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7章 证券法律制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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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CPA考试《经济法》第七章完整考点讲解

2016CPA考试《经济法》第七章完整考点讲解

2016CPA考试《经济法》第七章完整考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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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
第八单元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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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报告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八单元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定期报告
1.披露时间
(1)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3)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而非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三编 商法相关制度 ——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三编 商法相关制度 ——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二)信息披露的管理★★★
1.上市公司及其他义务人的披露职责
境内外都上市 境外披露的信息境内应同时披露

披露媒体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重大事件 了 ⑨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
解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⑩新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1)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2)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3)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4)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 (16)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7)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②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例题·多选题】甲上市公司正在与乙公司谈合并事项。下列关于甲公司信息披露的表述中, 正确的有( )。(2010 年)
A.一旦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始谈判,甲公司就应当公告披露合并事项 B.当市场出现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的传闻,并导致甲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时,甲公司应当公 告披露合并事项 C.当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并协议时,甲公司应当公告披露合并事项 D.当甲公司派人对乙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以确定合并价格时,甲公司应当公告披露合并事项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始谈判,这个事件没有确定并且没有看出产生已有影响,选项 A 错误;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选项 B 正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并协议说明该重大事件 确定,应当进行披露。选项 C 正确;甲公司派人对乙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以确定合并价格,仅仅 是调查,这个时间没有确定,也看不出已有影响。选项 D 错误。因此 B、C 选项正确。

经济法第7章 证券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7章  证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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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证券发行的审核 证券发行的审核目前主要有注册制和审核制两 种类型。 7.2.5 证券承销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发行人通过与证券公司(又 称承销商)订立证券承销协议,委托承销商依法在 证券市场上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即投资者)公开 推介和销售证券发行人拟发行证券的活动。 1)证券承销商 在理论中,证券承销商有一般承销商、主承销 商和涉外承销商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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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承销方式 我国证券承销的法定方式是证券代销和证券包销两 种。 3)证券承销的基本规则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章第28~36条来看 。 7.2.6 股票的发行 1)股票发行的方式 股票的发行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不同和股票 发行的背景条件不同而有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两种发 行方式。 2)股票发行的条件 (1)设立发行的条件 11 (2)增资发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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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证券发行的种类 (1)根据证券发行的对象不同,分为公开发 行与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向不 特定的社会公众无差别对待地发行证券,又称之为 “证券的公募”。 (2)根据证券发行的时间不同,分为首次发 行与再次发行。“首次发行”是指发行人第一次发 行某种证券的行为。 (3)根据证券发行的目的不同,分为设立发 行与增资发行。 (4)根据证券发行是否通过中介机构,分为 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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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发行的目的主要在于为发行人筹集 资金。但改变股权结构、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等是 该目的的例外。 (3)证券发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按法定程 序进行。否则即属违法,将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 和保护。 (4)同一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条件必须同 一。否则,即构成发行歧视。 (5)证券发行是一种诺成、双务法律行为。 这表明证券的发行与认购仅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一 致为依据,并不以转移证券占有为必要条件。

【注会CPA 经济法】整章讲义: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注会CPA 经济法】整章讲义: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36讲-第七章考情、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和程序(1)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6分,2018年试卷一的分值为13.5分,2018年试卷二的分值为21.5分。

自2012年以来,在八个案例分析题中,公司法律制度与证券法律制度的结合一直占据两个席位,每个题目的分值高达18分,其重要性无须强调。

本章分为十个单元,共计49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大多数考点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非常大。

201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新增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和程序”;(2)对“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6年2017年2018年试卷一2018年试卷二单选题2题2分2题2分2题2分2题2分多选题2题3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9分12分10分 18分合计11分17分13.5分21.5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解释】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况构成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另外,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反过来说,如果采用了广告、公开劝诱等方式宣传证券发行活动,即可认定其构成了公开发行。

表7-1 是否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具体情形是否须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首发股票在主板、中小板上市√在创业板上市√在科创板上市×增发股票普通股公开发行配股√增发√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普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与认股权证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单元首发股票考点01: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P230)1.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1)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41页)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41页)

第三编商事法律制度——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考情回顾及考情预测本章为重点章节,近三年分值均为15-20分,考查题型全面,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一般是与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结合起来命题。

