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中小评估机构技术援助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第4号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专业技术委员会执业问题解答 - 2018年第三期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专业技术委员会执业问题解答2018年第三期特别提示近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引发了新一轮国际层面的并购高潮,境外资产评估项目随之逐年增多,资产评估实践也正在逐步适应国际化的企业并购需求。
总结归纳境外资产评估实践特点,不但有助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参与境外资产评估项目,而且有助于推动资产评估专业体系的更加完善。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业内专家对境外资产评估项目中的一些实践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归纳,对有关问题做了相应初步解答,供大家在境外资产评估项目中参考。
本解答仅根据部分评估实践归纳形成,提出的有关看法仅代表起草专家个人的观点,不是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解读,也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个人的职业判断,在执业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身职业判断合理使用,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1.境外资产评估项目,一般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答:以境内企业收购境外企业为例。
一般工作程序大体分为国内先行准备、境外现场核查和尽调、国内分析信息资料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国内先行准备阶段,一般需要完成的工作有:(1)系统收集标的公司(被评估单位)基本信息资料,明确交易行为实质以及评估工作内容,制定评估方案。
标的公司基本信息一般有企业数据(主要是标的公司上传的在线数据库(DATE ROOM),包括财务、法律、客户、供应、产品等信息;或者标的公司公开的数据库资料)、外部数据(主要是相关咨讯终端(如Bloomberg)中的相关行业的分析数据和分析报告)。
(2)对国内收购方(通常也是委托方)进行访谈,了解初步的收购框架、明确评估标的股权、资产及业务;了解收购方针对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及规划。
(3)编制境外尽调计划、尽调提纲和资料清单。
与其他各专业机构(如有)协作共同形成尽调提纲和资料清单(一般在已有的在线数据库基础上增补,尽量利用标的企业可以最快提供的形式、格式和报表体系,最大限度节省基础资料提交时间。
资产评估评分标准

第1页,共26页资产评估业务底稿评分标准(二00八年八月)一、管理类工作底稿管理类工作底稿反映的评估程序主要有: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编制评估计划、评估机构内部复核工作、工作底稿归档。
(一)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要点、打分要求1、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评协字【1999】53号)的相关规定,可重点关注以下要点:(1)业务约定书是否由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
(2)业务约定书中关于评估的有关要素是否全面、完整,主要要素是:a.签约双方的名称;b.委托资产评估的目的;c.资产评估范围;d.签约双方权利与义务;e.资产评估基准日;f.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时间要求;g.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h.资产评估收费;i.约定书的有效期限;j.违约责任;k.签约时间等。
2、打分要求打分可根据上述关注要点进行判断:(1)上述要点(1)、(2)中的要素点具备90%以上的,可打3分;(2)上述要点(1)、(2)中的要素点具备60%-90%以上的,可打2分;(3)上述要点(1)、(2)中的要素点不到60%的,打1分;(4)无业务约定书的,打0分;(5)无“签约双方名称、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中任何一项的,打分不超过1分。
3、其他(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应在业务约定书中进行明确,检查中可提示。
(2)通过核查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相关内容,明确评估报告与委托方要求是否一致,如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基准日,以及其他的委托方评估工作时间要求等。
(3)评估业务约定书是评估机构质量控制的重要措施,关注内容与形式过于简单的业务约定书及报告。
(二)编制评估计划的要点、打分要求1、根据《资产评估计划指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评协字【1999】53号)的相关规定,可重点关注是否包含以下要点:(1)评估项目的背景;(2)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的价值类型及评估基准日;(3)评估方法及评估主要程序;(4)人员计划及分工、现场工作计划;(5)时间进度;(6)风险控制、质量管理及计划审核。
资产评估协会维权委员会专家提示[2019]年第1号——资产评估委托合同风险提示【模板】
![资产评估协会维权委员会专家提示[2019]年第1号——资产评估委托合同风险提示【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f13b40bd05087632311212fa.png)
XX资产评估协会维权委员会专家提示[2019]年第1号——资产评估委托合同风险提示为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提高评估行业的风险事前预防能力,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XX资产评估协会维权委员会从专业和法律的角度对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梳理、归纳,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有关规定,研究形成《资产评估委托合同风险提示》,供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参考。
本风险提示仅代表XX资产评估协会维权委员会的专家观点,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也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
