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线作业管理程序
射线作业管理程序

射线作业管理程序
一个简单的射线作业管理程序可以包含如下功能:
1. 添加作业:用户输入作业的名称、类型(射线作业)、提交日期等信息,并将作业添加到系统中。
2. 查看作业:显示系统中所有射线作业的列表,包括作业的名称、提交日期等信息。
3. 删除作业:用户输入要删除的作业的名称,并将其从系统中删除。
4. 修改作业:用户输入要修改的作业的名称,并可以修改作业的信息,如类型、提交日期等。
5. 统计作业数量:显示系统中射线作业的总数。
6. 提醒作业截止日期:检查系统中的射线作业,如果有作业的截止日期已过,则提醒用户。
7. 退出程序:结束程序的运行。
该程序可以采用面向对象的设计方法,创建一个作业类来表示每一个射线作业,包含作业的名称、类型、提交日期等属性,并在管理程序中使用列表来保存所有的射线作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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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射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射线作业是指使用放射性物质、射线源或放射性设备进行科研、医疗、工业等活动的过程。
由于射线的高能量和辐射性质,射线作业需要严格的安全管理,以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本文档旨在制定射线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射线作业的安全执行。
2. 安全责任1.射线作业主管单位负有最终的安全责任,并应指定专人负责射线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射线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3.射线作业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了解射线作业的相关知识和安全操作要求。
3. 射线作业场所管理1.射线作业场所应设立明显的标识,标明“射线危险”、“禁止入内”等安全警示标志。
2.射线作业场所应定期进行辐射剂量检测,确保辐射剂量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3.射线作业场所应妥善保管放射性物质、射线源和放射性设备,防止泄漏、散失、损坏等情况的发生。
4. 射线作业设备与装置管理1.射线作业设备与装置应按照规定的安全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2.射线作业设备与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的运行。
3.射线作业设备与装置的使用和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资质。
5. 射线作业流程与操作规程1.射线作业流程应明确规定,包括前期准备、射线操作、事故处理等环节。
2.射线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严格遵守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
3.射线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具,如铅衣、手套等,减少辐射暴露。
6. 射线作业事故处理1.射线作业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置。
2.射线作业事故调查应追究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射线作业事故应及时进行辐射剂量监测,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7. 射线作业安全培训与考核1.射线作业人员应接受定期的安全培训,了解新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要求。
2.射线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考核,以评估其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公司射线作业管理规定

公司射线作业管理规定1.0目的本规定明确了公司工程项目作业范围内的从事放射作业活动的控制要求,以确保放射作业的安全。
2.0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作业范围内的射线作业。
3.0职责3.1项目经理总体负责本项目管理区域内射线作业的日常安全管理。
3.2项目HSE经理/主管负责本项目射线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射线作业的监督管理。
3.3项目建造经理负责射线作业的安排与协调,负责射线作业许可证的审核。
3.4射线作业申请的职责按照作业许可申请的要求进行。
4.0定义无5.0管理内容5.1放射工作许可证登记制度射线作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放射工作许可证登记制度,按时做好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射线机使用合格证、放射工作人员资格证、射线装置使用登记证的核查与换发工作。
放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满18岁;2、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3、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2射线作业管理5.2.1射线作业资质审批射线作业人员在项目开工前必须提供单位资质证书、操作人员资质证书、射线设备相关证件到项目质量经理和项目HSE经理处进行验证、登记,经检查全部合格后方可从事与资质相符的射线作业。
射线检测部门应配备与射线工作相适应的装备。
5.2.2作业许可管理(1)射线作业前,由作业负责人提前申请办理《作业许可申请单》,经项目HSE经理/主管批准后,方可进行射线作业。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射线作业。
(2)《作业许可申请单》一般要至少提前12小时提出申请,以便于项目建造经理与各施工部门进行施工协调。
特殊情况下,经项目组发布射线作业信息,与现场的相关单位提前沟通,确认不会对相关方产生影响、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射线作业。
(3)为使射线作业可能产生的危害降至最小,同时又不影响正常的施工,放射作业的允许作业时间一般应为夜间21:00点至次日凌晨7:00点。
(4)射线作业的安全防护范围要根据放射源强度确定距离。
射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射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做好放射源、射线装置以及射线作业的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和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放射事故的发生。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生产区域内放射防护管理。
3. 术语与定义3.1 放射源:指含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器、仪表。
3.2 射线作业:指探伤作业,放射源的收、放、拆、装作业。
3.3 作业单位:指实施射线作业的单位。
4. 放射分类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5. 管理职责5.1 HSE部5.1.1 HSE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修订本规定。
5.1.2 负责放射卫生监督管理与考核。
5.1.3 负责办理相关的准购、备案、使用许可等手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报废处置工作。
