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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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介绍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介绍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介绍1、公务员的概念: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的交流(1)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2)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调任,是指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以及公务员调出机关任职。

转任是公务员在机关系统内部的交流方式。

公务员的挂职锻炼是一种内外混合型的交流方式,既可在上下级机关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不同地区的机关之间交流,还可以在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3、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4、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况:(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5、考核——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公务员考核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6、公务员的回避:主要指执行公务时的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7、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8、申诉控告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2016公共基础知识重点汇编

2016公共基础知识重点汇编

第一部分马克思主义哲学1、哲学、世界观、方法论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

方法论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

2、哲学的基本问题哲学的基本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两个层次。

第一方面,是关于物质和意识谁是第一性、谁是第二性的问题,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根本依据。

第二方面,是物质和意识是否具有同一性的问题,即人的意识能否认识和反映物质世界的问题,是划分可知识和不可知论的根本依据。

在哲学基本问题之后,还有一个世界处于什么状态的问题,并由此产生形而上学和辩证法的对立。

3、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自然科学:细胞学说、能量守恒定律、达尔文生物进化论阶级基础:英国宪章运动、法国里昂工人起义、德国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社会科学:英国古典经济学、法国空想社会主义、黑格尔辩证法、费尔巴哈唯物主义4、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特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特征是它的实践性,是实践基础上的科学性和革命性的统一。

5、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观(一)物质观的发展主观唯心主义:“存在就是被感知”。

客观唯心主义:“理”、“理念”、“绝对观念”古代朴素唯物主义:物质为一种或几种常见的具体形态。

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物质是物质结构的某一层次或不可分割的最小粒子。

旧唯物主义无法对意识现象及社会历史的本质,做出唯物科学解释,旧唯物主义的物质观是形而上学的,历史观是唯心主义的。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物质观恩格斯:“物、物质无非是各种物的总和,而这个概念就是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

”列宁:“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

物质的唯一特性:客观实在性6、辩证唯物主义的运动观物质是运动的物质,运动是物质的运动。

运动是物质自身的固有属性和存在方式。

物质运动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物质运动可分为五种基本形式:即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生物运动和社会运动。

各种物质运动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低级运动形式是高级运动形式的基础、高级运动形式是从低级运动形式发展而来的;高级运动包含低级运动形式;各种运动形式同时并存、相互制约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2016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法大全

2016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法大全

2016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法大全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法-国家赔偿制度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活动。

对于这一概念,可以作如下理解:1.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

虽然侵权行为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但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是这些机关或工作人员,而是国家。

国家对受害人给予的赔偿来自国库。

2.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的责任。

在这里,国家机关包括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设置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上述机关的履行职务的公务人员。

此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人员。

凡上述机关、组织及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3.国家赔偿是对前述机关及其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的责任。

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同于国家机关的民事行为,也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和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4.国家赔偿是对违法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所谓"违法",不仅指违反法律、法规,而且包括违反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和法的基本原则、法的精神。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法复习指导行政法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是一个常考考点,由于范围广,内容多,所以并不利于记忆。

因此,中公教育总结整理出行政法的复习策略,以备考生的不时之需。

一、行政法的学科特征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从总体来说,行政法部分的复习,必须要点线面结合。

所谓的点线面结合是指,在行政法的复习过程中,要明确一些重要考点,将考点之间能联系成一条线,除此之外,要把握大的框架。

要关注基础性的内容,如关于行政行为。

需要考生明确的是,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故对于行政行为的把握就很关键,需要广大考生明确行政行为,并能正确判断出何种行为是合法且适当的。

2016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

2016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

2016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复议机关行政法是法律部门法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不论在什么考试当中,只要涉及法律题目,几乎都有行政法的一席之地。

行政法中有关行政复议的相关知识点如复议机关又是重中之重。

一、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以下规则具体确定:(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的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例外是,对实行全国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无权进行选择。

例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等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复议机关只有一个,即其上级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不是复议机关。

(二)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各级政府实行条条管辖,垂直领导,故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上一级地方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三)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即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申请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四)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2、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2016年公共基础知识笔记完整打印版

2016年公共基础知识笔记完整打印版

一、人际关系<核心:把工作做好>,认真审题,时间可以短一点1、帽子<符合题干,忌假大空>例:虽然在工作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可能会对我造成困扰,也会影响我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我会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妥善处理。

2、自查(将反思的内容说出来)+合理假设(假设未必要表态,根据题干决定)。

3、如何沟通?(说出具体如何沟通)。

4、怎么想办法把工作做好(最终目的)。

5、要表明如果实在解决不了,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找领导,希望领导指示,注意题干中领导的称呼。

