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索赔的经典案例
工程合同索赔经典案例汇编

工程合同索赔经典案例汇编案例一:延期交付导致的索赔某建筑公司与甲方签订了一个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的合同。
合同约定,建筑公司需在18个月内完成建设任务。
由于遭遇罕见的恶劣天气,项目延期了三个月。
甲方认为延期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并要求建筑公司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建筑公司通过审查合同条款发现,合同中有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恶劣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因此,建筑公司向甲方提出了反索赔,要求免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期责任,并要求甲方支付剩余工作完成的款项。
案例二:质量问题引发的索赔在一个道路施工项目中,施工单位在铺设沥青时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厚度标准。
使用单位在验收时发现了这一问题,并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施工,同时索赔因此而产生的额外成本。
针对这一情况,施工单位首先承认了问题的存在,并与使用单位协商解决方案。
最终,双方同意由施工单位负责返工,并承担相应的材料费用和人工费用。
为表达诚意,施工单位还主动降低了后续工程款的支付比例,以减轻使用单位的财务压力。
案例三:变更指令导致的成本增加在一项水利工程施工中,业主方在工程进行期间多次更改设计方案,导致施工方的成本大幅增加。
施工方依据合同中的变更指令条款,向业主方提出了成本增加的索赔。
在此案例中,施工方详细记录了每次变更的具体事项、时间和产生的额外成本,并向业主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经过协商,业主方最终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成本分摊原则,补偿施工方合理的成本差额。
总结以上案例展示了在不同类型的工程合同纠纷中,如何运用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进行有效的索赔。
从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几点关键经验:1. 仔细审阅合同:对于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都要细致审阅,特别是关于工期、质量、变更和不可抗力等可能引发索赔的条款。
2. 保留证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可能导致索赔的情况出现时,都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书面文件等。
3. 及时沟通: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与对方沟通,避免问题的扩大,争取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不可抗力案例

不可抗力案例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下,使一方或双方不能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的情形。
在法律上,不可抗力是一种免责事由,可以使合同的履行免除责任。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不可抗力的情况。
案例一,自然灾害。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供应商每月向该公司供应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然而,由于当地遭受了一场特大暴雨,导致供应商的生产设施遭受严重损坏,无法按时供货。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因未能按时供货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政府行为。
一家工厂因环保问题被政府责令停工整顿,导致无法按时交付客户订单。
在这种情况下,工厂可以主张政府行为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因未能按时交付订单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案例三,劳动纠纷。
某公司因员工大规模罢工,导致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无法按时交付客户订单。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主张劳动纠纷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因未能按时交付订单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案例四,战争、动乱。
一家进口商因所在国发生战争或动乱,导致无法按时付款给供应商。
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可以主张战争或动乱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因未能按时付款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案例五,疫情。
一家餐饮企业因当地爆发传染病疫情,导致无法正常营业。
在这种情况下,餐饮企业可以主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因未能正常营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以上案例说明了不可抗力在实际生活中的广泛适用性,同时也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因素,并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纠纷和损失。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当遇到不可抗力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国际贸易实务》8不可抗力及索赔

《国际贸易实务》8不可抗力及索赔在国际贸易的广袤海洋中,不可抗力及索赔如同暗礁与漩涡,时刻考验着贸易参与者的智慧和应对能力。
这两个概念紧密相连,却又各自有着独特的内涵和影响。
不可抗力,简而言之,是指那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这些情况可能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飓风;也可能涵盖社会事件,像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它可能会对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干扰甚至是完全阻断。
想象一下,一家中国的服装出口企业与一家美国的零售商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在某个特定日期交付一批货物。
然而,在交货前夕,出口企业所在地区遭遇了罕见的暴雨洪涝灾害,工厂被淹,生产设备受损,货物无法按时完成生产和交付。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不可抗力事件。
在这种情况下,不可抗力事件对于合同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可能导致合同的延迟履行。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是暂时的,且在合理时间内可以消除,那么合同双方可能会协商推迟履行合同的时间。
其次,不可抗力有时会导致合同的部分履行。
比如,上述案例中,虽然大部分货物无法按时交付,但可能有一小部分已经完成生产并且可以运输。
再者,极端情况下,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使得合同的履行变得完全不可能,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带来极大的不公平,那么合同可能会被依法解除。
而索赔,则是在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受损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的行为。
在国际贸易中,索赔的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可能是交货延迟,也可能是包装损坏等。
当索赔发生时,需要明确责任的归属。
如果是由于卖方的过错导致了违约,比如货物质量存在严重问题,那么买方有权提出索赔,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损失的计算可能包括直接损失,如货物本身的价值损失;也可能包括间接损失,比如由于货物延迟交付导致买方生产线停工所产生的损失。
然而,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索赔的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
一般来说,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被认定为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违约的原因,那么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通常可以免除责任。
经典合同索赔案例及解决方案

