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同侵权与全面覆盖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全面覆盖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全面覆盖原则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没有专利权人的许可或授权下,以生产、使用、销售、引进或进口等方式对专利所保护技术进行了非法使用。
对于专利侵权的判定,法院通常依据一系列的判定原则进行裁定。
本文将介绍专利侵权判定的第一原则,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一种最为常见和重要的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思想是,专利权在判定是否被侵犯时,应当针对专利权的每个技术要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比较,只要被控侵权行为在技术要素上与专利权的要求完全或部分相同,即可认定为专利侵权。
全面覆盖原则的依据是专利法中的“技术要素”原则。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专利权主张的技术要素所界定,这些技术要素通常包括专利权的独立权利要求书和从属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专利侵权的判定就是要看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涵盖了专利权的所有或部分技术要素。
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对于每个技术要素的分析和比较是必要的。
要对专利权的技术要素进行精确的解读,理解每个技术要素的意义和范围。
同时,还需要对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要素进行分析,比较其与专利权技术要素的一致性和相似性。
判定是否存在专利侵权时,必须要求被控侵权行为在技术要素上与专利权的要求完全或部分相同。
这意味着,即使被控侵权行为只有少量不同的技术要素或者多个技术要素与专利权不完全相同,仍然可能构成侵权。
因为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其技术要素所界定的,只要被控侵权行为在专利技术要素的范围内,即使存在细微的差异,仍然可以认定为侵权。
全面覆盖原则在判定专利侵权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使得专利法的保护可以达到更广泛和全面,确保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它也要求对专利权和被控侵权行为进行细致的技术比较分析,确保对侵权问题的判定具有准确性和合理性。
然而,全面覆盖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如果严格要求被控侵权行为与专利技术要素完全相同,可能会对创新活动造成一定的抑制作用。
因此,在实际判定中,通常也会考虑被控侵权行为与专利技术要素的相似性和等效性,以便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行为人的权益。
专利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

Suffering is the most powerful teacher of lif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专利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包括了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多余制定原则以及禁止反悔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
一、专利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1、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最基础的一个原则,要求将被控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若被控物或方法侵权成立,那么其将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2、等同原则多数情况下,专利侵权适用的是这个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将被控物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虽然不完全具备其全部技术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例如,等同替换、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
此种情况下,被控物被判定侵权。
3、多余制定原则多余制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根据权利要求书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区分,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但仅以必要技术特征来作为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从而判定被控物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若覆盖了,该被控物则构成侵权。
在适用该原则时应当注意非必要技术必须是与专利目的无关的次要部分,但是这种区分具有很大难度,所以在适用上要非常慎重。
4、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又称审批过程禁反言,是为了限制等同原则而出现的,即指专利权人如果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则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有哪些

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是“覆盖原则”,即涉嫌专利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案应当包含(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全部必要特征。
覆盖不仅包括涉嫌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的特征数量与他人的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特征完全相同,也包括涉嫌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在包含(再现)权利要求全部必要特征的基础上,还有更多的技术特征。
例如,一项专利的技术特征是A、B、C,而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A、B、C,这就可以称为覆盖;而涉嫌侵权的产品的技术特征是A、B、C、D、E,也仍然构成覆盖,因为尽管涉嫌侵权的产品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在涉嫌侵权的产品中仍然再现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特征,所以这也是一种覆盖的表现。
只有涉嫌侵权的产品缺少专利权利要求的一项以上的必要特征,才不被认为是覆盖。