因此考生不仅要掌握本章知识点,还要做到与前面章节知识点之间的融会贯通。

本章重难点1.重点:首发、增发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上市公司的收购和重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2.难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程序;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和特殊规定;股票退市;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一致行动人范围;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知识点:证券的种类及发行方式《证券法》中的证券,目前主要分为股票、债券、混合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存托凭证。

(一)证券的种类1.股票股票是股份的纸面形式,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具有收益性、流通性、非返还性、风险性等特点。

2.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不限于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提示】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1)发行主体不同:股票的发行主体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还包括有限责任公司;(2)持有人的身份不同:股票持有人是股东,而公司债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3)权利内容不同:股票持有人享有的是股权,而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对公司的债权;(4)期限不同:股票没有期限的限制,而公司债券具有明确的期限;(5)公司清算时获清偿的先后顺序不同: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人获得清偿的权利;(6)风险大小不同:股票价格波动较大,收益不稳定,风险较大,债券收益稳定,风险低。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附“认股权”的债券,即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法律特点。

【解释】可转换公司债券本质上仍属于债券,其与一般债券不同之处在于,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拥有是否将债券(全部或部分)转换为股份的选择权。

cpa经济法 第七章 高频考点

cpa经济法 第七章 高频考点

cpa经济法第七章高频考点
在CPA经济法考试的第七章中,高频考点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合同法:要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自愿、平等、等价交换、诚实信用等。

重点掌握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知识。

还需要了解违约责任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等内容。

2. 劳动合同法:重点掌握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3. 公司法:了解公司的定义、公司类型、公司成立的程序、公司股权结构、公司监管等内容。

需要重点掌握公司治理、公司股东权益、股权转让等内容。

4. 知识产权法: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定义及保护制度,以及了解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5. 网络法律法规:了解互联网的发展,掌握网络交易的法律规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互联网版权保护、网络监管等内容。

6. 司法解释和规章制度:要熟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如《公司法解释》、《劳动争议仲裁法实施条例》等。

在备考过程中,建议重点关注以上考点,并结合题目进行练习和复习,加深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内容记忆性数字、比例、列举性条文比较多,学习有难度,要先听懂、理解再记忆。

2019年教材调整新增:“存托凭证”;科创板,包括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交易所市场中新增科创板、科创板公司终止上市等。

2019年教材调整内容: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进行了补充;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

专题概要专题一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专题二非上市公众公司专题三股票的发行条件专题四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专题五股票的上市与交易专题六上市公司收购专题七协议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专题八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专题一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知识点概要知识点信息披露的内容(一)首次信息披露1.首次信息披露主要有: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习题演练【考题·单选题】(2017年)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招股说明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的起算日是()。

A.发行人全体董事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之日B.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之日C.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D.中国证监会在指定网站第一次全文刊登之日『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首次信息披露。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二)持续信息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1.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1)年度报告: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中期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3)季度报告: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提示】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2.临时报告: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立即提出临时报告。

重大事件(属内幕信息)认定:(1)公司的经营方针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8)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9)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提示】(1)-(10)关键词“重大”。

2016CPA经济法之证券法(超强整理)