5.1.4 负责审批《射线作业许可证》的签发。
5.3 仪表中心5.3.1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检、维修工作。
5.3.2 负责放射源的收/放以及拆装作业,并负责射线作业的现场监护。
5.4 生产部负责《射线作业许可证》的会签。
负责将射线作业的时间、地点告知相关单位。
5.5 办公室保卫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过程的保卫。
5.6 工程部负责对施工项目承包商的射线作业告知。
5.7 物流中心负责放射源的入库保管。
5.8 各单位执行辐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负责本单位员工辐射防护知识培训,负责本单位放射源、辖区内射线作业的监督管理与检查考核。
5.9 作业单位负责射线作业放射防护措施的落实、现场监护工作,对射线作业活动中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负责。
6. 管理程序6.1 许可和备案管理6.1.1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购置时,商务部应同时与销售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并到HSE部申报并登记。
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HSE部到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办理准购手续。
射线作业管理程序(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射线作业管理程序(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6910-11 射线作业管理程序(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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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射线作业管理,确保射线作业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厂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以下术语适用于本规定。
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是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辐射工作的许可证。
射线作业人员:是指由政府机构许可操作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体的人员。
安全防护区域(控制区/管理区/安全区)1、控制区是指由辐射源至辐射剂量当量40微希伏特的点为半径的圆球体以内区域,该区域为绝对禁入区。
2、管理区是指由辐射源至辐射剂量当量2.5微希伏特的点为半径的圆球体区域以内,但在控制区以外,该区域只能由射线作业人员作业时进入。
3、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安全区,该区域为公众可进入的区域。
4、γ型放射性同位素、X型单向、周向射线装置的防护管理方式相同。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部门职责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对射线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取消工作许可证;负责本程序维护更新第五条属地主管职责1、审批《辐射作业安全许可证》,监督检查现场作业,发现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有权取消作业许可证2、负责书面告知射线作业时受影响区域所有相关人员。
射线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
下面一起看下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制度文章。
1、射线探伤人员必须具有放射线操作资格。
2、射线作业不应在白天进行,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白天作业时,要有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需要业主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作业。
3、射线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并悬挂辐射警示标志、警示红灯灯警示装置。
4、警戒区应有专人监护。
5、射线探伤人员应佩戴好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作业时应携带个人剂量检测器。
6、射线作业前应通知施工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经同意后方可在已明确的区域内作业。
7、高处作业时,必须将探伤机放置平稳,以免跌落。
1。
射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篇)

射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加强射线作业管理,完善公司管理制度,规范施工操作行为。
2、范围公司施工所涉及的射线作业。
3、职责3.1安全管理科、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
3.2各部门配合执行。
4、实施4.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安全技术、防火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才能操作作业。
4.2在操作前,必须将电焊机放置在阴凉的高处,下部应垫板高20cm,并须有防雨设施,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白色工作服、工作帽,穿绝缘鞋、手套、面罩等。
4.3 焊接前,必须采用蒸汽清洗,再用苏达水或酸洗干净,必要时应留足够的通风孔或增排风设备,方可操作。
4.4 严禁焊接装有油类、易燃、易爆及有压力的设备。
4.5 进行技术复杂的高处作业和带有危险性的构件焊接,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交底后方可作业。
4.6 操作前,应先清除现场和高处作业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离开作业现场前,应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并须检查周围无余水,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准离开。
5、如违反规定项目部,公司停止拨付工程款,终止工程决算,并予以相关处罚。
射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射线作业是一项涉及到辐射与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工作,所以对于射线作业的安全管理十分重要。
以下是射线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共计2000字。
一、射线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1. 射线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辐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2. 射线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合从事射线作业工作。
3. 射线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辐射安全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并通过考试评估。
