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务法规: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框架及专项债政策解读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框架及专项债政策解读一、地方政府性债务主体地方政府举债主体为省级政府,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债,除此以外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即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严禁由政府偿还,债务偿还时需遵循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原则。
二、政府债务划分按偿债资金来源划分,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一般债券是地方政府为了弥补一般公共财政赤字而发行的地方债券,可缓解地方政府临时资金紧张,因此,一般债券主要投向没有收益的项目。
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为了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
因此,专项债券主要投向有一定收益的项目。
按专项债券是否明确用途,专项债券又可分为普通专项债(未明确用途,用于调节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债券)和项目收益专项债(明确用途对应到项目或其他非标准化品种,通过项目自身产生收入自平衡的专项债)。
2017年以来,我国试点专项债,强化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的管理理念,目前已发行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包括但不限于土储、收费公路、棚户区改造和高校债等。
按债券用途划分,地方政府债务分为新增、置换和再融资债券三类,其中,仅新增债券能为基建投资提供增量资金。
三、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及偿还一般债券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其本金可通过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利息则不可。
专项债券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其本金还可通过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利息不可。
若执行中某专项债务所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
四、举债规模根据《关于对地方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并将债务限额划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债务总限额的确定系由国务院确定,全国人大批准,如需调整新增,需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合政[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14日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借用还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皖政〔2013〕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纳入名录管理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用事业单位、四大开发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及其他相关单位等(以下简称举债单位)政府性债务的计划编制、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政府直接或间接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
包括举债单位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政府性债务。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按偿还责任划分为三类:(一)直接债务:举债单位以财政性资金作为直接还款来源,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
主要包括:1.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举债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性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3.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经典课件.ppt

(1)规范举债程序 匡算可融资规模—编制债务收支计划—向同级 财政部门提出举债申请—同级财政初审—报同级 政府审核(部分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批)
(2)控制债务规模
目前:A.逾期债务率超过30%;或者B.债务率超 过100%且下一年度偿债率超过20%
(3)债务收支计划 编制债务收支计划
(4)、严格举债审批 A.同级财政部门初审,报同级政府审定,同级财 政以审批卡方式管理。
3、从防范风险看,具有雄厚物质基础。 国有资产、土地储备等为抵御各种风险提供了 雄厚的物质基础
4、从实际还款看,逾期债务率较低。 截至2012年底,全省逾期债务率为6.61%。其 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逾期债务率为2.44%,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 任的债务的逾期债务率分别为1.00%和3.17%。 我省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逾期债务率居全国第 14位,全国最高是广西4.33%,最低是北京 0.25%。
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管理
列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市、县土地储备机 构,具备申请土地储备贷款的资格。 土地储备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严格 监管,不得用于城市建设及其它与土地储备业 务无关的项目。 年初省财政厅核定年度可融资规模,市、县在 规模内融资。 财政、国土、人行、银监四部门联合逐级上报 申请材料.
三、政府性债务基本形势判断 (一)基本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 (三)基本形势判断
(一)基本情况
1、从增速看----增速放缓 2、从借债层级看----省、市、县规模比 1:6.5: 2.5 3、从借债主体看----政府融资平台公司67%、 机关19%、事业单位11% 4、从融资来源看----银行贷款50%、企业债 19% 5、从资金投向看----用于公益性项目70% 6、从偿债年份看----还款高峰期在2013-2015 年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31•【字号】黄政办发〔2016〕77号•【施行日期】201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6〕77号黄州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市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31日黄冈市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市本级(含黄州区、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等,以下简称辖区、园区管委会)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明确责任。
坚持“谁举债、谁偿还、谁担责”,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来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债务或逃废债务。
各辖区、园区管委会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责任主体,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二)规范管理。
对市本级政府性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管”相统一,落实规范管理各项要求。
(三)强化约束。
在财政部和省政府核定的额度内依法适度举债,建立规范的政府融资机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筹集必要资金。
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1年12月1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XXX2001年12月30日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我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者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和下级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债务进行审计。
第五条举借政府债务应当遵循适度从紧、防范风险、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
政府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七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八条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措施。
第九条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政府部门举借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第十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做政府债务的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十一条各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举借政府债务的,应当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省政府部门提出本地区和本部门下年度举借政府债务的规模方案,经其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方案(最新)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方案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方案》(x 〔x〕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和xx、x、x全会精神,按照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区工委、管委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我区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疏堵结合。
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部门单位违法违规举债。
分清责任。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规范管理。
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防范风险。
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稳步推进。
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
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加快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一)明确政府举债权限。
因区公益事业发展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代为举借。
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相关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二)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政府债务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举债。
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一般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
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专项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三)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园区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7437fe5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df.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我们制定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7年3月23日附件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机制,规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发挥地方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2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以下均简称新增限额)分别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方式不同,单独测算。
第三条新增限额分配管理应当遵循立足财力水平、防范债务风险、保障融资需求、注重资金效益、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程序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增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测算,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地方。
第五条省本级及市县新增限额由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新增限额内测算,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按照财政管理级次向省本级及市县级财政部门下达。
第三章新增限额分配第六条新增限额分配选取影响政府债务规模的客观因素,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并统筹考虑中央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地方融资需求等情况,采用因素法测算。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各级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2.基本原则。
疏堵结合。
修明渠、堵暗道,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各级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分清责任。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规范管理。
对各级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各级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防范风险。
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稳步推进。
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
在规范管理的同时,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规范政府新增债务3.明确各级政府举债权限。
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
市、县(市、区)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偿债主体为市、县政府,省级不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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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务法规: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性债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公用事业单位、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以及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因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合法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单位举借、使用、偿还政府性债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管理遵循适度举债、风险可控、明确责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旗区、市直各部门和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额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审批,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真正使政府性债务规模实现到降旧控新。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审、论证和审批政府性债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等。
财政部门负责监控本地区政府性债务,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监测预警体系和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偿债人的政府性债务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对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额度较大的项目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
严禁除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和单位直接举债或间接承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