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民法多选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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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真题经典解析-钟秀勇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真题经典解析-钟秀勇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答案】D
【考点】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物、尸体的法律属性
【解析】①根据民法原理,人的身体不是物,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人体的一部分如已分离,不问其分离原因如何,均成为物(动产),由其人当然取得所有权,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得为抛弃或让与。人的尸体,属于物,构成遗产,为继承人共同共有。但尸体属于特殊物,仅限于埋葬、管理、祭祀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②随着法律的发展,上述民法理论日渐松动,表现在法律开始承认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性,承认器官捐献合同与遗嘱的有效性。移植又以人体器官的捐献为前提。人体器官的捐献分为活体器官的捐献和尸体器官的捐献。③关于活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设有三方面的限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0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据此,因甲是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A选项错误。问题在于,甲生前,其法定代理人能否代为作出有效的活体器官捐赠?法律对此未设明文,但可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8条。该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举轻以明重,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理尚且如此,对被监护人活体器官的捐献应作更加严格的限制。所以,若甲的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因并非为了被监护人甲的利益,该捐献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故B选项错误。④关于尸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据此,甲死亡后,对甲尸体器官的捐献,须甲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作出意思表示,才能有效;甲的父母单独作出的捐献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不得不指出的是,本题稍嫌题意不明,因为题目并未交代甲是否有配偶、成年子女,易引人误解。

民法试题推荐答案及解析

民法试题推荐答案及解析

民法试题推荐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身份权C. 行政权D. 知识产权推荐答案:C解析: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身份权和知识产权等。

行政权是行政机关的权力,不属于民事权利范畴。

2. 下列行为中,哪一项构成无因管理?A. 甲将邻居的小孩送至医院B. 乙为朋友保管贵重物品C. 丙帮助朋友修理房屋D. 丁为陌生人支付医疗费用推荐答案:A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甲将邻居的小孩送至医院,是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小孩利益受损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二、多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些情形可以导致合同无效?A.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B.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C. 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D. 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推荐答案:A, B, C解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均可以导致合同无效。

而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可能构成违约。

三、简答题1. 简述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推荐答案:善意取得是指在财产交易中,取得人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地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人是善意的,即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2)取得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3)取得人已经完成了法定的登记或交付手续。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甲将一辆汽车卖给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后甲又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现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汽车的所有权。

问题:法院应如何判决?推荐答案:法院应判决丙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2011年民法案例题 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真题

2011年民法案例题 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真题

目录1-45.案例-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 (2)1-46.案例-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 (2)2-45.案例-案情 : 王某与甲公司于 207 年 2 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 40 万元向甲公司购买 1 辆客车, (3)2-46.案例-张某出国前将家中祖传的一对花瓶交给胡某保管。

几个月后,胡某突发心肌梗塞病故。

(3)3-46.案例-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 (3)4-45.案例-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

(3)4-46.案例-案情:A省的甲公司于2007年1月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某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金太阳” (4)5-45.案例-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 (4)5-46.案例-新疆兴都公司将五百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 (4)6-46.案例-渔民赵某于1997年出海打鱼,遇到风浪一直未归.2003年其妻钱某不得己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5)7-45.案例-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

冯向陈借款10万, (5)7-46.案例-46甲培训中西急需一批电脑,遂同时向A、B两家电脑公司发函:“我公司急需X型号电脑100台, (6)8-45.案例- 2007年9月,李某、王某、马某达成书面协议,共同出资,开设“通达服装店”,注册为合伙企业。

(6)8-46.案例-某镇渔业捕捞专业户刘某有3000斤鱼要出售,正巧运输个体户李某开着拖拉机去城里给别人拉一批货。

(6)745.2007年45某日,张女士乘坐一辆无人售票公交车去上班。

当时车上很拥挤,张女士只好站在门口的台阶上。

(6)746.2007年46甲培训中西急需一批电脑,遂同时向A、B两家电脑公司发函:“我公司急需X型号电脑100台, (7)845.2005年3月5日晚,蒋某酒后驾车,车冲上人行道,将走在人行道上的闫某撞伤。

2011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试题及答案(2)

2011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试题及答案(2)

一、单项选择题(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

A。

都是有偿的B。

都是无偿的C。

一般是有偿的D。

一般是无偿的2。

下列行为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授权行为B。

遗嘱行为C。

撤销行为D。

买卖行为3.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以()为公示方法.A.交付B.占有C.登记D.合意4.下列物权中属于主物权的是().A。

