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境外机构管理制度
境外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境外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企业风险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境外开展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安全管理制度目标1. 建立健全境外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企业运营安全。
2.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3. 增强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三、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组织机构(1)成立境外企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
2. 安全教育培训(1)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基本的安全操作技能。
3.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生产、办公、生活等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隐患进行分类,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4. 应急管理(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措施和应急响应流程。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5. 事故调查与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教训。
(2)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 安全投入与保障(1)确保企业安全投入,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2)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保障生产、办公、生活等场所的安全。
(3)定期对安全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与监督1. 企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定期向企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3. 员工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履行安全职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境外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企业在境外运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与境外企业合作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企业境外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综合管理,责任到人;3. 依法合规,保障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企业成立境外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协调解决境外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境外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境外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1. 负责制定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2. 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境外安全信息;3. 负责组织境外安全培训、演练和应急管理工作;4. 负责对境外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境外安全管理办公室下设以下岗位:1. 境外安全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境外安全管理工作;2. 境外安全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境外安全信息;3. 境外安全培训员:负责组织境外安全培训、演练。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境外安全风险识别与评估;2. 境外安全防护措施;3. 境外安全培训与演练;4. 境外安全应急处理;5. 境外安全监督检查。
第八条境外安全风险识别与评估:1. 企业应定期对境外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风险等级;2.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境外安全防护措施:1. 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3. 加强与境外合作伙伴的安全合作,共同保障安全。
第十条境外安全培训与演练:1.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2. 开展安全演练,检验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境外安全应急处理:1. 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2.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公司境外机构管理制度

公司境外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境外机构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境外机构是指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机构。
第三条公司境外机构应当遵守所在国家及地区的法律法规,实行独立经营,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第四条公司境外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等事宜,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公司境外机构应当设立相关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境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各类风险。
第七条公司境外机构应当定期报告业务运营情况,接受公司监督检查。
第八条公司境外机构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境外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九条公司设立境外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批准文件。
第十条公司应当制定境外机构设立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公司境外机构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并取得公司相关部门的支持。
第十二条公司境外机构应当选择了解所在国家经济政治环境,熟悉当地业务规则的管理人员负责设立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境外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设立计划,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内容。
第十四条境外机构设立完成后,须将相关资料归档备查,确保合规经营。
第三章机构经营第十五条公司境外机构应当建立独立核算,实行独立运营。
第十六条公司境外机构应当制定详细业务发展计划,报总部审批。
第十七条公司境外机构应当加强市场开发,提高品牌知名度,开拓新的业务领域。
第十八条公司境外机构应当加强与总部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总部最新政策,确保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境外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
第二十条公司境外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一条公司境外机构经营期间如遇重大事项,应当及时上报总部,共同商讨处理方案。
第四章机构风险防控第二十二条公司境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经营风险的监测和预警。
境外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境外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员工在境外工作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将建立一套完整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指导方针、责任人员、工作流程、安全培训等。
第四条公司要加强境外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五条公司要建立健全境外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员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二章境外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六条公司应设立境外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境外安全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公司应设立境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安全计划、组织安全培训、协调应急处置等。
第八条公司应设立境外安全管理小组,由各部门的代表组成,负责协助境外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应设立境外安全管理岗位,由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负责公司在境外地区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公司要落实领导责任制,确保各级领导干部对境外安全管理工作负起全面责任。
第三章境外安全管理的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公司在境外工作的员工应提前向公司报备出差计划,包括出发时间、工作地点、住宿安排等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应制定境外安全计划,根据工作地点的特点,确定安全防范措施,并提前告知员工。
第十三条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包括防护用品、急救设备等。
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境外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机制,及时处置各类安全事件。
第四章境外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境外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各级员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对危险情况的能力。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员工的安全问题和建议,加以改进。
第五章境外安全管理的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公司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境外安全管理规定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
公司境外机构管理制度

公司境外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境外机构的管理运作,加强对境外机构的监督,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境外机构是指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各类机构。
