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
严格乡镇债务管理制度

严格乡镇债务管理制度一、前言乡镇是我国政府治理体系中的基层单位,负责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基层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乡镇的支出压力也逐渐增加,部分乡镇债务状况不容忽视。
为了规范乡镇债务管理,保障基层政府财务稳健,本文拟就严格乡镇债务管理制度展开阐述。
二、乡镇债务管理概述乡镇债务是指乡镇政府为支撑公共服务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所发生的债务。
借债本身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债务规模不断增加,对乡镇财政造成压力,严重影响了乡镇政府的财务稳健和社会稳定。
因此,建立严格乡镇债务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三、严格乡镇债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债务限额设定债务限额是乡镇债务管理的重要一环。
乡镇政府应根据实际财政收支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和债务偿还能力等因素,制定乡镇债务限额,确保债务不超过可承受范围。
债务限额应当由上级政府核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2. 债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债务管理机制是保障乡镇债务稳健的重要手段。
乡镇政府应当建立起以镇长为主要责任人的债务管理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范围,加强对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监督。
同时,建立起债务信息追踪系统,及时了解乡镇债务情况,确保债务不越规模。
3. 债务用途审核乡镇政府在借债时应当确保债务资金用于符合规划、切实需要和可持续发展的项目或领域。
债务用途应当经过审核,确保不以“借债”为名行不当用途之实。
4. 债务信息公开乡镇政府应当主动公开债务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布债务规模、用途、偿还情况等相关信息。
公开债务信息可以有效监督政府的债务行为,增加透明度和问责机制,防止债务风险蔓延。
5. 债务监督评估建立债务监督评估机制,对债务项目进行跟踪评估。
监督评估应当具体、细致,及时发现和解决债务问题,确保乡镇财政稳健。
6. 债务偿还保障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偿债专项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归还债务本金和利息。
债务偿还保障是乡镇债务管理的基本要求,不得有任何逾期违约行为。
四、结语严格乡镇债务管理制度是维护基层政府财务稳健的重要保障。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20080108)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约束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强化地方财政管理和监督职能,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国发【200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基础性、公益性资本项目支出。
任何地方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安排用于政府经常性支出。
第四条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及地方政府专门成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等直接借入、提供担保等形成的债务,包括直接债务和担保债务。
直接债务是指上述债务主体为提供基础性、公益性服务直接借入的债务,包括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一般债务是指债务项目没有对应收入来源的债务。
专项债务是指债务项目有对应经营性收益或制度性收入来源的债务。
担保债务是指债务主体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
第五条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范、责权明确、区别对待、安全有效”的原则。
统一规范,即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实行财政部门归口管理。
责权明确,即谁举债、谁偿还,政府性债务的偿债责任不得进行横向和纵向转移。
区别对待,即新增债务重在控制,逾期债务重在化解;对债务项目,根据性质和类型分别处理。
安全有效,即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的确定要量力而行,项目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县级及县级以上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预算;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债务预算;编制本级债务预算的调整方案;地市、县级财政部门定期向上级财政管理部门报告本级债务预算执行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定期向国家财政管理部门报告本级及本地区债务管理情况。
地方政府性债务预算由债务收入预算、债务支出预算、债务还本付息预算组成。
需要动用一般预算资金、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偿还债务时,要同步编入相应财政和部门预算。
第七条各部门编制本部门债务预算草案;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债务预算;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债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政府债务管理实施方案

政府债务管理实施方案政府债务管理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财政安全、促进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本方案。
一、加强债务管理制度建设。
1. 健全债务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政府债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债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
2. 建立健全债务管理机构,加强债务管理部门的组织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债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3. 健全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及时、准确的债务信息统计和监测机制,加强对债务风险的监控和预警。
二、严格控制债务规模。
1. 制定债务限额管理制度,对政府债务规模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债务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 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债务增长,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审批和监督制度,严格控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3. 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的监管,规范融资平台的举债行为,防范债务风险。
三、优化债务结构。
1. 合理安排债务偿还计划,优化债务偿还结构,降低债务偿还压力,确保债务偿还的可持续性。
2. 加大长期债务发行力度,逐步延长债务期限,降低债务偿还压力,优化债务结构。
3. 多渠道多层次多品种发行债务,拓宽债务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
四、加强债务风险管理。
1. 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债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防范债务风险的发生。
2. 加强对外债务管理,科学制定外债规模和结构,提高对外债务的监控和管理水平,防范外债风险。
3.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债务风险事件,保障国家财政安全和经济稳定。
五、加强债务管理的信息公开和监督。
1. 加强债务管理的信息公开,完善债务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债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债务管理的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1. 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其他国家的债务管理合作,借鉴国际先进债务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债务管理水平。
