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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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20080108)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20080108)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约束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强化地方财政管理和监督职能,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国发【200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基础性、公益性资本项目支出。

任何地方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安排用于政府经常性支出。

第四条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及地方政府专门成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等直接借入、提供担保等形成的债务,包括直接债务和担保债务。

直接债务是指上述债务主体为提供基础性、公益性服务直接借入的债务,包括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一般债务是指债务项目没有对应收入来源的债务。

专项债务是指债务项目有对应经营性收益或制度性收入来源的债务。

担保债务是指债务主体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

第五条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范、责权明确、区别对待、安全有效”的原则。

统一规范,即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实行财政部门归口管理。

责权明确,即谁举债、谁偿还,政府性债务的偿债责任不得进行横向和纵向转移。

区别对待,即新增债务重在控制,逾期债务重在化解;对债务项目,根据性质和类型分别处理。

安全有效,即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的确定要量力而行,项目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县级及县级以上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预算;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债务预算;编制本级债务预算的调整方案;地市、县级财政部门定期向上级财政管理部门报告本级债务预算执行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定期向国家财政管理部门报告本级及本地区债务管理情况。

地方政府性债务预算由债务收入预算、债务支出预算、债务还本付息预算组成。

需要动用一般预算资金、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偿还债务时,要同步编入相应财政和部门预算。

第七条各部门编制本部门债务预算草案;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债务预算;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债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债务法规: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地方债务法规: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地方债务法规: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性债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公用事业单位、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以及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因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合法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单位举借、使用、偿还政府性债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管理遵循适度举债、风险可控、明确责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旗区、市直各部门和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额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审批,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真正使政府性债务规模实现到降旧控新。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审、论证和审批政府性债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等。

财政部门负责监控本地区政府性债务,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监测预警体系和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偿债人的政府性债务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对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额度较大的项目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

严禁除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和单位直接举债或间接承担偿债责任。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和监督。

全过程跟踪审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评估资金使用效益,严格项目预决算审查。

第五条建立监测政府性债务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运用负债率、财政债务率和财政偿债率等监测指标设置警戒线,监控政府性债务规模和风险。

负债率,反映地区国民经济状况与政府性债务余额相适应程度,表明单位地区内国内生产总值所承担的政府性债务情况。

负债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地区生产总值,警戒线为10%。

财政债务率,反映地区当年可支配财力与政府性债务余额的比例。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09•【文号】财预[2016]155号•【施行日期】2016.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2016年11月9日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

第三条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专项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五条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

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

【管理制度)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仍、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举借或以担保形成政府性债务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所属单位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于特定条件下需要由政府偿仍的债务。

第四条自治区对政府性债务实行统壹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自治区和设区的市财政部门对下级政府性债务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的偿债能力相适应。

各部门和单位的负债规模应当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偿债能力相适应。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用仍壹致、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主体不得擅自举债和越权举债,不得擅自提供担保,不得向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及个人举债。

乡(镇)人民政府壹律不得举债和提供担保。

第二章举借第七条自治区对政府性债务实行计划管理。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财政情况和偿债能力,编制本地区的政府性债务年度债务计划。

政府工作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年度债务计划,应当统壹纳入本级政府的年度债务计划。

第八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的年度债务计划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自治区本级的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编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设区的市、县(市)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由本级财政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同意,且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政府债务管理办法政府债务管理办法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确保财政经济的健康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管理的范围:指镇政府举借、拖欠或担保并且从法律上必须由镇政府最终偿还的款项,包括镇政府及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向上级财政借款,或者向金融机构、单位(村居)、个人的借款和其他应付未付款等直接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形式而产生的或有债务。

第三条债务的登记。

财政所对各类政府债务进行逐笔统计,列出债务清单,具体内容包括:每笔债务借贷(担保)时间、数额、原因、用途、借款人(担保人)、债权人、债务到期偿付时间;债务总规模,债务到期、逾期未还数额和未到期债务数额。

第四条债务的备案。

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债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将债务清单报区政府备案,并报区财政局、审计局存档。

