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及救济
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Better to do something imperfectly than to do nothing flawlessl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关于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的详细规定是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般都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意思就是一方当事人不予履行劳动仲裁结果的话,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凭借劳动仲裁,结果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对劳动仲裁裁决有争议的话,可以提起诉讼。
一、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1、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由人民法院执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撤裁与执行的冲突处理:由法院根据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日益凸显,劳动争议案件也逐年增多。
劳动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其裁决结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文将从劳动仲裁后的法律后果入手,探讨其具体内容和影响。
一、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1. 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 具有执行力。
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具有终结效力。
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劳动仲裁后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履行裁决义务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具体包括:(1)劳动者应按照裁决书的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按照裁决书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应按照裁决书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
(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按照裁决书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
2.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执行裁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3.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1)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3)仲裁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4. 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2)被执行人确有困难,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3)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劳动法律救济和申请程序

劳动法律救济和申请程序引言:劳动法律救济是确保劳动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为遭受侵害的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救济机制。
本文将介绍劳动法律救济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的申请程序。
一、劳动法律救济的概念劳动法律救济是指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享有的救济权。
当劳动者遭受雇主或用人单位侵犯劳动权益时,劳动法律救济机制就可以发挥作用,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公正的救济渠道。
二、劳动法律救济的适用范围劳动法律救济适用于以下情况:1. 劳动合同纠纷: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纠纷。
2. 工资支付纠纷:包括劳动者的工资权益受到损害或工资支付不足的情况。
3. 劳动保护纠纷: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时间和休假等方面的纠纷。
4. 社会保险和福利纠纷: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福利待遇方面的纠纷。
5. 职工权益保护纠纷:包括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或遭受歧视的情况。
三、劳动法律救济的申请程序1. 提起诉讼:劳动者可以选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中国,一般情况下,应当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2.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a) 申请受理:劳动者需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b) 开庭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开展庭审程序。
c) 仲裁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做出仲裁裁决,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d) 不服申诉:如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法院诉讼程序: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组织庭审,并根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四、劳动法律救济的意义和效果劳动法律救济能够保护劳动者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平衡和稳定。
劳动仲裁 上诉标准

劳动仲裁上诉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有时在劳动仲裁裁决后,仍有一方不满意,那么此时就可以通过上诉来解决争议。
劳动仲裁上诉标准是指在劳动仲裁裁决有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请求,要求重新审理或者修改原裁决。
劳动仲裁上诉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裁决的公正和合理性。
在劳动仲裁上诉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劳动仲裁上诉标准。
一、劳动仲裁上诉的适用对象劳动仲裁上诉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1. 对劳动仲裁裁决内容有异议的一方可以提出上诉请求;2. 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认为裁决存在错误或不公正时,可以提起上诉;3. 劳动仲裁裁决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当事人希望通过上诉得到更合理的结果时,可以提出上诉请求。
二、劳动仲裁上诉的程序及要求1. 提起上诉的要求:当事人提起上诉时,需要提交书面上诉申请,明确列出异议事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2. 上诉期限:一般劳动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3. 上诉受理:劳动仲裁机构收到上诉申请后,会受理并组成受理组进行审查;4. 审查上诉:受理组会对上诉请求进行审查,确保上诉符合法定条件,如符合要求则进行审理;5. 开庭审理:受理组会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和证据,做出裁决;6. 裁决结果:根据法定程序,劳动仲裁裁决会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最终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1. 事实清楚:当事人提出上诉时,需要确保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对于争议事实需要提供切实的证据支持;2. 法律适用:劳动仲裁上诉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3. 证据可靠:上诉时需要提供可靠的证据,否则可能会影响裁决的结果;4. 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劳动仲裁上诉标准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利益的平衡和公平。
劳动仲裁上诉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上诉可以有效解决劳动争议,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我国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具体是怎样的呢?为了解答⼤家的疑惑,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资料,现在⼤家就跟着⼩编⼀起来阅读下⾯的⽂章进⾏了解吧,希望⼩编的资料可以帮助有需要的⼈。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与劳动者发⽣的下列劳动争议,适⽤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四)因⼯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也可以请⼯会或者第三⽅共同与⽤⼈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劳动争议,当事⼈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在⼗⼈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劳动⾏政部门会同⼯会和企业⽅⾯代表建⽴协调劳动关系三⽅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问题。
第九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或者未⾜额⽀付劳动报酬,或者拖⽋⼯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政部门投诉,劳动⾏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仲裁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市场监管、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健全协调劳动人事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平台,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重大问题,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第七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来源:时间:2011-6-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缴纳有统一规定,但对于是否可以补缴以及补缴的基数、时间节点及手续的办理等各地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
曾经有的地方没有任何规定禁止补缴,但是因为社保窗口不予办理,只有形式上通过诉讼、仲裁的途径在拿到判决书或者裁决书后才能到社保窗口办理补缴。
