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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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审核日期:
一、个人基本情况
1. 是否已婚:(是/否)
2. 婚姻状况:(已婚/未婚/离异/丧偶)
3. 配偶姓名:
4. 配偶身份证号码:
5. 配偶工作单位:
6. 配偶联系电话:
二、已有子女情况
1. 子女数量(含已成年子女):
2. 子女姓名及年龄:
(请按照年龄由小到大顺序填写,可续页)
三、计划生育措施
1. 是否进行过手术类计划生育措施:(是/否)
(如是,请填写手术类型及日期)
2. 是否进行过非手术类计划生育措施:(是/否)
(如是,请填写措施类型及日期)
四、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及咨询情况
1. 是否接受过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及咨询:(是/否)
(如是,请填写宣传及咨询形式、地点及时间)
2. 是否了解计划生育政策及措施:(是/否)
(如是,请简要说明了解的内容)
五、其他补充情况
(请留出足够的空间,填写其他相关情况)
备注:
本人郑重声明以上填写内容均属实,如有不实填写,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日期:。

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管理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管理详解

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管理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管理详解

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管理及药具购调存信息系统操作规范第一章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管理规范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管理:就是指对计划生育药具在需求、分配、供应、发放等方面,提出科学的预定方案,并通过药具计划的组织、执行、协调和控制而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一条计划编制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自下而上、满足需求。

※要求:o实事求是—尊重客观,尊重事实;o科学合理—结构合理,库存合理,经费合理;o自下而上—乡级起报,统计真实;o满足需求—质量满足,数量满足,品种满足,规格满足。

第二条计划编制依据1.《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品种与价格;2.年度采购经费;3.政府采购评审结果;4.上年订购量、实际执行量、年初库存量、需求预测量;5.年.人份标准使用量、库存标准周转量;6.已婚育龄群众药具需求情况或变化趋势。

※编制依据及要求:计生委科技司编制,一般每两年修订一次;o年度采购经费—以上年药具经费为当年药具需求计划编制依据;订购药具的金额必须达到上年度经费总额的85%;o政府采购评审结果—评分值组成:企业资质8-10分;产品质量55分;售后服务35-37分。

近年国家加大了对产品质量的抽检力度,在售后服务方面,各级要认真填报《全国免费发放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供货信息反馈表》,促进企业服务到位;o年.人份标准使用量—短效药:22片/板×13板;速效药:15片/板×2板;外用药:120粒(张);避孕套:120只(流动人口密集的地区,避孕套可按实际需求订购);o各级药具库存周转量标准—省级:0-4个月;市(州)级3-6个月;县(市、区)级1-4个月;乡(镇)级1-2个月;村(居)级0-1个月;o已婚育龄群众药具需求情况或变化趋势—要综合考虑已婚育龄妇女人数、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实际情况、流动人口数量,同时要考虑人口计生工作大政策、大趋势来预测药具使用人数的变化情况。

第三条计划编制程序1.每年第3-4季度,经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下达编制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通知。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口径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口径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明确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重点,强化统计业务指导,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促进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业务工作健康发展,确保顺利完成“十二五”工作目标,现制定如下统计工作制度。

一、总体思路“十二五”期间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将以实现精细化管理为目标,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信息化建设质量为重点,以统计监测为支撑,全力提升统计业务工作水平,促进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确保“十二五”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二、统计工作任务(一)落实“五项制度”,强化工作监管1、落实重点对象个案管理制度。

一是继续按照“以个案促求实”的原则,在对当年节育对象、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安排再生育指标对象实行个案监管的基础上,对当年落实意外补救措施对象、检出的政策外怀孕对象和一女孩的独女户对象也实行个案监管,跟踪服务,随机核查,以促进节育质量的提高、政策外怀孕处理力度的加大和孕情出生的及时掌握。

二是对累计二女结扎户进行严格监控,凡因非正常原因(子女数变化、子女性别错报、节育虚假、配偶死亡、婚姻变动)退出二女户个案的,每退出1例,当年二女户结扎任务追加1例。

三是进一步增加当年独生子女领证户人数,重点对生育一个男孩且年满5周岁的夫妇要主动上门核实情况、宣传政策,动员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及时提供环情服务,通过落实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减少政策外生育。

2、坚持出生联系通报制度。

一是建议地级以上市人口计生部门积极与同级卫生部门协调开放《广东省出生证管理系统》数据接口,县局必须按月对本地卫生医疗单位出生婴儿登记情况反馈乡镇核查的基础上,各乡镇也要对本乡(镇)卫生院出生婴儿登记情况进行通报,对属外省、外乡的,要向其户籍地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同时报送县计生局统计股备案。

