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
专家团队工作站管理办法

专家团队工作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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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为了提高专家团队工作站的管理效率,规范团队成员的行为,保证工作站的正常运转,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工作站成立
1. 工作站的成立应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明确工作站的组织形式和职责。
2. 工作站应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明确团队成员的职责和义务。
三、团队成员
1. 专家团队成员应根据工作站的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2. 团队成员应积极参与工作站的工作,保证工作站的正常运行。
3. 团队成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站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
工作站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工作站的职责
1. 工作站负责研究和解决相关领域的问题,提供相应的专业咨
询服务。
2. 工作站应定期组织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提升团队成员的
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3. 工作站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和成果。
五、工作站的管理
1. 工作站应设立合理的管理机构,明确各个管理部门的职责和
权限。
2. 工作站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站的各项工作
有序进行。
3. 工作站应加强信息管理,确保相关资料的安全和保密。
六、工作站的评估
1. 工作站应定期评估团队成员的工作成绩和工作态度。
2. 工作站应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站的工作情况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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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专家团队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内容,为保证工作站的
正常运行和团队成员的工作效率,工作站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管
理和执行。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工作站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
医院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医院专家工作站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专家工作站,包括但不限于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等科室。
三、工作站设立与管理1. 工作站设立:(1)科室根据专业需求,提出设立专家工作站申请。
(2)医务科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报请院长批准。
(3)批准设立的专家工作站,由医务科颁发《医院专家工作站许可证》。
2. 工作站管理:(1)专家工作站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药品及辅助用品。
(2)专家工作站设立负责人,负责工作站日常管理工作。
(3)工作站负责人应定期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四、专家工作站工作流程1. 专家出诊:(1)专家根据医院排班,提前一周向医务科提交出诊申请。
(2)医务科审核通过后,向患者公布出诊信息。
(3)患者根据出诊信息预约挂号。
2. 患者就诊:(1)患者按照预约时间到专家工作站就诊。
(2)工作人员引导患者填写就诊登记表。
(3)专家对患者进行问诊、检查、诊断,制定治疗方案。
3. 医疗文书:(1)专家根据患者病情,填写病历、处方等医疗文书。
(2)医疗文书需由专家本人签字确认。
4. 药品及检查:(1)患者根据处方到药房取药。
(2)患者根据医嘱进行相关检查。
5. 出院:(1)患者病情稳定,符合出院条件时,由专家开具出院医嘱。
(2)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后继续接受随访。
五、监督与考核1. 医院定期对专家工作站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对专家工作站及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医疗安全、工作效率等方面。
3. 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工作站及专家,进行整改或取消其工作站资格。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

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专家工作站,提高专家工作站运营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专家工作站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工作站领导、科研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专家工作站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强团队协作,提高专家工作站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专家工作站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专家权益,搭建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
第五条专家工作站应当加强对研究成果的管理,合理利用专家资源,提高研究成果的转化率和社会影响力。
第六条专家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由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专家工作站组织结构和职责第八条专家工作站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专家工作站的运营管理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工作站领导、科研骨干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
第九条专家工作站设立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方向、项目评审、技术交流等工作。
技术委员会成员由技术骨干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十条专家工作站设立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人事、财务、行政等工作。
人事行政部门设立人事、财务和行政三个科室,分别负责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专家工作站设立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成果转化等工作。
科研部门设立科研项目管理、成果转化两个科室,分别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章专家工作站运营管理第十二条专家工作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专家工作站管理政策,制定并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十三条专家工作站负责对各项研究项目进行审查和管理,确保研究项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研究项目评审由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专家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编制、审批、实施和结题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程序。
第十五条专家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科研成果管理制度,加强对科研成果的鉴定、评价和保护,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效率。
专家工作站日常管理制度

专家工作站日常管理制度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专家工作站已经成为了许多企业和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专家工作站的正常运转,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专家工作站的使用管理
1.专家工作站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2.专家工作站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泄露机密信息。
3.专家工作站的使用人员应当定期更改密码,并保证密码的安全性。
二、专家工作站的维护管理
1.专家工作站的维护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进行系统维护和安全检查。
2.专家工作站的维护人员应当保证维护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专家工作站的维护人员应当及时处理用户反馈的问题,并保证服务质量。