在执业中,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身职业判断合理使用。
第一部分目录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订立的风险提示(一)项目承接风险提示(二)合同主体风险提示(三)合同订立风险提示(四)非合同形式建立委托关系风险提示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必备要素的风险提示(一)委托目的风险提示:明确、清晰约定评估目的(二)委托事项风险提示:准确约定评估对象和范围(三)委托时日风险提示:合理约定资产评估基准日(四)报告使用风险提示:明确约定评估报告使用范围(五)履行期限风险提示:合理约定评估报告提交日及提交方式(六)服务报酬风险提示:明确约定评估服务费条款(七)权利义务风险提示:明确约定各方权责(八)合同解除风险提示: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及后果(九)违约责任风险提示:明确约定各方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十)争议解决风险提示: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十一)合同变更或补充风险提示:及时完善、弥补合同漏洞(十二)其他合同要素风险提示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风险的外部应对提示第二部分资产评估委托合同风险提示正文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是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人之委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的法定书面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8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8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日期】2004.02.19•【文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04.02.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8号2004年2月19日)针对最近一段时间会员来函询问的上市公司会计、审计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对其中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现答复如下:一、X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Y国有独资企业。
2003年8月,Y企业被Z民营企业收购。
该项收购涉及与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的4个问题:1.《暂行办法》是否适用于上市公司?2.由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对上市公司而言,是否属于《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所述的变更管理关系?3.《暂行办法》第二条所述的资产损失是否包括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职工安置补偿费?4.由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将“资产损失”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核销所有者权益?答:经向有关政策部门了解,现对上述4个问题回答如下:1.《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因而也适用于上市公司。
2.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股东被民营企业收购的情形不属于《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所述的变更管理关系,国家指定的控股股东变更才属于《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所述的变更管理关系。
3.《暂行办法》第二条所述的资产损失不包括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也不包括职工安置补偿费。
4.由于所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变更不属于规定的变更管理关系,因此,上市公司不能将“资产损失”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核销所有者权益。
二、由于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比例从51%下降为40%,且已无控制权,不再将B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
企业价值评估市场法应用实务及案例

三、可比企业
企业不应当因交易费用对该价格进行调整。交易费用不属于相关资 产或负债的特征,只与特定交易有关。交易费用不包括运输费用。
相关资产所在的位置是该资产的特征,发生的运输费用能够使该资 产从当前位置转移到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的,企业应当根据 使该资产从当前位置转移到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的运输费用 调整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的价格。
2
主要内容
一 市场法企业价值评估技术规范 二 市场法企业价值评估要点讲解 三 市场法企业价值评估案例分析
3
1
市场法企业价值评估技术规范
4
一、资产评估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08]218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中评协[2010]213号)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
三、可比企业
行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 该分类指引为中国证监会2012年修订,将上市公司的经济 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 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19 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 依次编码。
•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按季度进行。中国证监会于每季度末公 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市场法评估需具备以下四个前提条件: 有一个充分发展、活跃的资本市场; 在上述资本市场中存在足够数量的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可比
