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刑法类
什么是《刑法》司法解释

什么是《刑法》司法解释
《刑法》有了司法解释就为特定的法律条⽂起到了补充解释的作⽤、那么,什么是《刑法》司法解释?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刑法》司法解释
《刑法》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司法机关在适⽤法律过程中对《刑法》具体应⽤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如未成年⼈犯盗窃罪,也有相关的《刑法》司法解释来规定具体的运⽤法律条⽂,未成年⼈犯罪时虽然已经达到⼊刑年龄,但是实施盗窃⾏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特殊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依据: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实施盗窃⾏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
(⼀)系⼜聋⼜哑的⼈或者盲⼈;
(⼆)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盗窃未遂或者中⽌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盗窃⾃⼰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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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立案及量刑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立案及量刑标准)(版)版权信息•出版说明•修订说明•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节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刑法适用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三、犯罪•1.刑事责任•2.共同犯罪•3.单位犯罪•四、刑罚•1.刑罚的种类•2.量刑•3.累犯•4.自首和立功•5.数罪并罚•6.缓刑•7.减刑、假释•五、立案标准与其他•1.立案标准•2.其他•六、危害公共安全罪•1.危险行为犯罪•2.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3.违反特定物品管理的犯罪•4.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走私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节录)•九、侵犯财产罪•1.抢劫罪、抢夺罪•2.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3.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8.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十一、贪污贿赂罪•1.贪污罪、挪用公款罪•2.贿赂犯罪•十二、渎职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追溯期限等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十三、其他各罪•1.危害罪•2.危害国防利益罪•3.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解释的种类及其内容

刑法解释种类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立法机关具有立法权,当然也有权对法律加以解释,这种解释具有与立法相同的法律效力。
刑事立法解释对于弥补刑法规范中的漏洞,使刑法规范适应复杂多变的犯罪活动,维护刑法规范的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
在1997年刑法颁行以后,我国立法机关开始注重通过立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立法意蕴。
尤其是对司法机关存在异议的问题,通过立法解释加以明确。
例如,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节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二)》),是在刑法实施以来,第一次在有关的法律问题已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由于司法机关对法律规定认识不一致,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做出立法解释。
其中《解释(一)》是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立法解释,《解释(二)》是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立法解释。
这两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都曾经作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存在不同意见,因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
这些立法解释对于明确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多功能解释。
在刑法适用中,经常出现一些疑难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因此,司法解释对于刑法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适用中有关问题所作的解释。
根据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凡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有司法解释权。
从1997年刑法颁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刑法的问题分别进行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同时就一些刑法适用的共同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名作出司法解释。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司法解释35个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3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3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刑法114条司法解释

刑法114条司法解释
一、如何解释刑法114条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列举了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最常见、最具危险性的四种犯罪手段,即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二)所谓“放火”,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决水”,是指故意破坏堤防、大坝、防水、排水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是指向公共饮用水源、食品或者公共场所、设施投放能够致人死亡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上述几种物质的行为。
这里的“毒害性”物质,是指能对人或者动物产生毒害的有毒物质,包括化学性毒物、生物性毒物和微生物类毒物等;“放射性”物质,是指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放射性的物质,国家一直对这些极具危险性的物质实行严格的管理;“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在人体或动物体内生长、繁殖,通过空气、饮食、接触等方式传播,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传染病菌种和毒种。
(三)本条实际规定了五个罪名:除了上述四种犯罪手段外,以其他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常用刑法司法解释分类整理(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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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刑法规范总整理常用刑法司法解释专题整理(点击下面标题即可查看全文)1.刑事责任年龄(2021.9.7)2.刑法溯及力3.正当防卫(2021.1.23)4.单位犯罪(2020.3.26)5.国家工作人员6.自首、坦白、立功(2021.9.10)7.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2020.5.14)8.涉枪等危险物品犯罪(2020.1.25)9.交通肇事罪(2021.9.2)10.危险驾驶罪(2021.9.4)11.安全事故犯罪(2021.3.6)12.危害食品安全犯罪(2020.4.12)13.危害药品安全犯罪(2021.3.31)14.走私犯罪(2019.11.25)15.货币犯罪(2021.4.5)16.证券、期货犯罪(2021.4.6)1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2021.9.18)18.侵犯商标权犯罪(2021.3.10)19.侵犯著作权犯罪(2021.3.12)20.非法经营罪(2020.12.3)21.故意杀人罪(2021.2.25)22.故意伤害罪(2021.9.27)23.强奸罪(2021.9.3)24.非法拘禁罪(2021.8.26)25.绑架罪(2019.9.17)26.非法搜查罪(2019.12.16)27.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2019.12.15)28.虐待被监管人罪(2019.12.14)29.抢劫罪(2021.8.22)30.盗窃罪(2021.8.20)31.诈骗罪(2021.9.14)32.抢夺罪(2021.8.29)33.职务侵占罪(2021.9.6)34.挪用资金罪(2021.1.17)35.挪用特定款物罪(2020.4.11)36.敲诈勒索罪(2021.8.28)37.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9.10)38.妨害公务罪(2021.9.1)39.危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2021.9.21)40.聚众斗殴罪(2021.8.31)41.寻衅滋事罪(2021.8.25)4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20.5.12)43.赌博犯罪(2021.1.15)44.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21.9.23)4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1.2.20)46.污染环境犯罪47.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2021.8.21)48.毒品犯罪(1)(2)(2021.9.30)49.贪污罪(2020.3.29)50.挪用公款罪(2020.3.23)51.受贿罪(2020.12.7)52.行贿罪(2019.12.13)53.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2021.1.18)54.枉法犯罪55.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2019.12.18)56.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2019.12.19)地方司法规范分省汇总(点击省市名称可查看各省司法规范)北京 / 上海 / 天津 / 重庆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山东 / 河南 / 陕西 / 宁夏 / 甘肃 / 新疆 / 青海 / 西藏 / 四川 / 云南 / 贵州 / 湖南 / 湖北 / 江西 / 安徽 / 江苏 / 浙江 / 福建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黑龙江 / 内蒙古。
刑法解释的分类及方法

