;4. 勘察设计单位的过往项目经验和成果。

第十条勘察设计资质的认证程序包括资料审查、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

认证结果将根据评审意见和综合评分得出。

第三章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机构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负责,对勘察设计资质的准入和继续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资质的有效性。

对于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质等。

重庆市建委初步设计办事指南

重庆市建委初步设计办事指南

重庆市建委初步设计办事指南一、设置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二、办理事项(一)主办事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二)协办事项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2、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3、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第11号令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4、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5、市政环境卫生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6、建设工程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三、承办部门(一)主办部门市建委(二)协办部门1、市公安消防局2、市气象局3、市园林局4、市人防办5、市市政委6、市交委四、受理范围(一)万州、涪陵、黔江、合川、永川、江津等地的以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1、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2、主要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或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

3、主要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二)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渝北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以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1、特级及一级民用建筑工程(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划分)。

2、大、中型市政公用工程(按《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

3、工业建筑工程(工艺设计除外)(1)跨度超过30米、吊车吨位超过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2)跨度超过12米的多层厂房和仓库;(3)6层以上的厂房和仓库。

4、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5、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或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

6、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151号)执行。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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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办事指南说明一、说明1.本指南适用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申请、主管部门核验审批和转报住建部。

2.项目名称: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3.子项名称: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乙级、丙级、丁级)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变更、重组合并分立、核定、一体化换证、注销。

4.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5.事项编码:3700000102103-001,3700000102103-002二、参考文件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3.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5.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6.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7.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的通知(建市资函[2013]67号)8.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5]54号)9.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1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1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函[2012]12号)1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1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勘察设计证书专用章管理工作的通知(2016.10.10)1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1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三、事项设定层级法律四、办理依据及条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核准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4.《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八条“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6.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7.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五、受理机构企业工商注册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审批数量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一)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

(二)基本条件。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2.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3.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

4.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5.有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升级申请办理:(1)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2)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甲级资质的;(3)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质的;(4)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

6.新设置的分级别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自正式设置起,设立两年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允许企业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申请资质等级,不受最高不超过乙级申请的限制,且申报材料不需提供企业业绩。

7.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应从乙级资质开始申请(不设乙级的除外)。

8.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

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9.允许每个大专院校有一家所属勘察设计企业可以聘请本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但是其人数不得大于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2 年。

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其职称应满足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要求,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和设计时间10 年及以上。

八、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1.详见附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原件扫描件”是指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由省住房建设厅审核的的材料,材料原件报地市主管部门核验。

九、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省政务服务中心2. 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接收。

企业从省一体化平台“市场主体登录”进入“网上办事大厅”,根据申请事项填报录入相关信息及材料,由地市查验后上报省行政许可处。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十、办理基本流程详见附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审批工作流程》十一、办理方式(一)新办。

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二)变更。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

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三)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企业资质的注销手续: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2.企业依法终止的;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四)省一体化平台申请审批操作详见附件《省一体化平台操作手册(地市端、企业端)》十二、审批时限1.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2.承诺期限:首次申请、升级、延续、增项、重新核定14个工作日;一体化换证5个工作日;增补、变更、注销2个工作日。

3.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4.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一)收费环节:无(二)收费项目:无(三)收费依据:无(四)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

十五、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1.无中介机构。

2.特殊环节:专家审查及公示。

十六、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方式告知服务对象,证书领取可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的方式。

十七、咨询途径电话十八、办公地址1.名称:省政务服务中心。

2.地址:省政务服务中心。

3.办公电话。

4.受理窗口电话。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处通知公告二十、空表、样表:详见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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