镇政府每半年向区政府及财政、审计部门报告债务变动的具体情况。

包括:期初债务余额、本期债务偿还数额、本期债务新增数额、期末债务余额。

对债务增加要如实详细报告增加原因、数额等情况;对偿还债务的要出具偿还债务的相关文件及原始凭证。

第五条债务的分类。

财政所根据债务清单,将政策性债务、镇自行举借债务、融资担保形成债务等分别登记造册,按具体负债项目逐笔登记入账,详细列明还款期限、还款数额和还款方式。

根据债务分类情况,制定还款计划和确定还贷资金来源。

第六条债务的偿还顺序。

债务偿还必须遵循“尽力而为、先急后缓”的原则,按照“先政策性后一般性”、“先个人后集体”的循序进行。

优先偿还世行贷款、国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解决地方金融风险专项贷款等政策性债务,其次偿还政府向个人的借款、欠个人的应付未付款等,其余债务按照本镇财力情况,分轻重缓急,逐步予以偿还。

第七条债务的还款方式及偿债责任。

按照“谁借款、谁还款”、“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偿债责任,根据不同的偿债主体,采取不同的还款方式。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2016年11月9日附件: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以下简称一般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以下简称外债转贷)、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

第三条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除外债转贷外,一般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一般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务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第五条一般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一般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一般债务本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

一般债务利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等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偿还。

第七条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

第八条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一般债务预算收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一般债务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22•【字号】常政办发〔2017〕125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2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2日常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切实防范债务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含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下同)和政府或有债务。

一般债务是指项目没有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债务;专项债务是指项目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债务,项目有一定收益但项目收益无法完全覆盖的,无法覆盖的部分列入一般债务;政府或有债务是指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厘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级负责,市、辖市(区)政府是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以下简称一般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以下简称外债转贷)、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

第三条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除外债转贷外,一般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一般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务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第五条一般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一般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一般债务本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

一般债务利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等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偿还。

第七条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

第八条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一般债务预算收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一般债务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外债转贷预算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章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第十条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一般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调控政策、各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分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及当年新增一般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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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山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及举借、使用和偿还的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我县各单位和部门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有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

各部门和单位负债规模应与本部门、单位偿债能力相适应。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管理,由县财政局安排本局相关股室进行综合管理,每月有政府性债务的单位必须到财政局相关股室进行政府性债务更新。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

第二章举借
第五条债务总规模依据贡山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经济指标和债务控制指标,确定债务总规模,并经县人
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性债务,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实施基础设施急需的项目。

(三)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四)政府认为应该举借或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政府性债务。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偿债计划、配套资金和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后。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举借或者担保:
(一)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
(二)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
第三章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或者经常性支出。

第十条政府性债务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偿还
第十一条政府性债务偿还,实行“谁使用、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经本级政府批准,需要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债务,应当由本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其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下列资金可以作为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 一)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二)出售国有资产或股权的收入;
( 三) 对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
( 四) 偿债准备金增值收入;
( 五) 提前收回的政府性债务资金;
( 六) 最终债务人或下级财政缴存的偿债准备金;
( 七) 其他政府性收入中可以用作还款来源的资金。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
的政府性债务进行科学、合理和有效的规模和风险控制,建立政府性债务预警管理系统和机制,及时跟踪分析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和应急措施。

综合控制和预警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债务及时更新、新增债务率、偿债率、债务逾期率等政府性债务监测指标。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对政府性债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级工作部门、所属单位和辖区人民政府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县人民政府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单位和部门及辖区政府性债务规模及举借、使用和偿还情况。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应当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将其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一) 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性债务的;
( 二) 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担保的;
( 三) 未按偿债计划及时归还政府性债务的;
( 四) 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
( 五) 未及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报送相关材料的;
( 六) 截留、挤占、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第十八条政府性债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无故拖延办理政府性债务审核、批准手续的;
( 二) 审核把关不严,有明显失职行为,造成政府性债务资金损失的;
( 三) 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 审核、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拨付政府性债务资金时收受贿赂的,或者其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贡山县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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