刑法解释的分类及方法刑法解释作为法律适用的重要工具,主要分为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两种分类。
法律解释是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正式发布的解释,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而司法解释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所作出的解释,只对该案件具有约束力。
法律解释是刑法解释体系中的基础,旨在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含义加以明确和详细阐释。
法律解释通常由立法机关通过正式的法律途径制定,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例如,刑法中的一些条文可能存在模糊、不明确之处,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明确规定行为的构成要件、刑罚幅度、适用法律等。
法律解释有助于确保刑法的适用具有公正性和统一性。
司法解释则是指法院根据某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所作出的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面临一些新的、复杂或是法律条文不明确的案件。
为了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法院可以依据已有的法律解释和判例进行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的目的是确保因个案解释而形成的刑法适用原则和方法具有权威性和适用性。
刑法解释的方法主要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等。
文本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文字的理解和解释,注重从文字的字面意义出发进行解释,在刑法解释中占据重要地位。
历史解释是指对法律出台时的时代背景、立法目的等进行考察和解释,从而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的目的和原意。
制度解释则是指对刑法制度的整体性、内在逻辑及其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关系进行解释,以确保刑法适用的系统性和一致性。
总而言之,刑法解释是确保刑法适用具有统一、公正和合理性的重要环节。
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在此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合理运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刑法,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

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制定的解释法律适用问题的文书。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司法解释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其作用不可小觑。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与刑法的渊源关系以及时间效力等方面展开探讨。
司法解释与刑法的渊源关系刑法是国家规定的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整个刑事司法体系的核心。
而司法解释则是根据刑法规定的一些模糊或具体适用方面提出的解释性文件。
司法解释的颁布和适用,是为了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权威性,是对刑法实施的一种有力支持和补充。
司法解释之于刑法,犹如细胞之于人体,密不可分,相辅相成。
司法解释作为对刑法实施的指导文件,其土壤在于刑法的渊源。
刑法是司法实践的总结和归纳,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
而司法解释则是在刑法的框架下对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文件。
司法解释汲取了刑法的精髓,针对刑法适用中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释和规定,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具体操作的指导。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刑法的关系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文件,时效性对于其适用十分重要。
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刑法是完全一样的。
司法解释是针对具体问题而制定的,其适用范围和时间跨度有限。
然而,司法解释在有效期内对于法律适用有着具体的指导作用。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刑法的关系密切。
司法解释的颁布一般是在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细化和明确,因此其适用范围应当受到刑法的制约。
司法解释的时效性与刑法的联系,使得司法解释不会脱离刑法的框架,同时也保证其适用具有法律效力。
结语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渊源关系紧密,其时间效力与刑法是完全一样的。
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刑法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司法解释不仅是刑法的重要补充,也是对刑法精神的延续和实践,其法律效力不可忽视。
司法解释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对于法律适用至关重要。
司法机关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当注重合法性和适用性,确保司法解释的合法效力,同时也保证其对刑法实施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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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2次会议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来,一些法院就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正前后刑法条文如何具体表述问题请示我院。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条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表述:(一)有关刑法条文在修订的刑法施行后未经修正,或者经过修正,但引用的是现行有效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二)有关刑法条文经过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三)有关刑法条文经两次以上修正,引用经修正、且为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经××××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二、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前的刑法条文,应当表述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三、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有关单行刑法条文,应当直接引用相应该条例、补充规定或者决定的具体条款。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法〔1997〕19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法释〔2007〕7号)不再适用。
相关新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10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
第二条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第三条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要综合以下情形,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一)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二)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三)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四)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五)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六)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的;(七)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八)其他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情形。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二)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三)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三次以上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八条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第九条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条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内幕信息的泄露人员或者内幕交易的明示、暗示人员未实际从事内幕交易的,其罚金数额按照因泄露而获悉内幕信息人员或者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
第十一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条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第六条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