地役权B。

地上权 C.抵押权D。

留置权5。

下列情形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

A.日出B.备课C.赠与D.恋爱6。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是( )。

A。

首饰B.赃物C.麻醉品D.盗窃物7。

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标的物被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该5年的期间属于( ).A。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B.长期诉讼时效期间C。

除斥期间D。

取得时效期间8.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

A。

自然人甲因故意伤害他人被依法拘留B。

自然人乙与自然人丙因离婚而发生财产纠纷关系C。

丁工商局对某个体工商户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D.戊税务机关向某企业征收税款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是()。

A.放弃继承既可采用明示方式,也可采用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B。

放弃继承只能采用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C.放弃继承只能采用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用明示方式,也可采用默示方式D。

放弃继承既可采用明示方式,也可采用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只能采明示方式10。

下列选项中,乙的哪种行为构成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诺?()A。

甲向丙发出要约,乙得知后向甲表示接受甲在要约中规定的条件B.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接到要约后7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承诺。

乙未按期答复C。

甲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本公司有圣诞礼物出售,欲购者请速与本公司联系。

2011年法硕考研真题(综合课)

2011年法硕考研真题(综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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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2002-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2002-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2013年)(一)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

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

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

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

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

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请回答第86-91题。

86.根据材料①,关于甲公司、乙公司与银行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欠乙公司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B.甲公司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C.银行因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D.甲公司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行为属于代为清偿【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代物清偿、代为清偿、抵押权的设立。

选项A正确。

本案中,甲公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必须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给乙公司才导致债的消灭,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就没有清偿成功。

因此,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仍然存在。

选项B、C错误。

甲公司将自己享有权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是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

因此,银行是依据甲公司的合法处分行为获得的抵押权,并非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

全国2011年1月高等教育民法原理与实务自考试题

全国2011年1月高等教育民法原理与实务自考试题

全国2011年1月自学考试民法原理与实务试题课程代码:00917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行为中,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是()A.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电脑扔进垃圾桶的行为B.乙拒绝接受遗赠的行为C.丁在大学校园里公然与女友搂抱拥吻的行为D.丙将自己购买的商品房的承重墙拆除可能影响楼体安全的行为2.王某因意外事故于2002年4月1日下落不明,虽经多方努力,但仍然没有找到。

王某的亲属欲申请宣告其死亡,最早可以提出申请的时间是()A.2004年4月1日B.2004年4月2日C.2006年4月1日D.2006年4月2日3.村民甲在打工期间与乙相识后,未办婚姻登记即在一起共同生活,后生有一子丙(现年3岁)。

因突遇刺激,甲精神失常,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法,甲的监护人应是()A.乙B.甲之父母C.丙D.甲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法人机关的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总经理C.人民法院院长D.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会5.甲乙一起在路边卖烤羊肉串,由于支架不稳,一阵风刮来,将炭火掀翻,把等候的顾客丙烫伤,花去医药费500元。

此费用应由()A.丙自担,理由是意外事件B.甲乙按份承担C.甲乙连带承担D.甲乙丙共同分担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是()A.田中的水稻B.潭中的小鱼C.空中的飞鸽D.月球的土地7.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行为的是()A.甲金榜题名,与好友相约不醉不休B.乙因爱成恨,将女友私照公之于网络C.丙灵光闪现,发明一款汽车节油装置D.丁童心未泯,购买全套哈利·波特书籍8.甲欲购买一款摄相机,经网络查询其价格在25000元左右。

甲至某电器商场,发现该款摄相机标价为5000元,以为第 1 页商场举办促销活动,遂购买之。

民法选择题及解析

民法选择题及解析

民法测试选择题1、依据我国现行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B )。

A、受孕B、出生C、年满10周岁D、年满18周岁解析:不解释!3、依照我国现行法,下列人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 C )。

A、聋子B、瞎子C、傻子D、瘸子解析:傻子都知道选傻子,这题太没水平啦,哥觉得这题像傻子出的。

哈哈哈哈。

2、张家为其孙子张名的出生日期犯愁。

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记载的是8月28日,医院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其户口簿上记载的是8月30日。

