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共五篇)

公司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共五篇)第一篇:公司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xxx公司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快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确保院士工作站有效运行,规范工作流程,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士工作站系政府推动、多名院士实质性参与,以企业为主体建设,以共同利益为纽带,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三条专家工作站站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持工作站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发展规划、工作规划的编制、审核、组织决策。
指挥协调全站各项工作的正常实施,发挥全站的整体功能,明确站内各成员的分工和职责,重大事项坚持民主决策。
第四条副站长:由公司聘请的院士专家担任,全民负责工作站的科研工作,指导站内研发团队进行科技攻关,并对公司产品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五条站长助理:由公司行政总监担任,在站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协助院士专家完成全站各项工作任务并对站长负责,按照站长要求完成科研计划的制定与项目管理,积极提建议,完成站长、副站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项目部:由站长助理负责,主要根据项目研发内容和进度要求,组织和制定项目的总体方案。
第七条综合实验室:由副站长负责,主要根据项目研发的需要,组织相应的配方设计、实验,制定检测标准。
第八条检测中心:由副站长负责,配合项目开发和实验需要,完成所需项目的检验测试,同时对外进行测试服务。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九条在院士专家的直接参与指导下,指导公司有机茶生产基地建设,提高有机茶产量和品质。
第十条指导建立高香型茶叶加工及深加工生产线。
第十一条指导开发涉茶健康饮品、涉茶旅游商品,农特产品功能饮品等项目。
第十二条帮助规划并指导建设万亩生态茶叶观光园。
第十三条制定人才培养计划,为公司培养一支高水平研发队伍,同时承接企业内部技术人员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四章日常管理与服务第十五条站长助理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并做好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负责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一切工作及生活所必需的条件。
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

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更好地发挥院士专家在科研与创新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工作站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机构内设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
二、工作站的设置和管理机制1. 工作站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经机构正式批准。
2. 工作站应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工作站主要负责人、院士专家和机构相关负责人组成。
理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站的运行情况和发展方向。
三、院士专家的选拔与聘任1. 工作站负责人应根据工作站的需求和发展规划,提出对院士专家的需求和条件。
2. 机构应根据工作站的需求和条件,邀请符合资格的院士专家进行推荐和评审。
3. 院士专家经过推荐和评审后,应由机构正式聘任为工作站的顾问或研究员,并签订相应的聘任合同。
四、工作站的日常管理1. 工作站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目标,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工作站负责人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与院士专家沟通工作进展和需求,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3. 工作站应建立科研成果报告机制,鼓励院士专家定期向机构和管理部门汇报科研成果和研究进展。
五、工作站的经费管理1. 工作站的经费应由机构负责安排和管理。
2. 工作站应按照经费安排制定相应的经费使用计划,并严格执行。
3. 工作站负责人应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报告,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六、奖励与考核1. 工作站应根据院士专家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设置奖励机制,鼓励和激励院士专家开展创新研究和科研成果转化。
2. 工作站应定期对院士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或惩罚。
3. 对于不符合工作要求和未履行职责的院士专家,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解聘或调整。
七、附则1.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情况,工作站负责人应及时向机构报告,并与机构协商解决办法。
2. 如本管理办法与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准。
理工大学院士专家工作站(室)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院士专家工作站(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与国内外院士专家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推进我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水平快速提升,设立XX理工大学院士专家工作站(室)。
第二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室)建设以学科为依托,坚持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产学研项目为纽带,通过院士及其团队的指导、参与,为学校提供科学决策咨询、科研开发服务、成果转化和引进培养创新人才。
第三条为推动院士专家工作站(室)的建设与发展,发挥好进站院士的重大作用,根据XX省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设站(室)条件第四条申请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发展战略需求,学科具有一定优势或发展潜力,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二)拥有一定数量和较强创新能力的科技研发人员队伍;(三)与1名以上院士(包括外籍院士)签署有3年以上的合作协议,有明确的技术创新需求、技术合作项目和科技研发目标;(四)有一定的合作基础,能够为院士及科研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三章工作站(室)的职责任务第五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室)主要职责任务是:(一)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为建站主体制定发展战略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指导;(二)开展以院士及其团队为对象的科技合作,围绕需求寻求合作对象,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合作信息;(三)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与本单位科研人员联合攻关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四)组织院士及其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五)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为省、地区域经济、重点行业或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战略咨询服务。
