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防范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汇报

防范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汇报为了有效防范并遏制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集团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全面贯彻区国资委生产安全工作部署,以“零容忍、全覆盖”为原则,切实开展了预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如下:一、严格排查要求,认真排查隐患在防范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整治行动中,集团高度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
通过全体员工会议,我们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执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被视为企业发展的基石,我们将持续紧绷这根安全生产的弦,提升应急能力,确保安全工作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实质性的推动。
二、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教育为了齐抓共管,我们采取多措并举的方式。
首先,通过抓检查,我们排查了潜在的隐患,实现了区域管理的精细化,推动了常态化巡查。
其次,通过广宣传,我们以“检查+宣讲培训”为手段,向相关单位宣传高处坠落的危险性,警示各方,激发了主动性。
最后,通过重监督,我们强调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1 —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了监督评议作用,实现了对高处坠落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监督。
三、建立隐患排查整治长效工作机制为了提高认知聚合力,集团公司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通过多种监督手段,实现了对高处坠落专项整治工作的全方位监督。
同时,我们也鼓励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我们采取即查即办的原则,不断加强作风建设。
下一步,集团公司将继续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我们将紧盯重点区域,细致排查隐患,强化安全底线,以防患于未然。
我们将时刻保持对安全工作的高度紧张,切实做到“安全大于天,责任重于山”,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能够在萌芽状态得以彻底消灭。
四、子公司模板(一)按照全市防范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通知的要求,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从源头治理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安全事故隐患,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监管落实,进一步加强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物体打击事故总结

物体打击事故总结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5·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5年5月11日14时左右,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台子铁矿启盈二采区井下310m中段第7号装矿平巷端部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安抚家属,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5月12日,滦平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安监、监察、公安、工会等单位组成的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5·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概况(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台子铁矿启盈二采区,主要负责人王强,该企业现有员工40人,其中管理人员6人。
2013年12月4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冀)FM安许证字[2014]承延010028号,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日。
(二)工程概况。
2015年3月12日,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台子铁矿启盈二采区与河北泰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井下开采工程签订了《承包合同》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效期至2016年3月12日。
井下开采工程承包以大包形式,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监督管理,河北泰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合同签订后,河北泰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了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台子铁矿启盈二采区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人罗运安,现有员工20人,其中管理人员4人。
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21.4.5”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21.4.5”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21年4月5日19:40左右,在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的德阳台海核能装备有限公司金结分厂3#跨车间发生1起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德府函〔2019〕27号)要求,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德阳经开区生态应急局等部门派员参加的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21.4.5”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对本次事故进行了调查。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安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沂源县鲁村镇三黄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684838639J;法定代表人:齐金山;注册资本:壹亿元整;成立日期:2009年2月20日;营业期限:2009年2月20日至2029年2月19日;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一)事故现场勘验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德阳台海公司金结分厂3#跨车间内,距该跨车间南墙61.6m、西墙20.4m。
图1:事故涉事工件结构图事故现场有一块呈由北向南倾倒状态的焊接工件(2360mm×2320mm,重约1490Kg),该工件(以下简称“1号工字钢”)由腹板、顶板、底板和加劲肋组成(具体结构如图1所示)。
上海某公司“62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上海某公司“62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范文2022年6月21日15时50分左右,位于江北新区NJJBd010地块一区一标段工程A区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一)事故发生原因1.直接原因混凝土支撑梁垫层块受扰动后,突然发生掉落,将正在下方进行清淤作业的工人砸中,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1)劳务单位在进行土方开挖作业时,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事故隐患,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要求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相关单位及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现场施工作业落实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情况审核不到位,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鉴于对以上事故原因的分析,经过事故调查组认真研究,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一)杨某,劳务公司工人,忽视现场风险因素,在混凝土支撑梁底部混凝土垫层被扰动的情况下,违反“土方开挖过程中,需将水平支撑侧边夹土、底部垫层进行清除”的安全管理规定进入支撑梁底部进行清淤作业,忽视安全提醒,被掉落的混凝土垫层砸至背部受伤并最终死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责任追究。
