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解除审查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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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及建议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及建议

目前税务登记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税务登记管理是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基础,是税务机关实现税收征管目标的前提条件。

随着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税收征管工作已经由粗放式管理逐步转移到程序化、信息化、法制化管理轨道上来。

在这个过程中,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些薄弱环节也逐渐浮现出来,因此,研究税务登记管理中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改善税收环境已显得尤为重要。

一、当前税务登记管理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

税务登记环节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和注销登记四个方面。

(一)开业登记方面1、在户籍管理上,与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对户籍变化情况掌握不及时,新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管理有的还不到位、登记信息不符或失真。

没有按工商或技术代码登记的内容进行登记,个别有工商登记证个体工商户为了少提供资料,按无工商登记证(以下简称无证户)办理税务登记,造成了工商税务比对的不实。

2010年12月1日税码共享系统上线后,此系统将税务系统登记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录入的代码、及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对疑点数据下发给各局进行核查,下发给我市的存量核查数据合计3041条,其中未登记信息23条、错码信息2991条、重码信息25条、管理信息2条,目前核查工作已全部完成。

2、该办的没有办证。

该办的没有办证是指已经开业,因推迟纳税没有去办证,逃避了纳税义务。

对个体纳税人没有对办理税务登记前的经营情况进行核查,没有核定纳税人应税收入,督促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对企业纳税人办证前情况没有核查记录,发生的应税收入也没有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3、不该办的办理了税务登记,不该办的是没有经营项目没有经营业场所,为了贷款或逃避贷款,新办税务登记,有的出现一户两个税务登记证,其中一户长期无收入或象征性地申报一点收入,形成非正常户,造成了税务登记库的混乱,税务登记户数的不真实。

4、企业的分支没有统一核算。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2013年第16期(总第832期)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府公报> 2013年政府公报> 2013年第16期(总第832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文号:深地税告〔2013〕5号[内容纠错]为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3月19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和临时税务登记户除外)。

对稽查在案尚未结案或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纳税人,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信用等级,对纳税人实行不同的激励或监管措施,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一)税务登记情况,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登记证件使用、报告银行帐号、税务认定情况和停(复)业登记;(二)账簿凭证管理情况,包括: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情况;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情况。

(三)发票管理情况,包括发票开具、取得、保管、使用及缴销情况,税控装置使用情况和防伪税控系统保管情况;(四)纳税申报情况,包括按期纳税申报情况、按期申报准确情况、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涉税信息情况;(五)税款缴纳情况,包括应纳税款按期缴纳情况和陈欠清理情况;(六)其他涉税违法情况。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

xx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冀公户[2005]29号)《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公户[2005]297号)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设区市可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前提下,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规划及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落户条件、标准及审批程序和手续。

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便民、利民,切实解决群众生活困难为基点,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切实落实“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第三条为使人口统计如实反映居民实际居住和身份状况,在人口统计口径上,将常住户口在城市市区规划区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居民及常住户口在农村常年从事非农职业(二、三产业)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

第四条要妥善保存和管理户籍资料、材料及证件。

对现有的户籍资料、材料,包括微机管理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电子文档,要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管理、存储、使用、安防等工作,使其保持连贯性和延续性。

对原使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可延续使用或根据群众意愿更换;对新填写的,则不再标明户口性质,只在“户别”栏目中标明“家庭户”或“集体户”,以体现全省居民常住户口的统一性。

在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标明户口性质;迁往省外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迁移证》上加盖“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长条章。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省厅统一要求及时调整微机存储人口信息字典库。

第五条“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包括以下几种含义:1、申请迁入人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同时,还应具有稳定职业或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以确保其迁入后有基本生活保障。

2、除冀政[2003]40号文件规定的以外,“合法固定住所”还包括以贷款分期付款形式购买的商品住房、有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经批准的农村自建房,但不包括租住的私有出租房屋。

国库大额和非正常拨款、退库审核制度(试行)

国库大额和非正常拨款、退库审核制度(试行)