第三条公司境外机构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独立经营、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境外机构应当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遵循当地商业惯例,维护和增进公司形象与声誉。
第五条公司境外机构管理制度是公司制定的统一规范,适用于公司在海外设立的各类机构。
第六条公司境外机构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由公司总部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全体员工公布执行。
第七条全体员工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对公司境外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对涉及公司境外机构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不得擅自决策和处理。
第二章公司境外机构的设立第九条公司境外机构设立前,应当进行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编制详细的境外投资计划,并报公司总部审批。
第十条公司境外机构设立应当遵循国际商业规则,依法合规、规范经营,保障境外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公司境外机构设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机构的类型、经营范围、资本金额等重要事项,并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或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公司境外机构设立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外公告、税务登记、员工招聘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境外机构应当设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机构运作,防范各类风险。
第十四条公司境外机构的设立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公司整体战略规划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在确保稳健经营的前提下进行投资。
第三章公司境外机构的经营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境外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定期向公司总部报告,接受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公司境外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公司境外机构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确保经营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境外机构合作办学管理制度

境外机构合作办学管理制度一、申请和审批:1.高等学校拟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项目,需提出合作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双方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草案、合作方机构介绍等。
2.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审核合作机构的合法性、学术实力以及合作项目的适宜性。
3.审批通过后,高等学校与境外机构可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教学管理:1.合作办学项目的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教育教学要求,高等学校要对课程进行审定,并确保合作项目的课程与本校开设的相应课程目标、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2.合作项目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学术背景和教学能力,高等学校要对合作项目的教师进行审核和培训,确保教学质量。
3.合作办学项目要推行国际化教育理念,加强教学资源的共享,提供国际化教学环境。
三、学生管理:1.合作办学项目招生应严格按照国家和高等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确保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学生被录取。
2.高等学校要与合作方机构建立学籍管理机制,确保学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合作办学项目要提供学生培养计划和指导,确保学生按时完成学业,并给予学位证书。
四、质量评估:1.高等学校要对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定期的质量评估,包括教学质量、师资力量、学生就业等方面的评估。
2.每年合作办学项目的情况要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及时反馈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五、监管和惩处:1.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合作办学项目的监管力度,组织各类检查和评估活动,确保合作项目的规范运行。
2.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合作办学项目,教育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包括暂停或终止合作办学资格。
六、合作项目的变更和终止:1.合作办学项目一旦变更,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报告变更事项。
2.若合作办学项目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无法保证教学质量,教育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合作办学项目。
境外机构合作办学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利于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进程,提高教育质量和国际竞争力。
公司境外机构和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境外机构和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外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境外机构和项目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境外员工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根据《ZHRMGHG安全生产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XXXXXXXX令 21 号)、商务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及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公司、子公司、控股投资企业在境外(含XG、AM特别行政区和TW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也包括公司、子公司、控股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代表处、项目组、经理部或外派境外工作团队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境外员工是指由公司、子公司、控股投资企业派出以及被聘用在境外机构、境外项目从事生产、经营和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中国籍和外国籍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项目是指公司、子公司、控股投资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工程承包、劳务合作、援外等项目的总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子公司、控股投资企业及其境外机构和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境外机构和项目安全生产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境外项目投资前,应对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评价,提出应对安全风险方案和措施,重大援建、承包、投资项目立项前并应征求外交部、驻所在国或地区的我国使领馆或代表机构(以下简称“驻外使领馆”)及国家有关部门意见,以防范安全风险。
境外项目实施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定期从人员安全、场所安全、作业安全、物流安全、信息安全、医疗卫生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全方位对现场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制定安全风险处置方案、措施和预案,最大程度降低安全风险。
境外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国境外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境外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单位派往境外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境外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综合管理,责任到人;3. 安全第一,保障有力;4. 灵活应对,快速处置。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境外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境外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境外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境外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境外安全管理制度;2. 审批境外项目;3. 组织境外安全培训和演练;4. 协调处理境外突发事件;5. 定期检查境外安全工作。
第六条境外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1. 负责境外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2. 收集、整理境外安全信息;3. 组织境外安全培训和演练;4. 协助处理境外突发事件;5. 向领导小组报告境外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章境外项目审批与风险评估第七条境外项目在立项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1. 项目所在地的政治、经济、社会、自然条件;2. 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政策环境;3. 项目所在地的安全风险因素;4. 项目自身的安全风险因素。
第八条境外项目风险评估结果分为以下等级:1. 低风险:项目所在地的安全风险因素较小,项目自身安全风险可控;2. 中风险:项目所在地的安全风险因素一般,项目自身安全风险需要加强控制;3. 高风险:项目所在地的安全风险因素较大,项目自身安全风险需要严格控制。