股票发行的类型类型非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非公众公司定向公开发行非公众公司向社会公开转让(变相发行)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即增发股票)需证监会核准?不需要需要需要需要需要需要发行后股东人数<=200>200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核准主体条件公司内决议?需要向证监会申请核准?期限(如需要)股票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公开发行股东累计>200需要3月向社会公开转让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席+表决权2/3以上通过)股东>200,需要;股东<=200,不需要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向发行定向的范围公司内决议?发行方式信息披露方式○1公司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合计应<=35人)○3符合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合计应<=35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席+表决权2/3以上通过)一次核准,分期发行:○1首期发行在3月内,数量>50%○2剩余发行在12月内,数量自定○1定向股东>200,年度报告董事、高级管理者——确认意见监事会——审核意见○2其他情形,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在创业板上市成立满3年的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2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起算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注册资本全额缴纳;出资的财产权转移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存在的情形)○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服务品种结构、行业地位、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所用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3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重大不确定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4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依法纳税依法纳税,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不存在重大风险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对外担保发行人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审议流程,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资金占用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占用的情形审计报告/内控制度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或结论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公司治理结构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业务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或涉嫌违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尚无明确结论的募集资金募集数量应当合适,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未弥补亏损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股本总额/3000万“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最近3年内最近2年内盈利能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最近3个会计年度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最近1年净利润不少于500万最近2年连续且增长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且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净资产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法定障碍○1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2最近3年内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在3年前,但目前仍然处于持续状态发行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即对首次公开发行的意见)审核程序○1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做出判断○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被正式受理后,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网站进行预披露(之后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3发行人在取得核准文件至公开发行前,应及时修改信息披露内容及财务会计报告,更新招股说明书○4审核发现申请材料自相矛盾或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接受相关保荐人推荐的申请○5审核发现申请材料涉嫌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先暂停受理,待查证属实的,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责任主体须承诺:○1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因此致使投资者损失,责任主体应依法赔偿○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须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依法赔偿发行人应在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发售的老股的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2老股发售不得使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并且发售的老股,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3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扉页载明发行的新股数量以及发售的老股数量,并提示股东,老股发售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网上和网下同时发行的机制○1首次公开发行可以通过网下投资者询价或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方式确定价格○2采用网下询价方式时,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按条件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其中,机构投资者须有良好信用记录,个人投资者应具有至少5年投资经验○3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应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少于网下申购总量的10%,一经剔除,不得再参与申购○4剔除后,若公开发行4亿股以下,则应确定有效投资者10~20家;若公开发行4亿股以上,则应确定有效投资者20~40家;若公开发行数量太大,则有效投资者应多于40家,但不得超过60家;剔除后,有效投资者数量不足的,中止发行○5若公开发行4亿股以下,则网下发行量占总发行量不低于60%;若公开发行4亿股以上,网下发行量占总发行量不低于70%;在网下配售过程中,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40%,优先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配售○6当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时,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中止发行当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上初始发行量时,可以将网上发行部分向网下回拨○7网下配售时,不得向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可以控制的主体、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以及上述人员的亲属配售(公募基金不受该约束)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注: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分为公开发行(配售、公开增发)和非公开发行(指向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进行定向增发)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行为最近12个月内,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重大变化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所作公开承诺的行为○2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3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4除金融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与他人、委托理财等对内配股条件(前提是满足一般条件)○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2采用代销方式发行的,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增发条件(对内对外均可,前提是满足一般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2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均价○3除金融类企业,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上市公司发行)非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较非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发行条件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超过6%净资产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现金流量净额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除外担保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的公司除外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最短为1年转股期限/行权期间都是6个月以后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转股价格/行权价格相同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的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的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的条件○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1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2发行对象为以下时,须董事会——股东大会,且认购后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3发行对象为其他时,认购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4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法定障碍○1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清除○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注:不包括监事)○5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或涉嫌违法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注:不包括监事)○6最近1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6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

2016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考点1】强制信息披露制度1.6个⽉内有效,延长最多1个⽉。

2.定期报告:【考点2】⾮上市公众公司1.概念:定向发⾏超200;定向转让超200;公开转让2.★对⾮上市公众公司的核准(1)决议:出席+表决权+2/3以上(2)核准:成为⾮上市公众公司和⾮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均需要核准。

三个豁免:①定向转让超200的3个⽉内股东⼈数降⾄200⼈以内;②股东⼈数未超过200⼈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③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后两个由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处理)。

3.⾮上市公众公司的程序要求(13个⽉内申请核准(2)公开转让:20个⼯作⽇内作出核准、中⽌核准、终⽌核准、不予核准的决定。

(3)★定向发⾏:①特定对象:股东;董监⾼、核⼼员⼯;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或组织(后两个合计不得超过35名);②期限:3m +50%,12m5.⾮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转让:在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6.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1)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微企业,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不设财务门槛)。

(2)投资者资质:①可以参与挂牌公司公开转让的投资者:②可以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发⾏的投资者:股东、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核⼼员⼯;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3)多元化交易机制:采取协议⽅式、做市⽅式、竞价⽅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式。

7.不挂牌公司的特殊监管:指未在新三板挂牌的⾮上市公众公司,包括①⾃愿纳⼊监管的历史遗留股东⼈数超过200⼈的股份公司,②经证监会核准通过定向发⾏或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的股份公司。