国库大额和非正常拨款、退库审核制度(试行)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 • 【字 号】合银国[2005]14号 • 【施行日期】2005.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国库大额和非正常拨款、退库审核制度(试行) (合银国[2005]1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国库监管力度,切实防范国库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大额(非正常)拨款、退库的分级审批,是指对不同金额的拨款、退库业务以及所有的非正常拨款,实行由国库经办人员、会计主管审查,国库处负责人、国库主任(副主任)按设置的权限分别在《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上审核签批的管理办法,以明确审查人、审批人意见及相关责任。 第三条 国库工作人员在审查、办理大额和非正常拨款、退库业务时,必须对其合法性、凭证的合规性以及凭证要素的填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大额和非正常拨款、退库的范围按以下标准进行界定: 1、大额拨款是指: (1)省分库单笔金额在3000万以上拨款; (2)合肥市中心支库单笔金额在1000万以上拨款; (3)合肥市辖内各区支库单笔金额在500万以上的拨款。 2、大额退库是指: (1)省分库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库款退付; (2)合肥市中心支库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库款退付; (3)合肥市辖内各区支库单笔金额在50万以上的库款退付。 3、非正常拨款是指: (1)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或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通过临时追加指标办理的; (2)因特殊原因或无正式文件及依据,要求拨往财政专户的款项; (3)有正式文件或其他材料说明因特殊原因,拨往非预算单位的款项; (4)经政府、财政有关领导签批,具有特殊用途的专项大额资金; (5)其它非正常拨款。 对非正常拨款要设专簿登记,并进行重点监督。 第五条 国库部门审核办理库款支拨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各级财政部门提供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内,并确保所拨款项确在各级财政库款余额内支付。 2、在预算单位范围内拨款要坚持“先记帐后划款”的原则。 3、认真审核拨款单上的各项要素。核对财政拨款印章,确保拨款印章与财政机关在国库留存的印鉴卡一致。 4、财政机关办理库款支拨使用的是预算拨款凭证或银行电汇、信汇凭证、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方可办理拨款。 5、在预算执行中如遇到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国库部门要及时与财政部门协调、取得调整依据。对超预算又无调整文件的拨款国库要拒绝办理。 6、对实拨资金拨往非预算单位的款项,国库部门必须取得财政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或依据,经逐级审核后方可办理。 7、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国库资金,必须在财政部门提供的支付额度范围内,超额度的,国库有权拒绝划款清算。 8、对国税部门退付的出口退税等款项,国库部门要依据其上级下达的退税指标作为办理依据。 第六条 国库部门审核办理库款退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国库审核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必须严格遵循库款支配的所有权原则,即哪一级库款的退付,必须由对应级次的财政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共享收入退库必须由涉及的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结构共同批准。 2、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申请退库的财政或征收机关在办理退库时必须向国库提供退库的相关文件和退库单位的“退库申请书”原件作为国库审核、办理退库的原始依据之一。 3、所退款项必须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个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七条 大额拨款分级审核权限的划分: 1、省分库单笔金额在3000万(含本数)以上至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拨款,由国库一科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分管处长审核;1亿元以上至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拨款,逐级报国库一科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审核;2亿元以上拨款,逐级报国库一科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行长审核。 省分库单笔金额在3000万(不含本数)以下的拨款,由经办人员进行审查,由国库一科主要负责人审核。 2、合肥市中心支库单笔金额在1000万以上拨款(含本数)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拨款,由国库二科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分管处长审核;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拨款,逐级报国库二科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审核;5000万元以上拨款,逐级报国库二科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行长审核。 合肥市中心支库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拨款,由经办人员进行审查,由国库二科主要负责人审核。 3、合肥市辖内各区支库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拨款,由国库二科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分管处长审核;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拨款,逐级报国库二科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审核;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拨款,逐级报国库二科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行长审核。 合肥市辖内各区支库单笔金额在50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拨款,由经办人员进行审查,由国库二科主要负责人审核。 第八条 大额退库分级审核权限的划分: 1、省分库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本数)至500万元(不含本数)的库款退付,由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分管处长审核;500万元以上至8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库款退付,逐级报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审核;8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库款退付,逐级报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行长审核。 单笔金额在30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库款退付,由经办人员进行审查,由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 2、合肥市中心支库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至200万元 (不含本数)的库款退付,由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分管处长审核;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库款退付,逐级报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审核;3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库款退付,逐级报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行长审核。 单笔金额在10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库款退付,由经办人员进行审查,由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 3、合肥市辖内各区支库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至100万元(不含本数)的库款退付,由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分管处长审核;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库款退付,逐级报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审核;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库款退付,逐级报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行长审核。 单笔金额在5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库款退付,由经办人员进行审查,由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 第九条 对非正常拨款实行逐笔审核。非正常拨款分级审核权限的划分: 1、省分库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非正常拨款,逐级报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行长审核; 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正常拨款,逐级报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行长、行长审核。 2、合肥市中心支库(及辖内区支库)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非正常拨款,逐级报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行长审核; 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正常拨款,逐级报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长、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行长、行长审核。 第十条 对拨款、退库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原则性问题,国库经办人员要及时向国库部门负责人汇报,并由国库部门负责人及时向国库主任、副主任汇报,必要时要向上级国库请示, 按国库主任、副主任和上级国库的批示办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非正常户管理总结

非正常户管理总结

非正常户管理总结关于清理整顿非正常户工作的总结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保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与市场经济正常秩序,根据区局及市局的有关要求,科左中旗地税局于2011年6月开展非正常户清理整顿工作,工作情况如下:一、加强对“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一)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的,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无欠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

