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增补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增补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17•【文号】人社厅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增补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相关医院:自2006年原人事部、卫生部指定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等12家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体检机构以来,各招录机关、指定体检机构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相关工作,社会反响较好。
近年来,录用公务员体检工作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
为进一步严肃体检工作纪律,妥善处理体检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同时适应招录机关新需求,提高录用工作效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增补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等135家医疗机构作为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见附件)。
各招录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原则上应当在上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
京外的招录机关在上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当地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进行体检。
招录机关在组织公务员体检前应当与体检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体检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人员从事体检工作。
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体检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主检医师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明确的体检结论,体检机构加盖公章。
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陕人社发[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5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施科教兴陕、人才强省的战略要求,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以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为主线,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高层次、紧缺人才为重点,以制度体系、服务体系、工作体系建设为保证,推动继续教育工作全面发展,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精良,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有效促进人才资源大省向人才强省的转变,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中心原则。
继续教育必须服从并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融入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以我省优势产业领域和新兴产业领域为重点,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全面开展。
人力资源知识陕西省人事厅文件

(人力资源知识)陕西省人事厅文件陕西省人事厅文件陕人发[2006]10号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现将《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日主题词: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抄报:国家人事部陕西省人事厅办公室2006年2月10日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进壹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新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已经具有批准权限的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高等院校招聘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聘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结果经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按照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统壹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是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区)人事部门按照设区市人事部门核准的方案和授权,可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
第五条各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8.09•【字号】陕人发[2007]138号•【施行日期】2007.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7〕138号)各市(区)人事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社会事业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提出的名院、名科、名医的“三名”战略和《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的有关规定,更好地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调动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向社会推出一批医德高尚、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中医药临床诊疗技术精良、人民群众公认的名中医,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中医药服务,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向社会推出一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中医药理论功底扎实、患者和群众普遍认可的中医临床专家,根据《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我省将开展陕西省名中医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省人事厅共同组织,省中医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评选类别名老中医和名中医两个类别。
第二章申报对象与遴选条件第四条申报对象在本省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的专业技术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名中医遴选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医德医风高尚,致力于发展中医药事业,未发生过医疗事故;(二)在国内、省内或当地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在临床诊疗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危重症方面有独特的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
陕人社发2016【49】号文件

陕西人社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4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西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城市卫生计生局:现将《陕西省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9月23日(此件公开)陕西省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水平,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为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供人才支持,根据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城内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县域内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在岗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
(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县域内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为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分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
第三条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中级职称,必须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通过本实施细则获得的高级职称,在全省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聘任有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2、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和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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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6•【字号】陕政办发[2003]101号•【施行日期】200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101号2003年12月6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拟定的《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已经下发,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转发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请各地区、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二、按照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要求,对需要我省确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规定如下:从2003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分别调整为:技工学校毕业生每月446元;技术工人第一年每月425元,第二年每月435元,第三年每月445元;普通工人每月425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23•【文号】人社厅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按照《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安排,为保证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按照《护士条例》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科学历;(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情况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情况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陕人社办发[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情况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3〕47号)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韩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为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全面总结聘用制度实施情况,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用人机制转换,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安排部署,决定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总结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1、总结本市本部门聘用制度实施的基本情况。
包括推行聘用制度的单位总数、比例,签订聘用合同人员数量、比例等基本数据,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情况,主要做法等。
填写本市本部门《聘用制度推行情况统计表》(附件一)。
2、梳理概括聘用制度推行的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
在广泛收集听取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职工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总结聘用制度推行带来的积极影响和主要变化,深刻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阻碍聘用制度全面落实的现实困难、制度障碍等,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措施和工作建议。
3、组织开展抽样摸底调查。
各市要兼顾不同层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随机选取20家作为样本,组织人员无记名填写《聘用制度推行情况调查问卷》(附件二),并进行数据汇总分析。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实地调查,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二、有关要求请结合实际、抓紧部署,在5月10日前完成总结评估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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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人发[2008]25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12.15
【实施日期】2008.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发[2008]257号)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人事局、卫生局,省级有关单位,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9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就2009年度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范围及条件
参考人员的范围和条件等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社厅发[2008]94号文件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未调整的部分仍按原政策执行。
报名参加2009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8年12月31日。
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按照《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台湾居民可按照就近原则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具有护理、助产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卫生部门负责考务工作,人事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及人员资格审查。
二、报名时间及报名点设置:
2009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统一采用网上报名形式。
自2008年12月17日9:00起,各地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或
),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2009年1月7日。
2008年12月18日至2009年1月10日,各考点、报名点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工作。
各考点网上报名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务必于2009年1月22日以前完成对本考点的考生报名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后数据通过
网络上报考区。
各设区市考点在市卫生局及计生局分设报名点,杨凌示范区考点在区卫生局设报名点,省直考点在省卫生厅、省人才交流中心设报名点。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中央驻陕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陕西考区组织的考试。
西安地区中央驻陕、省属企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在省直报名点报名;其他市区中央驻陕、省属企事业单位在所在市报名点报名。
报考护理初级(士)的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