6、鞋子(紧扣题眼,说将来)。

注意:主体分析法,原则及矛盾的处理,阳光心态,坚决服从组织,发挥主观能动性但不能越权。

实例:你们单位在审查下属工作时发现了违法事件该事的主要负责人是局长的亲戚,这是局长找你,希望你去帮忙解决这一问题,你会怎么办?首先,(说认识)局长找我,希望解决此事,是为了告诉我要严格依法办事、秉公处理,不要因为及他有亲戚关系而有不必要的顾虑,一切以国家利益、单位利益为上<阳光思维>。

我会依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对违法事件彻查,并将有关资料、证据记录并保存(原则+自保)。

对此事彻查后,如果并未对单位、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按规定只要内部纪律处分的话,我会提交相关资料及处理意见给领导,由领导决定。

如果对单位、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和损失,如挪用公款等,我一定会坚持对事原则,同时也建议局长要让负责人弥补损失、承担责任。

作为本次调查人员,必须坚持国家利益为上,严格遵守法律制度,不能掺杂任何私人感情,切实调查清楚,按规定处理。

(表态)人际沟通N字方针:控制情绪理性对待;大局为重责任意识;查找原因认真分析;尊重领导服从安排;沟通协调消除误会;谦虚谨慎学习请教;团结协作营造氛围;总结经验自我反思。

二、计划组织(注意题中主题,突出亮点)1、帽子例:我会认真组织好此次XX活动,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2、事前准备工作例:我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确定活动的主题和方式为XX,确定好此次活动(报告会等)的时间、地点,地点选在XX,并及XX的管理员沟通时间,充分尊重主讲人的意见,进一步商榷,确定出席的主要领导,并电话或上门邀请确保能准时参加。

2016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必背考点(三)

2016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必背考点(三)

2016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必背考点(三)通货膨胀1.通货膨胀的含义通货膨胀是指价格总水平的上升。

价格总水平是用价格指数衡量的,如消费者价格指数(CPI)、生产者价格指数(PPI)、GDP折算价格指数等。

一定时期内价格总水平上涨的百分比称为通货膨胀率。

某一时期的通货膨胀率=(本期价格指数一上期价格指数)/上期价格指数。

对于通货膨胀,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例如,按通货膨胀率的高低分为若干等级;按持续时间分为一次性和持续性通货膨胀;按价格上涨的范围分为均衡与不均衡的通货膨胀;按预期与实际的一致与否分为意料之中和意料之外的通货膨胀。

2.通货膨胀的影响(1)对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影响在现代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通货膨胀对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有一定影响,究竟谁受益谁受损,则决定于人们对通货膨胀的预期和利用这种预期避免损失的能力。

(2)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不均衡的通货膨胀会扰乱价格体系,引起资源配置失调,降低效率。

在通货膨胀时期,人们会减少手持现金,增加存货,造成资源的浪费。

恶性通货膨胀甚至会使人们回到以物易物的交换形式。

对价格体系的扰乱还会给经济核算带来困难,并增加“菜单成本”。

(3)对产出和就业的影响在短期内,预料之外的需求拉动通货膨胀有可能使就业和产出增加。

供给冲击则会引起产出和就业水平下降。

从经济增长的角度看,一般说。

低通货膨胀的国家增长较快、而高通货膨胀国家增长较慢。

供给曲线1.总供给曲线的形状在其他情况不变时,总供给反映价格总水平与国民总产出之间的关系,将这种关系用几何图形表示便是总供给曲线。

大多数现代西方经济学家认为,短期总供给曲线是向上倾斜的,即具有正的斜率,并且其斜率是随着产出水平的提高而逐渐加大的。

在长期,任何价格都是可以调整的,都是灵活的。

因此,长期总供给曲线是位于潜在产出水平上的垂直线。

2.总供给曲线的移动总供给的变化体现为总供给曲线的移动。

总供给决定于两方面的力量:潜在产出与要素成本。

潜在产出水平的提高会使总供给曲线向右移动,潜在产出水平的下降会使总供给曲线向左移动;生产成本提高会使短期总供曲线向上移动,生产成本下降会使短期供给曲线向下移动。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试重点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试重点

2016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及复习建议《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履行公务员义务的必备能力和素质。

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技、人文、历史、公文写作、道德、国情市情、时事常识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制度等方面的知识。

主要为客观性试题。

题型主要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写作等。

政治.主要测查应试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形成、发展过程及主要内容的理解和运用.主要包括:了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党的建设理论;正确认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了解中国共产党建立社会主义的斗争及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历程;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发展及特色;学习理解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等重要会议精神、党和国家新时期的方针政策以及时事政治等.【重点】马列主义基础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和国家新时期的方针政策以及时事政治等。

【复习建议】政治部分是考试中的绝对重点,必考,占分最高,这一部分要重点练习和记忆,特别是中特、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部分,是重点,同时有一定难度,这部分的题目要多做几遍,把握命题的规律。

