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工作站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

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专家工作站,提高专家工作站运营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专家工作站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工作站领导、科研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专家工作站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强团队协作,提高专家工作站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专家工作站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专家权益,搭建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
第五条专家工作站应当加强对研究成果的管理,合理利用专家资源,提高研究成果的转化率和社会影响力。
第六条专家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由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专家工作站组织结构和职责第八条专家工作站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专家工作站的运营管理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工作站领导、科研骨干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
第九条专家工作站设立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方向、项目评审、技术交流等工作。
技术委员会成员由技术骨干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十条专家工作站设立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人事、财务、行政等工作。
人事行政部门设立人事、财务和行政三个科室,分别负责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专家工作站设立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成果转化等工作。
科研部门设立科研项目管理、成果转化两个科室,分别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章专家工作站运营管理第十二条专家工作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专家工作站管理政策,制定并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十三条专家工作站负责对各项研究项目进行审查和管理,确保研究项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研究项目评审由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专家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编制、审批、实施和结题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程序。
第十五条专家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科研成果管理制度,加强对科研成果的鉴定、评价和保护,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效率。
公司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司专家在工作中的核心作用,提高公司整体技术水平,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设立的各类专家工作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专家工作站、管理专家工作站等。
第三条专家工作站应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围绕公司发展战略,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专家工作站设立工作站办公室,负责工作站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作站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公司指定具有丰富经验和较高威望的专家担任,负责工作站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决策。
第六条工作站办公室下设技术组、管理组、培训组等,分别负责工作站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管理协调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工作站办公室职责:(一)制定工作站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二)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等活动;(三)协调公司各部门、各项目组与工作站之间的工作关系;(四)定期对工作站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改进;(五)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站工作情况。
第八条技术组职责:(一)组织专家开展技术研究和攻关;(二)跟踪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为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三)参与公司重点技术项目的研发和推广;(四)组织技术交流活动,促进技术成果共享。
第九条管理组职责:(一)负责工作站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二)制定工作站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作有序开展;(三)负责工作站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四)负责工作站人力资源的管理和配置。
第十条培训组职责:(一)组织专家开展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二)协助公司内部开展技术培训和技能提升活动;(三)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引进优秀人才。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工作站办公室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各工作组职责和任务。
第十二条技术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家开展技术研究和攻关,定期提交技术报告。
第十三条管理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工作站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各项目组与工作站之间的工作关系。
教育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专家工作站的管理,提高教育专家工作站的工作效率,充分发挥教育专家在工作站中的专业优势,推动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育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教育领域内,由政府部门、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邀请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管理经验的教育专家组成的,旨在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服务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工作站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服务大局,贴近实际,发挥专业优势;(二)科学管理,高效运作,确保工作质量;(三)公平公正,民主决策,激发工作活力;(四)资源共享,协同创新,推动教育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工作站设立管理委员会、专家组、秘书处等机构。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是工作站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站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等,对工作站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专家组由工作站聘请的教育专家组成,负责对工作站的工作进行专业指导、评审、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秘书处是工作站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工作站的行政、财务、后勤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管理委员会职责:(一)制定工作站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等;(二)协调工作站与政府部门、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的关系;(三)监督和指导工作站的各项工作;(四)对工作站的经费、资产等进行管理。
第九条专家组职责:(一)对工作站的工作进行专业指导、评审、咨询;(二)为工作站提供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建议;(三)参与工作站的项目研究、课题申报等工作;(四)对工作站的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提出意见。
第十条秘书处职责:(一)负责工作站的行政、财务、后勤等工作;(二)组织实施工作站的各项工作;(三)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站的工作资料;(四)为工作站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工作站实行年度工作计划制度。