二、射线作业场所的安全环境要求1. 射线作业场所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安全和环保法规,并有相关执照或许可证。
2. 射线作业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明有辐射源和辐射区域,防止他人误入。
3. 射线作业场所必须设立辐射监测和控制设备,定期检测环境中辐射水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射线作业管理规定

射线作业管理规定1 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从事射线探伤作业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
2 职责工程技术管理部负责射线作业的监督检查,协助办理相关许可证事宜,并负责与卫生监督部门联系,并参与重大放射性事故的调查处理。
行政管理部负责与公安部门联系,办理放射源运输许可证及押送放射源。
计量检测中心负责放射源和探伤设备的订购、采购、使用与保管,具体同地方相关部门办理作业许可手续;具体负责放射源和探伤设备的安全。
项目部负责安排射线作业的时间、地点,通知防护区域内其他人员撤离,具体实施项目区域内的管理和监督。
项目保卫和安全管理人员协助计检中心做好放射源在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3管理内容3.1许可登记3.1.1探伤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取得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安全许可证》,才能进行射线探伤作业。
3.1.2《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每年一次年检,每五年一次换证;《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每年一次年检,每三年一次换证。
3.2防护管理3.2.1人员管理a)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人员,要进行上岗前体检、在岗定期体检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严格控制职业禁忌症,预防职业病危害;b)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射线作业;c)射线操作人员工作时必须穿防护服,佩戴剂量牌和剂量报警仪;d)操作人员接受的剂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正常情况下不超过 50mSv/年);e)工作时佩戴的个人剂量牌,定期交回计量检测中心安全部门,并及时送到南京市疾控中心监测;3.2.2设施管理a)γ射线探伤机:每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将装有放射源的主机送回源库存放,现场临时存放必须存放在专用储源箱内,并派专人负责保管;b)废源不得自行处理,必须送回原生产厂处理;c)使用γ射线探伤机作业时,必须使用个人剂量报警仪,对整个工作过程进行不间断监测;d)剂量仪按规定定期送有关部门进行计量校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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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射线作业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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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射线作业管理,确保射线作业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厂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以下术语适用于本规定。
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是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辐射工作的许可证。
射线作业人员:是指由政府机构许可操作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体的人员。
安全防护区域(控制区/管理区/安全区)
1、控制区是指由辐射源至辐射剂量当量40 微希伏特的点为半径的圆球体以内区域,该区域为绝对禁入区。
2、管理区是指由辐射源至辐射剂量当量2.5 微希伏特的点为半径的圆球体区域以内,但在控制区以外,该区域只能由射线作业人员作业时进入。
3、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安全区,该区域为公众可进入的区域。
Y型放射性同位素、X型单向、周向射线装置的防护管理方式4、
相同。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部门职责
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对射线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取消工作许可证; 负责本程序维护更新
第五条属地主管职责
1、审批《辐射作业安全许可证》,监督检查现场作业,发现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有权取消作业许可证
2、负责书面告知射线作业时受影响区域所有相关人员。
跨属地进行射线作业时,由射线作业主要影响区域属地主管负责告知受影响区域相关单位,并协调相关单位签字。
3、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作业安全与防护措施落实
4、负责施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作业人员资格的审查工作。
5、监督检查作业单位放射源管理。
1)组织本属地范围内辐射事故/ 事件的调查。
2)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情况。
3)工程施工作业中,有监理单位的,可由监理单位执行1到8,并将相应结果报告项目部。
第六条施工单位职责
1、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射线作业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2、确保本单位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射线作业人员依法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从事射线作业。
3、负责制定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运输、使用、储存及射线作业的各项安全和防护措施。
4、负责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定期演练及实施
5、负责辐射事故的调查、上报。
6、明确作业现场监护人
第七条监护人职责
1、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2、清楚危害对进入者的影响;
3、负责监督管理区域及其以内作业区域的安全条件变化;
4、负责发出应急信息;启动撤离行动;
5、必须沿警示带巡检防止其他人误入;
6、负责对安全区域进行定期辐射测量,并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
章管理要求
第八条施工单位资质及要求
1、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从事射线作业,禁止无证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种类和范围进行射线作业。