经济。

主要测查应试者对市场经济基本原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等内容的理解和运用。

主要包括:了解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及特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认识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外经济关系以及我国的对外开放格局、经济全球化与我国对外开放的关系。

【重点】经济学基础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知识以及财务管理的基础知识。

【复习建议】经济常识在近几年分值逐渐加大,与日常生活结合更加紧密,在本题库中已经把尽可能多的题型列出,做完即可保证高分。

法律。

主要测查应试者对法学的基本理论、我国法律基础知识的了解以及法律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运用能力.主要包括正确认识我国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熟悉刑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商法等主要实体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理解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领域的相关法律关系等;了解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主要程序法及其实际运用。

2016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公基复习指南-知识特点分析

2016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公基复习指南-知识特点分析

2016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公基复习指南,知识特点分析公共基础知识属于综合性考试,考试大纲要求的内容涵盖了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技、历史、语文基础与公文写作等诸多方面,范围广泛,内容庞杂,考生在有限的时间内把所有的内容都详细看一遍是很不现实的,“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做法也是很不科学的。

从近几年的公共基础科目考试命题的特点来看,公基考题越来越灵活,考查方式也日趋多样化。

如何“以不变应万变”、快速掌握指定考点、有效提高应试成绩是每个考生颇为关注的问题,这里涉及到复习备考的方法和技巧问题。

精于阅读,把厚书变为薄书。

“读薄”的目标是将百万计的文字读成十万计的文字,把零散的知识点读成网状知识图,对每个部分、每个章节的知识点做到了然于胸,准确定位。

“读薄”的方法是“一纲五点”——“一纲”即严格按照考试大纲进行梳理;“五点”是指紧抓常见考点、高频考点、新增考点、易错考点和热门考点。

?善于思考,把他有变为已有。

在“读薄”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思考,融会贯通,把“他有”真正变为“已有”,真正达到“读懂”的目的。

公共基础知识不仅仅考查考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更重要的是考查考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广大考生要勤于思考,深入领会,通过复习备考,进一步掌握作为一个公务员应具有的必备知识。

?勤于练习,把理论变为考分。

对于考生而言,掌握相关知识十分重要,但获得考试高分更为关键。

因此,复习备考的最高境界就是把书“读透”,把理论转化为高分。

把书“读透”最管用的方法是潜心研究历年真题,洞察命题规律,然后有针对性的进行强化练习,这样才能将重要考点牢牢掌握,有效提高考试分数。

?考生在复习考试期间,应该对考试内容与形式进行了解,这样才能有的放矢。

根据近几年各地方的试卷命题情况,可以看出公共基础知识试卷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 题量较大,知识覆盖面广事业单位的考试属于选拔性的考试,其考查目的之一是考查考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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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要点第一部分:宪法1、概述:宪法特征: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内容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全面性的特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合宪性、个人和组织行为准则);制定修改和解释监督程序更复杂;具有突出的政治特性。

宪法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人大代表提议,三分之二人大代表通过2、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产生:临时宪法:1949年9月29日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发展:1954第一部,1975第二部,1978第三部,1982现行宪法3、分类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大部分成文刚性和柔性:是否具有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钦定、协定和民定:制定机关;大部分为民定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英国(不成文宪法);最早颁布成文宪法的国家:美国1787宪法;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1791宪法;第一步社会主义宪法:1918苏俄宪法4、宪法的保障和监督保障内容: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人们行为的合宪性监督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5、国体和政体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6、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和复合制(我国是单一制)(1)普通的地方制度: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机人大产生;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原则:在中央领带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2)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治乡不属于自治地方)(3)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不享有外交和防务权,人大对其基本法有修改权)7、基本经济制度和政党制度经济制度:共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共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政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治基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基本方针。