依法,张名的出生日期为DA、8月27日B、8月28日C、8月29日D、8月30日解析:出生时间首先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再不行就参照其他有关证明4、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因此,李某(c)。

A、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不定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D、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和十二条相关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才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李某虽然已满十六周岁,但是不符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这一点。

所以他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故选C。

5、甲村公民孙某,将其户口从甲村迁出,欲落到乙村,还未落到乙村,经朋友劝说,往深圳打工。

深圳打工十个月,因工地上出现事故受伤,被送往北京某大医院治疗已达1年零4个月。

依法孙某应以(A)为住所地。

A、甲村B、乙村C、深圳D、北京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才可以视为住所(孙某在深圳打工十个月,不满一年。

故排除C),但住院治病的除外(所以孙某虽然在北京某大医院治疗已达1年零4个月,也不能把医院作为住所地,故排除D)。

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另一地点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所以虽然他把户口从甲村迁出,但他在搬入乙村前一直没有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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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司法考试历年真题之2011年民法多选题2014-07-23 15:10 【大中小】【我要纠错】51.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121个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

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

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

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多选第51题)A.法院应驳回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甲公司与施工队无合同关系。

法院不应以破坏合同相对性为代价,片面实现社会效果B.法院应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能简单以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为由否定甲公司的责任,从而造成农民工不断申诉,案结事不了C.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法院一并解决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欠款纠纷,以避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D.法院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法院加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力度,有利于推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答案】BD【考点】建设工程合同【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下同)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建筑工程被违法转包、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甲公司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应简单以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为由将其驳回。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法院可以(而非应当)追加转包人乙公司和分包人丙公司作为本案的当事人。

52.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

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

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

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

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

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2011年卷三多选第52题)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答案】ABC【考点】共同共有、宣告失踪、诉讼代理人【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可知,甲与丙在婚姻后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甲的名下,但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B说法错误。

丙是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其对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权,而非是继承权。

因此,不能因其未尽妻子的责任与义务就剥夺其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

选项C说法错误。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

本题中,甲乙的子女与丙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不能申请宣告丙失踪。

选项D说法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题中,甲因中风不能出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其子女可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参与其与丙的离婚诉讼。

53.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多选第53题)A.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台液晶电视机。

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B.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

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

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C.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

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

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

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

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答案】CD【考点】意思表示、可撤销民事行为【解析】选项A错误。

《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据此可知,甲在购买电视机时不存在重大误解,不能以此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

选项B错误。

《婚姻法》中虽然规定了撤销婚姻的情况,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因胁迫而结婚的,才可以主张撤销婚姻,受欺诈而结婚的,不属于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选项C正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据此可知,丁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与债权人乙签订的保证合同,其有权以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选项D正确。

甲患癌症,对自己的病情不知,但是其妻乙明知,乙向保险公司隐瞒甲的病情构成欺诈,保险公司有权以欺诈为由撤销该保险合同。

54.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万元。

”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

”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多选第54题)A.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B.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C.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D.如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答案】ABC【考点】保证的效力【解析】选项A正确。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本题中,乙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甲公司对乙公司交付的价值2万元的“硫磺熏蒸菊花茶”享有抗辩权,即对该部分价款可以不予支付。

丙公司在知情的情况下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的范围,丙公司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8万元)对甲公司行使追偿权。

选项B正确。

本题中,乙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甲公司对乙公司交付的价值2万元的“硫磺熏蒸菊花茶”享有抗辩权,即对该部分价款可以不予支付。

丙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乙公司支付了该2万元价款的,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

选项C正确。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题中,若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享有甲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其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甲公司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选项D错误。

若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的,则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55.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

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

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多选第55题)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答案】BD【考点】物权变动、善意取得【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题中,法院将房屋判归李某所有,因此,李某自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注意:本题设置不严谨,没有考虑到判决之日与生效之日有一段时间间接。

法院是在2月1日宣判的,并没有说明此判决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因此,当然的将判决之日2月1日确定为判决生效之日是不严谨的。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本题中,房屋是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所有权变动必须办理登记。

张某虽然支付了购房款,但是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

王某是善意第三人,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56.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多选第56题)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答案】BCD【考点】共有【解析】选项A错误。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选项B正确。

《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选项C正确。

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但并不是说双方共有的任何一件物品都必须双方共同处分才有效,而是说对于那些价值较大或重要的物品必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处分才有效。

因此,对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选项D正确。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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