二是争取按月和公安部门常住人口出生登记信息核对,进一步核实核准人口及出生信息,确保通报不留死角,出生如实上报,避免瞒报、漏报。

全国卫生计生财务年度报表编制说明

全国卫生计生财务年度报表编制说明

全国卫生计生财务年度报表编制说明一、编制范围全国卫生计生财务年度报表(以下简称“财务年报”)编制范围包括委预算管理单位,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31个省级行政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卫生计生(卫生、人口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以及所属(管)的有预算管理关系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口计生机构。

具体包括:(一)主管部门指各级卫生计生(卫生、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含单列的中医药管理部门,以下同),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

(二)基层单位——医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门诊部(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卫生机构: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财务独立核算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机构、卫生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健康教育所(站)以及其他卫生事业单位。

——人口计生机构: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财务独立核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研机构,药具站(所)、宣传站(所)以及其他人口计生事业单位。

二、填报对象和填报类型分类财务年报填报对象指符合编报范围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口计生机构,具体包括:(一)主管部门指各级卫生计生(卫生、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

其填报类型为行政单位。

(二)基层单位1.医院分城市医院、城市中医院、区级医院、区级中医院、县级医院、县级中医院6类填报类型。

具体划分为:——城市医院包括地(市)级及以上(含4个直辖市所辖区级)各类医院;——城市中医院包括地(市)级及以上(含4个直辖市所辖区级)各类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区级医院:除4个直辖市外地市所辖各类区级医院;——区级中医院:除4个直辖市外地市所辖各类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县级医院包括县(含县级市)各类医院;——县级中医院包括县(含县级市)各类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2类填报类型。

浅析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卫生计生统计直报工作

浅析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卫生计生统计直报工作

浅析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卫生计生统计直报工作作者:石小妹来源:《时代经贸》2017年第06期[摘要]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卫生计生统计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名词下,卫生计生统计直报工作作为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面临着新形势下的挑战,本文就目前徐州卫生计生统计直报工作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卫生计生统计直报;现状;对策国家卫生统计直报系统是一款集数据填报、数据汇总、数据审查、数据提取、数据对比、数据分析等功能的系统,此系统应用广泛,对我国区域性医疗资源布局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赋予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极大的自由化,可以处理自己辖区内卫生数据的填报、汇总、审查和分析,对当地政府制定方针政策也提供了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撑。

在当前新形势下,统计数据繁琐庞大,网络直报系统经常数据加项与细化,就我所做工作,提出一些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

一、统计直报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统计指标理解模糊卫生统计指标应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调查制度》中的指标解释,但由于这本书一般只在市(区县)卫计委单位配备,一些基层单位无法查阅或普及,虽然每次大型的培训也都有所涉及讲解指标,但由于时间有限,指标涉及较多,人员相对较少,只能对一些变更和新的指标予以解释,而且对于指标有些人的重视程度也不够,也不积极咨询或查阅,所以造成对指标解释模糊,在理解上存在偏差,基层上报报表时就会出错,致使数据在“跟”上就出现了严重的错误。

(二)统计直报口径不一有些基层卫生单位,一名统计人员有可能要负责单位多种报表,各种报表在口径上也不相同,有些统计人员为了省时省力,把一张报表上的数据等同化填在另一张报表上,致使上报数据错误;还有一些报表的数据,例如,单位人员数、资产与负债等数据,由本单位人事科和财务科提供,统计人员负责填写上报表,也会导致一些概念要求不完全统一,上报信息错误;近年来,由于卫生计生统计工作的信息化发展,有时某家医院在这一软件公司研发系统下的数据需要导入统计网络直报系统,就会出现乱码等无法导入等问题。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表说明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表说明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表说明2007年11月一、填报单位和资料来源起报单位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县(市、区,下同)及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逐级汇总、上报,直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所填报表的数据,来源于所管辖的村委会(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填写的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变动)单,以及信息交换平台信息。

县及县以上计生委所填报表的数据,来源于下一级计生委(办)上报的报表数据。

二、统计对象(一)有关统计口径界定为方便人口信息统计,将统计对象分三种类型,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其它保密单位内的有关人员除外。

1、“户籍常住”。

包括:①户口在本地,常住在本地的人;②户口在本地,由于经商、务工等原因离开户口所在地,不足半年的;③户口不在本地或户口待定,在本地有常住趋势的人;常住指:不论有否户籍,居有其所,生活稳定在本行政区内的人口。