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政府债务管理办法政府债务管理办法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确保财政经济的健康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管理的范围:指镇政府举借、拖欠或担保并且从法律上必须由镇政府最终偿还的款项,包括镇政府及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向上级财政借款,或者向金融机构、单位(村居)、个人的借款和其他应付未付款等直接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形式而产生的或有债务。
第三条债务的登记。
财政所对各类政府债务进行逐笔统计,列出债务清单,具体内容包括:每笔债务借贷(担保)时间、数额、原因、用途、借款人(担保人)、债权人、债务到期偿付时间;债务总规模,债务到期、逾期未还数额和未到期债务数额。
第四条债务的备案。
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债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将债务清单报区政府备案,并报区财政局、审计局存档。
镇政府每半年向区政府及财政、审计部门报告债务变动的具体情况。
包括:期初债务余额、本期债务偿还数额、本期债务新增数额、期末债务余额。
对债务增加要如实详细报告增加原因、数额等情况;对偿还债务的要出具偿还债务的相关文件及原始凭证。
第五条债务的分类。
财政所根据债务清单,将政策性债务、镇自行举借债务、融资担保形成债务等分别登记造册,按具体负债项目逐笔登记入账,详细列明还款期限、还款数额和还款方式。
根据债务分类情况,制定还款计划和确定还贷资金来源。
第六条债务的偿还顺序。
债务偿还必须遵循“尽力而为、先急后缓”的原则,按照“先政策性后一般性”、“先个人后集体”的循序进行。
优先偿还世行贷款、国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解决地方金融风险专项贷款等政策性债务,其次偿还政府向个人的借款、欠个人的应付未付款等,其余债务按照本镇财力情况,分轻重缓急,逐步予以偿还。
第七条债务的还款方式及偿债责任。
按照“谁借款、谁还款”、“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偿债责任,根据不同的偿债主体,采取不同的还款方式。
XX乡财政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XX乡财政债权债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乡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努力防范财政风险,稳步推进农村经济发展,严格控制乡镇新增债务,化解旧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一)要充分认识乡镇不良债务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新增债务的监管。
(二)成立清产核资和锁定乡镇债权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清理债权债务的措施和办法,对乡镇债务清理和化解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各部门的债权债务,逐一签订目标责任书,锁定债务,原则上不得再增加新债。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固定资产的,要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行报批制。
对各部门因发展需要新增债务的,单位要写出书面报告与还款计划,报送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根据各部门所报资料审核资金来源,提出书面意见后,报送乡镇政府审批。
部门申请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执行。
(四)乡镇财政要重点加强对各部门财经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统一财政预算收支科目,规范收支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从根本上杜绝新增财政隐性债务。
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防止挤占、挪用上缴资金,形成事实债务。
对违反规定新增债务的,由乡镇财政相应扣减其预算经费,不再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乡镇各部门不得为下属及其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
乡镇财政建立健全新增债务台帐,同时按照奖罚分明的原则,制定各种化解和控制新增债务的目标管理办法,加强对债务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积极化解旧债(一)乡镇财政所通过查账簿、查凭证、查合同、走访当事人等办法,查清各部门债权债务来龙去脉,建立完整的债权债务台账。
(二)加强乡镇债务的清理,逐笔查清发生日期、凭证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并制定偿还计划。
(三)加强乡镇债权管理,对于乡镇干部个人的欠款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欠款,要限期清收。
对于发放在外的借款、财政周转金,一时无法收回的,必须定期催收。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要求。
按照职责明确、界限清晰、运作规范、风险可控、良性发展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性债务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更好地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管理原则。
分清责任。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间债务界限,明确政府与企业间债务界限,落实谁借谁管、谁借谁还、风险自担的责任。
全面规范。
全面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严格报告报批程序,把政府性债务全部纳入监管轨道。
不出风险。
以本地区不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为底线,强化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应急处置和考核问责。
稳步推进。
严格管理新增政府性债务,稳妥处理存量政府性债务,确保政府性债务管理平稳推进。
二、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一)明确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主体。
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县政府性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
(二)划清政府与企业间债务责任。
企业债务由企业负责偿还,不得将企业债务推给政府偿还,也不得将应由政府偿还的债务推给企业偿还。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总体比较薄弱,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特别是有部分村集体超计划、超财力实施建设项目,形成较大资金缺口,导致村级债务不断上升,严重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村级债务带来的风险逐步显现。
为贯彻落实省委巡视整改意见,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严格控制新债,积极化解旧债,规范举债行为,降低债务风险,努力实现村级债务动态平衡,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村级债务警戒线(一)设立债务警戒线。
乡镇(街道)在充分征求辖区各行政村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上一年度总收入的金额,设立并下达各村债务警戒线,债务警戒线一经确立,原则上不得调整。
由于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债务警戒线的,村集体将举债规模和偿还方案提交村民(社员)大会或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向乡镇(街道)提出调整申请,乡镇(街道)调整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设立动态预警机制。
村级债务实施红黄绿三级动态预警机制,上年度总收入的3倍以内为绿色区域,上年度总收入的3-6倍为黄色区域,上年度总收入的6倍以上为红色区域。
乡镇(街道)应及时对村集体及其成员发布预警信息,提示村级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
(三)实施上管一级机制。
村级债务规模达到黄色、红色区域,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村级支出的监管力度。