(1)处理规则:①选择在⾮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站、公司⽹站及其他公众媒体披露股份变更、定期报告等;②选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或者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或托管机构登记托管股份;③不得采⽤公开⽅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也不得在未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股份,未经批准不得擅⾃发⾏股票。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7章 证券法律制度12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十二)第十单元内幕交易【考点1】内幕信息的认定(P260)1.内幕信息的范围(2003年多选题)(1)应提交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21条);(2)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例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信息中,属于内幕信息的有()。

(2003年)A.公司董事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B.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20%C.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D.公司董事长发生变动【答案】ACD【解析】(1)选项B: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才属于内幕信息;(2)选项CD: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

2.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首先需要确认存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尚未公开”。

因此,内幕交易只能发生在内幕信息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这段时间被称为“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1)内幕信息的形成①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②“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收购方案”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③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2)内幕信息的公开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考点2】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P261)(2014年案例分析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否则就构成了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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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十二)第十单元内幕交易【考点1】内幕信息的认定(P260)1.内幕信息的范围(2003年多选题)(1)应提交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21条);(2)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例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信息中,属于内幕信息的有()。

(2003年)A.公司董事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B.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20%C.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D.公司董事长发生变动【答案】ACD【解析】(1)选项B: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才属于内幕信息;(2)选项CD: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

2.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首先需要确认存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尚未公开”。

因此,内幕交易只能发生在内幕信息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这段时间被称为“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1)内幕信息的形成①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②“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收购方案”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③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2)内幕信息的公开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考点2】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P261)(2014年案例分析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否则就构成了内幕交易。

1.内幕信息知情人员(2012年多选题)(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1)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3.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只要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就可以确认内幕交易行为成立:(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3)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4)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5)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员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解释】当事人如果想否认内幕交易行为的存在,就必须负有举证责任:对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的相关证券买卖行为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可能。

4.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上的内幕交易行为:(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2)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3)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4)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例题1·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有()。

(2012年A卷)A.负责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文印工作的秘书甲B.中国证监会负责审核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官员乙C.为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丙D.通过公开发行报刊知悉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律师丁【答案】ABC【解析】(1)选项A: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2)选项B: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3)选项C: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4)选项D:律师丁通过“公开发行报刊”知悉的信息已不再属于“内幕信息”。

【例题2·多选题】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

下列股票交易行为中,属于证券法律制度所禁止的有()。

(2010年)A.持有甲公司3%股权的股东李某已将其所持全部股权转让给他人,甲公司董事张某在获悉该消息后,告知其朋友王某,王某在该消息为公众所知悉前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全部卖出B.乙公司经研究认为甲公司去年盈利状况超出市场预期,在甲公司公布年报前购入甲公司4%的股权C.甲公司董事张某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知悉了甲公司去年盈利超出市场预期的消息,在年报公布前买入了本公司股票10万股D.甲公司的收发室工作人员刘某看到了中国证监会寄来的公司因涉嫌证券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的通知,在该消息公告前卖出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答案】CD【解析】(1)选项A: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才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本题所述情形不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2)选项B:乙公司不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3)选项C:董事张某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4)选项D:刘某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考点3】短线交易(P261)(2008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单选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1.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1】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解释2】该条款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大股东从事内幕交易。

不论其是否知悉内幕信息、也不论其是否利用了内幕信息,一概将其在6个月内交易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

这被称为“短线交易归入权”。

该条款运用简洁的方法没收上述人员的短线交易利润,主要是因为发现内幕交易的成本太高。

【解释3】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规则》的规定,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从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从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例如,董事王某在2月1日、2月10日分别买入本公司股票5万股和10万股,在8月4日全部卖出,则以2月10日最后一次买入时间作为起算时点,按照10万股来计算短线交易的利润。

【例题·单选题】甲为乙上市公司的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

2013年9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2014年)A.20万元B.30万元C.50万元D.75万元【答案】B【解析】以3月8日最后一次卖出时间作为起算时点,按照3万股来计算短线交易的利润,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3万股×(25元-15元)=30(万元)。

【考点4】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综述)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解释1】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不受上述限制。

【解释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的比例限制。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解释】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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