常住趋势:指的是按常理推断,将来将长期居住的趋势,如婚嫁、有固定的住所或职业等。

2、“户口本地,流出半年以上”。

离开原户籍地半年以上,在外无常住趋势的人口(农业单位按流出县域统计,省辖市所在地以流出同城区为标准统计),以户籍地统计为主,同时作为现居住地流入人口。

3、“离开户籍地半年以上,流入本地”。

在现居住地无常住趋势的,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落实双向管理,同时统计人口和出生信息。

(二)报表统计对象为方便数据的对比,使用“户籍管理人口”,“常住管理人口”和“管理服务人口”概念。

1、“户籍管理人口”=“户籍常住”+“户口本地,流出半年以上”;2、“常住管理人口”=“户籍常住”+“离开户籍地半年以上,流入本地”;3、“管理服务人口”=“户籍常住”+“户口本地,流出半年以上”+“离开户籍地半年以上,流入本地”。

出生节育月报表和季度人口一般情况报表的统计对象为“户籍管理人口”;年度人口和出生情况报表的统计对象为“管理服务人口”。

三、报表统计期限及上报时间1、出生、节育情况月报表。

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登记表

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登记表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口注册地:婚姻状况:最高学历: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一、基本信息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现向您登记计划生育情况,请您如实填写以下信息:1.1 是否已婚:(是/否)如果是已婚,请填写以下子项:配偶姓名:配偶性别:配偶出生日期:配偶最高学历:配偶工作单位:配偶联系电话:1.2 是否曾生育过子女:(是/否)如果是曾生育过子女,请填写以下子项:子女个数:长子/长女出生日期:次子/次女出生日期:其他子女出生日期:二、计划生育措施2.1 是否采取了计划生育措施:(是/否)如果是采取了计划生育措施,请填写以下子项:措施名称:措施实施日期:措施具体情况:2.2 如果未采取计划生育措施,请填写以下子项:未采取计划生育措施原因:是否了解并掌握常见的避孕知识:(是/否)三、计划生育观念3.1 目前对于计划生育的理解和认识:3.2 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态度和认同程度:3.3 是否参加过相关的计划生育宣传活动:(是/否)如果是参加过,请填写以下子项:宣传活动的时间和地点:宣传活动内容的理解和感受:四、生育情况4.1 如果未生育,请填写以下子项:未生育原因:4.2 如果有生育计划,请填写以下子项:计划生育时间:预计生育子女个数:是否已在相关单位或社区进行生育登记:(是/否)五、其他信息补充请在此栏目填写其他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避孕药指导单、计划生育手册等):六、声明本人承诺所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如有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填表人签名:填表日期:审核人员:审核日期:备注:本登记表仅供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监管和统计使用,信息将严格保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015年上半年重庆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分析

2015年上半年重庆市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分析信息统计处2015年上半年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半年报已基本结束。

半年报面临新上线人口家庭信息系统首次接受年报检验,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微调,合并后的区县卫生计生委首次组织完成半年报和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效力开始显现四种新情况,发生了一些新变化。

现将有关情况综合分析如下。

一、主要数据据人口家庭信息系统(简称FIS)监测统计:(一)总人口。

截止2014年3月31日,全市常住在本村(含社区,下同)内,包括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超过30天以上(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除外)的总人口2927万人,较去年同期减少50.51万人,减少1.7%。

其中,都市功能核心区常住人口434.79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14.85%;都市功能拓展区常住人口276.70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9.45%;城市发展新区常住人口1023.45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34.97%;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常住人口882.17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30.14%;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常住人口309.89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10.59%。