二、严格控制村级新增债务(一)强化财务预决算管理。
各村要根据上年度财务收支实际情况,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留有余地、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年初制定本年度村内重要项目建设计划、日常开支计划及资金筹措方案,编制年度项目收支预算和运转经费收支预算,提交村民(社员)大会或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监督执行,年终或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并编制年终决算和项目决算。
收支预算的变更和村级财务决算结果也要严格履行相应程序,并接受乡镇(街道)监管和群众监督。
地方债务法规: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地方债务法规: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性债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公用事业单位、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以及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因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合法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单位举借、使用、偿还政府性债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管理遵循适度举债、风险可控、明确责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旗区、市直各部门和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额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审批,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真正使政府性债务规模实现到降旧控新。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审、论证和审批政府性债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等。
财政部门负责监控本地区政府性债务,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监测预警体系和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偿债人的政府性债务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对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额度较大的项目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
严禁除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和单位直接举债或间接承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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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隐患,确保财政安全、平稳运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债务包括镇政府(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或向国内金融机构、单位、个人借款(含滞留、挪用其他资金)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计划报批、落实来源、规模控制、专款专用”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主要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区域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
力相适当,并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镇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镇内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各借款主体,必须按照镇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要反映债务的余额变动情况,并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及有关资料在报送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时一并报送镇财政部门。
第七条镇财政对各部门、单位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审核后,根据政府性负债的实际情况,结合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镇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镇政府同意后执行。
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债务的规模、举借与审批
第八条政府性债务实行“计划立项、单位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决定”的审批办法,并明确偿债责任及防范风险的措施。
第九条镇政府的政府性负债规模实行严格的债务指标控制制度。
各项债务指标应控制在警戒线内即债务率不得超过100%,偿债率不得超过15%。
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
偿债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当年可支配财力
第十条新增镇债务性建设项目,债务指标在警戒线内的,由镇财政审查还款来源后实施;如债务指标超过警戒线的,需报经镇政府同意后方可借款。
第十一条镇政府和所属部门一律不得新增出借资金,不得新增对外担保。
第十二条对镇债务要争取每年有所下降,要以限期清收为重点,划分债务类别,制定周密的清收方案,做到有奖有罚。
第四章政府性债务责任人的职责和监管
第十三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行政领
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组织偿还政府性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最终债务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一周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镇财政办理债务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债务的财务管理和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
第十五条建立政府性债务报告制度。
部门、单位应确定专人于每月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镇财政报送政府性债务余额表。
镇财政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全面、分类统计,编制债务分析,并将每月政府性债务情况上报区财政局。
第五章政府性债务的预警和违规处罚
第十六条构建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建立债务风险监测指标体系,以可变现资产负债率为管理重点,根据省政府要求,对照债务率、偿债率的控制目标,镇财政部门要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
第十七条加强项目财务监督。
镇财政要及时、准确地掌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贷款及配套资金等的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稽核检查,实行过程控制,严防项目举债突破计划规模。
第十八条完善绩效评价体系。
建设项目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对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债务责任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财政和审计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罚;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监督行政责任人由任免机关和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瞒报、少报政府性债务规模;
(二)违反规定超概算、预算投资;
(三)违反规定虚列投资完成额;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五)违反规定调整举债规模方案的;
(六)违反规定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