企业、或者在资本市场上存在着足够的交易案例; 能够收集并获得可比企业或交易案例的市场信息、财务信息及其
他相关资料; 可以确信依据的信息资料具有代表性和合理性,且在评估基准日
发电企业资产评估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中小评估机构技术援助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第3号——发电企业相关评估项目发布日期:2014年04月16日点击次数:10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涉及发电企业的资产评估业务发展很快,已经成为我国资产评估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发电企业产品具有特殊性,目前该类评估业务操作中存在较多问题。
为帮助相关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较好地执行该类业务,针对发电企业的特点,结合目前实际操作中的难点及要点,提出以下应对建议。
特别说明:本提示是一种专家意见,仅供评估机构及相关业务人员在执行此类业务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个人的职业判断。
提示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资产评估准则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应简单照搬照抄。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业务发展,对本专家提示进行更新。
本提示所指发电企业,是指专门从事电能生产的企业,一般包括火力(利用煤、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燃料的化学能)发电、水力(利用水的位能和动能转换)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企业等。
其他类型的发电企业,如核能(利用原子核内部蕴藏的原子能)发电、地热能(利用地下热水和蒸汽的热能)发电、海洋能(利用海洋所蕴藏的能量)发电、生物质能(以生物质为载体的能量)发电企业等的评估工作可参照本提示。
一、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发电企业评估业务时,应充分了解我国电力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调查了解我国电力市场的布局、电力供需状况、价格机制,以及国家对清洁能源、环境保护政策的制订情况。
充分认识国家产业政策对发电企业自身未来发展趋势的影响,进而了解国家产业政策对发电企业价值的影响程度。
二、充分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一)评估人员进行发电企业评估时,应核实发电项目建设是否取得有权部门核准文件(含前期批复、特许经营合同等),并关注相关资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及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二〇一三年第六期)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二〇一三年第六期(总第13期)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主办 2013年6月17日编者按:为加强证券监管系统与审计、评估行业沟通交流,通报资本市场会计监管信息,加强会计监管经验交流,共享监管信息,自2012 年5 月会计部不定期编印《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并在证券监管系统内和证券期货资格审计、评估机构范围内发布。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初步设立了“重要工作信息”、“财务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建设”、“审计监管工作"、“资产评估监管"、“国际动态”、“经验交流”、“案例选编”、“课题研究"、“培训专栏"等栏目。
欢迎证券监管系统内各单位和证券期货资格审计、评估机构积极投稿:kjtxtg@。
目录【重要工作信息】证监会:召开2013 年度证券资格审计与评估机构检查工作部署会【审计监管工作】证监会:对相关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经验交流】深圳局:深化对上市公司选聘审计机构的监管厦门局: 认真开展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课题研究】福建局:防范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专题研讨预警指标体系【国际动态】IASB 发布有关费率管制业务的征求意见稿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IESBA)修订《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3-【重要工作信息】证监会召开2013年度证券资格审计与评估机构检查工作部署会近日,证监会在长沙召开证券资格审计与评估机构检查工作部署会,就2013 年度检查工作的分配及相关要求进行了全面部署。
来自证监会会计部、上市一部、上市二部、沪深专员办、28 家派出机构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负责同志共计约80 人参加了会议。
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首先,刘新华分析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现状,指出当前行业竞争异常激烈,注册会计师的快速流动已成为常态,内资所迅速崛起,分所执业比重不断提高,但总分所一体化管理模式尚未形成,执业中未勤勉尽责的现象有所增加。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3]第2号资本市场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的审计应对-货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3]第2号资本市场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的审计应对-货](https://img.taocdn.com/s3/m/6ce10858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0d.png)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3]第2号资本市场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的审计应对-货币资金特殊提示:本专家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推断。
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状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推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随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环境日趋严格。