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必须包含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包含从属权利要求,每一项要求保护的都是一项独立的技术方案。
在一般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会将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为保护范围,因为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最大,但是专利权人也能以从属权利要求指控侵权人的行为,这就要根据专利权人提出的具体的权利要求。
例如,专利权人以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保护对象和范围,则法院或行政机关在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权利要求的必要特征时,就要看涉嫌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再现了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专利权人在将从属权利要求作为保护范围时,则应当看该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再现包含独立权利要求以及从属权利要求总合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全部再现,则构成覆盖,反之则不构成覆盖。
专利侵权判定的第二个細即“等同原则”。
所谓的“等同原则”也被称为“等价替换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或手段(等效手段)替换属于专利保护的部分者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但却与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
根据这一定义,如果对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某些改变与专利产品或者方法之间具有等效性,那么依然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及其步骤

1、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及其步骤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
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即,若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了被侵权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就可以确定侵权成立,侵权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反之,若被控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完全覆盖被侵权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被控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个或一个以上,则侵权不成立。
2、等同原则“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适用最多的一个原则。
它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等同原则在适用时也不能机械的运用,尤其是对以下两种情况不能适用:(1)自由已有技术,也称公知技术。
对于公知技术在公有领域中,任何人均有权无偿使用。
不能认为使用公知技术会造成对他人专利的等同侵权。
(2)在专利申请中专利权人故意排除的事项,即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对上述两种情况,如果适用等同原则将会造成给权利人以过分的保护。
对社会公众将带来预想不到的不利后果,有害法律的稳定性。
这与等同原则本来欲达到的目的完全背道而驰。
二、专利侵权的处罚有哪些《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争议焦点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家名为“创新科技”的公司,该公司在2019年推出了一款新型智能手机,名为“未来先锋”。
该手机以其独特的设计和先进的技术迅速占领市场,但不久后,市场上出现了关于其专利侵权的争议。
原告“智慧先锋”公司声称“创新科技”侵犯了其多项专利权,并要求“创新科技”停止生产和销售“未来先锋”手机,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2. “创新科技”是否侵犯了“智慧先锋”的专利权3. 赔偿金额的确定三、案例分析(一)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专利侵权的判定通常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指的是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必须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
等同原则则是指即使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没有直接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但如果其功能、效果与专利技术实质相同,也可以判定为侵权。
(二)“创新科技”是否侵犯了“智慧先锋”的专利权“智慧先锋”公司主张“创新科技”的“未来先锋”手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一项是关于手机外观设计的专利,另一项是关于手机内部电路设计的专利。
1.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分析“创新科技”的“未来先锋”手机在外观设计上与“智慧先锋”的专利产品存在相似之处,但同时也有显著的区别。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如果“未来先锋”手机的外观设计包含了“智慧先锋”专利中的所有设计要素,则可能构成侵权。
然而,如果“未来先锋”手机在某些设计要素上与专利产品存在明显差异,则可能不构成侵权。
2. 内部电路设计专利侵权分析对于内部电路设计的专利侵权问题,需要对“创新科技”的“未来先锋”手机的电路设计进行详细分析,以确定其是否采用了与“智慧先锋”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
如果“未来先锋”手机的电路设计实质上与专利技术相同或等效,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赔偿金额的确定如果法院判定“创新科技”侵犯了“智慧先锋”的专利权,那么赔偿金额的确定将依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
赔偿金额可以基于以下几种方式确定:1. 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2. 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3. 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4. 法定赔偿额四、结论与建议根据上述分析,“创新科技”是否侵犯了“智慧先锋”的专利权,需要进一步的技术对比和法律判断。
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与防范措施

