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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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重庆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重庆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办事指南:重庆市五险一金一、引言重庆市作为中国的特大城市,拥有发达的经济和庞大的劳动力市场。

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重庆市实施了五险一金政策,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重庆市五险一金的办事指南。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为确保职工退休后能够获得养老金而设立的制度。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1. 参保条件:- 在重庆市工作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员工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的居民从事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也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 缴费方式和比例:- 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的月平均值确定,缴费比例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各占8%;- 基数上下限分别按照重庆市居民年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

3. 办理流程:- 职工无需个人办理,由企事业单位代为办理缴费手续;- 职工每个月可通过工资单等方式查看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

三、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就医过程中的费用支出而设立的制度。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1. 参保条件:- 在重庆市工作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员工必须参加医疗保险;- 居民从事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也必须参加医疗保险。

2. 缴费方式和比例:- 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的月平均值确定,缴费比例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各占2%;- 基数上下限分别按照重庆市居民年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

3. 办理流程:- 职工无需个人办理,由企事业单位代为办理缴费手续;- 职工在就医时,可凭借医保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的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1. 参保条件:- 在重庆市工作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员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2. 缴费方式和比例:- 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的月平均值确定,缴费比例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基数上下限分别按照重庆市居民年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9.04.03•【文号】国务院令第262号•【施行日期】1999.04.03•【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24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1999年4月3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合理利用住房公积金,促进职工住房保障,保障职工权益,提高资金利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个人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上缴存的资金。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章缴存和提取第五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和办法,及时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款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六条职工可以申请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修缮、租赁住房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用途。

第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取用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二)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规定比例。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的具体办法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九条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职工可以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单位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情况。

--------------------------------------------------本文档涉及附件:1、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相关附件。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住房公积金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住房公积金条例》。

2、职工:指在重庆市范围内就业并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

3、单位:指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20•【字号】渝府发[1997]43号•【施行日期】1997.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7〕43号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速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旨导住宅消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必要条件,是维护城镇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

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房改工作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

现就近期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一)今年内,全市所有行政、事业和单位和非亏损企业必须全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亏损企业也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公积金制度。

1997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7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定为5%,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可适当提高。

1997年全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达到70%。

(二)市政府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指标纳入对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目标责任予以考核。

(三)强化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督促工作。

对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从以下环节加以督促:房改部门不予批准出售公有住房,不予集资合作建房税费的减史,不得使用房改资金;职工不得购买国家安居工程住房,不得享受个人购房抵押贷款;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单位住房建设手续;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交易和权属登记等手续;工商管理和税务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和税收年检手续;审核、监察部门将单位建立公积金情况列入审计、监察工作范畴。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XX]5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XX]124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四条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出境定居的;(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十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三章提取额度及次数第六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及次数为:(一)符合第二章第四条(一)至(六)款规定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三)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四)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五)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六)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年提取一次;(八)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重府发[1994]24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重府发[1994]24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重府发〔1994〕241号1994年12月28日)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实现我市至2000年的房改目标,特决定如下: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和任务(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

在《重庆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重府发〔1994〕286号文件)的基础上,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推行集资合作建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范、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60%以上,现有危房得到改造,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

所有在渝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从1995年1月1日起,均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府发[2010]9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6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渝府发〔2010〕9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我市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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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我们所说的公积金,一般指公司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

根据公积金提留是否为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可以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此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对于公积金,市民应该有很多问题要咨询,比如公积金如何提取?有什么条件?哪些人可以提取?如果是付房租,能支付多少房租?当然对于公积金这一块,具体问题还是需要参考当地的政策。

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介绍一下重庆市的公积金。

一、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于2002 年10 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与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一套班子两个牌子的管理模式,机构规格为副局级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公积金中心设有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综合计划处、财务管理处、审计稽核处、政策法规处、信贷管理处、贷款审核处、信息管理处九个处室,以及铁路分中心、30 个远郊区县分中心和4 个(渝中、沙坪坝、江北、南岸)主城内办事处。

二、公积金中心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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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体制,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转换住房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筒称公积金,下同)是一项政策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交,单位和职工缴交的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专项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第三条重庆市住房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对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施领导和监督。

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公积金的筹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本市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发薪的单位,均属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范围;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属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对象。

实行出售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及其职工,亦要执行公积金制度。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第三章公积金的缴交第五条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公积金的缴交率,1995年定为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提高,适当调整,适时公布。

第六条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个人月工资额和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乘以公积金缴交率。

计算缴交数额时低于5元的按5元缴交,5元以上的以元为单位9四舍五入,逢角进元。

第七条职工月工资额的计算,以圄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支付公积金的渠道(一)职工个人缴交的部分由个人支付;(二)单住为职工提供的部份:1.企业在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列入成本、费用;2.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3.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其余用自有资金支付;4.自收自支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九条亏损企业及其职工亦要缴交公积金。

当企业出现严重亏损时,需要暂缓缴交的,须企业法人代表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主管部门同意,报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定。

