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动态分级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动态分级管理制度一、背景为了规范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提高施工效率,保障工人和公众的安全,建立建筑施工动态分级管理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建筑施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保护、项目进度等多个方面。
因此,为了有效管理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动态分级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的建筑施工动态分级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规范施工现场的各项活动,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和隐患的管控,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施工工人和公众的安全,同时提高工程质量,实现施工项目的良性运行。
三、内容1. 动态分级管理原则: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为指导,以实现安全、质量、进度的统一为目标,全面提高动态分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2. 动态分级管理责任:明确施工项目负责人对动态分级管理的重要责任,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现场的各种问题。
3. 动态分级管理要求:根据不同施工环节的特点,确定相应的管理要求,包括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环境保护、进度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动态分级管理措施: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包括施工现场的布局与标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工艺管理、设备维护管理、危险源管控等方面的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能够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
5. 动态分级管理流程:对施工现场的动态管理流程进行规范化,包括施工过程的动态监管、危险源识别与控制、施工质量检验、事故隐患排查等方面的流程,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标准。
6. 动态分级管理评价:建立动态分级管理的评价机制,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提高施工管理水平。
7. 动态分级管理通报:建立动态分级管理的信息通报机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质量问题、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及时通报,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释义

4.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5.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三、安全生产管理
1.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管理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措施和责任。
九、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1.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刑事责任等。
2.纠纷处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十、宣传教育与信息公开
1.宣传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评价标准: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绩效评价标准,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3.结果运用:将安全生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资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十二、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1.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事故处理流程:明确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总结的流程,确保事故处理工作的高效、透明。
2.安全生产培训: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3.安全生产检查: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应急预案:各方主体应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
八、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违规量化扣分第五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规范

3.5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4.1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保持完好。
4.2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3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10.3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应遵循保密原则,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十一、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1.1各责任主体应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11.2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技术要求,推广使用安全防护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11.3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设计文件中明确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不得擅自变更。
2.5安全评价机构应依法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进行评价,提供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报告。
三、安全生产管理
3.1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
3.2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要求,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3.3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4.4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防止噪声、扬尘、废水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5施工现场应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五、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5.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5.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依法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1.工程建设项目经理应对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承担全面领导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2.项目部安全员应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实施工作,监督检查工地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纠正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3.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和器材,保障职工的安全。
4.施工现场每日应进行安全生产例会,安全例会由项目经理或安全员主持,施工人员必须参加。
5.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6.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7.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对工地上的安全设施、器材、人员进行台账管理,及时更新并保持完整。
2.每日进行施工现场日常巡检,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记录,及时整改并报告项目经理或安全员。
3.建立安全生产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意外进行预案编制和演练,提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4.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出色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奖励,对存在违规和事故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惩罚。
5.建立安全生产投诉处理制度,对工程项目涉及的安全问题、纠纷和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协调。
6.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邀请第三方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7.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进行规范和标准化,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四、安全管理措施1.施工现场应设立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标明安全注意事项和禁止事项,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2.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确保职工的安全。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第十二条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确认单》),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应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依据。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给予记分;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后给予记分。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锁定违规事实的具体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宜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进行,网上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给责任单位历次记分的累积值。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的,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并召开验收准备会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终止动态监管的书面申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当日或终止监管(完工)书面申请2个工作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完成核实;核实终止监管(完工)或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符合要求的,终止该项目的动态监管记分和评价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篇)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施工和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建筑使用单位。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管理体系、监察体系和处罚体系,加强对建筑施工和建筑使用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建筑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施工和建筑使用单位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六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注重科技支撑,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提高监督管理的智能化和精细化水平。
第七条建筑施工和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加强责任意识。
第二章责任体系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经济实力,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施工。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的要求,合理组织施工,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作业环境的安全。
第十条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建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和安全出口的设置和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建筑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三条建筑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管理体系,规范建筑施工行为,完善施工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建筑的日常巡查和维护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024年基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基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环境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施工现场从设计、施工到验收的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监督,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响应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保障施工现场安全。
违反本规定的,责任单位将依法受到处罚,直至停止施工。
以上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以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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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
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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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全省联网年度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度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量化扣分
第五条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二)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三)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
(六)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或把整体工程或主体工程转包;或将专业工程不依法分包的;
(七)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八)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九)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
(十)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七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四)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的;
(五)施工起重设备由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安装或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
(六)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企业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计);
(八)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九)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八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二)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或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险源,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
(六)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九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
(二)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十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的;
(二)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
(三)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
(二)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二)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第三章人员量化扣分
第十三条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三)拒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
(四)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县(区)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四)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
(五)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六)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
(七)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二)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
食、饮水、休息场所未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三)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费用的;
(五)没有落实监理单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八)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现场而没有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其管理施工现场的;
(二)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未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四)未落实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
(五)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六)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按每人次计);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