第四章申报与管理第六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室)的设立,由相关学院或研究机构提出申请,填写《XX理工大学院士专家工作站(室)申报书》,经学科建设办公室、科技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交人才工作办公室,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发文、授牌。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的创新能力与水平,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促进工作站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站系政府推动,以区内外院士及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以我校学科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依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这一重要资源,为我校学科建设、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工作内容与基本要求第三条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有:(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的技术需求,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本校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二)推动和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四)与院士及其团队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五)开展产业发展及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工作站的基本要求为:(一)发挥院士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帮助学校培育科技创新团队,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制约,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
(二)通过建站工作进一步促进学校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我校自主创新能力,带动科技创新人才成长。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提出工作站设立申请,制定工作站工作目标及运行管理规划。
(二)负责制订工作站管理办法,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
(三)负责向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成果需求等。
(四)负责聘请院士及创新团队工作。
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服务时间、方式等其它事项。
(五)负责报告工作站工作进展情况。
每年末要对工作站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第六条使用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学院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

学院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学院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学院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运行管理,提高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水平,并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的作用。
本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及其相关工作,涉及院士专家的选拔、聘任、考核、待遇、绩效评价等方面。
第二章院士专家的选拔与聘任第三条选拔依据院士专家的选拔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科研能力、学术造诣、社会影响力等因素。
学院应建立科学公正的选拔机制,确保选拔程序公开透明,选拔结果公正合理。
第四条聘任条件院士专家的聘任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第五条设立和撤销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以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学院有权予以撤销。
第六条日常管理院士专家工作站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管理机构应有明确的人员配备和职责分工,确保工作站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相关支持学院应为院士专家工作站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场地设施、科研经费、项目申报等方面的支持;同时,还应加强与院士专家的沟通交流,为其提供学术指导和协助。
第四章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绩效评价第八条绩效评价内容绩效评价内容应包括院士专家的科研成果、科技创新能力、学术影响力等方面的考核。
第九条绩效评价程序绩效评价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可以采取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条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重要依据,用于科研项目申报、人才评选、工作站升级等方面。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改进和完善学院应定期评估和改进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运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第十二条附加条款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学院负责解释。
工作站管理办法

长沙年轮骨科医院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长沙年轮骨科医院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构建医院人才基地,培养造就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保持医院专科技术在省内外的领先地位和持续快速发展能力,创建省内一流的科技研发和临床应用基地,医院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
第二条为切实做好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和运作,促进高层次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进站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对我院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暂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条院士工作站接受湖南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湖南省科技厅的具体业务指导,省科技厅是院士工作站的主管部门,院士工作站接受其动态管理和评估。
第四条院士工作站领导机构为医院院士工作站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医院CEO、院长、相关科室专家及部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医院的战略发展方案,制订引进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总体规划与政策,审批科研课题方向、经费筹措及使用等重大问题,监督和检察院士工作站的运作情况,听取院士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汇报。
第五条工作站的办事机构为医院院士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医院技术中心统一管理,设专职人员负责工作站的具体事务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设立工作站学术秘书,负责协调院士工作站各项任务的实现。
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执行领导小组决议,提出实施意见和办法;征集医院及各部门对院士工作站研发项目的建议和意见;向有关部门送审院士工作站研发人员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手续,协助解决进站院士及研发人员的生活安排等问题;负责院士工作站日常事务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协调院士工作站与产学研合作院校之间的关系;向上级院士工作站管理机构请示和汇报工作。
管理办公室同时还要制定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机制与计划,在工作站不定期举办国内外技术交流会,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来工作站讲学或授课,不定期参加相关行业协会主办的各种会议,了解国内外发展趋势,学习最新技术,提升工作站研发能力和水平。
自治区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自治区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专家在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中的积极作用,搭建自治区企业与院士专家的科技合作平台,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提高自治区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士工作站建设要坚持“需求为基础,项目为核心,企业为主体,实效为根本”的原则。
