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汽车检查标准
燃气需要的标准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需要的标准规范(仅供参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2008 《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T12459-2005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2013 《城镇燃气调压器》GB 27790-2011 《城镇燃气调压箱》GB27791-2011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 《天然气》GB 17820-2012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 16914-2012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2011 《膜式燃气表》JJG 577-2012 《IC卡膜式燃气表》CJ/T 112-2008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CJJ 63-2008 《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GB/T 23257-2009 《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TSG D2002-2006《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系统的机械管件第1部分:公称外径不大于63mm的管材用钢塑转换管件》GB 26255.1-2010《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系统的机械管件第2部分:公称外径大于63mm的管材用钢塑转换管件》GB 26255.2-2010《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1部分:管材》GB 15558.1-2003《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客道系统第2部分:管件》GB 15558.2-2005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3部分:阀门》GB 15558.3-2008 《城镇燃气防雷技术规范》QX/T 109-2009 《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SY 6503-2008 《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无损检测》SY/T 4109-2013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 148-2010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工艺

XXXX检验机构作业文件(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工艺)2021-05-30发布2021-06-01实施XXXX检验机构发布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工艺1 目的为规范检验工作,确保车用气瓶安装的监督检验工作质量,制订本工艺。
2 适用范围本工艺适用于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安装监督检验:2.1公称容积为0.4L~3000L、公称工作压力为20MPa、工作环境温度范围为-40℃~120℃(气瓶安装于发动机舱)或者-40℃~85℃(气瓶安装于发动机舱以外的其他部位)的压缩天然气气瓶且经过机动车辆登记部门同意的在用车车用气瓶的安装;2.2公称容积为0.4L~3000L、公称工作压力为2.2MPa、工作环境温度范围为-40℃~120℃(气瓶安装于发动机舱)或者-40℃~65℃(气瓶安装于发动机舱以外的其他部位)的液化石油气气瓶且经过机动车辆登记部门同意的在用车车用气瓶的安装;本工艺不适用由汽车整车厂自行安装,并且出具安装质量证明书的车用气瓶以及叉车上用作盛装燃料的气瓶的安装监检。
3 编制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3.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3 TSG 23《气瓶安全技术规程》3.4 GB/T 19239《燃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3.5 GB/T 20734《液化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安装要求》3.6 QC/T245《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技术条件》3.7 QC/T247《液化石油气汽车专用装置技术条件》4 职责4.1业务室受理安装单位报检后,气瓶检验站站长负责与安装单位签订《监检协议》(以下简称《协议》);4.2《协议》签订后,气瓶检验站站长将检验任务分配给具体实施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4.3检验前,检验人员应根据本工艺及受检单位提供的安装方案,确定监检项目;4.4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安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气瓶安全性能存在一般问题【注4-1】时,监检人员应及时向安装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联络单》),要求安装单位针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监检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认;4.5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安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气瓶安全性能存在严重问题【注4-2】时,监检机构应当及时以《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安装单位,并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确认。
QCT755-2006《液化天然气汽车燃气系统技术要求》

QC/T 755-2006《液化天然气汽车燃气系统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为了确保液化天然气汽车燃气系统的技术要求与时代发展相适应,提升系统技术水平。
燃气汽车分技术委员会向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QC/T 755-2006《液化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技术要求》标准修订工作,经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研究审定后并上报工业及信息化部。
工业及信息化部办公厅下达决定将“液化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技术要求”列入2017年行业标准修订计划(立项号:2017-0753T-QC),代替QC/T 755-2006。
2.背景和意义我国蕴藏着十分丰富的天然气资源,其资源总量可达40~60多万亿m3,与我国相邻的俄罗斯、蒙古国、哈萨克斯坦等国家都有储量十分丰富的天然气资源,而且已陆续修通了中俄、中乌、中哈及中缅陆地管道,资源进口也有一定的保障。
天然气在常压下冷却至-162℃后液化形成LNG,其燃点为650℃,爆炸极限为5%~15%,安全性较高。
液化天然气以其绿色环保性、安全性能高、价格低、储存密度大、续驶里程长等优点,作为燃料广泛应用于商用车行业。
我国液化天然气汽车是由陕汽2008年研制成功,经过4年的产品验证,于2012年取得全国第一个液化天然气汽车产品车型公告。
近几年,随着我国液化天然气汽车的高速发展,液化天然气汽车保有量越来越大。
液化天然气汽车的核心部件—燃气系统,目前有1种技术路线,未来1-3年会有1-2种新的技术路线出现。
QC/T 755-2006是在液化天然气汽车没有批量应用前,基于当时的技术路线制定的,早已不能适应液化天然气汽车技术发展要求。