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而财务信息的质量是信息披露的基石,这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职业怀疑贯穿审计执业全过程,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需保持的职业态度。
近年来,公众公司基于融资、市值和业绩管理、避开退市和资金占用等目的,实施财务造假状况时有发生。
其中货币资金舞弊较为常见和典型,成为会计差错和审计失败易发高发领域,这对注册会计师保持职业怀疑提出了更高要求。
鉴于货币资金对财务报表的重要影响并属于财务舞弊的易发高发领域,为关心注册会计师在资本市场审计业务中有效识别、评估和应对货币资金领域的舞弊风险,本文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并结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及中国注册师协会发布的问题解答,针对资本市场审计业务特点,对货币资金审计实务中常见的舞弊风险及其审计应对向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从业人员做出如下提示,供大家在执业中参考。
一、有效识别并应对货币资金相关舞弊风险的重要意义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要求,财务报表的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者错误所致,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掌握之上的可能性,关注舞弊导致的错报风险。
货币资金通常是资产负债表的重要项目,是企业流淌性最强、易于被侵占的资产。
同时货币资金作为业务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业务开展整个过程中。
因此,货币资金通常是财务报表审计中的重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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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中小评估机构技术援助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第4号——无形资产评估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3日点击次数:295 自2008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修订并重新发布《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以来,涉及无形资产的评估业务的数量占整个资产评估业务数量的比例逐年增加,特别是在财务报告目的评估中,涉及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更是发展增加迅速,为了帮助广大资产评估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无形资产评估相关准则,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相关专家对无形资产评估提出如下提示。
特别说明:本提示是一种专家意见,仅供评估机构及相关业务人员在执行此类业务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个人的职业判断。
提示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资产评估准则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应简单照搬照抄。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业务发展,对本专家提示进行更新。
本提示仅供评估机构及相关业务人员在执行相关无形资产评估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以及注册评估师个人的职业判断。
一、无形资产的辨识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是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包括可辨识(可确指)和不可辨识(不可确指)两种,但国内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没有给出无形资产可辨识的判别标准,参照国际评估准则有关规定,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无形资产可辨识标准为:1.是否存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权力;2.是否可以与企业整体分离转让、出租和许可等。
上述两个条件是并列条款,满足其中之一即可确定无形资产属于可辨识的无形资产。
满足条款一的可辨识无形资产通常也被称为权力类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合同权益等;满足条款二的可辨识无形资产通常也被称为关系类无形资产,如客户关系、供应商关系和销售渠道等。
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国内由于存在《行政许可法》,因此对于一些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权力,按照国内目前的惯例,尚不能作为可辨识的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评估对象的确定根据国内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评估对象通常可能为单项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组合两种情况,所谓单项无形资产就是指单一项无形资产,如一项专利权,或者是一项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组合通常是根据无形资产功能、用途等将多项无形资产组合在一起共同完成一项特定行为。
无形资产的评估对象通常包含以下三个层次的概念:1.无形资产种类、名称。
如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等以及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的名称。
2.无形资产的权力。
无形资产的权力通常包括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他项权利等。
3.无形资产的状态。
即指评估对象是单项无形资产还是组合无形资产。
在无形资产评估实务操作中,评估人员需要对标的无形资产的评估对象按照上述三个层级进行明确界定和说明。
现实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如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评估,评估对象截至评估基准日已经与第三方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由于此类评估涉及的所有权转移并不影响许可使用协议的有效性,因此对于这类无形资产的评估其评估对象的界定与没有签订许可协议的无形资产相比,评估对象的组成是不同的。
