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模板】
公积金贷款转组合贷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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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组合贷款流程和步骤

买房组合贷款流程和步骤宝子,今天来给你唠唠买房组合贷款的流程和步骤哈。
一、了解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呢,就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起来的一种贷款方式。
你得先看看自己符不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比如公积金缴存的时间够不够啊,缴存的金额能不能达到要求之类的。
同时呢,也要考虑自己的收入能不能承担商业贷款那部分的还款压力。
二、选房。
这可是个大事儿呢!在确定能办组合贷款之后,就可以开开心心去选房啦。
选房的时候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哦,像房子的地段、户型、周边配套设施啥的。
找到自己心仪的小窝之后,就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啦。
三、提出组合贷款申请。
签了合同后,就可以向银行提出组合贷款的申请咯。
这个时候呢,银行会让你提供一大堆材料,像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如果有的话)、收入证明、购房合同、公积金缴存证明等等。
可别嫌麻烦,这都是必须的呢。
把这些材料都准备齐全,整整齐齐地交给银行。
四、公积金贷款审核。
五、商业贷款审核。
在公积金贷款审核的同时或者之后,银行也会进行商业贷款的审核。
他们会评估你的还款能力,看你的收入够不够还商业贷款这部分的钱。
这时候你的收入证明就很关键啦,如果收入不太够,可能会有点小麻烦,不过也别太担心,可以找个共同还款人之类的。
六、签订贷款合同。
要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都审核通过了,那就可以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啦。
这个合同里面会详细写明贷款的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各种重要信息。
你可得仔细看清楚,有啥不明白的地方,就大胆地问银行的工作人员。
七、放款。
签了合同之后,就等着放款啦。
一般先是公积金管理中心把公积金贷款的那部分钱打到开发商的账户,然后银行再把商业贷款的钱也打过去。
这样,你就可以顺利拿到房子的钥匙,开启你的幸福小日子啦。
宝子,买房组合贷款的流程大概就是这样啦,希望你能顺利买到自己的小窝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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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兴业银行分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订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购买自住住房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我行发放贷款,贷款不足部份向我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两种贷款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单独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各方组成如下:1、公积金贷款委托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公积金贷款受托人及贷款人:兴业银行分行;3、借款人:申请住房组合贷款的个人;4、抵押人:与借款人为同一人或其配偶;5、抵押权人:兴业银行分行;6、保险人:承保房屋财产险的保险公司;7、保险受益人:兴业银行分行;8、保证人:售房单位或由具备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和其他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五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对象为在本市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房产的自然人,同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市本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女性申请人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岁,男性申请人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岁;(三)职业稳定,收入较高,信用良好,具有支付购房首付款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交纳3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五)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贷款支用和偿还的结算工具;(六)售房单位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同意作为偿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需同时办理商业性贷款的,如购买的房产为期房的,开发商须在本行申请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额度;购买房改房等公有住房的,需符合出让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第七条购买的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地理位置优越,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二)购买期房(含多层、高层住房)的,该住房必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三)房地产开发手续齐全,开发商或出售单位已按规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可以领取产权证,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或房产产权清晰,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第八条贷款金额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70%,公积金贷款申贷的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正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2005年7月18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水平、工作绩效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的考核工作,并对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中心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财政厅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中心的考核。
第四条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和公正原则,实行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第五条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考核一次。
第六条考核内容:(一)按规定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及执行决议的情况;(二)对其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实行授权管理的情况;(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四)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五)银行账户设立和金融业务委托办理情况;(六)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情况;(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情况;(八)接受监督情况;(九)信息化管理情况;(十)文明服务建设情况。
第七条考核按《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件)计分。
管理中心考核总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为合格;总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可以被评为先进。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模板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模板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范文一贷款人(甲方)借款人(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南充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受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下称托付人)托付,按《南充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通知书》的要求向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下称贷款)。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用途第一条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其次条贷款期限为个月。
自年至月日止。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贷款利率依据国家规定为年利率利息从发放之日起计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以托付人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调整通知为准,甲方不需另行通知。
第四条贷款用于乙方购建位于南充市贷款的发放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担当方在银行开设的以下账户内,用于购置或修建本合同第四条所列之房产。
户名:开户行:账号:贷款的归还第六条乙方授权甲方以无折支取方式在合同商定的还款日从以下账户中扣收借款本息。
账户户名:存折卡号:若扣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或卡超生有效期,或乙方需要变更扣款账户,乙方应到甲方处办理变更手续。
在变更手续生效前,或原扣款账户已无法足额扣款,乙方应到甲方指定的网点还款。
第七条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法;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