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与防范措施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专利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成果,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专利侵权行为却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了解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以及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保护创新成果、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1、停止侵权这是专利侵权民事责任中最基本的形式。
一旦被认定为侵权,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等。
2、赔偿损失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通常有三种:按照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计算;按照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计算;如果上述两种方式都难以确定,则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在一定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3、消除影响如果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侵权人还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例如通过公开声明等方式恢复专利权人的声誉。
(二)行政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罚款的数额根据侵权情节的轻重而定。
(三)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专利侵权的认定专利侵权的认定是确定侵权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
一般来说,专利侵权的认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构成侵权。
(二)等同原则即使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但如果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则也构成侵权。
(三)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过程中或者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为了获得专利权而对其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或者放弃,那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就不能再以扩大了的权利要求范围来主张权利。
专利侵权判定

专利侵权判定一、全面覆盖原则1.定义:在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全面覆盖原则是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的基础,只有满足了全面覆盖原则,才可以进一步判断有没有构成相同侵权或者等同侵权。
如果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则相同侵权或者等同侵权都无从说起。
3.全面覆盖原则是对“变劣发明”构成侵权的否定。
变劣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省略”或者说缺少相应特征的变劣,另一种是具有相应特征的变劣。
前一种情况根本不可能构成侵权,因为缺少可比的特征,就不可能进行比对,侵权就无从说起。
第二种情况要作具体分析,只要技术方案不同,就不在等同侵权的范围之列。
4.全面覆盖原则并不考虑被诉产品是否具有超出该权利要求记载内容之外的其他技术特征。
除非该较之专利权利要求多出的技术特征,导致了两者在整体上形成了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
二、字面侵权1.定义:字面侵权又称相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共同限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只有当被控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分别相同或等同时,方能认定被控侵权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浅析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

对其技术 信息实施的保 护 。
在我 国 ,申请人就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发 明创 造 向国家知 识产 权 局提 出专 利 申请 , 经 审查 没有 发现 驳 回理 由的 ,国家 知识 产权 局 将授 予 申请人 此项 发 明创造 的 专利 权。此 后 的一段 时 间 内 , 专利 权
专利 权 人 的 利益 与 公 众利 益 的 均衡 尺 度 。专利 侵 权 判 定 一 直是 一 个 难题 , 不 同于 一般 的 民事侵 权 案 件 , 专利 侵 权 案件 同 时
涉及 到 法律 问题 和技 术 问题 , 案件 处理 具有 更 高 的专 业 性 。 如何 正 确 处理 专 利侵 权 诉讼 案 件 , 维 护 专利 权人 的 合 法权 益 , 是
当前 专 利保 护 中的 一 大难题 。目前 , 在 专利侵 权 的判 定 中 , 一般 遵从 全 面覆 盖原 则 和等 同原 则 。 本 文将 对 专利侵 权 判 定 中的
全面 覆盖 原 则和 等 同原 则 进行 介 绍 。
关键 词 : 专 利制 度 ; 专利 侵权 判 定 ; 全 面覆 盖原 则 ; 等 同原 则 中 图分 类号 : D9 2 3 . 4 2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1 1 — 5 0 0 4 ( 2 0 1 7) 0 8 - 0 1 0 6 — 2
( 有 色金 属 技 术经 济 研 究院 标准 专 利 中心 , 北京 1 0 0 0 8 0 )
摘
要 : 建 立 专 利制 度 的 根 本 目的是 为 了鼓 励 发 明创 造 , 保 护发 明创 造 的 专利 权 , 促进 科 学技 术 的进 步和 创 新 。 要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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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一、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概述工业革命、技术革命已成为历史,信息革命引领世界经济的今天,随着二十世纪科技高度发达和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数以百万计的专利技术使取得突破性专利技术的可能性越来越小。
每一个受保护的专利技术无不是在广泛吸收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取得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和“新颖性”的进步。