经典合同索赔案例及解决方案一、案例背景。
甲建筑公司和乙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造写字楼的合同。
合同规定,写字楼必须在18个月内完工,总造价为5000万。
甲公司按照计划开始施工,但是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
二、遇到的问题及索赔情况。
1. 地下文物发现。
在基础挖掘阶段,施工人员发现了地下有古代墓葬群。
当地文物保护部门立即介入,要求暂停施工进行考古发掘。
这一停就是3个月。
甲公司的索赔:甲公司认为这是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他们的工期延误和额外成本增加。
他们向乙开发商提出索赔,要求延长工期3个月,并且补偿这3个月内工人闲置、设备租赁闲置等额外费用,共计300万。
乙开发商的态度:乙开发商觉得这是甲公司施工时的意外情况,不应该由他们全部承担。
他们认为甲公司在施工前应该做更详细的地质勘探。
解决方案:经过双方协商,找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调解。
仲裁机构查看了双方的合同条款,发现合同中有关于“不可预见的地下文物发现”的条款,规定这种情况下工期应顺延,并且由开发商承担一定比例(80%)的额外费用。
最后乙开发商同意给甲公司延长工期3个月,并且补偿240万的额外费用。
2. 设计变更。
在施工到一半的时候,乙开发商突然要求更改写字楼的外立面设计,由原来的玻璃幕墙改为石材幕墙。
这需要甲公司重新采购材料,调整施工工艺,并且会导致工期延误。
甲公司的索赔:甲公司计算后,要求乙开发商补偿材料差价100万(因为石材比玻璃幕墙材料贵),并且延长工期2个月,同时要求补偿这2个月内的管理费用50万。
乙开发商的态度:乙开发商认为甲公司报价过高,他们觉得工期只需要延长1个月就够了,而且材料差价没有那么多。
解决方案:双方重新找了专业的造价咨询公司和工程顾问对变更部分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材料差价为80万,工期确实需要延长1.5个月,管理费用为40万。
最后乙开发商按照这个结果对甲公司进行了补偿。
3. 恶劣天气影响。
在施工期间,遇到了百年一遇的暴雨天气,持续了1个月。
不可抗力案例

“不可抗力”2008年1月23日,周先生和厦门旅游集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由旅游公司组团,周先生出境至塞班旅游,出发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20点5分,集合时间为2008年1月28日17点,集合地点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合同约定,旅游者出发当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按旅游费用总额的90%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合同签订后,周先生于当天交纳旅游公司旅游费16770元。
2008年1月23日,周先生预订了三张从厦门出发、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中午11点5分、到达地为上海虹桥机场的机票。
2008年1月28日,周先生一行三人乘坐的航班因天气原因而延误,飞机由原计划11点5分起飞延误至19点10分起飞。
周先生接到航班延误通知后觉得再赶到上海已经没有意义了,就电话告知了旅游公司导游说无法准时到达集合地点。
该团其他成员仍按原定时间前往塞班。
事后,周先生多次要求旅游公司退回全部旅游费未果,遂诉至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请求判令旅游公司退还旅游费16770元。
旅游公司认为,周先生不能按期到达上海的事由不属于不可抗力,其主张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缺乏依据,并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诉请法院判令周先生支付损失15093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因雨雪天气导致航班延误不能准时到达集合地点不属于不可抗力,周先生电话通知旅游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双方的旅游合同已于2008年1月28日解除。
并且,旅游公司也无法确定实际损失的金额。
最后,法院结合本案周先生违约的主观状态、违约的程度以及旅游公司可获得的利益等因素,依公平原则确定本案违约金的支付标准调整为60%。
一审判决后,旅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政策限价是否属不可抗力案例:需方:法国舒尔达公司供方: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国舒乐达公司与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于1990年5月19日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中贸公司提出300吨芦笋罐头,每箱120斤15.50美元/箱C&F,需方开立不可撤销使用证,由供方随时分机发运,至1990年10月25日需方要求供方于当年10月至11月交付150吨,每箱按16美元价格计算,剩余150吨于91年5月之前交付,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
索赔案例(精选)

索赔案例(精选)第一篇:索赔案例(精选)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原则(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案例:某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1)4月份赶上雨期施工,由于采取防雨措施,造成施工单位费用增加2万元;中途机械发生故障检修,延误工期1天,费用损失1万元。
(2)5月份由于公网连续停电2天,造成停工,使施工单位损失3万元。
(3)6月份由于业主设计变更,造成施工单位返工费损失5万元,并损失工期2天,且又停工待图15天,窝工损失6万元。
(4)为赶工期,施工单位采取赶工措施,增加赶工措施费5万元,使工程不仅未拖延,反而比合同工期提前10天完成。
工期索赔案例(一)某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如图所示,总工期为32周,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延误,工作②—④由原来的6周延至7周,工作③—⑤由原来的4周延至5周,工作④—⑥由原来的5周延至9周,其中工作②—④的延误是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其余均由非承包商原因造成。
将延误后的持续时间代入原网络计划,即得到工程实际网络图,如图所示。
比较图1和图2,可以发现实际总工期变为35周,延误了3周,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延误(1周)不在关键线路上,因此,承包商可以向业主要求延长工期3周。
工期索赔案例(二)事件1:在某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推迟办公楼基础设计图纸的批准,使该单项工程延期10周。
最高院 不可抗力认定 违约 指导案例