计算公式为:(1+月利率)n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n -1第八条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息后本、息随本清的原则,乙方存入的款项根据期前欠息当期利息本金的挨次依次入账。
第九条乙方应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自借款之日起每月归还,每月还款额为人民币利息的,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操作流程1、借款人到直属局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
2、借款人向直属局提交资料。
3、直属局审批。
4、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
5、办理抵(质)押手续。
6、由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7、贷后管理。
贷款条件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及二手房)的,须出具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土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的部门出具的鉴定书。
4、购买商品房和单位集资建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40%以上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建造、大修住房所需费用50%。
5、同意按照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受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到直属局服务窗口登记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2份;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2份。
4、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商品房或单位集资建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发票复印件2份;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二手房全部价款40%的首期付款银行凭条复印件2份;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50%的资金证明复印件2份。
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操作指南

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操作指南一、业务范围1.业务政策查询2.业务表单下载3.单位账户信息查询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5.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设立6.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启封7.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封存8. 住房公积金个别补缴9.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市内转移10.新职工补贴职工账户设立11.新职工补贴职工账户启封12.新职工补贴职工账户封存13. 新职工补贴个别补缴14.单位基本信息变更15.单位查询密码修改二、业务说明(一)业务政策查询单位登录网上单位业务系统后可查询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业务操作指南。
(二)业务表单下载单位登录网上单位业务系统后可下载住房公积金各类业务表单。
(三)单位账户信息查询单位登录网上单位业务系统后可查询包括单位帐户信息、职工清册、单位明细账、职工汇缴明细、业务变更清册、基数调整信息、单位年度对帐单等相关信息。
1. 单位信息查询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公积金汇缴信息、新职工补贴汇缴信息。
(1)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联系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基本结算户开户银行、基本结算户账号、单位设立日期、公积金缴存银行、单位代码、经办人姓名、经办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公积金单位登记证证号、托收情况。
(2)公积金汇缴信息:单位账户登记日期、首次汇缴年月、最后汇缴年月、汇缴状态、汇缴比例、汇缴人数、月缴金额、公积金余额、挂账余额。
(3)新职工补贴汇缴信息:单位账户登记日期、首次汇缴年月、最后汇缴年月、汇缴状态、汇缴比例、汇缴人数、月缴金额、公积金余额、挂账余额。
2. 职工清册查询(1)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职工帐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汇缴状态、汇缴年月、工资基数、月缴存额、余额。
(2)新职工补贴信息:汇缴年月、月缴额、余额。
3. 单位明细账查询按业务类型、汇缴年份可分别查询单位住房公积金、新职工补贴所属年度内的单位汇补缴、个人补缴、年度结息、部分提取、销户提取、转移等信息。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b70c467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06.png)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处、室,各管理处:为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支持缴存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
本市房产部门房屋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12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天。
(二)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
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视为欠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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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管理,规范贷款行为,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XX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_市___区域内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活动。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情形。
即由同一受托商业银行向同一借款申请人同时发放,用于购___市___区域内同一自住住房,并___市___区域内同一住房作为抵押物的个人住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
第三条组合贷款应当坚持循序渐进、可持续的方针,遵循资金安全、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组合贷款的申请第四条申请组合贷款的,必须是在公积金贷款额度无法满足个人购房资金需求,需要通过商业性贷款予以补足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才可使用。
第五条商业银行与XX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XX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作协议》后,可予开展组合贷款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中各方的关系:借款人(抵押人):向贷款人申请购买个人住房抵押组合贷款的公积金缴存人;委托人:XX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人: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同时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商业银行;抵押权人:XX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同时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商业银行。
第三章组合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___市___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
第八条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三、有购买住房价款总额20%以上的自筹资金;四、符合《XX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四章组合贷款的比例、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组合贷款比例的确定原则是:每笔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当年公布的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购房价款的80%。
第十条组合贷款的贷款年限,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一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人的年龄加上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65年。
第十一条组合贷款收入还贷比应当控制在60%以下,其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应当根据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
第十二条组合贷款收入还贷比的计算公式为:(本次公积金贷款月均还款额+本次商业贷款月均还款额+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其他债务月均还款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均缴存基数+共同借款人月均缴存基数)≤60% 第十三条组合贷款的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按政策性委托贷款利率和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组合贷款的担保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应当以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均认可的所购自住住房作为组合贷款的抵押物。
抵押物的价值以购房合同标明的购房总价款为准。
对合同价有疑义的,须出具经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均认可的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借款人所购自住住房为预售商品住房,且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该预售商品住房所述楼盘项目必须经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共同办理预抵押备案。