第三条工作站服务内容:为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提供服务;为企业人才队伍培养提供服务;为企业技术研发攻关提供服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供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中国科学院院士咨询新疆工作站、新疆科协中国工程院院士咨询工作站(以下简称:新疆科协院士咨询工作站)是自治区企业院士工作站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协调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发展和咨询服务工作,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工作联系,积极推进自治区企业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二)负责协调院士及创新团队进站工作,指导院士工作站制定工作计划、申报科技项目及日常工作的开展。
(三)负责院士工作站申报审批、授牌、组织评估和表彰奖励,推荐先进工作站申报中国科协院士工作站。
(四)工作站建成后,主要采取属地化管理方式运作。
地(市)县科协和有关部门作为工作站建设的主管部门,对所推荐设立的工作站承担管理职责。
主管部门应当为工作站建设争取政策支持,明确专人负责,跟踪了解并定期向自治区科协反馈所辖工作站的运行状况,积极配合自治区科协向符合条件的建站单位提供适需增值服务。
第三章申报类型与条件第五条工作站按照申请建站主体不同,分为“院士专家工作站”和“院士专家服务中心”两种不同类型。
1、单个企业或事业单位可申报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2、企业集中的园区(包括国家级和市级开发区、产业基地、孵化器等)、行业协会(联合会)、大型集团公司等可申报建立院士专家服务中心。
3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X经济技术开发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四川XX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构建经开区人才基地,培养造就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促进经开区技术创新和持续快速发展能力,创建国家一流的生物医学科技研发和高技术产业基地,园区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
第二条为切实做好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和运作,促进高层次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进站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对我园区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四川省和X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园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暂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条院士工作站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科技局、科协的具体业务指导。
第四条院士工作站领导机构为园区院士工作站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园区管委会主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园区的战略发展方案,制订引进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总体规划与政策,审批科研课题方向、经费筹措及使用等重大问题,监督和检察院士工作站的运作情况,听取院士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汇报。
第五条工作站的办事机构为园区院士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站办公室),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设专职人员负责工作站的具体事务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设立工作站学术秘书,负责协调院士工作站各项任务的实现。
工作站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执行领导小组决议,提出实施意见和办法;征集园区内各企业对院士工作站研发项目的建立和意见;向相关部门送审院士工作站研发人员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手续,协助解决进站院士及研发人员的食宿安排等问题;负责院士工作站日常事务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协调院士工作站与产学研合作院校之间的关系;向上级院士工作站管理机构请示和汇报工作。
工作站办公室同时还要制定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机制与计划,在工作站不定期举办国内外技术交流会,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来工作站讲学或授课,不定期参加相关行业协会主办的各种会议,了解国内外发展趋势,学习最新技术,提升工作站研发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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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中鑫铝业有限公司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按照择优录用、保证质量的原则,培养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进一步促进产、学、研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科协为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作站的建设及日常事务,协调有关部门及协助做好科研管理工作。
第三条申请资格:凡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40岁以下,有志于为我公司科技事业做出贡献者,均可申请进入院士专家工作站,特殊情况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向企业科协提出进站申请。
1、个人申请材料。
2、学历证明、工作简历。
3、身体健康证明。
第五条审批程序:
1、公司行政人事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招收的意见;单位同意后,填写《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2、公司行政人事部将申请人有关材料汇总整理,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企业科协审批。
第六条科研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
在站期间,应严格按照与培养单位签订的《协议》内容进行研究工作,特殊情况需改变研究计划的,
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研究员初审,企业科协审核,培养单位同意后,报院审批。
第七条科研人员进站两个月内,应在指导研究员的指导下,明确研究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并作开题报告。
研究方向原则上应与所在单位研究方向一致,也可自行选题,以书面形式明确所承担工作的任务、目标等。
第八条科研人员进站后,根据工作需要,凭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一起流动。
第九条各培养单位负责科研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科研活动和相关管理工作;设立科研培养基金,用于资助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及生活费。
1、资助科研经费每人每年2万元。
2、配备台式电脑1台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3、提供必须的科研、实验室条件。
第十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公司科协对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和其他方面进行中期考核,报公司核定后,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科研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及发表的专业论文,应将所在培养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成果经转让或开发获得经济效益的,可按进站时签定的协议分享产权和参与收益分配。
科研人员出站时,应提交研究工作成果,如论文、手稿、鉴定成果、专利及其他材料,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和我院的有关要求对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
研究人员的一切待遇,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科研人员工作期满时,由培养单位会同工作站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认真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
1、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2、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能力。
第十四条科研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应认真履行培养单位与其签订《协议》的有关规定,理清一切工作及公共财务关系,及时、完整地交接公司提供的住房及房内的所有设施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