在减少人口中,半数以上在都市功能区,较去年同期减少26.31万人,占该地区总人口的3.63%。

城市发展新区较去年同期减少4.6万人,减少0.45%。

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较去年同期减少16.26万人,减少1.83%。

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较去年同期减少3.35万人,减少1.08%。

40个区县中,有32个区县总人口减少,有8个区县总人口增加。

总人口减少比较多的区县有潼南县5.67万人、九龙坡区4.9万人、渝北区4.5万人、渝中区4.2万人。

总人口增加的区县是北碚区、北部新区、綦江区、大足区、壁山区、万盛区、黔江区和武隆县,其中增加较多的是壁山区7.52万人、大足区0.65万人。

(二)家庭1. 常住家庭。

现有常住家庭1194.01万户。

按家庭人口规模分,一人户、二人户、三人户和四人及以上户分别为381.88万、316.87万、252.70万和242.56万户。

统计口径相关规定

对人口计生相关问题统计口径的解释一、出生人口在省内外地已报,本地是否还需再次上报。

由于贵阳市交叉区域较广,很多群众两地或多地交叉居住。

发生生育后,经常出现一个出生数多地上报的现象。

在此,为避免不必要的出生人口重报,建议对省内外地已作为本地(或流入后)上报的出生人口,其他地方获得上报方确切上报证明后,只作为一般人口增加,不作为出生人口上报。

应补报的往年出生人口有类似情况的亦同。

答复:内外地已报的出生人口,本地还需再次上报,但必须严格按照《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考核指标统计口径的规定》(黔人口办发〔2012〕17号)要求,认真按不同人口上报类型新生。

二、未登记考核年度生育信息的截至时间是以检查日(9月30日前)还是9月30日?如以检查日为准,则需明确出生或生育流入(返回)多少天内未登记视为出生漏报;如果以9月30日为截至时间,即平时检查查出的未登记出生人口可不视为出生漏报。

答复:以检查日为准。

出生或生育流入(返回)30日未登记视为漏报。

三、由于户籍人口或婚入人口也需要时间采集入户或婚入事件,建议户籍迁入(立户)90天以上,婚入居住90天以上未登记上报的才视为人口漏报。

答复:户籍迁入、婚入居住90天以上未登记上报的,视为人口漏报。

四、对流出在外,临产前返回本地生育的出生人口,出生上报类型如何确定?建议按照生育妇女生育前常住地确定,上报类型为“流出后”。

答复:返回本地生育的出生人口,上报类型为“本地”生育。

五、如事实与相关证件不一致,以谁为准?建议按照有效证件记录采集,同时在PIS和纸质家档及《省报告单》上备注说明。

答复:以法定信息为准。

对于法定信息与事实有出入,且对工作有较大影响的,可以加备注说明。

六、因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培训学习等原因临时居住在本地的可否不登记录入PIS?建议由当地根据具体情况采集,不纳入人口漏报考核。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这两类人员不属于流动人口。

计生系统录入

一:录入方式的改变、查询、报表(新增字段解释、报表统计口径、查询统计口径、分析表统计口径)1录入方式的改变,去掉了以往的添加育妇按钮(保留新户和添加其他成员),所有人员的录入均以全员人口为入口,录入过程中如果遇到数据为育妇,系统会自动提示建立育妇卡片,育妇之所以也以全员人口为入口,是因为这其中的很多字段是卡片没有的,必须在全员人口录入。

2,查询、报表:统计报表系统以填报日期来出表的,分析报表以实际发生日期来出表的,在核对报表的时候要注意,不能把分析报表的数据来比对统计报表的查询,在数据质量评估查询的查询都是以实际发生日期来出的,而以前的查询都是以填报日期来出表的,这个要给乡镇统计员说清楚,不然报表数据不好核对。

1)统计口径:人口与出生情况表,这个表主要是往年出生未报人数,指在最近5年内出生,未纳入往年报表上报,并在本统计时段内补报(填报日期在本时段内)的人数。

取环、取皮埋的统计是直接终止,不再是在避孕状况下添加A91,A92(现在跟国标一致,已经没有这个代码)。

另外准备在总人口表中新增字段,是否参与统计字段,并将人员类别还原为常住、外来、外出和其他。

二:证书录入、打印、边距的调整1,证书录入在查询界面中输入要办证人员的姓名,然后执行查询,再选中(鼠标单击)该记录,在上面界面中录入相关证书信息,然后保存(注意对于打印过的证书,系统不允许再修改,如果发现错误,需要先录入注销原因和日期保存成功后点补证按钮)。

2,证书打印保存证书信息成功后,选中该信息,然后点打印即可3,边距的调整证书打印及相关设置:1)录入设置是指在这里设置本区域个性化的东西,录入时候可以减少录入量(如发证机关、服务机构,提示信息等都可以自动填充到录入表单上);2)打印设置,报表模板是按照测试打印机调试出来的,各县使用的打印机可能有微小差异,致使打印定位不准确,一般下移一行的比较多,在这里就可以调整上边距(如果打印出来的信息下移一个,则上边距就减小30像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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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口径一、全年(半年)报表(一)全年(半年)自然变动情况表1.总人口数:指统计时点在本行政区内常住的人口数,不论其户籍是否在本行政区。