不可否认许多同一领域内的专利技术之间、专利技术与未取得专利的技术之间的差别已越来越小。
这就给法庭判定专利侵权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侵权系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其专利行为。
其中“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和“以营利为目的”是判断专利侵权是否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
在形式要件满足的基础上,判断专利侵权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判别行为人的实施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如果该行为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则可认定侵权。
反之,则不能认定侵权。
由于所有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都规定以载有发明创造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书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所以从理论上讲,权利要求书使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一不确定因素有了客观准确的评定标准。
现在各国采用的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步骤一般是:先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再将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比较,来看前者是否落入后者的保护范围,从而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对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存在二种比较标准,即全面覆盖理论或称字面侵权理论和等同侵权理论。
所谓字面侵权理论(literal Infringement)就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具备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技术特征。
如果前者比后者多出或少了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或者前者与后者的技术方案有实质性的差别,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涉案专利的整体技术方案不相同,即没有落入后者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只有当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具备了涉案专利的每一项技术特征时,才可被判定为二者整体技术方案相同,构成侵权。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涉案专利整体技术方案虽然不相同,但专利权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某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等同,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构成对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的等同替代,则此时法院要依据等同原则判定专利权人的指控是否成立。
所谓等同侵权(Infringement under the Doctrine of Equivalents)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虽然不同于涉案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但被控侵权物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实现了实质上相同的功能取得相同的结果,那么这种差别就是非实质性的,而从事该领域工作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容易的知道二者的互换性(Interchangeability),在专利法看来,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等同于涉案专利的相应特征。
有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第一,无论是字面侵权还是等同侵权,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涉案专利整体技术方案相同或构成等同侵权的举证责任都在主张构成侵权的一方即专利权人。
因此法院不能在发现被控侵权物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字面侵权后,自动启用等同原则。
第二,字面侵权理论和等同侵权理论不是平行的关系,等同侵权理论只是一种例外原则。
当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涉案专利的整体技术方案不相同时,即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比涉案专利缺少或多出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或其某一项或几项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不同时,传统的专利侵权判定理论就不再继续追究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一项或几项技术特征是否构成对涉案专利的等同替代。
因为这种等同侵权的判定实际上是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不存在的但又与权利要求实质上相同的东西纳入受保护的范围。
这不能不说是对专利权利要求书所陈述的保护范围的扩大,而这种对权利要求书的扩大很可能会与权利要求书的目的相冲突。
权利要求书的目的无非是两个,即划定专利保护范围和公知公示的作用,扩大解释权利要求书的做法使专利的保护范围变得模糊不定,公众不能清楚知道专利的保护范围,而专利权利要求书也无法真正起到公知公示的作用。
因此,适用等同原则可以说是专利侵权判定的非正常方式。
正如美国第二巡回法院法官汉德(Learned Hand)在皇家打字机公司[[1]]一案中所说:“法庭有时诉诸于等同理论以调和严厉的逻辑并防止侵权者偷取发明的好处。
毫无疑问,严格说来这是非正常的。
但有时法庭几乎从已开始就坦率面对和予以接受的。
”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原则确定被控侵权物是否构成对一个有效授权专利的侵权,首先必须看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表述。
无论是依据字面侵权理论或是依据等同侵权理论的比较都不是技术创意的比较,而是整体技术方案的比较,即将涉案权利要求书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与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进行专利法意义上的比较,那么就面临一个问题:如何确定涉案权利的保护范围。
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解释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过程。
