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理货暂行规定
船舶产品物资管理制度

船舶产品物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船舶产品物资管理,提高物资利用率,确保船舶安全运行,保障船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管理条例》、《国际船舶设备管理规则》、《国际船舶设备管理规则》以及有关船舶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外进出口船舶的物资管理。
第三条船舶物资管理应根据船舶类型、航行区域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物资种类、数量和规格。
第四条物资管理应当以提高物资利用率、降低成本、增强安全性能为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购置、储存、使用、检查、保养和处置制度。
第五条船舶公司应当为船舶物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船舶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完善的物资供应网络,保证船舶物资的及时供应。
第七条船舶公司应当加强对船舶物资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有良好的管理意识和专业素养。
第八条船舶公司应当加强船舶物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购置管理第九条船舶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购置物资的种类、数量和规格,并在购置前做好详细的计划。
第十条船舶公司应当对拟购置的物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比较,选择质量可靠、性能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
第十一条船舶公司应当在购置前与供货商签订正式合同,明确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船舶公司应当对购置物资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物资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船舶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物资档案,对购置的物资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四条船舶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物资的储存地点和储存方式。
第十五条船舶公司应当对储存物资的环境和条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物资的质量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船舶公司应当对储存物资进行分类管理,按照规定的位置、数量、顺序进行摆放,确保物资易于查找和使用。
第十七条船舶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物资储存台账,对入库、出库、库存情况等进行及时记录和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和所载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和所载物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58.12.31•【文号】•【施行日期】195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和所载货物监管办法(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通部对外贸易部通知发布一九五九年三月一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的有效实施,便利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的运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除经交通部会同对外贸易部特准的以外,只准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和装卸客货。
第三条船舶到港和离港的时间,由港务机关预先通知海关。
第四条船舶在港口内停泊和装卸客货的地点,由港务机关会同海关指定。
船舶在港口内移泊,须由港务机关征得海关的同意。
第五条船舶从到港起至离港止,应当受海关的监管。
海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检查。
船舶在港口停留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必须暂时离港,来不及向海关申报的时候,可以先行离港;但是回港后,必须立即由船长向海关报明离港的原因和情况。
第六条船舶装卸货物、旅客行李、国际邮袋和其他物品,须经海关许可,并且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第二章船舶的报关、检查和放行第七条船舶进口的时候,船长应当向海关送交船舶进口报告书一份(格式略)和下列文件:(一)进口载货清单一份;(二)进境旅客清单一份(包括通运旅客,没有进境旅客的免交);(三)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一份(格式略);(四)船员清单一份;(五)海关需要的其他单据证件。
在同一航次连续到达我国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的船舶,除在第一个港口外,到达其余港口的时候,可以免交船舶进口报告书和上述(三)两项所列的单据。
第八条船舶申请出口或者开往我国其他港口的时候,船长应当向海关送交下列文件:(一)出口载货清单一份;(二)出境旅客清单一份(没有出境旅客的免交);(三)船员清单一份(没有更动的免交);(四)使用人民币结余清单一份(见本办法第十八条);(五)海关需要的其他单据证件。
船上物资管理制度规定

船上物资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上物资管理,保障船员生活和工作需要,提高船舶运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并由船长负责实施和执行,全体船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船上物资包括饮用水、食品、日用品、船用物资等,管理涵盖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
第四条船上物资管理应以节约使用、保质保量为原则,杜绝浪费和挥霍,力求经济、安全、高效。
第五条船上物资管理应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需要实行合理采购,保障质量,确保供应充足。