每年初,工作站应根据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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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范文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研成果研发和技术创新,提高专家工作站研究、开发和运营的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设立和管理的专家工作站。
第三条、专家工作站是指依托企事业单位等机构,聚集顶尖专家团队,以进行科研成果研发和技术创新为主要目标的独立运作实体。
第四条、专家工作站的设立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规范、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设立和管理专家工作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专家工作站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条件第六条、企事业单位设立专家工作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科研发展战略和需求,并有相应的投入;(三)具备配套的人员、设备和场地条件;(四)能够提供良好的研究环境和支持;(五)有相关专业领域的顶尖专家团队;(六)有良好的科研管理机制和经验。
第七条、专家工作站的管理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二)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三)有专门的研究、开发、运营人员;(四)有严格的项目管理流程;(五)有科学的绩效评估机制。
第三章设立和管理程序第八条、企事业单位设立专家工作站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设立:由企事业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材料;(二)审核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条件,进行批准;(三)设站准备:企事业单位根据批准的决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设站准备工作,包括人员招聘、设备采购等;(四)运营管理:专家工作站正式设立后,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运营管理,确保专家工作站的正常运转;(五)绩效评估: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专家工作站的绩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或调整。
第四章专家工作站的权益和义务第九条、专家工作站享有如下权益:(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支持和政策优惠;(二)拥有独立的经费、财产和资产;(三)享受相应的研究条件和待遇;(四)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科研项目并分享相应的成果;(五)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权益。
专家工作站的工作管理制度

专家工作站的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工作流程第五章工作目标第六章工作绩效第七章工作考核第八章奖惩机制第九章安全管理第十章组织纪律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专家工作站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专家工作站由站长、副站长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站长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副站长协助站长开展工作。
具体工作人员包括专家、助理等。
第三章工作职责1. 站长:负责工作站的整体管理工作,协调站内各项工作。
2. 副站长:协助站长开展管理工作,负责站内部分具体工作。
3. 专家:负责进行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提出解决方案。
4. 助理:协助专家开展工作,负责一部分后勤服务工作。
第四章工作流程1. 专家工作站的工作流程分为工作安排、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
2. 工作安排:由站长负责安排工作任务,根据工作目标和计划制定工作计划。
3. 工作实施:各位专家根据工作计划进行具体研究工作,助理负责协助专家完成工作任务。
4. 工作总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进行工作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方法。
第五章工作目标专家工作站的工作目标是要根据市场需求,研究解决相关领域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六章工作绩效工作绩效根据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和解决方案的实际效果来评定,优秀的工作绩效可以获得奖励,不达标的工作绩效要进行改进和督促。
第七章工作考核工作考核是对专家工作站的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定,以期达到工作目标。
第八章奖惩机制根据工作绩效的评定,对于优秀的工作绩效可以进行奖励,对于不达标的工作绩效要进行督促和改进,并且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九章安全管理为了保证工作站的安全,专家工作站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章组织纪律为了保证工作站的正常运转,专家工作站要制定相应的组织纪律,确保工作人员的工作秩序和纪律性。
总结:以上就是专家工作站的工作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对专家工作站的工作提供管理参考。
专家工作站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家工作站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专家工作站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专家工作站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专家工作站以服务为导向,以提高科研、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为目标,为我国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专家工作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专家工作站设立工作站主任、副主任、各专业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第六条工作站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分管工作。
第七条各专业组负责人负责本组业务工作,组织协调本组人员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工作站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热爱科技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二)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九条专家工作站实行工作日报制度,每日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填写工作日报,向主任汇报当天工作情况。
第十条工作站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本月工作,分析存在问题,部署下月工作。
第十一条工作站每季度召开一次专家座谈会,邀请专家对工作站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工作站每年组织一次工作总结和表彰活动,对优秀个人和团队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工作站实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均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工作站实行成果转化制度,鼓励工作人员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第十五条工作站实行保密制度,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工作站秘密安全。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六条工作站对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方面。
第十七条对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团队,工作站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工作站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的人员,工作站将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罚。
本土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本土专家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土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政府引导下,由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等主体设立的,以本土专家为核心,集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工作站的组织管理、人员配备、运行机制、经费保障、考核评价等方面。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工作站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工作站的全面管理。