三、专家工作站的安全管理
1.专家工作站应当采取多种安全措施,包括防火墙、杀毒软件、加密等,保证系统的安全性。
2.专家工作站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修复,保证系统的安全性。
3.专家工作站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安全事件,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四、专家工作站的备份管理
1.专家工作站的数据应当定期进行备份,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恢复性。
2.专家工作站的备份数据应当存储在安全的地方,防止数据泄露和丢失。
3.专家工作站的备份数据应当定期进行恢复测试,保证备份数据的可用性。
以上就是专家工作站日常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专家工作站的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专家基层工作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基层工作站在推动基层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专家基层工作站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设立在基层的专家工作站,包括但不限于农业、医疗、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
第三条专家基层工作站的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服务宗旨:以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为宗旨,解决基层实际问题。
2. 科学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3. 公正公开:工作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工作公平公正。
4. 不断创新:积极探索新方法、新途径,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专家基层工作站设站长一名,负责全面工作;设副站长一名,协助站长工作;设工作人员若干名,负责具体事务。
第五条站长职责:1. 负责制定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协调解决工作站内部和外部问题。
3. 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和交流活动。
4. 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第六条副站长职责:1. 协助站长开展工作。
2. 负责工作站内部管理。
3. 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七条工作人员职责:1. 负责工作站日常事务。
2. 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
3. 负责档案管理。
4. 完成站长、副站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八条工作站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1. 日常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等。
2. 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信息收集、整理、存储、使用、保密等。
3. 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报销、审计等。
4. 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站设施、设备、资料等安全。
第九条工作站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条工作站应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工作。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工作站应建立健全工作流程,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1. 项目申报:根据基层需求,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申报。
2. 项目评审: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立项。
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制度

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制度一、背景为了推动专家工作站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专家工作站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和加强专家工作站的运行管理,确保专家工作站的顺利运行,提高专家工作站的绩效和影响力,为单位的发展提供专业支持。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专家工作站的全部管理活动,包括人员管理、经费管理、项目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
四、人员管理1.专家工作站的组织机构由一个主任和若干研究员组成。
主任由单位领导任命,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专家工作站的工作,研究员由主任任命,负责具体的科研工作。
2.专家工作站的人员需具备相关的学术背景和研究经验,并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声誉。
3.专家工作站实行终生制管理,但每个研究员需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任职,考核不合格者将重新评估资格。
五、经费管理2.专家工作站的经费使用应经过合理的预算和审核程序,并及时报告单位财务部门。
3.专家工作站的经费应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的实施,禁止挪用和浪费经费。
六、项目管理1.专家工作站需定期开展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筛选工作,确保科研项目的高质量和创新性。
2.专家工作站的项目执行人需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要求进行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按期完成。
3.专家工作站的项目需定期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评估结论将作为项目人员的绩效考核依据。
七、知识产权管理1.专家工作站鼓励研究人员进行创新性研究,并保护和管理其知识产权。
2.对于专家工作站产生的知识产权,专家工作站应协助研究人员进行申请和保护,并合理分享研究成果的利益。
八、违纪处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纪律规定进行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
九、附则1.本制度由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即为《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制度》的内容,旨在促进专家工作站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以实现单位的发展目标。
希望全体成员能够遵守本制度,共同为专家工作站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公司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司专家在工作中的核心作用,提高公司整体技术水平,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设立的各类专家工作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专家工作站、管理专家工作站等。
第三条专家工作站应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围绕公司发展战略,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专家工作站设立工作站办公室,负责工作站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作站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公司指定具有丰富经验和较高威望的专家担任,负责工作站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决策。
第六条工作站办公室下设技术组、管理组、培训组等,分别负责工作站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管理协调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工作站办公室职责:(一)制定工作站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二)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等活动;(三)协调公司各部门、各项目组与工作站之间的工作关系;(四)定期对工作站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改进;(五)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站工作情况。
第八条技术组职责:(一)组织专家开展技术研究和攻关;(二)跟踪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为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三)参与公司重点技术项目的研发和推广;(四)组织技术交流活动,促进技术成果共享。