目前对权利要求书主要有三种解释方法,即中心限定原则(Central Claiming Principle),周边限定原则(Peripheral Claiming Principle)和折衷原则或称主题内容限定原则。
按照中心限定原则的解释方法,只要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具有与涉案专利同样的技术创意,法庭就不应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而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视为该创意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
而按周边限定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严格限定于权利要求书据字面含义或等同原则所划定的界限内。
折衷原则,顾名思义,即是对上述二方法的中和,之所以又称为“主题内容限定原则”,是因为其仍是依权利要求书的措词来确定保护范围。
《欧洲专利公约》是这一原则的典型,该公约69条“由欧洲专利或欧洲专利申请所赋予的保护程度,应有权利要求书的措辞来确定,但是说明书和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 中国专利法采用的也是折衷原则[2]。
但折衷原则仍是弹性很大的标准,司法实践中,涉案专利(原告)方往往通过夸大本专利的创造性、新颖性,而将其专利中所有技术特殊性征(无论是否落入现有技术范围内)统统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而被控侵权人(被告)则千方百计将涉案专利受保护范围严格限于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范围。
最终仍要由法庭来作出选择,是扩大解释还是限缩解释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
就法院采取倾向的标准而言,本人认为应当将涉案专利的创造性程度作为考虑因素之一。
对于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发挥高度创造力取得该领域内突破性进展的专利,法庭应当对其中的独创性成果给予足够的保护,即在折衷原则的范围内适当扩大解释其权利保护范围,反之,对于仅对现有技术作出轻微改进的专利,则应当适当限缩解释。
因为,越是突破性的进步,其中凝结了越多发明人的心血,越容易产生经济上良好的效益,而从事该领域工作的其他技术人员越不易取得与之实质相同的技术成果,那么,也就越容易遭到侵权者的抄袭和模仿;反过来讲对于本来创造性较低的专利技术,同一领域技术人员越容易取得相同甚至更好的技术成果,而所谓的被控侵权,源自独立开发的可能性也越大。
那么,具有突破性进步是不是一个无法衡量的主观标准因而缺乏可操作性呢?本人认为还是有客观标准的。
比如看同领域内普通技术人员是否认为其属突破性进步;看涉案所解决的技术难题是否围绕该领域多年;看该专利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这一可量化的标准。
对创造性程度较低的发明专利保护范围予以限缩解释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在此类专利的侵权判定中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
正如艾贝工程公司案[3]中所述:“适用专利法时法庭首先应确定涉案发明的真正意义以及其是否实质性的改进了该领域的技术…… 如果他(专利权人)仅是前进了一小步,而他所说的所谓发明只是介于机械性的改变和真正的发明之间,那么他的专利应当限于较窄的范围内,只有几乎完全对其的抄袭才可被判定为侵权。
正是法庭对真正的发明和轻微进步的不同态度调和了有时看似相冲突的解释权利要求书和适用等同原则的做法。
”三、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准则--逐一权项原则(element by element)在具体进行专利侵权判断时,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分析比较,以得出是否侵权的结论。
这就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逐一权项原则。
各国目前司法实践对等同侵权理论应适用逐一权项原则有较一致的意见。
美国最高法院在1997年的希尔顿化学公司诉沃纳金肯公司案[4]中确认了等同理论适用于每一个权项及其等同物的观点。
法官指出:“对于界定专利发明的范围来说,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个权项都是重要的。
因而必须将等同理论适用于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权项,而不是适用于整个发明。
适用等同理论,甚至是适用于每一个权项时,不能宽泛到实际上取消该权项的程度。
” 这就是所谓的逐一权项的适用原则,也就是解释权利要求书的周边限定原则。
但对依据全面覆盖理论是否应当适用逐一权项原则则没有定论。
本人认为逐一权项比较的方法并不针对某一个特定原则,而是对专利保护范围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和折衷原则的必然衍生物。
比较一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方法除了逐一技术特征的比较之外,就是整体技术方案的比较,没有任何中间道路。
而当两技术属于同一技术领域,甚至属于专利技术国际分类表同一四级目录下时,整体技术方案的比较是很难进行的,比较的结果很可能是发现二者差别如此之小,从而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涉案专利相同。
因此,字面侵权理论与等同原则一样应适用逐一权项的比较方法。
四、全面覆盖理论概述将逐项原则适用于全面覆盖理论的结果就是,专利权人要依据全面覆盖理论证明被控侵权物构成侵权就必须证明被控侵权物具备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特征。
适用全面覆盖理论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被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侵权成立所谓完全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其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被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所覆盖,即构成字面侵权,据此,侵权成立。
用公式表示,即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D;被控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D。
显然,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全部在专利技术的权利保护范围之内,结论无疑是侵权。
这种显而易见的侵权,实际上就是仿制专利产品。
其仿制的产品包含了属于专利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这些特征与权利要求书中用文字描述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着一一对应关系,基本上不存在任何差异。
这是传统专利侵权理论承认的最基本的侵权行为。
2、被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侵权成立(从属侵权)被控侵权物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且还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