第六条船上物资管理应加强与船员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树立团体观念,促进全员参与、共同管理。
第七条船上物资管理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可作适当调整和修订。
第二章物资采购第八条船上物资采购应按照菜单计划和需求清单进行,严格执行计划,杜绝瞎买瞎卖。
第九条船上物资采购应注意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合理选用优质产品,确保各项物资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船上物资采购应考虑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保证质量,严禁偷工减料,坚决抵制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船上物资采购需按照需要和计划进行计量,避免过剩或短缺,确保供应充足且及时。
第十二条船上物资采购应根据不同需求设置不同标准和规范,保证船员食宿和生活环境的舒适和健康。
第十三条船上物资采购涉及公共利益和船员生活安全,必须加强监督和检查,杜绝腐败和滥用权力。
第三章物资储存第十四条船上物资储存需按照种类和特性进行分类、归档,管理得当,保证清洁、整齐、规范。
第十五条船上物资储存应根据食用日期和保质期限进行安排,严格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六条船上物资储存应加强温度、湿度和通风等环境管理,保证货物完整,防止腐烂变质。
第十七条船上物资储存涉及器具和设备的使用和保养,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船上物资储存涉及仓库和冰柜的清洁和消毒,在储存过程中应定期做好卫生清理和检查。
第四章物资使用第十九条船上物资使用应根据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确保船员生活和工作的需要。
船舶物料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物料管理,确保船舶物资供应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提高船舶运营效率,保障船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船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船所有物料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燃料、润滑油、备件、工具、食品、生活用品等。
第三条船舶物料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需求导向:根据船舶实际需求,合理采购和储备物料;2. 经济合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选择性价比高的物料;3. 安全可靠:确保物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保障船舶和人员安全;4. 环保节能:选用环保、节能的物料,降低船舶运营成本;5. 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物料管理制度,确保物料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物料采购第四条物料采购应遵循以下程序:1. 需求计划:各部门根据船舶实际需求,制定物料采购计划,并报船长审批;2. 供应商选择:采购部门根据物料采购计划,通过公开招标、询价等方式,选择合格的供应商;3. 订单签订: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订物料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4. 物料验收:采购部门负责对到货物料进行验收,确保物料质量符合合同要求;5. 付款结算:采购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办理付款结算手续。
第五条物料采购应满足以下要求:1. 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良好的信誉;2. 物料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3. 物料价格应合理,具有竞争力;4. 物料供应应及时,满足船舶运营需求。
第六条采购部门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对不合格的供应商及时淘汰,确保物料采购质量。
第三章物料储存第七条物料储存应遵循以下原则:1. 分类储存:根据物料的性质、用途和储存要求,分类存放;2. 安全储存:确保储存环境安全,防止物料损坏、变质或被盗;3. 通风良好:保持储存场所通风良好,防止物料受潮、霉变;4. 定期检查:定期对储存物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物料储存场所应满足以下条件:1. 防潮、防霉、防鼠、防虫;2. 通风良好,温度、湿度适宜;3. 有明显的标识,便于管理和查找;4. 安全设施齐全,如消防设施、报警系统等。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局):《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月25日经我部第一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易管理,规范船舶交易经营行为,维护船舶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船舶运输安全,促进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籍船舶的交易及其相关的经纪活动,适用本规定。
建造中的船舶交易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交易,是指船舶所有人向境内、境外转让船舶所有权的行为。
船舶交易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确定的范围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第三条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机构,下同)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适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管理,合理确定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条设立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业务活动的必要设施;(二)有不少于5名熟悉航运、船舶技术和船舶交易的专业人员;(三)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服务规范及交易文件档案管理办法等;(四)具有连接或使用全国统一船舶交易信息平台的相关技术条件。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予以公布,并报交通运输部汇总公布。