此类情况只要是在时效内劳动仲裁基本上都是受理的,法院亦会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立案与否作为前置程序来要求,今后类似的情况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举缩短了劳动者的维权时间,降低了维权成本,在有效保证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大大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原来的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多是涉及所有制形式转变的,局限于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主导下的政府行为,往往是依照政府红头文件进行的改制,有些地方法院基于政府文件而消极对待甚至寻找借口不受理,乃至面对有些非政府主导的企业自行改制行为往往也以此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续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施行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三)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给付工伤待遇的;(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为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而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障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一)1999年2月1日以后,因用人单位欠交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二)因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发生的纠纷;(三)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请求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发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
第四条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雇用关系处理:(一)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二)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三)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四)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或者其他劳务使用人之间的纠纷;(五)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与雇用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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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严重影响中建公司的工作秩序 并且扰乱税务局的正常执法秩序,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由于 其公司信件由大院统一收发,公司 的邮件收发人正在休年假,当公司 发现劳动仲裁委的邮件时已经超 过了起诉的时间。 故请求法院依法 裁 定 不 予 执 行 京 西 劳 仲 字 [2009] 第 1381 号仲裁裁决书。
案例
1260/2011
案例 文/王 翔 袁 楠 参考 061
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的 法律适用及救济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与民事诉讼法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规定的情形并不一致。 上述司法 解释是劳动仲裁案件的特别法, 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应当符合该解释规定 的情形。
裁决后, 中建公司不服该裁 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复议。 其复议理由为:根据劳动 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必 须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才能 适用上述法律。 没有证据证明冯某 与中建公司存在用工关系,仲裁委 却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应该 适用而没有适用上述法律存在错 误。 仲裁裁决引用的仲裁调解法第 四十二条第四款与本案判令结果
案例 062 参考
案例
1260/2011
没有实质关联性。 执行裁决书违背 公共利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 审理认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 二条第一款及第五款明确规定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劳动 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本 案仲裁委适用该法裁决,不存在适 用法律错误问题。仲裁裁决解决的 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 务纠纷,并未涉及公共利益,中建 公司以裁决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为由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符 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 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 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依据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 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中建公司 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益的。 ”可见,申请不予执行劳动仲 裁裁决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一十七条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的适用情形来规定的。
1991 年民事诉讼法在 2008 年 被修订,原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内容变更为第二百一十三条:“被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 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 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 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 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 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 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 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 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 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 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 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 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
■案号 一审:(2010)西执异字第 61 号 二审:(2010)一中执复字第 1583 号
【案情】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 (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于 2009 年 8 月 28 日作出京西劳仲字 【2009】 第 1381 号 裁 决 书 , 内 容 为 本案经调解, 双方未达成协议,依 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 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决:一、中国建 筑设计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 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后 7 日内支 付 冯 某 2008 年 12 月 及 2009 年 1 月工资 8880 元并支付 25%的 经 济 补偿金 2220 元;二、中建公司应在 本裁决书生效后 7 日内支付冯某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48400 元 ; 三 、 驳 回 冯 某 的 其 他 申 请请求。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建公司 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认为 劳动仲裁委认定其与冯某存在劳 动关系的事实不足,仲裁裁决书适 用法律有误,不应当适用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 (以下简称仲裁调解 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来判定中建 公司向冯某支付签订劳动合同的 双倍工资和拖欠工资。 冯某与事实 严重背离的举报和投诉行为势必
【审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中建公 司已收到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已经 合法送达并生效。 依据相关法律规 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 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 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 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 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 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 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有徇私舞弊、 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 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上述规定中,不包括仲裁委对事实 认定的情形,故中建公司提出仲裁 裁决认定劳动关系事实不足的主 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劳动仲 裁委引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是对仲裁一 案经调解未果后作出裁定的法律 依据。 仲裁裁决书未引用实体法律 依据并不属于上述适用法律确有 错误的情形。 中建公司亦未提供裁 决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证 据,故申请人主张不予执行仲裁裁 决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中建公 司不予执行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 议 委 员 会 京 西 劳 仲 字 (2009) 第 1381 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评析】
一、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法 条的适用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001 年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 争 议 司 法 解 释 ) 第 21 条 之 规 定 :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 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 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 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 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 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 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 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 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 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适用 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仲裁员仲裁 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 为的;(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 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