最高院不可抗力认定违约指导案例
最高院不可抗力认定违约的指导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水调歌头公司与洪山村委会、三鸿公司签订租期为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后因政府规划,租赁物必须拆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洪山村委会、三鸿公司依约向水调歌头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
水调歌头公司与洪山村委会、三鸿公司就房屋评估、损失赔偿、腾房等方案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此情形构成不可抗力,洪山村委会、三鸿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有效,同时要求其支付水调歌头公司相关补偿。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该指导案例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政府规划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工程项目管理案例索赔

一、案例背景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我国某城市政府,施工单位为我国某知名建筑企业。
工程合同金额为1亿元,工期为2年。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和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了索赔。
二、索赔原因及依据1. 不可抗力因素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连续降雨,导致施工现场积水,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施工单位认为,连续降雨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应免除其因降雨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
2. 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因城市规划调整,要求对原设计方案进行变更。
设计变更导致部分工程量增加,施工难度加大,工期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因变更合同约定,增加或者减少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导致工期延误的,应当相应延长工期。
”施工单位认为,设计变更属于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变更,应延长工期。
3. 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由于管理不善,导致部分施工人员技术不熟练,施工质量不达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施工单位认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不应计入索赔范围。
三、索赔计算1. 不可抗力因素索赔根据工程合同约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每天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连续降雨导致工期延误30天,因此索赔金额为3000万元。
2. 设计变更索赔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500万元,工期延长60天。
根据合同约定,每天赔偿金额为50万元,因此索赔金额为300万元。
3. 施工单位自身原因索赔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0天,每天赔偿金额为10万元,因此索赔金额为100万元。
四、索赔处理1. 双方协商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申请,建设单位收到索赔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
经核实,施工单位索赔原因及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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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可抗力的索赔
某项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未投保保险。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暴风雨不可抗力的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并附有与索赔有关的资料和证据。
索赔报告中的基本要求如下:
1.遭暴风雨袭击造成的损失不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故应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2.给已建部分工程造成破坏18万元,应由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
3.施工单位人员因此灾害导致数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3万元,业主应给予赔偿。
4.建设方聘请的一名顾问受伤需医疗费用1万元,一名在工地避雨的路人由于被大风吹落的物品砸伤需医疗费用2千元,业主应给予赔偿。
5.施工单位进场的在使用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失8万元,由于现场停工造成台班费损失4.2万元,业主应负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
工人窝工费3.8万元,业主应予支付。
6.准备安装的一台大型空调由于浸水必须修复需2万元,业主应该支付。
7.暴雨原因使得施工单位设备维修要5天,造成停工5天。
8.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8天。
9.由于工程破坏,清理现场需费用2.4万元,业主应予支付。
10.风雨过后,发现基坑积水3米多,排水费用1万元,排水耽误工期2天。
业主应支付费用和顺延工期。
[问题]
1.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申请后,应进行哪些工作(请详细分条列出);
2.因不可抗力发生的风险承担的原则是什么?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要求,应如何处理(请逐条回答)?
参考答案
1.监理工程师接到索赔申请通知后应进行以下主要工作:
(2)审查索赔成立条件,确定索赔是否成立;
(3)分清责任,认可合理索赔;
(4)与施工单位协商,统一意见;
(5)签发索赔报告,处理意见报业主核准。
2.不可抗力风险承担责任的原则: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4)所需清理、恢复工作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5)工期给予顺延。
处理方法:
(1)经济损失按上述原则由双方分别承担,工期延误应予签证顺延;
(2)因工程修复、重建的18万元工程款应由业主支付;
(3)索赔不予认可(索赔不成立),由施工单位承担;
(4)建设方聘请的顾问受伤需医疗费用1万元,由业主支付;路人的医疗费应该由买保险的一方出,而建设方应该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故由业主支付;
(5)索赔不予认可(索赔不成立),由施工单位承担;
(注:新示范文本17.3.2(4):不可抗力人员窝工费可以索赔,而停工费用共同承担))
(6)准备安装的设备修复费用2万元,业主应该支付;
(7)施工单位设备维修致使停工5天,由施工单位自己负责;
(8)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合同工期可以顺延8天
(9)清理现场费用,由业主承担。
(10)排水费用1万元,排水耽误工期2天都应该由业主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