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审核申请材料
1.申请必备材料:申请表、食品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场 所租赁合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
要求包括申请表、食品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租赁合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必备材料。
2.填写经营者基本信息、经营场所情况、食品经营品种等 要求
申请表需要详细填写经营者基本信息、经营场所情况、食品经营品种等要求。
6. 其他相关材料,如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以确
现场检查核实
1.《》部分内容可能包括
一、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卫生条件、装修设施、食品储存等;
二、2.原料、添加剂、包装合规性检查
检查验收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审核对象
1.申请许可单位或个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
3.存储条件与环境卫生:审查人员将对申请人的存储设施与条件进行评估,包括储存温度、湿度以及通风情况
等方面。此外,还会对存储环境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审查内容
1. 经营者基本信息审查
包括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等基本情况审查。
2. 食品产品和生产工艺审查
对申请者的食品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原料采购、加工配送、储存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相关政府文件和通知
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发布的文件和通知,规定食品经营者需要遵守的政策和规范。
4.卫生安全监督抽检结果
根据卫生监督部门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的抽检结果,审核是否合格。
5.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设备的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
审核食品经营者的生产、加工、储存设备是否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自动售货设备应满足保证食品安全的温、湿度等相关要求。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十五条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审查。
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三章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十六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
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第十八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等设施。
第十九条销售散装熟食应有专门销售区域,配备无毒、清洁的专用取放工具及容器,售卖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
第二十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合法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章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一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第二十二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食品经营(销售类)许可证办理须知

食品经营(销售类)许可证办理须知1.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2.申请方式申请人可通过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网站或到当地政府政务大厅食药许可窗口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前可到所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请求前期指导。
3.受理审核时限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申请人整改时间不算在时限之内)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作出准予经营许可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4.许可对象食品销售经营者(含:网络食品经营者、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食品的经营者等)。
5.许可经营项目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按要求应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6.申请程序第一步:当地政务大厅咨询或网上申请后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及提交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相关文书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收到材料凭据》或《受理通知书》后等待许可核准结果,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许可部门现场核查人员现场核查。
第三步: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特别提请注意: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可在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或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下载,下载打印的文书应当与PDF格式的文书一致。
2023年某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1. 生产环境和设施:审查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环境和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包括场地面积、通风条件、灭火设备等是否满足相关标准。
2. 食品原料采购和储存:审查食品经营者的原料采购渠道及其合规性,以及原料的储存条件和方式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
考核从业人员素质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掌握情况
2.卫生健康管理能力:控制食品加工卫生风险
3.食品安全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从业人员需具备识别隐患能力,采取措施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TEAM
分享人:Lucy
2023/8/14
谢谢观看THANKS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条件
1.审查实施细则:保障食品经营安全,促进行业发展
2. 审查实施细则明确审查内容、程序和要求,提高审查规范性和效率
审查实施细则是什么
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请条件包括:1. 申请人必须是具有食品经营资质的企业或个体户;2.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安全、环境等相关规定;3. 拥有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记录;4. 所有经营人员必须持有经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书;5. 提供必要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进货来源合法证明等相关证件;6. 需提交完整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申请表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其次是食品生产许可证。这是食品生产企业必备的许可证,标志着企业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可以从事食品生产业务。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从事食品流通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的许可证。获得这个许可证意味着企业具备了运输、仓储、配送等环节的能力,并且符合食品卫生和安全方面的要求。食品流通许可证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豫食药监食流〔2015〕249号2015年12月23日发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2015年12月23日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的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网络经营”。
食品销售经营者根据其经营方式和规模,具体类别可分为大型食品零售经营者、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小型食品零售经营者、食品批发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销售者和互联网食品销售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可归为多种类别的,按照其主要经营特征归为一种类别。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含熟食制品销售”。
申请人经营项目涉及上述以外的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的,应申报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区域设置、主要经营项目、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确定其主体业态。
第六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的通用要求。
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

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doc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一、引言1.1 目的阐述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目的,如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1.2 适用范围明确本审查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所有申请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审查原则2.1 合法性原则审查必须遵循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申请企业合法经营。
2.2 公正性原则审查过程应公平、公正,对所有申请企业一视同仁。
2.3 透明性原则审查标准、流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审查流程3.1 申请提交明确申请企业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和格式要求。
3.2 材料审核描述材料审核的内容,如企业资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3.3 现场核查规定现场核查的范围、方法和标准。
3.4 综合评定说明综合评定的依据和标准。
3.5 许可决定规定许可决定的作出流程和通知方式。
3.6 许可公示明确许可结果的公示方式和期限。
四、审查内容4.1 企业资质列出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
4.2 经营场所规定经营场所的面积、卫生条件、设施设备等要求。
4.3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描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如进货查验、食品储存、不合格食品处理等。
4.4 人员要求规定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资质、培训和健康要求。
4.5 食品追溯体系要求企业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4.6 应急处理机制规定企业应建立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五、审查标准5.1 资质符合性明确企业资质的审查标准。
5.2 场所合规性规定经营场所的合规性审查标准。