近年来燃气汽车燃气系统技术进步迅速,不同技术路线针对液化天然气汽车燃气系统的安装要求区别较大,修订完善优化QC/T 755-2006《液化天然气汽车(LNG)专用装置技术条件》势在必行。
3.主要工作过程3.1 2016年7月,燃气汽车分委员会决定向行业征求起草单位,决定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和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牵头,成立由中国重汽、中集圣达因、联合卡车、成都客车、宇通客车等企业组成的标准起草组,共同开展了燃气汽车燃气系统技术条件的预研工作。
A类检查标准

查阅压力表检定证书或现场抽查
安全阀外观应良好无损,在校验周期内;阀体上应悬挂校验铭牌,并注明下次校验时间,校验铅封应完好,安全阀与设施之间的阀门应全开。
A
查阅安全阀校验报告
消防水池储水量和消防补水量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A
查阅安全评价报告或现场抽查
场站内应按规范配备和摆放灭火器材。灭火器应定期检查,保证完好可用,不得使用超期灭火器材。
防雷、防静电设施每半年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检测一次,保证完好有效。
A
查阅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10
公用辅助设施
消防水泵、控制系统和应急照明等重要用电设施应达到二级负荷的要求,采用自备发电机的,发电设备应完好可用。
A
现场抽查
热水炉的运行应平稳,水位计完好准确,安全连锁装置完好有效,工作参数正常,无异常声响,无热水和燃气泄漏现象。
A
查阅调压装置维护记录或现场抽查
超压自动切断系统,启动压力准确,工作正常可靠,动作迅速。
A
查阅超压切断系统维护、校验记录
加臭装置应完好,加臭量符合规范要求。
A
查阅加臭装置维护记录或现场抽查
管道的法兰、卡套、丝扣等连接部位应密封完好,无燃气泄漏现象。
A
现场抽查
7
仪表及安全阀
压力表应完好,在检定周期内;最高允许工作压力位置用红线标记;检定标签应帖在表壳上,并注明下次检定时间;压力表与设施之间的阀门应全开。
A
查阅灭火器材维护记录或现场抽查
4
运行与维护
证照齐全并放置醒目处。
A
查阅营业执照、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查阅储罐检查维护记录或现场抽查
液化石油气储罐应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0-04-12 11:47:29| 分类:天然气汽车 |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 ~60℃ 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气体燃料、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
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安全附件。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五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制造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相关车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要求。
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在材料规定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标志,并且提供质量证明书。
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购得的车用气瓶用材料及其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九条车用气瓶瓶体材料应当满足与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相容性的要求。
制造纤维缠绕车用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0-04-12 11:47:29| 分类:天然气汽车|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60℃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气体燃料、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
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安全附件。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五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制造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相关车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要求。
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在材料规定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标志,并且提供质量证明书。
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购得的车用气瓶用材料及其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九条车用气瓶瓶体材料应当满足与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相容性的要求。
制造纤维缠绕车用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GA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2)
G A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 A801-2019)(2)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DQTY-KIIR 04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801—2019代替GA 801—2014 ICS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Code of practice for motor vehicle inspection2019-06-15发布2019-09-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查验项目 (1)5 查验要求 (4)6 特殊情形的处理 (6)7 检验监督要求 (7)附录A (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 (9)附录B (规范性附录)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18)附录C (规范性附录) 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通报表 (20)附录D (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照片要求 (21)参考文献 (24)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1—201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与GA801—201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4年版的第1章);——删除了查验员资格管理的要求(见2014年版的第4章);——修改了注册登记的查验项目(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的查验项目(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其他业务的查验项目(见、,2014年版的、);——增加了对申请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情形的查验项目(见);——修改了专门查验区的要求(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车辆管理所查验员的查验工具配备要求(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查验的一般工作要求(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应由民警查验员负责的查验业务类型的要求(见,2014年版的);——增加了确定车身颜色和确定核定载人数的工作要求(见、);——修改了车辆识别代号的查验要求(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的查验要求(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车辆外廓尺寸等尺寸参数的查验要求(见,2014年版的);——删除了“机动车查验所使用的量具应按照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的要求(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整备质量查验的要求(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防抱制动装置的查验要求(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查验时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工作要求(见,2014年版的);——删除了查验过程中发现机动车不属于查验项目的部件或结构有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时的工作要求(见2014年版的);——增加了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查验的要求(见);——修改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校车查验记录表》的签注要求(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对在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车型进行技术参数确认的要求(见,2014年版的);——删除了机动车查验监管的相关要求(见2014年版的、、);——增加了对违规机动车产品再次进行注册登记查验的特殊处置要求(见);——删除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的相关要求(见2014年版的的c));——增加了摩托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类型机动车实行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的要求(见);——修改了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相关要求(见,2014年版的);——增加了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相关要求(见);——修改了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见附录A,2014年版的附录B);——修改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B,2014年版的附录A);——修改了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2014年版的附录C);——修改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检验照片要求(见附录D,2014年版的附录D)。
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质量跟踪服务管理规定(3篇)
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质量跟踪服务管理规定车用燃气气瓶是一种重要的汽车燃料储存装置,其安装质量的可靠性直接关系到车辆的安全行驶和人员的生命安全。
为了确保车用燃气气瓶的安装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需要进行跟踪服务管理。
下面就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质量跟踪服务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服务管理机构的职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质量进行跟踪监管,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跟踪服务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确保服务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2. 组织开展燃气气瓶安装质量跟踪服务工作,包括车辆出厂前的检测和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检验;3. 建立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质量跟踪服务档案,记录车辆的安装情况、检验结果及相关信息;4. 对跟踪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安装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5. 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6. 定期向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的跟踪服务管理工作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
二、安装质量跟踪服务的实施1. 车辆出厂前安装检测(1)服务机构在车辆出厂前进行燃气气瓶的安装检测,包括对气瓶的表面是否有损伤、连接管路是否牢固、切割焊接是否合格等内容的检查;(2)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记录在档案中;(3)如果发现存在问题,服务机构应及时通知车辆制造单位进行整改,并跟踪确认整改情况。
2. 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检验(1)服务机构应制定车辆定期检验的时间间隔,并通知车主进行检验;(2)定期检验包括检查气瓶的外观是否正常、阀门和附件是否完好、压力表是否准确等内容;(3)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记录在档案中;(4)如果发现存在问题,服务机构应及时通知车主进行维修或更换,并跟踪确认整改情况。
三、服务质量考核与监督1. 服务管理机构应建立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其提供的跟踪服务进行定期考核;2. 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机构的工作流程是否规范、跟踪服务工作是否及时、整改措施是否有效等;3. 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估服务机构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依据;4. 监督部门将对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定期监督,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和质量保证。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_TSG_R0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 60℃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气体燃料、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
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安全附件。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五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制造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相关车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要求。