(二)李某,劳务公司生产经理,违反安全技术交底中“支撑位置开挖后立即将垫层清理干净,避免底部垫层未清理、掉落至基坑内”、“每日或雨后必须检查土壁及支撑稳定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工作”的安全管理规定,安排工人进行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劳务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邢台市华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1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I can make it through the rain. I can stand up once again on my ow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邢台市华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1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5年3月12日13时左右,邢台市华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邢台市平乡县节固乡贾周章村村南047路10KV农网改造施工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规定,平乡县人民政府于4月13日成立了由县安监、监察、公安、建设局、工会等部门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察现场、对有关人员询问、查阅相关资料和专家组科学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的建议。
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邢台市华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址:邢台市桥东区团结东大街6号。
注册资金1055万元,从业人员45人,可承担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本金5倍的110KV以下送电线路和同级变电工程的施工(以下简称华泰公司)。
2014年9月15日承担了邢台平乡10KV农网升级改造工程(2014年升级)10千伏线路116.4公里基础制作、架设及30台变台安装工程。
工程自2014年10月份开始施工至今。
10千伏线路116.4公里基础制作(改造工程)主要内容;将导线由35平方毫米更换为185平方毫米,将电杆间距由62.5米调为50米,电杆由10米更换为12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3月12日上午7点40分,华泰公司第一施工队共8人进驻平乡县节固乡贾周章村村南047路10KV农网改造施工现场,对047路10KV线路改造施工作业。
衡阳星美城市综合体“8·15”物体打击重伤事故调查报告

衡阳星美城市综合体“8·15”物体打击重伤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8月15日14时许,衡阳星美城市综合体1号馆发生一起高空坠物物体打击重伤事故,造成1人受伤,目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2万余元。
2014年9月18日,区安监局接到区人民政府转来的伤者家属来信来访件,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区人民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指示区安监局迅速了解案情,区安监局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提请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同意,9月28日,蒸湘区安监局牵头组织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总工会、长湖乡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区政府“8.15”事故调查组(衡蒸政复〔2014〕9号)(附件1)。
同时邀请了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概况(一)事故发生单位:衡阳星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时间:2014年8月15日14时。
(三)事故发生地点:衡阳星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星美城市综合体1号馆东面前坪施工电梯旁。
(四)事故类别:物体打击。
(五)事故伤亡情况:1人头部受伤。
(六)直接经济损失:32万余元。
二、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二)相关事故单位情况1、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洲建设)2、江苏金啄木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啄木)3、克均家居主要负责人为王克均,工商营业执照正在办理中,商铺位于5楼E区9050处,主营沙发、床、书桌等民用家具。
2013年12月与衡阳红星美凯龙签订招商合同,2014年8月2日开始进场装修。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某传动技术(常州)有限公司“6·2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XX传动技术(常州)有限公司“6·2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一、事故概述2018年6月27日晚21时15分左右,位于新北区春江镇的XX传动技术(常州)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名维修人员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新北区、春江镇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全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北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纪委监委、总工会、公安局新北分局组成的XX传动技术(常州)有限公司“6·2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具体名单附后),并邀请行业相关专家,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二、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概况1.单位名称:XX传动技术(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单位住所:常州市新北区创业路16号-7-A3.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4.法定代表人:ROBERT NOTZ5.经营范围:汽车自动变速箱核心技术的研发,汽车双离合器变速器(DCT)关键零部件以及其他汽车自动和手动变速箱关键零部件的生产,并提供售后服务;从事上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和国内批发业务、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事故概况1.事故发生时间:2018年6月27日21时15分2.事故发生地点:XX公司5号厂房3.事故伤亡情况:一人死亡4.伤亡者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岗位安全教育情况伤亡程度王XX男1979.5维修工已教育死亡5.事故类别:物体打击6.事故等级:一般事故7.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9.78万元三、事故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2018年6月25日,因5号厂房液压机下行缓慢并存在异响,公司操作工人向维修部报修。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江苏昀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江苏昀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9年2月19日12时30分左右,江苏昀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泰州市永安洲镇垃圾中转站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时,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3万元人民币。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9年2月22日,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及高港区应急管理局派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江苏昀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昀都公司),(略)。