管理委员会由工作站所在单位代表、本土专家代表、政府部门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职责:(一)制定工作站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确定工作站研究方向和任务;(三)协调解决工作站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四)对工作站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五)其他需要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工作站设立技术委员会,负责工作站的技术指导和咨询。
技术委员会由工作站所在单位的技术专家、本土专家等组成。
第七条技术委员会职责:(一)对工作站的研究方向和任务进行技术论证;(二)对工作站的技术研发工作进行指导;(三)对工作站的技术成果进行评审;(四)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五)其他需要技术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人员配备第八条工作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全职和兼职人员,包括本土专家、技术骨干、管理人员等。
第九条本土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四)愿意为工作站的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十条技术骨干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三)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协作精神。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熟悉工作站的管理工作;(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
专家基层工作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基层工作站在推动基层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专家基层工作站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设立在基层的专家工作站,包括但不限于农业、医疗、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
第三条专家基层工作站的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服务宗旨:以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为宗旨,解决基层实际问题。
2. 科学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3. 公正公开:工作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工作公平公正。
4. 不断创新:积极探索新方法、新途径,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专家基层工作站设站长一名,负责全面工作;设副站长一名,协助站长工作;设工作人员若干名,负责具体事务。
第五条站长职责:1. 负责制定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协调解决工作站内部和外部问题。
3. 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和交流活动。
4. 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第六条副站长职责:1. 协助站长开展工作。
2. 负责工作站内部管理。
3. 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七条工作人员职责:1. 负责工作站日常事务。
2. 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
3. 负责档案管理。
4. 完成站长、副站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八条工作站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1. 日常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等。
2. 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信息收集、整理、存储、使用、保密等。
3. 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报销、审计等。
4. 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站设施、设备、资料等安全。
第九条工作站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条工作站应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工作。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工作站应建立健全工作流程,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1. 项目申报:根据基层需求,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申报。
2. 项目评审: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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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青岛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更好地发挥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在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支持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的目的是:通过搭建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平台,更好地发挥高端人才的科技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数量、布局、专业设置以及与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的联系沟通、协调指导,拟定全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发展规划,指导各设站单位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研究、解决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等工作。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管委人事部门等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申报专家工作站,指导辖区内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做好各项服务。
第四条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行市场化运作,走产业化发展之路,以企事业单位作为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的主体,以专家主持的科研成果和高新技术作为支撑。
第五条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采取政府引导、专家指导、企事业单位主导的形式,坚持“建设一个站(基地),打造一支专家团队,培养一批人才,孵化一批企业,促进产业发展,服务一方经济”的原则,不断完善,逐步发展。
第二章专家工作站的设立及终止条件第六条专家工作站由企事业单位自愿设立。
企事业单位有急需专家协助解决的技术难题、攻关课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设立专家工作站:(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三)拥有基本的科研开发条件,重视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四)拥有一定的研究经费,能够提供专家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入站专家顺利开展工作。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根据各区市有关企事业单位申报专家工作站情况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需求,到各区市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调研,了解企事业单位对专家、项目的需求情况,同时组织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与企事业单位进行项目、技术对接,最后根据双方对接情况确定设站单位。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确定部分单位为专家工作站后备单位,纳入重点帮扶范围,优先享受推荐高层次专家、政策指导等,并在设站时予以重点考虑。
第九条专家工作站的名称主要依据设站单位确立的研究课题以及所在行业特点来确定,一般称为“青岛市*****专家工作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颁牌。
第十条专家工作站合作项目或研究课题已完成,不再开展新的合作事宜的,或者因设站单位注销或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导致工作无法继续的,专家工作站相关工作自行终止。
第三章专家工作站考核及专家服务基地设立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组〔2014〕5 号)文件要求,每年对已经批准建立并运行满一年的专家工作站及其科研成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工作站评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考评“优秀”的专家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工作站条件改善、项目合作和人才培育。
对考评“不合格”的专家工作站将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将取消设站资格。