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在材料规定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志,并且提供质量证明书。
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购得的车用气瓶用材料及其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九条车用气瓶瓶体材料应当满足与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相容性的要求。
液化天然气场站安全检查表-5
液化天然气场站安全检查表
总则
1.为加强全省燃气安全管理,提高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镇燃气企业的安全检查及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城镇燃气的安全检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
基本规定
1.本章安全检查表适用于液化天然气气化站、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和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2.当液化天然气场站与其他场站合建时,还应选用其他相应场站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液化天然气场站安全检查表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安全检查表
检查人(签名):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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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燃气汽车技术安全检查标准
为了加强燃气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燃气车辆完好率,提
高燃气车辆技术安全管理整体水平,确保集团公司营运燃气
车辆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1、燃气车辆燃气系统日常检查工作标准
⑴燃气检查员必须经集团公司培训,考核合格并由集团公司
办理燃气检查员资格证后方可上岗进行燃气日检工作。
⑵营运分公司指定本公司燃气检查员每日对营运燃气车辆
的燃气系统进行技术安全日常检查,该燃气检查员必须执证
上岗操作。
⑶燃气检查员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的标准进行日检工作,
并记录详实、清晰、无遗漏。
⑷燃气检漏只许用检漏仪、洗洁剂、肥皂水或中性发泡水,
严禁用明火检漏。
⑸燃气车辆必须保持燃气系统各钢瓶、装置、部件、管路等
安装牢固,无损伤、无泄漏等现象,严禁燃气泄漏的车辆上
线运营。
2、燃气钢瓶检查项目
⑴钢瓶严禁安装在驾驶室和载人的车厢内。
⑵钢瓶无裂纹、灼伤、鼓疤、渗漏等,也无明显的凹陷、膨
胀、弯曲等损伤。
⑶钢瓶严禁接触强酸、碱和油污等物质。
2
⑷瓶口螺纹无损伤,无严重腐蚀;瓶阀附件齐全,无损伤。
⑸严禁擅自更改钢瓶上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⑹严禁用温度超过40℃热源对钢瓶加热。
⑺严禁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包括引弧)修理。
⑻安装钢瓶的车架、拉带、托架无严重变形、锈蚀、断裂。
⑼钢瓶拉带或托架固定螺栓无松动,无严重弯曲变形。
⑽钢瓶固定牢靠;钢瓶与拉带或托架的固定座之间必须有厚
度不小于4毫米橡胶垫,橡胶垫固定牢靠无损伤。
⑾钢瓶护板固定牢靠,无严重变形、锈蚀、断裂。
⑿靠近钢瓶瓶阀处,位于其前方的挡泥板,要求完好有效。
⒀保持钢瓶及钢瓶舱清洁无杂物,严禁钢瓶舱内存放易燃易
爆物品。
⒁钢瓶与热源(如发动机排气管)的距离不应小于75毫米,
而且两者之间的距离在小于200毫米的情况下,应设隔热装
置。
⒂钢瓶与移动、旋转件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75毫米。
3、压缩天然气汽车高压管路检查项目
⑴高压管路上的刚性燃料管应采用不锈钢无缝钢管,其接头
应采用不锈钢卡套式管接头。
⑵高压管路应排列整齐、布置合理,管路不得通过和安装在
驾驶室和载人的车厢内。严禁与相邻部件刮碰、摩擦;如管
路与相邻部件接触或穿越孔板,必须采用橡胶套管进行保
3
护。
⑶高压管路和接头与移动、旋转件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75
毫米。
⑷高压管路与热源(如发动机排气管)的距离不应小于75
毫米,而且两者之间的距离在小于200毫米的情况下,应设
隔热装置。
⑸燃气系统两部件之间的高压管路,应有盘管(俗称缓冲弯)
或U行弯管,管路中心曲率半径不应小于管路外径的5倍。
⑹高压管路应用固定卡有效固定在车架或车身,固定卡的间
距不应大于600毫米。
4、充气阀检查项目
⑴充气阀安装牢靠无松动,部件齐全,充气塞插入加气孔,
胶圈有效。
⑵充气阀至汽车外部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毫米。
5、压力表检查项目
⑴压力表安装牢靠无松动,无损伤、变形、腐蚀等。
⑵压力显示准确,安装位置便于观察。
6、手动高压截止阀(主气阀)检查项目
⑴手动高压截止阀安装牢靠无松动,无损伤、变形、腐蚀等。
⑵手动高压截止阀安装位置应便于开关及更换。
⑶手动高压截止阀的阀体严禁安装在驾驶室内。
7、减压器检查项目
4
⑴外观清洁,部件齐全有效;无裂纹、损伤,工作正常。
⑵固定牢靠,与热源(如发动机排气管)的距离不应小于75
毫米,而且两者之间的距离在小于200毫米的情况下,应设
隔热装置。
8、功率阀及低压管检查项目
⑴功率阀无损坏、变形、腐蚀,工作正常。
⑵低压胶管固定牢靠,无损坏、老化、断裂。
与相邻部件无刮碰、摩擦。
⑶与热源(如发动机排气管)的距离不应小于75毫米,而
且两者之间的距离在小于200毫米的情况下,应设隔热装置。
9、安全泄压阀的检查项目
⑴表面清洁无损伤、变形、腐蚀。
⑵在标定的压力下能开启和关闭。
⑶安全阀排气口不得近距离朝向发动机排气管。
10、燃气转换开关、燃气电磁阀的检查项目
⑴开闭操作灵活可靠,电磁阀关闭时,密封良好。
⑵发动机不运转时,电磁阀能3秒钟内自动断电。
11、其他燃气装置、阀类的检查项目
⑴安装牢靠,外观清洁无杂物。
⑵工作正常,附件齐全有效,无损伤、变形、腐蚀。
12、燃气车辆使用、维修操作规程检查
⑴燃气高压系统故障必须由专业维修人员维修,驾驶员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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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维修。
⑵车辆必须远离明火,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冬季
燃气系统管路及装置结冰时,可用热水浇烫,严禁火烤。
⑶燃气系统阀门必须缓慢开启,在开启瓶阀或充气阀时,人
不得站在阀口的正面。
⑷发动机运转时,驾驶员不得擅自离开驾驶岗位;汽车驾驶
员离车(包括停车超过10分钟以上)时,必须关闭主气阀
及电源总开关。
⑸收车后必须关闭主气阀及电源总开关。
⑹钢瓶压力最低保持2Mpa(兆帕),不得用尽。
⑺严禁载客充气,充气时,必须关闭电源总开关和手动高压
截止阀;人不能站在充气阀口正面。
⑻汽车进维修间保养或大修时,燃气瓶压力必须不高于
5Mpa。
⑼严禁敲击、碰撞燃气管路及装置;严禁利用钢瓶或钢瓶托
架作支撑、拖挂等受力装置使用。
⑽天然气装置严禁接触酸、碱、油污等腐蚀性物质。
⑾保修场所严禁烟火,须通风良好,配备相应消防器材。
⑿维修天然气高压系统,严禁带压操作。
⒀天然气系统带压检查、排空作业时,现场必须有安全监护
人。
⒁在保修天然气系统故障部位不明确时,必须在故障车周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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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米以内无火源的前提下,方可开启燃气阀门进行带压检
查,故障部位确定后,必须立即关闭所有燃气阀门。
⒂高压钢管和接头只能更换,不能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