不属于国家机构)8、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权利的特征:法定性、目的性、相对性和可放弃性义务的特征:法定性,强制性、利他性、不可放弃性9、国家机构(阅读)中央国家机关:(1)人大及(修宪、监宪、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国家大事、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其常委会(正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和适当少数民族代表;解释监督宪法、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是行使立法权的机关);(2)主席(和副主席由人大选举、年满45岁);(3)国务院(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行政机关;批准区域划分)(4)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地方国家机关: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市(含自治州);县(含自治县);乡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责任制;精简和效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法治第二部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概念及特点行政法渊源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特点:(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易于变动(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交织并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2、行政行为及其分类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1)抽象与具体:对象是否特定(2)内部与外部:作用对象的范围(3)依职权与依申请:是否可以主动做出行为(4)羁束与自由裁量:受法律约束的程度(5)单方与双方:有无相对方(6)要式与非要式: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7)作为与不作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8)立法、执法、司法行为: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9)自为、授权、委托:行政职权的来源分3、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约束力、公定力、执行力4、成立与合法要件:(重庆教材无,了解)成立要件:主体要件、主观方面要件、客观方面、功能要件合法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5、行政立法行为特征:行政性和立法性立法主体: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经济特区的市政府立法分类(重庆教材无,了解):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依立法权来源分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立法主体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立法内容、目的不同立法原则:依法立法、立法民主、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6、具体行政行为(重庆教材无,了解)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区别行政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P27)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没收、征购的区别P28),行政处罚(6原则:处罚法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正、公开,处罚救济,一事不再罚,过罚相当)、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P31)7、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重庆教材无,了解)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8、行政复议(P32)不能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复议管辖:(1)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2)金融、海关、国税、外汇等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上级主管部门(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4)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出行政行为的部门或政府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5日内?),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申请复议期限:60日复议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特点:行政性,监督性,严格的程序性、救济性9、行政诉讼法(P36)基本原则:(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2)起诉不停止原行政行为执行(3)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4)被告负主要主要举证责任原则(诉讼过程中被告不能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基本制度:公开审理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与民事相同)受理范围:P106(重庆教材)阅读判决形式:维持、撤销(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履行、变更、确认判决,行政赔偿判决10、行政赔偿方式(P41):人身:支付赔偿金,财产: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第三部分:刑法1、刑法原则:罪行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效力:地域效力(行为和结果其一在境内)、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3、犯罪的本质和特征:本质上具有社会性和阶级性,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4、犯罪的构成:客体:法所保护而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客观方面:犯罪行为(作为与不作为)和犯罪结果(前两者为必要要件)、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主体:人(必要条件:责任年龄—16和责任能力)和单位主观方面:故意(直接-希望、间接-放任)、过失(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5、单位犯罪:两罚制——主要负责人判处刑罚,单位判处罚金6、刑罚主刑:管制(3月-2年,数罪并罚3年)、拘役(1-6月,1年)、有期(6月-15年,20年)、无期、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7、刑罚裁量与执行(重庆教材无,了解)原则: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一般累犯:有期徒刑及以上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又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之罪的人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任何时候一般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特别自首: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犯供述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立功:应减轻或免除处罚数罪并罚:吸收(无期徒刑和死刑),限制加重(有期,管制,拘役),并科(主附刑)原则数罪并罚三种情况:(1)宣告前犯数罪:限制加重原则最高刑以上总和之下(2)判决后未执行完发现新罪:限制加重,已执行刑期计算在内(3)判决后未执行完犯新罪:未执行刑罚与新罪刑罚实行限制加重原则8、缓刑、减刑、假释(重庆教材无,了解)缓刑: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累犯不适用;根据犯罪情节和刑期确定考验期;附加刑仍需执行;考验期内没有犯罪、违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告,犯罪违规的执行原判;发现新罪的取消缓刑,重新审判执行刑罚考验期: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月;有期原判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缓刑期从判决日算起)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原判的1/2,无期不少于10年假释:只适用于无期和有期,并已经执行原判刑罚1/2以上(无期为10年);不是累犯或暴力犯罪判10年以上的罪犯考验期:有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为10年9、常见的犯罪与刑法(P62)P106(重庆教材)阅读贪污、受贿、重大责任事故、走私、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抢劫、抢夺、盗窃10、辩护人的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嫌疑人、被告人单位推荐的人,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或监护人第四部分民法1、核心理念:意思自治2、原则: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自愿)、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公序良俗、(保护公民、法人权益)3、自然人: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能力: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8岁,16-18,10-184、法人:(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不享有人身权,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权利能力与自然人区别:(1)享有时间不同(2)享有范围不同(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差异,但法律地位平等5、监护:管理和保护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是职责而非权利监护人的设定:未成年人(1)父母(2)祖父母(3)兄姐(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5)争议时由父母单位或本人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无、限制、精神病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本人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6)争议时本人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指定,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监护人的职责:(1)代理民事活动(2)保护人身财产安全(3)承担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4)监护人不履行责任造成损失要赔偿6、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生效要件: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形式要件(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7、无效的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的(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1年内8、可撤销、变更民事行为:(1)重大误解(重大情况下才可撤销)(2)显失公平(3)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而做出的行为9、效力待定民事行为:(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依法不能实施的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3)无权处分行为10、代理分类:(1)法定、指定、委托代理(前两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2)显名代理隐名代理(被代理人是否明示)(3)本代理、复代理(代理人基于复任权再指定代理人)(4)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代理人数量)代理权的行使原则:权限内代理、亲自代理、尽勤勉和谨慎义务、保密原则11、物权的分类:(1)自物权(自己的物即所有权)和他物权(他人的物,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主物权(如所有权)和从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3)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置权和留置权)和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典权),区别:取得方式和成立要件不同所有权内容: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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