5.3 管理制度完备性描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备性审查标准。
5.4 人员合格性明确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合格性审查标准。
5.5 追溯体系有效性规定食品追溯体系的有效性审查标准。
5.6 应急机制可行性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的可行性审查标准。
六、违规处理6.1 违规情形列出申请过程中可能的违规情形。
6.2 处理措施规定对违规情形的处理措施,如警告、撤销申请等。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04【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4日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等保障。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办理事宜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办理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办理事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自2015年7月21日起,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承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注册审核等审批职能统一调整至行政审批办公室实施。
为保障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有效性和连续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尚未划转到位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承担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工作,仍按原有程序和要求实施。
行政审批业务工作接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二、食品监管职能划转到位的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第一批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豫食药监食生函〔2015〕227号)要求,做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放的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工作;其他的食品许可工作仍按原工作程序和要求实施,并接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5年7月20日前受理的审批事项,仍由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负责办结;自7月21日起,以上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送达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全程实施。
受理地点: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厅,地址:郑州市金水路96号医药大楼3楼,邮政编码:450012,联系电话:0371-********、63280305,相关许可材料上报联系人:王龙霞。
四、原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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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豫食药监食流〔2015〕249号2015年12月23日发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2015年12月23日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的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网络经营”。
食品销售经营者根据其经营方式和规模,具体类别可分为大型食品零售经营者、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小型食品零售经营者、食品批发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销售者和互联网食品销售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可归为多种类别的,按照其主要经营特征归为一种类别。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含熟食制品销售”。
申请人经营项目涉及上述以外的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的,应申报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区域设置、主要经营项目、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确定其主体业态。
第六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的通用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的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的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四章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销售具体品种应当逐级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不少于2名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
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按照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分类现场核查,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制作现场核查记录。
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章许可审查通用要求第八条食品销售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按照《河南省食品流通企业食品安全员(师)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食品安全员(师)。
第九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销售和贮存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应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二)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三)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
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辅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四)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五)食品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六)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第十一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等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二)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
(三)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二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等食品贮存场所(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并在申请时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
第十三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自动售货设备应满足保证食品安全的温、湿度等相关要求。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十五条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审查。
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三章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十六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
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第十八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等设施。
第十九条销售散装熟食应有专门销售区域,配备无毒、清洁的专用取放工具及容器,售卖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
第二十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合法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章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一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第二十二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二十三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其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中应体现以下内容:(一)索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索要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索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复印件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四)索要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大型食品零售经营者,指以零售为主要经营方式销售食品的经营者,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2000㎡。
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指以零售为主要经营方式销售食品的经营者,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100㎡且﹤2000㎡。
小型食品零售经营者,指以零售为主要经营方式销售食品的经营者,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100㎡。
食品批发经营者,指向生产企业、代理商或其他经营者购进食品,批量售给零售商、生产企业或其他组织,一般不直接服务于最终消费者的经营者。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者,指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
互联网食品销售者,指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适用于食品销售)单位名称:地址:核查日期:年月日核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制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通过网络销售□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核查结论:□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7类别核查事项核查内容编号核查结果符合不符合不适用(合理缺项)基本要求场所设置要求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1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2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
3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辅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4布局要求与生活区分(隔)开。
5食品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6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7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