2、作业单位必须具有与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人员),有专门的安全与防护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3、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九条人员要求
1、射线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关于安全和防护知识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在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放射性作业。
2、射线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一年一次的定期体检。
3、射线作业人员接受剂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正常情况下,射线作业人员接受的剂量应控制在50mSv年)。
第十条射线源管理
1、承包商需进入施工现场的射线源, 须经质量安全环保处统一编号建立射线源档案。
并储存于指定源库, 集中统一管理。
2、承包商需进入施工现场的射线源, 须在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并储存于经质量安全环保处许可的临时源库。
3、射线源库须安装防盗门窗,门窗及其他醒目处须张贴“当心,电离辐射”的警示标志。
4、源库周边50 米范围为防护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防护区域及射线源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材料,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6、射线源库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7、射线源库必须24 小时有专人值守,严格交接班制度。
8、射线源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即源库大门钥匙由值守人员掌握,储源柜钥匙由承包商人员掌握。
9、承包商在储源库内指定位置设立铝质或钢质储源柜,设锁,存放本单位射线源。
10、承包商作业人员凭有效的《射线作业许可证》进入源库提取射线源,值守人员根据许可证上注明的源号发放,并在《辐射源出入库登记表》(见附件四)上签字确认。
11、射线源入库时根据《辐射源出入库登记表》中记载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并签字确认。
12、运载射线源的车辆必须车况良好,专车专用,严格遵守厂区限速规定。
不得搭乘其他无关人员,射线源在车内应稳妥放置并不得与其他材料混载。
载源车辆在中途不得任意停靠,工作完毕后立即将射线源送回储源库。
第十一条作业管理
1、射线作业单位必须提前 24 小时申办射线作业许可证,作业负 责人必须进行危害辨识,明确射线影响范围、受影响相关方,编制安 全工作方案后,报属地主管。
属地主管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召集施工负责人、作业人员、安
实地检查,会议审核通过后审批人应组织参会人员现场确认安 全措施落实情况(含受影响方),确认安全措施完全落实后,审批人 签批作业许可。
4、安全措施的要求至少达到以下条件
1)每一射线作业点必须配备一部放射量测定仪。
2)射线警示标志包括警示灯、警示牌、警示带。
警示灯为红色频 闪灯,每个作业点不少于四盏;警示牌使用反光材质制作,板面中文 书写“当心,电离辐射”警示语,每个作业点不少于四个警示牌;警 示带为黄黑相间的带条。
3)作业开始前根据射源放射强度确定的安全防护半径,沿管理区 外边界使用警示带全封闭围护。
警示灯、警示牌沿警示带四个方向间 隔分布。
2、
全人员、 相关方进行会议审核,会议审核的内容至少包括:
1) 危害辨识的有效性、全面性 2) 射线作业影响半径确定的合理性 3) 受影响方的确定的合理性
4) 安全工作方案(含受影响方)的有效性 5) 作业时间的合理性。
3、
4)作业开始前,作业单位必须对警戒线以内的无关人员清场,在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并由监护人沿警示带巡检防止其他人误入。
5)作业结束后必须使用放射量测定仪对作业地点进行检测,在确认放射源已进入储源罐后方可撤除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应急处理
1、射线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应急方
案,做好应急准备。
2、发生辐射事故时,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报告。
3、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
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4、Y射线源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理
1)作业单位应立即发出警报,使所有在场人员迅速撤离。
2)作业单位应立即确定安全防护区范围并设置警戒标志,防止其它人员进入辐射区。
3)立即向事故现场射线作业负责人、作业单位负责人、属地主管及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4)各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尽快赶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理,努力减少对环境和人员的影响。
5)作业单位操作人员应立即调出储源箱及铅容器待用。
6)作业单位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事故发生和处理的全过程,写出书面报告逐级报告。
7)参加应急处理人员所受到的特殊照射的剂量应详细记录,报有关部门存档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处理。
第十三条射线作业许可证管理要求
1、射线作业应按照作业许可的要求,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见附件3)。
2、根据作业初始风险的大小,由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
资源的直线管理人员或其授权人审批作业许可证,批准人应是属地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3、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
4、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变更时,应经批准人和申请人审批。
5、作业完成后经作业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验收合格后,由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作业许可证。
6、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得超过72 小时,分发、延期及关闭的要求可参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十四条各基层单位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由厂部
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厂安委会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安全部门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炼化总厂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炼化总厂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炼化总厂射线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玉油司炼字[20XX]第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