第九条管理组职责:(一)负责工作站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二)制定工作站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作有序开展;(三)负责工作站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四)负责工作站人力资源的管理和配置。
第十条培训组职责:(一)组织专家开展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二)协助公司内部开展技术培训和技能提升活动;(三)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引进优秀人才。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工作站办公室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各工作组职责和任务。
第十二条技术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家开展技术研究和攻关,定期提交技术报告。
第十三条管理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工作站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各项目组与工作站之间的工作关系。
专家工作服务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家工作服务站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智慧和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专家工作服务站,包括专家聘请、服务流程、考核评价、经费管理等。
第三条专家工作服务站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 实用、高效、便捷原则;3. 服务、创新、发展原则。
第二章专家聘请第四条专家工作服务站聘请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2. 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3. 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4. 能够为工作站提供有效服务。
第五条专家聘请程序:1. 由工作站提出专家聘请需求,经单位批准;2. 通过公开招标、推荐等方式确定专家人选;3. 与专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期限、报酬等。
第六条专家任期一般为三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续聘。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七条专家工作服务站的服务流程包括:1. 服务需求收集:工作站收集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需求,形成服务项目清单;2. 专家选派:根据服务项目需求,选派相应专业的专家;3. 服务实施:专家根据服务协议,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项目评审等服务;4. 服务反馈:服务结束后,收集服务对象反馈意见,进行服务质量评估;5. 服务总结:对服务项目进行总结,形成报告。
第八条专家在工作站服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站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考核评价第九条专家工作服务站对专家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服务质量:根据服务协议和服务对象反馈,评价专家服务质量;2. 服务数量:根据专家提供的服务项目数量,评价专家工作量;3. 专业能力:根据专家的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评价专家的专业能力;4. 职业道德:根据专家的工作态度和职业操守,评价专家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与专家续聘、报酬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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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我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更好地发挥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在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支持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的目的是:通过搭建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平台,更好地发挥高端人才的科技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数量、布局、专业设置以及与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的联系沟通、协调指导,拟定全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发展规划,指导各设站单位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研究、解决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等工作。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管委人事部门等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事业单位申报专家工作站,指导辖区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做好各项服务。
第四条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行市场化运作,走产业化发展之路,以企事业单位作为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的主体,以专家主持的科研成果和高新技术作为支撑。
第五条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采取政府引导、专家指导、企事业单位主导的形式,坚持“建设一个站(基地),打造一支专家团队,培养一批人才,孵化一批企业,促进产业发展,服务一方经济”的原则,不断完善,逐步发展。
第二章专家工作站的设立及终止条件第六条专家工作站由企事业单位自愿设立。
企事业单位有急需专家协助解决的技术难题、攻关课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设立专家工作站:(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三)拥有基本的科研开发条件,重视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四)拥有一定的研究经费,能够提供专家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入站专家顺利开展工作。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根据各区市有关企事业单位申报专家工作站情况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需求,到各区市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调研,了解企事业单位对专家、项目的需求情况,同时组织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与企事业单位进行项目、技术对接,最后根据双方对接情况确定设站单位。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确定部分单位为专家工作站后备单位,纳入重点帮扶围,优先享受推荐高层次专家、政策指导等,并在设站时予以重点考虑。
第九条专家工作站的名称主要依据设站单位确立的研究课题以及所在行业特点来确定,一般称为“市*****专家工作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颁牌。
第十条专家工作站合作项目或研究课题已完成,不再开展新的合作事宜的,或者因设站单位注销或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导致工作无法继续的,专家工作站相关工作自行终止。
第三章专家工作站考核及专家服务基地设立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关于印发<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组〔2014〕5 号)文件要求,每年对已经批准建立并运行满一年的专家工作站及其科研成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工作站评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考评“优秀”的专家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工作站条件改善、项目合作和人才培育。
对考评“不合格”的专家工作站将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将取消设站资格。
对专家工作站产生的优秀科研成果,给予一次性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考评“优秀”的专家工作站,授予“市专家服务基地”称号,纳入省、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推荐选拔梯队培养围。
第四章设站单位的职责和权利第十四条专家工作站设立后,设站单位可视情况成立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在批准设站后两个月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和部管理制度,做好与专家合作的前期准备工作,保证专家工作站健康、有序发展。