第十条职工个人缴交的公积金,由单位代为扣缴。

各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日后的五天内,连同单位提供的部分,一并缴交到经市级承办银行房贷部指定的营业网点,记入该单位名下职工个人的公积金户名。

第四章公积金的管理第十一条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管理本市各区公积金的筹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工作;各县(市)设立“分中心”负责该地区公积金的筹集、支付、核算的编制使用计划等工作。

“中心”对“分中心”实行政策、业务领导。

第十二条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公积金业务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筒称承办银行房贷部,下同)代办其结算和信贷等金融业务。

第十三条单位建立公积金制度的第一年内,职工个人公积金的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确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从次年起,按三个月定期利率计息。

如遇利率调整,从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承办银行房贷部每年6月向单位和职工公布一次公积金对帐单,职工可凭单位证明刭承办银行房贷部查询。

第十五条职工调动工作单位时,同时办理公积佥的转移手续,其公积金本息转入新单位名下职工公积金户名内。

第十六条在职职工因故停发工资期间,职工单位和个人均暂停缴交公积金,其结存公积金本息保留在原单位公积金户名内,恢复工资关系后,继续缴交公积金。

第十七条在计算征收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缴交的公积金;职工提取的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继承和遗赠的公积佥本息,对受益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公积金的使用第十八条职工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经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认后,可使用本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积累的公积金本息。

第十九条职工在使用本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的公积金和自筹资金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仍不足时,可使用直系亲属中职工的公积金,但必须经其本人书面同意,交缴单位认可,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定。

第二十条职工使用本人或使用本户成员以及直系亲属的公积金购、建的住房出售后,必须将原提取的公积金如数存入各职工的户名内。

第二十一条职工离、退休,调出本市或出国定居,由本人及所在单位填报申请书,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提取该职工结存的公积金本息。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提供有关证明,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并得到确认后,可提取该职工结存的公积金本息。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缴交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购、建住房抵押贷款。

单位申请额度不超过本单位缴交公积金余额的80%;个人申请额度不超过购建款的50%。

借贷公积金必须按时归还,不按时归还要加收逾期利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公积金必须按时按额缴交。

凡迟缴的,从迟缴之日起,按日加收迟缴额5‰的滞纳金,由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进入成本。

滞纳金作为公积金的积累,不计入相关单位帐户;拒不缴纳滞缴金的,不享受相关银行住房贷款。

未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购置经济适用住房,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不予住房建设贷款,税费部门不予办理房改相关税费减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住房制庋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执行。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渝住改发〔1996〕3号)市级各主管局、区市县财政局、房改领导小组:为认真贯彻执行重府发〔1994〕241号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保证渝住改发〔1994〕5号文《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三家联合发出的重财基〔1995〕第107号《关于转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阪利实行,做好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工作,现就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具体管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时间凡我市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均从1996年元月1日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缴存率及缴存基数的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率,1996年规定为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5%,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适当调整,适时公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乘以规定的缴存率进行计算。

缴存基数逐年核定,每年元月1日按上年末职工月工资总额和当年规定的缴存率调整一次,年度内不予变更。

三、职工月工资总额构成(一)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办发〔1993〕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中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其具体工资总额构成为:1、行政机关干部月工资额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构成;机关技术工人工资总额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构成;机关普通工人月工资总额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月工资总额由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构成;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月工资总额由技术等级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岗位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构成;事业单位普通工人月工资总额由等级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构成。

(二)企业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构成按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和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4〕3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单位为职工缴交的部分住房公积金应按照市财基〔1995〕1叨号文规定,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按以下渠道列支:(一)全额拨款的单位为职工缴交的部分,由财政拨付。

(二)差额拨款的单位为职工缴交的部分,由财政和单位按工资承担比例共同负担,单位自付部分在自组收入中列支。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在单位事业经费中全额列支。

(四)企业单位为职工缴交的部分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后列入成本、费用。

五、财政负担部分的拨款方式各全额、差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按上年度末核定编制内的实有职工人数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审批表格式附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月随工资性经费拨付到各单位,并由职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每月连同代扣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一并进行汇缴,组成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

财政部门负担部分每年审核一次,多不退,少不补。

六、其他(一)各单位应在发工资后五天内,将住房公积金汇缴至承办银行。

凡迟缴的,从迟缴之日起,按日加收迟缴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财政核拨的住房公积金截留或挪作他用,凡有截留或挪作他用,除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责任外,扣减财政应核拨的行政事业经费。

(三)1995年以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原执行期不变,单位为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由各单位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市财政不予承担。

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重庆市财务局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2001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渝住改办发[2001]6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5号),配合《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 》(渝府发[1999]11号)的实施,现就2001年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比例及调整时间从2001年元月1日起,我市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从6%上调至7%。

有条件的单位可报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5%。

二﹑列支渠道(一)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财政负担部分的拨款方式仍按《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渝住改发[1996]3号)执行。

(二)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企业执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企一[2000]123号)文件规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

企业为职工所缴存部分经税务部门核定后计入成本(费用)。

三﹑调整范围所有在渝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不论隶属关系,凡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均应按此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按调整后的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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