2、有欠税的,如无能够强制执行的财物,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如有能够强制执行财物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各征管所对之前已认定为“非正常户”与“证件失效户”的户管进行清理。

遇有欠税且有能够强制执行的财物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对“非正常户”进行跟踪管理(一)税收管理员在认定纳税人为“非正常户”时,经征管系统数据比对,发现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还担任本地其他企业或者者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第一时间将信息通过征管系统发送至相应征管所的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接到信息后,及时督促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到认定征管所办理有关手续,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录入征管系统;税收管理员自认定程序发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对方征管所税收管理员的回复信息做出相应的处理。

对经审核无法正常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则按上述认定办法认定为“非正常户”,同时征管系统自动将此“非正常户”信息发送至有关征管所的税收管理员平台,以便横向跟踪管理与监控。

(二)科左中旗地税局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办税服务厅)与税务网站上对外公告非正常户。

纳税人为企业或者者单位的,公告企业或者者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者者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者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正文:----------------------------------------------------------------------------------------------------------------------------------------------------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2024年非正常户管理总结样本(二篇)

2024年非正常户管理总结样本税务机关在追查到相关案件后,将依据法定程序对涉事主体进行违章处理,涉及流失的____予以缴销,并追缴所欠税款。

随后,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执行非正常户的解除操作。

非正常户的巡查机制: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巡查中,将非正常户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非正常户,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若存在偷税或虚开____等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理;若未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则对其未按期申报的行为从重处罚。

____非正常户的构成、特点及潜在危害:经过对非正常户情况的深入清理与分析,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1. 故意走逃企业:此类企业多为“走逃户”,通过故意逃避法律责任和税务机关的监管,利用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不完善之处,规避纳税义务。

2. 被动性非正常户:包括在外地注册但在本区设立分公司的企业。

这类企业因对税法理解不足,特别是对国地税业务划分不清,导致出现非正常状态。

3. 信息传递与征管措施不到位导致的非正常户:涉及正常注销、变更、停业的纳税人,因管理环节繁琐,税务机关未能及时办理相关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从而形成非正常户。

非正常户的存在对税收征管秩序构成了日益严重的威胁,具体表现为:1. 降低纳税申报率,影响申报质量:纳税申报率是衡量征管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非正常户的大量存在直接影响了该指标的达成。

2. 破坏市场竞争公平性:部分非正常户通过零税负、低税负等手段经营一段时间后,不办理注销手续,逃避纳税义务,导致正常企业与非正常企业之间出现不公平竞争,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

非正常户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剖析:非正常户的形成是多方面社会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竞争加剧,企业破产、兼并、分离活动频繁,而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均未能及时适应这种变化,管理措施尚不完善。

部分私营企业规模较小,竞争力不足,容易被市场淘汰。

为降低经营成本,这些企业往往不愿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以便在经营不善时逃避责任。

全国县级纳税服务规范最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 》(税总函〔2014〕298号 )
设 立 登 记
税务登记规范
第4页
关注点 变化点
抓住三个点
突破点
设 立 登 记
税务登记规范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是否需要提供生 产经营地址证明
是否可以取消事后调查 国地税联合办税列入基 本规范还是升级规范
减少了1个文书:《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增加了1项资料: 外出经营合同或其他外出经营 活动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规范
非正常户解除
适用范围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 非正常户的纳税人, 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 的,向税务机关提出 办理解除非正常户。 不涉及表证单书 (由纳税人主动发起)
第 22页
不提供网上办理
变 更 登 记
税务登记规范
变更登记
第 1 4页
非行政审批事项
变 更 登 记
总体变化
取消了工商变更登记表
免填单服务是基本规范
税务登记规范
第 1 6页
主 要 内 容
1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注 销 登 记
2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税务登记规范
免填单服务
与我区目前 实际一致
第 1 7页
税务登记规范
第 20页
1 主 要 内 容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2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报 验 登 记
3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税务登记规范
1《外管证》的开具核销是否应归入税务登记 2 3 4
表证单书和资料的变化 是否属于行政审批事项 网上开具《外管证》

非正常户申请书模板(3篇)

第1篇尊敬的[相关部门名称]:我谨以此书向贵部门申请将[企业名称]纳入非正常户名单。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申请事由[企业名称]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诚信经营、合法合规的原则,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然而,由于[具体原因],导致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法继续履行纳税义务和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向贵部门申请将[企业名称]纳入非正常户名单。

二、具体原因1. [原因一]- [具体描述原因一,例如: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滞销,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货款和员工工资。

]2. [原因二]- [具体描述原因二,例如: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财务管理混乱,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3. [原因三]- [具体描述原因三,例如:受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三、应对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企业名称]已采取以下措施:1. [措施一]- [具体描述措施一,例如:积极寻求融资渠道,通过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方式解决资金问题。