这里的常住是指在本行政区内拥有住房并在本行政区内生活。

说明:(1)离开常住地5年以上去向不明的人口,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作事实迁出处理。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保存记录。

(2)拆迁后将来要回迁的人口,仍由拆迁前的常住地统计。

(3)拥有两处以上住房且不在一处固定生活的人口,可以根据户籍和工作地点判断常住地,仍无法确定的,由各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共同上级指定。

(4)没有住房的人口,由户籍地统计。

(5)跨县(市、区)两地分居的夫妻,由各自常住地统计。

(6)大中专院校的学生,由学校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计。

(7)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军工企业等单位的现役军人、文职人员、编内职工及部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部队统计,编外职工及移交地方民政局、老干局等部门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计。

(8)婚嫁外国及港、澳、台,未取得合法定居手续的人口,仍由原常住地统计。

持有外国护照同时兼有本省户籍的人口,仍应作为常住人口统计。

2.出生数:指统计期间应由本行政区统计的出生人口数。

出生人口由婴母的常住地统计。

说明:(1)出生后死亡的婴儿应统计出生。

(2)收养的孩子应统计出生,统计年度为收养行为发生的年度。

送养的孩子也应统计出生,统计年度为孩子的实际出生年度。

(3)寄养的孩子由所在地的福利院或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统计出生,不计入寄养家庭的孩子数。

寄养家庭必须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签订寄养协议,否则寄养行为应视同为收养。

由寄养改为收养的,不再作出生统计,但应作为常住人口统计。

其他形式的领养、助养、代养等均视为收养。

(4)夫妻双方均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军工企业等单位的现役军人、文职人员或编内职工,所生育的子女由婴母部队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计出生。

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军工企业等单位的现役军人、文职人员或编内职工,所生育的子女由另一方常住地统计。

(5)本省居民在国外或港澳台生育的子女,应统计出生。

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留学人员,在国外或港澳台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不作出生统计。

(6)本省居民与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居民结婚,所生育的子女在中国内地定居的,应统计出生。

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不作出生统计。

(7)外国公民、港澳台居民生育的子女,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不作出生统计,但应作为常住人口统计。

(8)华侨、归侨在国外或港澳台生育的子女,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不作出生统计,但应作为常住人口统计。

在中国内地生育的子女,应统计出生。

(9)往年的收养应在收养行为发生的年度进行补报。

生育后迁出且未作出生统计的,应由迁出地作出生补报。

3.孩次:指婴儿出生时在其家庭现存子女中的排列顺序。

现存子女包括夫妻双方亲生、抱养以及前夫前妻留在该家庭中的子女,不包括死亡、送养、遗弃和已判随前夫前妻的子女。

孩次分为一孩、二孩和多孩。

收养子女的孩次以孩子到该家庭的时间顺序排列,不以出生时间顺序排列。

4.死亡数:指统计期间死亡的常住人口数。

死亡人口由死亡前的常住地统计。

5.收养数:指统计期间福利院、民间慈善机构等组织收养的孩子数。

统计时不分性别,不分孩次,不分政策内外。

6.二女出生数:指原有一个女孩的家庭,统计期间又生育一个女孩的出生数。

(二)全年(半年)政策内出生、领证及女性初婚情况表1.政策内出生数:指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生人数。

说明:(1)政策内一孩出生:生育时持有结婚证,且男方年满22周岁9个月,女方年满20周岁9个月。

生育时一方或双方年龄比前述规定小2个月以内的,须持有医院出具的早产证明,方可统计为政策内出生。

生育时一方年龄比前述规定小2个月以上的,统计为政策外出生。

(2)政策内二孩或多孩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二孩或多孩的条件,并且经过审批,持生育服务证后怀孕生育的。

生育时间比批准时间提前1个月的,统计为政策内出生;提前2-3个月的,须持有医院出具的早产证明,方可统计为政策内出生;提前3个月以上的,统计为政策外出生。

(3)符合《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持有《收养登记证》的收养统计为政策内出生。

符合收养条件且正在办理《收养登记证》的,应先统计为政策外出生;待办好《收养登记证》后,再变更为政策内出生。

(4)本省居民在国外或港澳台生育的子女,仍执行国内的计划生育政策。

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的第二个子女,统计为政策内出生;在国外或港澳台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不计算子女数。

2.育龄妇女人数:指常住人口中年龄在15-49周岁的妇女人数。

3.已婚育妇人数:指以上育龄妇女中已经结婚的人数,包括初婚、再婚、离婚或丧偶的育妇。

4.本期领证人数:指统计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数,包括领证后迁入的人数,不包括领证后迁出的人数。