第九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境外项目分为以下类别:1. 低风险项目:由单位境外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2. 中风险项目:由单位境外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3. 高风险项目:由单位境外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境外人员安全管理第十条境外人员应接受境外安全培训和演练,掌握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境外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投资方”)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的各种经济实体的行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境外机构指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企业、办事处和各种形式分支机构,包括各类独资、合资、合作形式的贸易公司和各种经济实体。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境外机构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是集团公司境外机构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
第四条设立境外机构的立项
1、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在每年的9月底以前提交本企业第二年设立境外机构的计划和建议(包括对现有境外机构提出关、停、并、转的建议),报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在每年的10月底前提出集团公司第二年境外机构设立统筹规划和建议报集团公司投资发展总监审阅后交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讨论。
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只有设立境外机构的建议权,由集团公司按照整体发展规划统一决策。
2、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提议设立的境外机构由投资发展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与子公司准备项目建议书,然后将建议书报集团公司投资发展总监审阅后交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讨论。
经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3、由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公司提出设立的境外机构,子公司需填报《境外机构设立申报审批表》(见附件一)上报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与资产管理部会签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总
监)预审核,然后交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将项目建议书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4、项目建议书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该境外机构设立项目方正式立项。
如该项目需要向集团公司上级主管单位报批或备案的,在董事会批准立项后5个工作日内,由投资发展部负责组织相关材料向上级报批。
第五条设立境外机构
1、由投资发展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子公司进行项目前期的准备,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拟定合同和章程。
原则上应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格的设计院和咨询机构编制,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自行编制。
2、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组织本集团公司专业人员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也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在提供审批决策前,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附评估(评审)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市场调研咨询报告;工艺、技术咨询报告;建设条件许可承诺;资金确认报告;经济财务预测报告以及建设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投资发展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进行会审;其中项目合同和公司章程需经集团公司监察审计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凡涉及集团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注册商标、商誉,开展投资或合作业务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
4、集团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会审后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提出项目评估意见和具体设立方案,交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经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5、设立方案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投资发展部负责组织落实实施。
由投资发展部负责向上级主管单位申报,子公司负责准备相关材料及批准后的企业注册登记等具体事宜。
6、境外机构设立完毕,相关的内部决策审批文件,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协议合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出资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等资料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组织整理后移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归档管理。
7、凡涉及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注册商标、商誉,开展投资或合作业务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按照国家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境外投资项目在建设期间和竣工验收前必须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七条境外机构设立项目在设立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投资发展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该项目进行经济评价。
第八条境外机构的监督管理
1、境外机构中需我方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原则上一律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
2、境外机构必须及时汇回我方应得的回报。
必须注意规避外汇汇率风险,及时将外汇转换成汇率风险较小的币种,并将转换结果报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
3、境外机构各级人员应在明确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未经集团公司授权任何境外机构不得以集团公司名义从事经营和活动。
4、境外机构有关法律方面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任何法律纠纷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由集团公司统一拟订
应对方案,然后由境外机构实施。
5、境外机构从事国际贸易工作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后,与上海冠生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筹规划执行。
第九条境外机构的下述活动应事先报集团公司批准:
1、对境内外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2、境外机构借贷和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3、1000美元以上(含1000美元)的资产购置、资产索赔或坏帐以及其他的大额费用支出等;
4、以该机构或集团公司名义开展的任何筹资活动;
5、任何形式的资产、财产的转让或转移;
6、在境内外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
7、使用集团公司在境外注册的商标、品牌等。
以上事项必须事先报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再由投资发展部转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投资代表制度
1、投资代表是受集团公司委派,在境外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2、由集团公司派出的境外机构负责人在就职前应向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提交赴任报告,对其就职的目标、工作计划等做出初步方案。
到任并交接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向集团公司提交接任报告,就交接工作的有关情况及该机构的工作做全面报告。
境外机构负责人在调离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3、投资代表负责督促境外合资合作企业将股利、资产转让收益等我方应得的收益及时汇到帐。
4、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和人力资源部
联合对投资代表进行考核。
5、投资代表的汇报和反馈:
(1)投资代表负责按集团公司要求将境外机构报表、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按期及时传递给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
(2)投资代表应在做出关于经营的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向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书面或口头通报情况,并需得到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决策。
(3)投资代表应当将境外机构决策机构做出的重要经营活动的书面决议及时交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备案。
(4)投资代表应当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将境外机构经营情况定期和不定期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向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汇报。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管理
1、投资代表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集团公司投资发展总监或投资发展部汇报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并做出合理的判断。
投资代表应及时汇报突发事件的进展以及详细情况。
2、投资发展总监或投资发展部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即刻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境外机构的投资变动。
境外机构的任何投资变动均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组织拟订相关方案。
2、方案经投资发展总监审阅后交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讨论。
3、方案经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再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4、董事会审批同意后由投资发展部组织实施。
需报上级批准的,由投资发展部负责组织报批。
第十三条本制度授权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
境外机构设立申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