(二)工程情况泰州市永安洲镇垃圾中转站生产用房及附属工程由永安洲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位于永安洲镇兴园路,生产用房建筑面积约900平方米。
2018年8月17日,永安洲镇人民政府委托泰州市凯达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
9月6日,昀都公司中标,9月13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8年11月10日,永安洲镇人民政府委托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实施监理,双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018年11月15日,昀都公司向郭某某个人购买预拌混凝土,双方签订《混凝土施工安全协议》,由郭某某负责混凝土运输及泵送。
2018年11月中旬,该工程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情况下开工建设,事故时,正在进行生产用房屋面混凝土浇筑。
(三)涉事混凝土泵车情况事故泵车型号为三一牌。
(四)混凝土泵启动安全要求根据混凝土泵车《产品操作保养手册》,混凝土泵启动时可能引起末端软管突然摆动而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因此启动混凝土泵时作业人员不要进入危险区,即末端软管可能摇摆触及的区域,此区域的直径是末端软管长度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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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3·20”
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3月20日,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制管车间发生一起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高明区政府成立了由高明区应急局、高明公安分局、高明区纪委监委、高明区人资社保局、高明区总工会、荷城街道办等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的“3·20”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分析研究,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并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58346515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富湾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陈伟彬;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肆佰万元;成立日期:2004年1月6日。
经营范围是制造、加工、销售:不锈钢制品、不锈钢型材、不锈钢板材、金属制品。
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
营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事发设备及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设备是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制管车间21号生产线上料机(架),主要部件有底座、主轴、支架等部件,无动力装置,该设备使用已超过10年。
上料架底座高70厘米,下宽上窄;上部是装载钢带部件,上部部件与底座通过轴承、主轴连接,主轴直径6厘米,竖向安装,中间安装平面轴承,通过轴承使设备上部可转动;上部设备总长约145厘米,两侧可装载钢卷;事发时上料架北侧一端装载有钢卷(标称重量1392.2KG),南侧一端未装载钢卷。
上料架未设置安全操作规程,未标明可装载钢卷重量,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图1 事故现场照片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3月20日下午15时许,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员工曾超宁在制管车间21号制管生产线将钢带装上上料架,拧紧上料架螺杆时,上料架主轴突然断裂、倒塌,扳手击中曾超宁胸部,造成曾超宁晕倒地上。
现场人员发现后,马上组织救援,拨打“120”,将曾超宁送到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工人马上组织救援,并报120。
高明区应急局、高明公安分局以及荷城街道办等部门有关领导和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现场处置工作,设置警戒带划设警戒区,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迅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开展收集证据等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曾超宁,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广西桂平人,是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员工。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10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上料架使用超过10年,长期使用金属材料疲劳,操作时单边装载钢卷,装载的钢卷超过主轴承重能力,造成主轴断裂,上料架、钢卷倒塌,工具击中员工曾超宁,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1)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该公司提交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与公司实际岗位不相符,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二是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上岗前安全培训记录。
三是未按要求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该公司虽然制定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未执行该制度,未按制度要求开展公司综合性安全检查、周检查、日检查等,未及时消除制管车间上料架事故隐患,上料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标明上料架限重,未制定上料架安全操作规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的规定。
(2)陈伟彬,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未按要求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2的规定。
(二)事故性质
根据调查认定,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3·20”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高明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陈伟彬,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高明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
荷城街道办、各企业要深刻吸取“3.20”事故教训,荷城街道办要按要求组织辖区企业开展事故现场警示会议,各镇(街道)要将事故情况向辖区企业通报,特别是传达到有类似设备的企业,切实强化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要建立与企业实际相符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企业要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要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及时发现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体系中的隐患,明确责任人员落实整改,并要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荷城街道要按照区安委办关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组织对事故企业开展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