对于签订许可协议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评估对象除了包括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之外,还包括一项许可协议的合同权益,其评估对象应该界定为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许可协议合同权益结合的一个无形资产组合。
三、无形资产评估途径的选择无形资产评估通常包括成本途径法、收益途径法和市场途径法三种基本方法。
但在现实中,由于无形资产通常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成果,这些劳动一般不具有重置性,因此成本途径的方法在多数情况下,不适用于评估无形资产;另一方面,由于无形资产的分类复杂、同一无形资产也可能由于使用力度不同造成绝对价值不一样,因此无形资产在绝对价值层面上基本很难具有可比性,一般也不常用市场比较法。
由于上述特性,多数无形资产评估适用收益途径法。
无形资产评估的收益途径法一般可以进一步分为三种具体操作方法,分别称为:1.提成法/许可费节省法(Relief-from-royalty, or royalty savingsmethod)(提成法、分成法),多用于无形资产转让、许可使用等目的的评估;2.增量收益法(Premium profits, or incremental income method),多用于非竞争协议和无形资产侵权损失评估;3.超额收益法(Excess earnings method),多用于客观关系等关系类无形资产以及特许经营权的评估。
四、无形资产收益途径方法参数的估算(一)无形资产预期收益模式无形资产作为一种能预期为所有者产生收益的经济资源,应该能为无形资产的所有者带来预期收益,但是不同的无形资产为所有者产生的收益方式是不完全一样的,无形资产未来收益模式一般可以分为两种基本模式:1.直接收益型。
所谓直接收益型就是无形资产产生收益的模式是将无形资产制作多个副本,直接将这些副本销售获得收益,例如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著作权资产,这类收益产生的模式称为直接收益型。
2.间接收益型。
所谓间接收益型是指将无形资产作为工具、生产、服务手段,制造出产品,或者提供服务,销售这些产品和服务获得收益,如专利权资产,这种产生收益的模式就是间接收益型。
(二)无形资产预期收益的衡量指标无论以何种方式产生收益,无形资产评估都首先需要确定一个衡量无形资产收益的指标,这个收益衡量指标一般可以是会计利润和现金流两种选择,但由于预期收益与折现率要“口径”一致、相互匹配,因此一般多采用现金流作为预期收益的衡量指标。
从理论上说采用所得税前收益和采用所得税后收益作为无形资产收益的衡量指标对评估结果是没有影响的,但是必须关注以下问题:1.当无形资产预期收益采用所得税前收益时,其无形资产的折现率也应该是税前折现率;2.当无形资产预期收益采用税后收益时,其无形资产的折现率也应该是税后折现率,并且还需要考虑税收摊销收益的价值;另一方面,无形资产无论采用利润还是现金流作为衡量预期收益的指标,都需采用货币对其进行计量。
从经济学意义上说,货币计量价格可以是基准日不变价格,也可以是预测期各年货币的实际价格,即未来预期收益中可以包含、也可以不包含预期物价因素。
如果预期收益中采用包含物价因素的实际价格计量,则折现率也应采用包含预期物价因素的折现率;如果预期收益是以基准日不变价格计量,不含预期物价因素,则折现率也应采用不含预期物价因素的折现率。
(三)无形资产折现率与企业整体折现率以及其他资产折现率的区别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要求,无形资产评估所采用的折现率应是无形资产的预期投资回报率,与企业整体收益的折现率和其他资产的折现率不一样。
在评估实务中,经常见到的一种无形资产折现率估算的累加方法为:无形资产折现率R无形=无风险收益率+行业风险溢价+无形资产特殊风险溢价采用该累加公式估算无形资产折现率可能存在以下问题:“无风险收益率+行业风险溢价”一般是估算企业股权投资回报率的累加模式,也就是该累加结果应该是企业股权投资折现率,这样在股权投资折现率基础上加无形资产风险溢价,理论上是存在重大瑕疵的。
更好的无形资产的折现率估算方法应为累加法:无形资产折现率R无形=WACC+无形资产超额风险溢价即无形资产折现率的累加基础应在企业的加权资金成本基础上加一个无形资产的超额风险溢价。
(四)无形资产许可费率节省法评估1.许可费节省率(提成率、分成率)估算无形资产评估采用最多的评估方法是收益途径中的许可费节省法。
许可费节省法最关键的步骤则是估算许可费节省率。
目前国内可以采用的估算许可费率的方式包括但不局限于:(1)“三分”/ “四分”分成方式(经验数据方式);(2)市场案例方式;(3)对比公司方式;“三分”和“四分”方式是针对利润指标的分成参数,不是针对现金流的分成参数,评估人员实际估算时,需要关注将利润指标转换为现金流指标。
市场案例方式实际是寻找市场上成交的与被评估无形资产类似的无形资产许可费率实际成交价或合理的报价,通过分析对比案例数据确定被评估无形资产的许可费率。
对比公司方式就是在国内上市公司中选择与被评估无形资产拟实施企业位于同行业的上市公司作为“对比公司”,由于对比公司与被评估无形资产拟实施的企业处于同行业,因此对比公司中应该也存在无形资产,其发挥作用的方式以及功能与被评估无形资产在拟实施企业发挥作用的方式及功能相同或相似,具有可比性,我们可以通过对比公司中相关无形资产所创造收益占全部收入的比例来估算对比公司相关无形资产的许可费率,再以对比公司中相关无形资产许可费率为基准,估算被评估无形资产的许可费率;2.许可费率的修正问题现实评估实务中,经常有评估师对许可费率进行所谓的因素修正,如选择“先进性”、“成熟度”、“保护力度”、“行业地位”和“获利能力”等因素,但在分析修正因素时,上述因素不能很好地满足独立性和相关性条件。
例如“先进性”与“行业地位”存在相关性;“保护力度”与“获利能力”存在关联;“成熟度”实际上属于风险因素的范畴,通常在反映无形资产风险因素中与折现率相关,而不与许可费率的大小相关;进行无形资产许可费率修正时,应合理选择相关因素,并对相关因素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3.无形资产超额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的超额收益法操作步骤一般包括:(1)确定对收益流有贡献的各类资产;(2)估算上述贡献资产的市场价值;(3)以市场价值为基础估算贡献资产的贡献。
目前,评估界常用的估算贡献方法有两种,一种称为年度平均余额法(Average Annual Balance Method),另一种称为租金支付法(Level Payment Method)。
所谓年度余额法是根据各贡献资产年度的平均余额分别估算补偿回报(Return Of)和投资回报(Return On),并将两部分相加得到贡献资产的贡献;另一种方法为租金支付法,该方法是将期初贡献资产的价值看作为一个银行借款的“本金”,将期望投资回报率作为借款利率,将贡献资产的经济寿命作为借款年限,以等额年金方式估算每年应支付的等额年金,并以此作为贡献资产的年贡献。
五、特定目的无形资产评估(一)质押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1.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质押的无形资产包括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设置质押权的无形资产应为可以依法办理登记的无形资产,法律不予登记的无形资产一般是不能合法设置质押权。
2.共有的无形资产质押时需要征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