专家服务基地设立后,继续执行设站单位制定的专家工作站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设站单位与专家应当及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尽快开展研究,尽早取得效益。
对创新性较强、产业化优势明显的项目,鼓励申报科技立项。
第十六条设站单位要为入站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后勤环境,并根据合作项目情况配备必要的资金,选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助手,方便专家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资产和成果归设站单位所有,设站单位与专家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双方在合作协议中要明确约定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问题,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每年年底或项目终结时,设站单位要逐级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本年度(或本项目)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入站专家的职责及权利第十九条进入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的专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设站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两年,根据项目需要可随时续签。
项目开展过程中,需要增加新的专家的,由设站单位逐级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可随时入站。
第二十条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
首席专家由负责项目的专家或入站专家中有较高学术权威、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能够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起带头作用的知名专家担任。
在首席专家带领下,吸纳同行专家组成梯次配备合理、专业互补的专家团队。
第二十一条入站专家实行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方式,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他事项,由设站单位与专家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
专家平时可以通过、电子等形式与设站单位保持联系,根据项目需要,本人或委派助手不定期到设站单位参与相关工作。
在双方友好协商前提下,专家可以安排所带学生进入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习、工作。
第二十二条专家可以技术入股、带资入股等,并签订相关合同,使专家与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联心、联责、联利。
设站单位要以项目为依托,采取冠名、联合开发、风险投资等形式,积极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资金投入机制。
第二十三条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全力支持入站专家开展咨询、指导活动,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市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青人发〔2009〕11号)同时废止。
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时间:2014-05-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推进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工作,完善管理体系,根据《关于推进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作站建设坚持“企业为主体,需求为基础,项目为核心,实效为根本”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工作站服务容1、为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提供服务。
2、为企业人才队伍培养提供服务。
3、为企业技术研发攻关提供服务。
4、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供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联合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委、市科委和市国资委成立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指导办公室)。
指导办公室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科协科技创新服务部。
第五条指导办公室工作职责1、负责指导工作站的建设、管理工作。
2、审议工作站有关重要文件,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3、负责制定工作站相关政策、规划和指导意见。
4、负责工作站申报审批、授牌和组织评估工作。
第六条秘书处工作职责1、承担指导办公室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建议。
2、负责与国外院士专家的工作联络,组织协调院士专家与建站单位的需求对接及进站工作。
3、负责建站申报材料复审工作,组织专家评审。
4、组织建站单位开展交流合作,做好相关服务及宣传总结工作。
第七条区县应将工作站项目纳入区委、区政府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中。
区县科协和市有关部门应把工作站建设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建立工作站。
第八条工作站建成后,主要采取属地化管理方式运作。
区县科协和市有关部门作为工作站建设的主管部门,对所推荐设立的工作站承担管理职责。
主管部门应当为工作站建设争取政策支持,明确专人负责,跟踪了解并定期向秘书处反馈所辖工作站的运行状况,积极配合秘书处向符合条件的建站单位提供适需增值服务。
第三章建站管理第九条申报类型工作站按照申请建站主体不同,分为“院士专家工作站”和“院士专家服务中心”两种不同类型。
1、单个企业或事业单位可申报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2、企业集中的园区(包括国家级和市级开发区、产业基地、孵化器等)、行业协会(联合会)、大型集团公司等可申报建立院士专家服务中心。
第十条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须为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规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其中,申请建立工作站的企业年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申请建立服务中心的单位应具有面向特定区域或产业链的辐射服务功能。
2、申报单位发展方向应符合国家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或为重大民生产业,科技创新需求与区域经济结构相适应,能够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或能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
3、申报单位应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和技术创新需求,有明确的研发项目或成果转化合作任务,与合作院士专家的研究领域密切相关,可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
申报企业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4、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配套研发设施和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
其中,研发人员占单位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5、申报单位能够满足院士专家进站工作的保障条件,主要包括组织配备、科研经费支撑、办公场所、后勤服务等。
6、申报单位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有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载体的企业,以及承担国家或省(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优先批准设立工作站。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1、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填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或《市院士专家服务中心申请表》。
2、指导办公室全年受理建站申报。
申报审核未通过的,原则上当年不接受重复申报。
3、申报单位原则上需经由单位注册所在地区县科协推荐申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经由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推荐申报;市属国有集团公司可经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荐申报;在沪央企也可直接向秘书处申报。
第十二条受理程序1、区县科协、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和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送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