第五条船舶交易经纪是指为船舶交易提供居间、行纪、代理等活动,并获得佣金报酬的经营性活动。
从事船舶交易经纪活动,应至少配备2名从事航运、船舶交易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理货费收规则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理货费收规则第一条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理货公司)向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含外贸出口一程、进口二程船舶)和国外进出口货物计收的理货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航行于各港与香港、澳门航线的船舶,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理货公司依据本规则,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理货费率表》(以下简称《费率表》)计收各项费用。
第三条《费率表》中所列费率以人民币元标价。
国外付费人按外汇人民币或中国银行认收的外币及其规定的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按人民币进行清算。
船方代理人应于船舶抵港前将船舶性质和付费人等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理货公司,否则按外币进行清算。
第四条本规则所订计费吨为货物的重量吨与尺码吨中择大的吨数。
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为换算重量,以1,000千克为1重量吨计。
货物重量换算表─────┬────────────────┬────┬────────货物类别│货物名称│计算单位│换算重量(吨)─────┼────────────────┼────┼────────1│骆驼、牛、马等大型家畜、动物│头│0.82│牛犊、马驹、猪、羊等小型家畜、动│头│0.2│物││─────┴────────────────┴────┴────────尺码吨为货物(含包装)的长、宽、高的最大尺码为边组成的立方体的体积数,以1立方米或35.314立方英尺为1尺码吨计。
第五条计费吨以进口舱单、出口装货单(场站收据)上所列重量或体积为准。
进口舱单上未列明的,则以船方的装货单或提单副本上所列的为准。
但经抽查证实,货物的重量或体积大于进口舱单、出口装货单(场站收据)上所列数字时,在向船公司提供货物丈量单后,整票货物均以抽查结果作为计费的依据。
第六条一票货物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计费类别的货物,且计费类别高的货物的计费吨占整票货物的计费吨满30%或一票货物同属两种计费类别时,则整票货物的理货费用均按计费类别高第七条同一计费类别的货物、计费吨累计后计费。
港口理货操作规程

港口理货操作规程一、前言为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保障良好的生态环境,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特制定本规程。
二、范围本规程对进口船舶的理货操作及注意事项提出了具体规定。
三、接受理货任务船方应在船舶靠泊前向本公司提出理货事宜,或者船公司与本公司有理货协议,船方或代理方将船舶到岗日期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根据船公司的理货委托做好相应的理货准备工作。
四、基本条件理货员、理货班长均经过相关的业务知识及安全培训后上岗,均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理货工作准备1、本公司业务人员负责向船代理或船公司索取“进口或出口清单”等资料,将船舶相关资料报送相关部门,并记录和落实相关事宜,做好装/卸船理货准备。
2、本公司操作人员应重点审核船公司或其代理所提供的装/卸船资料时,是否有特种箱、特种货物以及危险货物,数量与舱单或清单是否相符。
3、本公司操作部门根据船方或其代理的船舶预报和港区船舶作业计划,编制“理货船舶动态表”,明确船舶理货作业计划及注意事项。
4、本公司将根据作业计划和特点合理配备理货人员,一般以船舶为单位,配备至少2名理货人员及配备值班理货班长不定时跟踪。
5、理货人员接受理货任务后,应备齐理货资料和设备,及时通知其他作业人员抵达船舶或堆场的作业地点。
6、理货人员及操作人员进入现场,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好安全帽,并听从现场安保人员的指挥。
7、理货人员抵达作业地点后,应根据作业计划和所理货船舶、堆场情况分派作业人员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六、卸船时理货员工作1、一条作业线,必须合理分配作业人员及相应的通信设备。
2、理货员应站在码头或堆场的安全岗位上,使用通信设备进行相应的操作,并对照船公司或其代理提供的相关清单认真核对箱号、箱型、铅封状态、散货注意货物数量、型号规格,检查是否有残存,分清工残或原残,并将集装箱的作业信息汇报理货班长。
3、理货员当发现集装箱或货物有残损、铅封有断失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货班长,通知船方验看,同时编制“残损记录”交船方确认,对铅封编号断失的集装箱由理货员施加铅封,记录封号,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残损记录”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五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四)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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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顺安海运有限公司
关于船舶理货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船舶货物运输管理和增强船员风险意识以及责任心,提高公司安全服务质量。
经公司2009年10月27日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船舶理货作如下规定:
一、理货劳务费:
理货劳务费:按在船人员每人每航次100元发放。
二、如发生货损货差,船上责任承担:
1、如发生货损货差,取消该航次理货劳务费;
2、货损货差赔偿损失额在10000元以下,船上责任承担赔偿损失额的50%;
3、货损货差赔偿损失额在10000元到20000元,船上责任承担赔偿损失额
的25%;
4、货损货差赔偿损失额在20000元以上,船上责任承担赔偿损失额的10%。
船上责任承担计算按超额累进计算方法。
如发生货损货差赔偿损失额为21000元,船上责任承担计算为7600元(5000元+2500元+100元)。
三、船上理货既是船员整体行为,又是具体岗位职责的体现,船上船员责任分
担以公平合理、责任明确,若发生货损货差,全体船员承担船上责任承担的80%,船长、大副和直接责任人再承担剩余的20%。
上述规定从即日起生效,请遵照执行。
安庆顺安海运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