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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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得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得,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她婴幼儿配方食品)、其她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她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得,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六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与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得食品安全相关资质得,可以免于考核。

第七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得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与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与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与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得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得食品经营与贮存场所。

食品经营场所与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得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得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得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五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销售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

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归类。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1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第六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要求。

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流通许可行为,保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延续、变更、补办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并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本市按照业态类别实施食品流通许可。

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业态类别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的左上角予以标明,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标明的业态类别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流通经营业态的,按照一种业态归类。

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归类。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归类。

第五条流通环节的商场超市、便利店、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从事食品现场制售,从事食品现场制售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并应当遵守《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提供即食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加热服务的,不属于食品现场制售。

第六条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

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者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制定并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与实际经营状况相符合的食品安全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1 / 27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市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局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市局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相关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形式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京食药监食流[2014]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1.14【实施日期】2014.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食药监食流[2014]1号)各区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按照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要求,食品流通监管职责已经划入我局。

我局对市工商局制定的《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规范《北京市业态分类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工作规范(试行)》(京工商发〔2013〕40号)予以了整合修订,2013年12月23日经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十八次局长办公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1月14日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流通许可行为,保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延续、变更、补办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并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本市按照业态类别实施食品流通许可。

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业态类别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的左上角予以标明,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标明的业态类别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的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类和食品制售类。

具体见《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风险原则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食品安全条件的现场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事项进行许可。

第五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六条鼓励食品经营单位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连锁企业总部的申请,对其申请许可的下属—1 —连锁企业经营场所的布局流程技术性图纸材料进行统一评定。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经营者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八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版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版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五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销售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

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归类。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第六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要求。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机 构 代 码 证 、 法 人登 记 证 、 社 团 登 记 证 或 营 业 执 照 等 主 体 证 明 文
第六 十t 条 :餐用具清洗 消毒 应采 用热力 消毒 ( 因材 质等原
因 无 法 采 用 的 除 外 )。 第 六 十 八 条 :采 用 冷 藏 方 式 储 存 的 ,应 配 备速 冷 设 备 。 第 六 十 九 条 :应 当 配 置 相 应 的 设 备 设 施 , 为 配 送 食 品 的 容 器 ( 或 包 装 ) 标 注 产 品 信 息 , 包 括 加 工 单 位 、加 工 日期 及 时 间 、 保
新规
CD I O D F OO D I T 胍 N E W R E G O L 盯I O N S

售 、 自制 饮 品 制 售 ,不 得 制 作 裱 花 蛋 糕 。 第 六 十 六 条 : 集 体 用 餐 配 送 单 位 需 要 分 餐 的 须 设 置 分 餐 间
机 构 代 行 检 验 , 申请 许 可 时 应 当提 交相 关 委 托 协 议 等 证 明 文 件 。
品 其 他 婴 幼 儿 配 方
单 位 食 堂 , 以 机 关 或 者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记 证 、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证 或
者营业执照 等载明的主体作 为申请人。
食 品 ; 其 他 类 食 品 销 售 ; 热 食类 食 品 制 售 ;热 食 类 食 品 制 售 ,限
主体资格 。
( 节选 )
于 普通餐饮 。 单位 食堂 ,经营 形式包 括学 生食堂 、托幼 机构 食堂 、职工食
堂 、 工 地 食堂 、 养 老 机 构 食 堂 、 其 他 食 堂 。 第 十 条 :食 品 经 营 项 目 分 为 : 预 包 装 食 品 销 售 , 含 冷 藏 冷 冻 食 品 或 不 含 冷 藏 冷 冻 食 品 ;散 装 食 品 销 售 , 含 冷 藏 冷 冻 食 品 或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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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五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八种业态,分别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销售经营业态的,按照一种业态归类。

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归类。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市场内商户、食品贸易商同时通过网络经营的,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将其经营内容,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具体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将其经营类别,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具体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

第六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3. 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4. 其他类食品销售;5.热食类食品制售;6.冷食类食品制售;7.生食类食品制售;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9.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10.半成品制售;11.其他类食品制售。

1项、2项、3项、4项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要求。

5项、6项、7项、8项、9项、10项、11项为餐饮服务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要求。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七条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主体业态。

多项经营的,申报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的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以及申请注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章食品销售经营单位许可审查要求第九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销售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一节通用要求第十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经营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

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也可以由他人承担。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二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

(一)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m以上距离。

(二)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三)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四)与生活区分(隔)开;(五)有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六)经营场所销售有温度要求的食品,应配备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必备的冷藏柜、冷冻柜等设施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

第十三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一)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二)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经营流程,防止销售的食品品种间形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十六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核审。

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提交网店主页的展示图,展示图上应当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等信息公示的具体位置。

第十八条无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食品的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核审。

第十九条食品贸易商应当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活动场所。

经营场所内不销售食品,仅作为经营管理办公场所使用。

食品贸易商有贮存场所的,申请时应当提供食品贮存场所的有关信息,包括场所地址、面积大小、设备设施。

由生产者或供应商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食品贸易商,申请时应当提交食品贸易商与生产者或供应商关于贮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

第二十条食品物流配送应当设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冷藏等专用场所,并做到布局合理,防止产生交叉污染。

配备通风、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

食品贮存场所应当防雨、防潮,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

应当配备符合卫生要求和贮存条件的专用食品运输工具。

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一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的销售者应当配备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有洗手设备和存放垃圾的容器,应当设置更衣间,并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

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洗手池的材质应为不透水、易清洗材质,水笼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

第二十二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在经营场所建立公示牌,如实公示所经销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需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四条销售散装熟食须配备“防蝇、防尘、防鼠”并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立体售卖熟食柜,设可开合的取物窗(门),配备专用工用具及容器夹取及售卖,销售散装熟食应有专用操作区域。

第二十五条食品贸易商申请散装食品的,申请时应当提交散装食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证明,散装食品为进口食品的,申请时应当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同时提交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措施的书面说明。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业态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可申请散装食品(含熟食)的经营项目,并符合相关散装食品的规定。

第三节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七条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乳制品的,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交乳制品销售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和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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