]2. [措施二]- [具体描述措施二,例如: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管理,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3. [措施三]- [具体描述措施三,例如:调整经营策略,开拓新的市场,提高产品竞争力。

]四、承诺事项为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企业名称]承诺如下:1. 本申请书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陈述。

2. 公司将积极配合贵部门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3.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纳税义务,确保不再出现非正常户情况。

五、申请事项鉴于[企业名称]目前面临的困境,特申请将公司纳入非正常户名单。

我们深知,纳入非正常户将给公司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但我们相信,通过贵部门的帮助和指导,公司有能力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经营。

为此,我们恳请贵部门:1. 审慎考虑我们的申请,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 在审查过程中,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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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解除审查工作细则
本审查工作细则是对非正常户解除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
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办理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
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
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项目类别
XMDSJ023
非正常户解除 无
公共服务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流程
1.流程图(见下页)。

2.一般程序。
岗位名称 工作职责 时间期限 相关文书
受理岗 受理申请。 0.5个工作日 《受理通知书》、《税
1.受理并核对申请材料,根据申请材料分别制作《受理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补证通知、不予受理通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将有关材料转交办理岗。 务事项通知书》(补
正通知)、《税务事
项通知书》(不予受
理通知)

办理岗 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符合办理条件的,必要时实地检查,并签署办理意见 2个工作日 《税务事项通知书》(解除非正常户通知)、《税务事项通
知书》(不予解除非
正常户通知)、

送达岗 送达相关文书 0.5个工作日 送达回证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
1.受理岗及其经办要求

审查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税务机关受理
审查单位
税务机关受理岗
责任人
税务机关窗口受理岗经办人员

职责和权限
1.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填写《受理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转交办理岗;申请人提
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
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2.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
理通知),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1.核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核实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审查程序 核对——签收——转交审查岗

审查结论确

1.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

2.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内容;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决定不予受理。
审查期限 0.5个工作日内

相关文书 《受理通知书》 《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备注 注意事项: 需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未说明不予受理申请的理由的。

2.办理岗及其经办要求
审查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税务机关审查
审查单位 税务机关办理岗
责任人 管理员

职责和权限 1.按规定时限完成核实;
2.根据纳税人情况决定是否解除非正常状态。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1.核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2.核实申请人在未申报期间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纳税义务需补
交税款、滞纳金、罚款;
3.核实纳税人未申报行为是否需进行处罚。
4.以上补交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已经解缴入库。
5.制作文书提交送达岗。
(1)纳税人未结事项已办结的,解除非正常户,制作《税务事项
通知书》(解除非正常户通知);
(2)纳税人未结事项尚未办结的,不予解除非正常户,制作《税
务事项通知书》(不予解除非正常户通知);
审查方式 书面核实,必要时实地检查
审查程序 查看书面材料(必要时实地检查)——提出核实意见
审查结论确定 1.符合法定条件,决定解除非正常状态;
2.不符合法定条件,决定不予解除非正常状态。
审查期限 2个工作日内(不包含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时间)
备注 注意事项:
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解除非正常的核实意见;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解除非正常的核实意见;
3.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核实意见。

3.送达岗及经办要求
审查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税务机关送达
审查单位
税务机关送达岗
责任人
税务机关窗口受理岗经办人员

职责和权限 在规定时限完成送达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1.接收办理岗传来文书;
2.制作送达回证,与文书一并送达纳税人。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审查程序
接收——送达

审查结论确定 接收纳税人的受理单,送达有关文书。

审查期限 0.5个工作日内

备注 注意事项: 需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期限送达文书。

(三)审查方式
公共服务事项
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必要时实地核查)的方式。
三、监督检查要求

监督检查部门 承担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
工作权限 对本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
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处理的行政监督
岗位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
投诉举报的途径 (一)窗口投诉:
市局机关:12366
思明区局:2383255
湖里区局:6038115
集美区局:6685127
海沧区局:6587800
同安区局:7891981
翔安区局:7889838
直属分局:5318518
涉外分局:2221992
象屿分局:5655661
火炬分局:5768525
(二)电话投诉:12366
(三)网上投诉:http://www.xm-l-tax.gov.cn
(四)信函投诉: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效能办)
电 话:5319879
地 址: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
邮 编:361012
投诉举报范围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
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的;
7.未按法定期限受理或办理的;
8.受理或办理申请事项,收取费用的。
受理条件 举报或投诉
受理程序 接收投诉或举报—登记并处理
办理程序 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决定—反馈
结果处理 举报和投诉反映问题属实的,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在结案之
日起7日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反映
的问题不属实的,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处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完并答复
延期处理 无
相关文书 《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处理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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