第六章组合贷款的贷款程序第十六条借款人根据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向市中心经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部或者服务厅提交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同时根据商业贷款业务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向商业银行提交商业贷款申请资料。
第十七条市中心依照《XX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和《XX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予以审查,符合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的,准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符合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的,贷款资料及时退回借款申请人。
第十八条对符合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准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市中心管理部或服务厅应组织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抵押人签订《XX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并及时将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抵押人相关信息和所购房屋基本信息书面移交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经办支行(详见附件1)。
商业银行按照商业贷款业务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认为符合商业贷款条件的,组织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抵押人签订《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并及时将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抵押人相关信息和所购房屋基本信息书面移交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详见附件2或附件3)。
第十九条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均签署完成后,市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及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应共同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权登记业务,抵押权登记证书根据各自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完成系统录入。
第二十条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应当为同一顺序抵押权人,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各自所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按揭贷款金额确定各自债权数额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市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及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应共同公证机关办理组合贷款公证业务,公证债权文书根据各自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完成系统录入。
第二十二条组合贷款抵押登记证书、公证文书等相关手续均办妥后的三至五个工作日内,市公积金中心应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拨至商业银行开立的“组合贷款资金划款专用账户”内。
受托商业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划款至售房单位指定银行帐户。
第七章组合贷款的偿还第二十三条组合贷款本息按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各自发放贷款利率,由受托商业银行负责回收。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严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对贷款逾期的,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规定未尽事宜,参照《XX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XX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信息登记表附件2:XX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银行信息反馈表(一)附件3:XX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银行信息反馈表(二)XX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信息登记表XX XX XX :兹有借款申请人XX ,身份证号码XX ,工作单位XX XX ,家庭住址XX XX XX ,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XX ,联系电话XX ,于 XX 月日购XX XX XX XX 自住住房,房屋面积XX ,房屋总价款XX ,房屋首付款XX 。
共同借款申请人XX ,身份证号码XX ,工作单位XX XX ,家庭住址XX XX ,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XX ,联系电话XX共同借款申请人XX ,身份证号码XX ,工作单位XX XX ,家庭住址XX XX ,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XX ,联系电话XX抵押人XX ,身份证号码XX XX ,工作单位XX XX ,家庭住址XX XX ,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XX ,联系电话XX抵押人XX ,身份证号码XX XX ,工作单位XX XX ,家庭住址XX XX ,联系电话XX 所抵押房屋地址XX XX XX XX ,房屋面积XX ,房屋价格XX 。
经审核,上述借款申请人符合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拟准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XX 万元,贷款期限个月,自 XX 月日起至 XX 月日止,公积金贷款月均还款额为元。
请审核其是否符合贵行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发放条件,若审核通过,该笔组合贷款将委托贵行统一发放,商业贷款金额由贵行核定,期限应与我中心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若未审核通过,我中心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单独向上述借款申请人发放公积金贷款。
本表壹式贰份,贵我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函告(管理部或服务厅业务专用章)负责人(签章)XX年XX 日备注:本表相关内容凡涉及具体金额的必须统一使用大写汉字填写。
XX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银行信息反馈表(一)XX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兹有借款申请人XX ,身份证号码XX ,工作单位XX XX ,家庭住址XX XX ,于 XX 月日购XX XX XX XX 自住住房,房屋面积XX ,房屋总价款XX ,房屋首付款XX ,联系电话XX 共同借款申请人XX ,身份证号码XX ,工作单位XX XX ,家庭住址XX XX ,联系电话XX 共同借款申请人XX ,身份证号码XX ,工作单位XX XX ,家庭住址XX XX ,联系电话XX 抵押人XX ,身份证号码XX XX ,工作单位XX XX ,家庭住址XX XX ,联系电话XX 抵押人XX ,身份证号码XX XX ,工作单位XX XX ,家庭住址XX XX ,联系电话XX 所抵押房屋地址XX XX XX XX ,房屋面积XX ,房屋价格XX 。
经审核,上述借款申请人符合我行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相关政策规定,拟准予发放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贷款金XX 万元,贷款期限个月,自 XX 月日起至 XX 月日止,商业贷款月均还款额为元。
该笔组合贷款收入还款比未超过贵中心组合贷款操作规程之相关规定,我行将根据上述借款申请人购房合同约定情形统一划拨至售房单位指定银行账户。
本表壹式贰份,贵我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函告(商业银行经办支行业务专用章)负责人(签章)XX年XX 日备注:本表相关内容凡涉及具体金额的必须统一使用大写汉字填写。
XX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银行信息反馈表(二)XX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兹有借款申请人XX ,身份证号码XX ,工作单位XX XX ,家庭住址XX XX ,于 XX 月日购XX XX XX XX 自住住房,房屋面积XX ,房屋总价款XX ,房屋首付款XX ,联系电话XX 共同借款申请人XX ,身份证号码XX ,工作单位XX XX ,家庭住址XX XX ,联系电话XX共同借款申请人XX ,身份证号码XX ,工作单位XX XX ,家庭住址XX XX ,联系电话XX 抵押人XX ,身份证号码XX XX ,工作单位XX XX ,家庭住址XX XX ,联系电话XX 抵押人XX ,身份证号码XX XX ,工作单位XX XX ,家庭住址XX XX ,联系电话XX 所抵押房屋地址XX XX XX XX ,房屋面积XX ,房屋价格XX 。
经审核,上述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1.不符合我行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相关政策规定,我行不予发放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请贵中心自行决定是否单独向上述借款申请人发放公积金贷款。
2.上述借款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商业贷XX 万元,贷款期限个月,自 XX 月日起至 XX 月日止,商业贷款月均还款额为元。
根据贵中心提供的上述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月均还款额,我行认为该笔组合贷款已超出贵中心组合贷款操作规程规定的收入还款比,请贵中心重新审核是否向上述借款申请人发放公积金贷款。
若贵行决定继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我行将根据上述借款人购房合同约定情形将贵中心公积金贷款资金统一划拨至售房单位指定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