对专家工作站产生的优秀科研成果,给予一次性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考评“优秀”的专家工作站,授予“青岛市专家服务基地”称号,纳入省、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推荐选拔梯队培养范围。
第四章设站单位的职责和权利第十四条专家工作站设立后,设站单位可视情况成立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在批准设站后两个月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做好与专家合作的前期准备工作,保证专家工作站健康、有序发展。
专家服务基地设立后,继续执行设站单位制定的专家工作站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设站单位与专家应当及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尽快开展研究,尽早取得效益。
对创新性较强、产业化优势明显的项目,鼓励申报科技立项。
第十六条设站单位要为入站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后勤环境,并根据合作项目情况配备必要的资金,选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助手,方便专家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资产和成果归设站单位所有,设站单位与专家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双方在合作协议中要明确约定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问题,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每年年底或项目终结时,设站单位要逐级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本年度(或本项目)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入站专家的职责及权利第十九条进入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的专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设站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两年,根据项目需要可随时续签。
项目开展过程中,需要增加新的专家的,由设站单位逐级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可随时入站。
第二十条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
首席专家由负责项目的专家或入站专家中有较高学术权威、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能够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起带头作用的知名专家担任。
在首席专家带领下,吸纳同行专家组成梯次配备合理、专业互补的专家团队。
第二十一条入站专家实行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方式,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他事项,由设站单位与专家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
专家平时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与设站单位保持联系,根据项目需要,本人或委派助手不定期到设站单位参与相关工作。
在双方友好协商前提下,专家可以安排所带学生进入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习、工作。
第二十二条专家可以技术入股、带资入股等,并签订相关合同,使专家与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联心、联责、联利。
设站单位要以项目为依托,采取冠名、联合开发、风险投资等形式,积极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资金投入机制。
第二十三条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全力支持入站专家开展咨询、指导活动,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青岛市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青人发〔2009〕1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时间:2014-05-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推进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工作,完善管理体系,根据《关于推进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作站建设坚持“企业为主体,需求为基础,项目为核心,实效为根本”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工作站服务内容1、为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提供服务。
2、为企业人才队伍培养提供服务。
3、为企业技术研发攻关提供服务。
4、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供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上海市科协)联合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委、市科委和市国资委成立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指导办公室)。
指导办公室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上海市科协科技创新服务部。
第五条指导办公室工作职责1、负责指导工作站的建设、管理工作。
2、审议工作站有关重要文件,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3、负责制定工作站相关政策、规划和指导意见。
4、负责工作站申报审批、授牌和组织评估工作。
第六条秘书处工作职责1、承担指导办公室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建议。
2、负责与国内外院士专家的工作联络,组织协调院士专家与建站单位的需求对接及进站工作。
3、负责建站申报材料复审工作,组织专家评审。
4、组织建站单位开展交流合作,做好相关服务及宣传总结工作。
第七条区县应将工作站项目纳入区委、区政府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中。
区县科协和市有关部门应把工作站建设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建立工作站。
第八条工作站建成后,主要采取属地化管理方式运作。
区县科协和市有关部门作为工作站建设的主管部门,对所推荐设立的工作站承担管理职责。
主管部门应当为工作站建设争取政策支持,明确专人负责,跟踪了解并定期向秘书处反馈所辖工作站的运行状况,积极配合秘书处向符合条件的建站单位提供适需增值服务。
第三章建站管理第九条申报类型工作站按照申请建站主体不同,分为“院士专家工作站”和“院士专家服务中心”两种不同类型。
1、单个企业或事业单位可申报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2、企业集中的园区(包括国家级和市级开发区、产业基地、孵化器等)、行业协会(联合会)、大型集团公司等可申报建立院士专家服务中心。
第十条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须为在上海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规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其中,申请建立工作站的企业年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申请建立服务中心的单位应具有面向特定区域或产业链的辐射服务功能。
2、申报单位发展方向应符合国家或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或为重大民生产业,科技创新需求与区域经济结构相适应,能够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或能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
3、申报单位应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和技术创新需求,有明确的研发项目或成果转化合作任务,与合作院士专家的研究领域密切相关,可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
申报企业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4、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配套研发设施和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
其中,研发人员占单位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5、申报单位能够满足院士专家进站工作的保障条件,主要包括组织配备、科研经费支撑、办公场所、后勤服务等。
6、申报单位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有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载体的企业,以及承担国家或省(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优先批准设立工作站。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1、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填写《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或《上海市院士专家服务中心申请表》。
2、指导办公室全年受理建站申报。
申报审核未通过的,原则上当年不接受重复申报。
3、申报单位原则上需经由单位注册所在地区县科协推荐申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经由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推荐申报;市属国有集团公司可经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荐申报;在沪央企也可直接向秘书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