夫妻两地分居的,由办证的一方统计。

5.期末领证人数:指统计时点持有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数,不包括领证后超生或独生子女年龄超过14周岁、母亲年龄超过50周岁的人数。

6.女性初婚人数:指统计期间初次办理结婚登记的育龄妇女人数。

女性初婚由女方常住地统计。

结婚后,女方通常迁入男方的常住地,因此婚后男女双方的常住地通常是一致的。

说明:(1)女性初婚根据女方的婚姻状况判定,与男方的婚姻状况无关。

(2)除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外,举行结婚仪式或事实同居的,也应作女性初婚统计。

(3)初婚时间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

统计时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根据事实婚姻发生的时间统计。

结婚登记时间在第一孩出生时间之后或结婚登记时间与第一孩出生时间间隔不满9个月的,初婚时间根据第一孩出生时间推算。

(4)对于男方情况不明的事实婚姻,女方不能作迁出,女方常住地不变,应负责作女性初婚统计。

若发生生育行为,女方常住地还应作出生统计。

(5)重婚或非法姘居的,一般不作初婚统计。

出现政策外生育的,女方常住地应统计女性初婚,并在生育史中登记该生育行为。

出生由男方常住地统计,并根据其在男方家庭现存子女中的排列顺序确定孩次。

(6)本省妇女与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居民在国外或港澳台登记结婚,女方在中国内地的常住地应作女性初婚统计。

(7)上年漏报的初婚在本年统计上报,超过一年的不再补报。

(三)全年(半年)节育情况表1.采取各种节育措施人数:指统计时点已婚育妇中采取各种有效节育措施的人数。

离婚、丧偶或绝经的已婚育妇即使落实了节育措施也不予计算。

男性采取节育措施的应计算到对应的已婚育妇。

子宫切除作为女性绝育统计。

其他包括采取体外排精、安全期避孕法的已婚育妇人数。

2.本期采取各种节育手术例数:指统计期间已婚育妇落实的节育手术的例数,包括流出人口在外地施行的节育手术数,不包括流入人口在本地施行的节育手术数。

3.本期二女扎数:指统计期间施行结扎手术的二女育妇人数。

(四)全年(半年)流动人口、育妇、出生情况表流动人口数:指统计时点离开常住地(跨县)半年以上的人口数。

对于常住地而言,其为流出人口;对于现居住地而言,其为流入人口。

流入人口出生数:指统计期间流入人口在本行政区生育的子女数。

即使统计时点流入人口已经离开,只要其统计期间在本行政区发生了生育行为,就应统计出生。

统计期间在第三地(指现流入地与流出地之外的地方)生育后流入的,也应做出生登记并予以统计。

(五)全年(半年)已婚育妇情况表1.最高孩次:指统计期间统计的出生孩次中的最高孩次。

2.已婚育妇孩次分布:指统计时点已婚育妇现有子女数的分布情况。

现有子女指夫妻双方亲生、与前夫前妻生育(包括送养、遗弃和判随前夫前妻)以及收养的存活子女。

3.已婚育妇落实节育措施孩次分布:指分孩次已婚育妇的节育措施落实情况。

放环包括放环和皮埋,结扎包括男扎和女扎。

4.二女育妇数:指统计时点现有子女数为二个女孩的已婚育妇人数。

5.二女育妇结扎数:指统计时点二女育妇中已落实结扎措施的人数。

(六)全年(半年)补报/还原出生情况表1.补报出生:指本年度补报的往年出生人数。

2.还原出生:指补报后各年度的实际出生人数。

往年上报的出生存在年度、性别、孩次、政策内外错报的,应予以变更,并按变更后的实际出生情况统计。

二、月报表(一)人口出生情况表1.年内出生人数:指从年初到本月的出生人数。

年内出生人数是否包括往年出生漏报另行规定。

2.本月出生人数:指本月的出生人数,不含当年以前月份的出生人数。

当年以前月份未报的出生人数直接计入年内出生人数。

(二)女性初婚、领证、四术情况表1.年内女性初婚人数:指从年初到本月的女性初婚人数,包括上年漏报的女性初婚人数。

2.早婚:指女性初婚年龄小于20周岁。

3.晚婚:指女性初婚年龄大于23周岁。

4.年内领证人数:指从年初到本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数。

5.年内落实四种节育手术例数:指从年初到本月已婚育妇落实的长效措施和补救措施的例数。

6.年内取环人数:指从年初到本月取出节育环的已婚育妇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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